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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孔府对民事诉讼的受理与裁断

2025-02-08吴佩林

关键词:孔府明代

摘 要:明代孔府与同城的县衙一样,拥有自己的司法机构与相应的裁量权。孔府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孔氏宗族内部、孔氏族人与他族、孔府所辖人户及其他圣贤后裔的纠纷。孔府受理的诉讼与州县衙门的类似,均以诉讼文书的形式展开,两者在诉讼策略、农忙止讼、状纸形式、诉讼人数限制以及是否使用抱告等方面存在异同。朝廷赋予孔府一定的裁断权,从现存文书来看,其裁断形式包括“状”中批词和具有执行功能的“票”,裁断结果主要有给予处罚、准以和息、给批、行文至相关机构四种。要而言之,明代孔府是一个类似于州县衙门的“官衙”机构;孔府在细故案件的受理与裁断上与一般衙门存在共性,也有其独特性;“一人双责”决定了孔府“家族官僚混合制”的司法特质。

关键词:明代;孔府;民事纠纷;受理;裁断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5)01-0144-13

作者简介:吴佩林,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特聘教授(成都 61006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明代《孔府档案》整理与研究”(21FZSA00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中国历史上地方治理的实践及启示”(22VLS005)

明清时期,山东曲阜县城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区域,在这里存在两个衙宅合一的机构,一个是曲阜县衙,其长官为七品;另一个是衍圣公府,衍圣公的品级,在明代为正二品。二者均有自己的司法机构与相应的裁量权。衍圣公府,又称孔府,其主人是孔子嫡系后裔,因孔氏素有“天下第一家”之称,人们习惯上又将其归于家族系统。

无论是对明清州县衙门的诉讼与裁断,还是对这一时期的家族司法,学界都已有丰硕的研究成果。不过,对这两大领域,研究者往往各自为政,打通家族(民间)至县衙(官方)的成果甚少。而孔府,又完全不同于一般家族与州县衙门那样分属于两个互不包含的层级,而是公私兼具,官民并蓄,融官衙性与家族性于一体,是打通这一研究渠道的另类样本。本文拟探讨的是,孔府对细故纠纷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纠纷处理如何,它与明清衙门、一般的家族有何不同?在司法领域,孔府如何与其他各级官府打交道?这背后又反映了孔府司法怎样的特征?对于这些疑问,学界目前虽有一些研究,但并不深入,而且基本不涉及明代。【对明清州县衙门的司法研究,如陶希圣:《清代州县衙门刑事审判制度及程序》,台北:食货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滋贺秀三、寺田浩明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范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艾马克:《十九世纪的北部台湾——晚清中国法律与地方社会》,王兴安译,台北:播种者出版社,2003年;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2007年;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阿风:《明清徽州诉讼文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吴佩林等:《清代地方档案中的政治、法律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21年;孟烨:《明代州县裁判与裁判文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年;尤陈俊:《聚讼纷纭:清代的“健讼之风”话语及其表达性现实》,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凌鹏:《中国传统租佃的情理结构:清代后期巴县衙门档案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22年;滋贺秀三:《清代中国的法与审判》,熊远报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邓建鹏:《贱讼与健讼:清代州县诉讼的基本结构》,上海:三联书店,2024年;曹培:《清代州县民事诉讼初探》,《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对明清家族司法的研究,如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朱勇:《清代家族法》,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费成康:《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张国安:《宗族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以明清时期为中心》,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曾宪义:《关于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萧公权:《调争解纷——帝制时代中国社会的和解》,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萧公权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846-900页;程洁:《从黄岩诉讼档案看清代基层调处的适用》,田涛、许传玺等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03-218页;俞江:《论清代“细事”类案件的投鸣与乡里调处——以新出徽州投状文书为线索》,《法学》2013年第6期;李交发等:《中国传统家族司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郑晓春、陶良琴:《投鸣解纷:清代民间纠纷化解的实践及法律意义——以徽州投状文书为中心》,《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李交发:《论古代中国家族司法》,《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原美林:《明清家族司法探析》,《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有鉴于此,本文以新近开放的明代《孔府档案》为基本史料,并结合其他文献,试就上述问题作一分析。

一、孔府受理民事案件的群体类型

明清时期并无今天的“民事”“刑事”之说,与之大致对应的是“细故”与“重情”,但在实际的案例中,不少以“重情”性质进入官府的,审到最后不过是“细故”而已,故本文仍用“民事”一词。民事案件属于孔府的自理词讼范围,其受理的群体类型如下。

(一)孔氏宗族内部纠纷

明代《孔府档案》现存2例有关孔氏宗族之间的纠纷,均发生在曲阜一地,涉及入葬孔林、妄造谣言。

案例1-1,入葬孔林。据崇祯四年(1631)的一宗乞究强埋丧葬案,入葬孔林本有一套程序,但该年十月,坊郭社户举孔贞春不遵家范,接受贿赂,未等孔府批准,便将孔闻道妻王氏入葬孔林。林头田明等与其讲理,反被揪打。田明等不服,向孔府呈告此事,请求孔府拘审孔贞春。

案例1-2,妄造谣言。天启六年(1626)四月,坊郭社孔闻永向孔府告孔贞利妄造谣言。案称,因孔贞利骗诈漏丁等事,孔闻永于去年向孔府状告,后在族众劝解下和息。不料孔贞利反造诬言,称说老爷有示:令其生不入庙,死不葬林,子不容考。在传统社会,能否入林安葬,与能否入谱一样,是孔氏族人“圣裔”身份被认同的重要标识,非同小可。孔闻永深觉事态严重,于是向孔府重提孔贞利骗诈漏丁旧事,请求孔府追谱验证,惩治恶人,以正家范。孔府受理了此案。

(二)孔氏族人与他族之间的纠纷

孔氏族人与他族发生的纠纷存有1例,为异姓吞产案。天启六年闰六月,东忠社孔弘仁为异姓吞产事呈孔府。状称,堂兄孔弘确无子,将其儿子过继。不料孔弘确死后,其妻黄氏之兄黄良将产业明取暗盗,土地也被卖过半。不仅如此,黄良等还于六月二十五日将孔弘仁打得遍体鳞伤,欲将其子逐出家门,不许奉祀。孔府受理了此案,要求族长调查核实。

(三)孔府所辖人户的纠纷

有明一代,孔府通过钦拨、自行招募和接纳投充等途径,接收数以万计的人户,充当自己的庙户、佃户和供职应差人员。在庙佃人户当中,还设有割草户、条帚户、嚎丧户、猪户、羊户等各色贡纳人户。在孔庙庙廷执役的,除了孔家执事官员和从事洒扫的庙户外,还有身份地位介于二者之间的礼生、爵帛生和乐舞生。【何龄修等:《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第281-322页。】他们一旦遇有纠纷,需向孔府呈告。又因孔府管辖土地不限于曲阜一地,还散布于曲阜之外的其他地区,至明代,已逐渐形成屯、厂、官庄管理格局,各自形成了屯-排甲、厂-庄-甲、官庄-甲的管理模式。胡杰文、吴佩林:《明代孔府祭田的形成、管理与钱粮差徭》,《国际儒学》2023年第4期。这些地区的人户一旦有纠纷,也需向孔府提起诉讼。

明代《孔府档案》现存14例所辖人户的诉讼,涉及财产、差徭、家庭伦理等方面,详见表1。

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参与诉讼的群体类型主要为各屯的庙佃户,而各色贡纳人户没有一例诉讼。14例中,与财产有关的共有11例,包括土地、集市、房产,其中与土地有关的诉讼有8例,这也说明庙佃户与孔府之间的关系可能主要围绕土地展开。

土地纠纷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隐瞒孔府土地,不缴租粮。如案例2-1,崇祯三年五月,平阳屯佃户胡九德状告胡来臣,称其欺隐孔府祭田,不纳钱粮。案例2-3,崇祯三年五月巨野屯四排甲户人状告刘光起等,称刘光起、刘光辉欺隐土地二十余亩,白种肥家,不粮不租。案例2-5,崇祯四年三月,巡山户头胡景河状告本村宋友升将孔府租地四十余亩作为军地,不缴租粮。另一类是土地买卖与典当。如案例2-6,崇祯二年,郓城屯北三甲佃户杨思孟状告陈尚州等9人。杨思孟称,其有田地九亩,先前与陈尚州兄弟二人立有活约,每亩价银三钱,并承诺到时以原价格取赎。不料该活约被陈尚州及其弟杨思贺一伙人窜改,土地被瓜分或再卖与他人。案例2-7,崇祯三年六月,乐舞生头赵敏学以“枭横欺杀事”向孔府状告冯加会,称其凭中人买得冯加会宅一所、坡地十亩,用价十二两,但冯加会强夺已卖宅基地,由此成讼。

集市纠纷有1例。迟至明正统四年(1439),孔府已有近2000顷祭田与500户隶籍本府的佃户。胡杰文、吴佩林:《明代孔府祭田的形成、管理与钱粮差徭》,《国际儒学》2023年第4期。屯地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经济交换活动,孔府集市随之出现在这些祭田所属的地域。在交易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纠纷。案例2-10,崇祯十二年四月,汶上佃户魏见向孔府状告苑可养等人,称其强霸苑村集市。小甲赵文焕向他们讲理,反被痛打,遍身血破,并被抢去银八两、钱四百文、被套等物,请求孔府惩处这一行为。

差徭纠纷有1例。孔府庙佃户按例享有优免差徭的权利,但实际上却常常被派以差徭,由此导致冲突。案例2-12,崇祯十一年,三界湾屯户张九皋等向孔府告称,他们均为钦拨佃户,承种祭田只为营办圣庙祭祀钱粮,而没有差徭之苦,但最近被徐、沛、滕、峄四州县地方衙役人等妄派杂差,甚为苦累。他们于是请求孔府给批单,以免扰害,以便供办钱粮。

此外,还有一些因房地纠纷、家族伦理引起的诉讼。如案例2-9,寡妇李氏租住孔府房产而无力纳租引出一系列事端;案例2-13,崇祯三年八月,陈大任与陈大授俱系孔府户人,因兄弟小忿,各呈启状而闹上孔府。如此等等。

(四)其他圣贤后裔的纠纷

圣贤后裔是指先圣、先贤、先儒的后裔。张兆麟指出,在传统中国,宗族中除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外,还存在非血缘关系的师弟之间的宗法关系。衍圣公作为孔子嫡裔,由是成为统率颜、曾、孟、仲等圣贤后裔的宗官。孔府为大宗府,其他圣贤后裔的地位如同孔氏小宗。何龄修等:《封建贵族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532页。职是之故,衍圣公对他们具有一定的管辖权,包括对纠纷的处理,有档案就记载“圣贤后裔各氏翰博并额设各官,均系本爵管辖。凡有呈控在案者,例由本爵先行传讯,或自行断结,或移送地方官审讯,历久办理在案”。《孔府档案》3706-3,咸丰七年五月初三日。

明代《孔府档案》现存圣贤后裔纠纷1例。崇祯四年九月,山东兖州府平阴县人左皋向孔府呈递启状。状称先贤左丘明是其始祖,系平阴县人,其坟葬在肥城县,有志书、邹县孟庙碑刻可查。后奉旨奉祀,但肥城县在查核此事真伪的过程中,监工官李本道索要打点银七百两。左皋等人未给,此案遂被搁置。李本道又串通阳谷县新城屯六甲左法舜,联合作弊,冒继乱宗,让左皋不得承袭。于是左皋向孔府状告左法舜等人,请求惩恶立正,还其奉祀权。孔府受理了此案。《孔府档案》5-1,崇祯四年九月廿一日。两个月后,被告左法舜、李本道均向孔府上呈诉状,状称:先祖左丘明原葬肥城,元代时兵火离散,迁居阳谷,祖坟迷失,只在阳谷县随儒学祭奠。而在李本道督工四年期间,只有左法舜祭奠、买地、栽树,不料左皋一人用两名,冒认宗枝,诈骗未遂,妄捏虚词呈告。孔府一并受理了词状,要求查验。《孔府档案》5-2、5-3,崇祯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诉讼文书及其所反映的受理程序

孔府的诉讼与州县衙门类似,均以诉讼文书的形式展开。以下依据明代《孔府档案》中的诉讼文书就其受理程序作一梳理。

(一)两造构讼

状是启动诉讼程序的钥匙。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第204页。根据《孔府档案》,明代孔府构讼文书主要有告状、诉状及互控状三类,它们是两造陈言案讼、呈控维权的重要文书形式。

1.告状

作为诉讼的第一步,当事人首先须向孔府递呈“告状”。所谓告状,是两造中的原告向孔府提交的控告文书。试举一例:

告状人孔闻永,年五十五岁,系坊郭社,为妄造谣言事。永去年呈贞利骗诈漏丁等情俱实,奈永比时愚迷,被群族赚哄和息,众口一词,……为此,上告。

被告:孔贞利

干证:孔贞时(证谣言)、孔贞玉(证谣言)、孔闻配(系漏丁)

批:行。

天启六年四月十三日

告状人孔闻永《孔府档案》21-1,天启六年四月十三日。

上举例子,文书开头“告状”及有下划线的“上告”“被告”“告状”是识别这一文种的标志。此外,还有启状、禀状等形式,即起首语为“启状”“禀状”二字。其中“启状”这种形式,笔者乃首次看到,非常珍贵。试举一例:

启状人张大河等,各年甲不齐,俱尼山户人,启为勾引告害事。邹县坐虎曹尚义,勾引山后搥手尚有智,彼时理谕。义称日后有事,一面承当。串谋有智上司告害,河等受害,扭义来见,被党张应龙劫去伊家,后门逃走。

今又同谋,一股挟恨。前凡两词,关提锁拿,众家老幼,不得安生。伏望本府老爷作主救命,户人得安其生。上启本府老爷详行。

被启人:曹尚义、张应龙、尚有智

见证人:张洪道、张大湖

批:准提行。

崇祯四年四月十六日

启状人:张大河、刘思敏、刘登相《孔府档案》27-2,崇祯四年四月十六日。

从档案来看,同一诉讼文书中,启状与告状在格式上有“混用”现象。如:

启状人陈大任,年五十五岁,系庙户籍,为灭伦抄害事。兽恶乃弟陈大授,叠淫惯盗,……乞准急剪,开单叩告。□……□详行。

被告:陈大授

干证:孔氏、曹一登、孔弘慎、乡约恶册

批:殴,(既)准行。

崇祯三年八月初七日启状人陈大任《孔府档案》25-2,崇祯三年八月初七日。

上举例子中,形式事项部分写为“启状”,而在结尾将控告对象写为“被告”,而不是“被启”,这也说明时人对此没有严格的区分。

2.诉状

当原告向孔府呈递告状后,一般情况下,被告都会向衙门提出申诉,申诉所用的文种称为诉状。“诉状”二字是其识别标志。试举一例:

诉状人杨应魁,年四十岁,洸河屯佃户,诉为谋唆混告事。魁祖原买尹虎地七大亩、二十一小亩,伊孙尹怀智讨粮肥家,……上诉□……□详行。

被诉人:尹怀智、尹玉

干证:李化龙、贾还、韩养素、位文

批:准□……□。

[崇]祯三年三月十九[日]

[诉]状人杨应魁、杨桂,仝叩递《孔府档案》37-3,崇祯三年三月十九日。

上述划下横线的四处,均说明此件诉讼文书为诉状。此外,在明代《孔府档案》中用了诉状的还有5-2、5-3、25-3、36-12四件。

3.互控状

在诉讼文书里,“一告一诉”是基本的法律规则,但在明代孔府的一些案卷里,告状之后不是诉状,而仍是“告状”“启状”或“禀状”。这种形式,法律上习惯称为“互控状”。从现存档案来看,互控状主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中产生:

(1)一方告状之后,另一方并不知道,或假装不知道对方已呈告在先。如崇祯四年尼山户人张应龙为张大河等人挟仇抄杀、率众行凶、乞准急究事,以启状文书告呈孔府,《孔府档案》27-11,崇祯四年五月十五日。同日,张大河也以启状文书将张应龙等人以恶习不改、聚众行凶、打伤多人事呈告孔府。《孔府档案》27-12,崇祯四年五月十五日。在被告张大河的诉讼文书里没有提到他先前知道张应龙已告他。同样的例子还可见《孔府档案》39-1、39-2与39-4、39-5(禀状)这两组。其中也有告状、启状在同一案件同时使用的,如29-2用告状、29-4用启状。

(2)当事人在知道自己成为被告之后,也用启状反告,这或可说明用何种诉讼文书在当时没有严格的区分。如崇祯三年五月廿五日平阳屯佃户胡九德为胡来臣等不纳租粮事呈孔府,胡来臣在知道自己系被告的情况下,仍用了启状。《孔府档案》29-4,崇祯三年六月廿日。同样的例子,在《孔府档案》中还有31-2。

(二)立案审理

当孔府对两造构讼状书作出“行”“准行”“并行”等批词时,标志着诉讼获准立案,随即进入查验审理流程。

1.票

对于准予立案的案件,孔府便会发票给族长或孔府差役,派其持票执事。从现存档案来看,发出票的时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原告提起诉讼而不等被告反诉就发出。如崇祯三年孔府处理巨野屯佃户互控漏报地亩案,被告是在接到孔府发出的票后再提出反诉的。《孔府档案》31-3,崇祯三年三月十五日;31-2,崇祯三年四月一日。

二是在两造均提起诉讼后,孔府再发出差票。在崇祯三年孔府处理洸河屯佃户互控侵隐地亩案中,原告、被告分别于三月十五日、十九日向孔府呈递讼状,孔府于四月初七日发出差票。《孔府档案》37-2,崇祯三年三月十五日;37-3,崇祯三年三月十九日;37-4,崇祯三年四月初七日。

三是在两造各自递呈讼状后,孔府均发出差票。崇祯三年八月,孔府为陈大任、陈大授兄弟灭伦抄害、灭弟抄杀事一案中,原告陈大任在初七日向孔府提起诉讼,孔府于次日发出差票。《孔府档案》25-2,崇祯三年八月初七日;25-4,崇祯三年八月初八日。被告陈大授于初九日向孔府呈诉状,孔府于十一日发出差票。《孔府档案》25-6,崇祯三年八月初九日;25-7,崇祯三年八月十一日。

从实际功能看,票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拘传当事人到孔府接受审讯的拘传票。上述25-4、25-7、31-3即如此。又如万历十八年(1590)正月,孔府为盗卖官麦事,票差平阳屯屯长王守恒将犯人张敖户内户头、贴丁人等,逐名拘获解府。《孔府档案》[T]60-2,万历十八年正月十四日。此外,明代《孔府档案》34-3、[T]60-3、[T]60-29、[T]60-93中也有此类拘传票。

另外一种则是票差差役去执行孔府裁决的执行票。上述37-4即如此。又如崇祯四年孔府处罚户举孔贞春受贿擅允族人棺柩入林埋葬案,孔府在林头田明的启文中对孔贞春的行为进行了判定,随后,孔府以票的形式要求家庭举事执行孔府的决定。《孔府档案》22-4,崇祯四年十月十二日。此外,明代《孔府档案》[T]60-61、[T]60-62中也有此类执行票。

2.呈状

在清代州县衙门,官方一旦准理案件,若案情需要,便会派遣书役持票、牌等赴事发地进行查、验、勘、唤等事项。若地方基层组织或行业组织的相关人员为“案情知晓者”,有协助案件调查办理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一般会以禀帖的形式将所知案情或调查结果上报衙门。《南部档案》14-149-2-X2439,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四川省南充市档案馆藏。从明代《孔府档案》来看,这种处理方式至少在明代就已存在。前述东忠社孔弘仁为异姓吞产案告到孔府后,孔府即要求族长查验核实。族长在此一阶段空缺,接手处理的是洙泗书院世职学录、管理林庙举事孔弘顒。不同于州县衙门档案的是,其文书形式并非禀帖,而是以呈状的形式出现,现摘录部分原文如下:

洙泗书院世职学录·管理林庙举事孔弘顒呈为异姓吞杀事。切照本月初二日,蒙宗主批,据孔弘仁告前事,卑庭遂拘一干人证研审,……勘得黄良等明恃校籍,难以拘审,……卑庭未敢擅专,伏乞裁夺施行。理合具呈。须至呈者。《孔府档案》21-4,天启六年闰六月十二日。

又崇祯四年,孔府处罚户举孔贞春受贿擅允族人棺柩入林埋葬一案,孔府以票的形式要求家庭举事孔弘颙执行孔府的决定,孔弘颙随后以呈的形式向孔府汇报了执行结果。《孔府档案》22-5,崇祯四年十一月初十日。这种形式还出现在《孔府档案》30-1中。

3.保状

保状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相关人对于某些行为、财力或货物质量表示负责担保并出具保证一类的文书。崇祯四年,尼山户人张大河、张彦义、刘登相等向孔府连告三状,称张应龙、曹尚义诈害众家,欺倒一方。他们先在济南捏告,截军杀命,无影虚词,批行泰安。被关提期间,这二人又告瞎状,欺害良弱。《孔府档案》27-2,崇祯四年四月十六日;27-3,崇祯四年四月十七日;27-5,崇祯四年四月。经孔府审理,“责禁”。后孔弘钦、张朝科等六人向孔府上呈保状,称“张应龙、曹尚义蒙审责禁,毫不敢怨,素行向上,别不妄为。钦等保出,痛悛前愆,户人日后有人告治应龙、尚义,一面尽管”。《孔府档案》27-8,崇祯四年四月十八日。

三、与州县衙门在诉讼中具体问题的异同

上文就孔府诉讼的受理及其相关文书作了讨论,以下针对一些具体事项予以细述,以期进一步明了孔府与州县衙门在诉讼过程中的异同。

(一)诉讼策略

明清时期,普通乡民在诉讼中多运用诉讼策略,“塑造冤抑,给人以自己受尽凌辱而对方凶狠残暴的印象,甚至不惜采用诬告的手段上告州县衙门,以求得到衙门受理”。这类观点已成为学界共识。滋贺秀三:《清代州县衙门诉讼的若干研究心得——以淡新档案为史料》,姚荣涛译,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八卷,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27页;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王亚新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214-218页;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第180-195页。

明代孔府又会如何呢?从现存档案来看,与一般州县衙门诉讼并无二致,其所辖人众在呈具状文时,也会极力渲染自身无辜悲惨之情状。如“将身捉打,遍体重伤,已死复生”“痛遭凶殴,遍身重伤,二命倾刻”“欺害良弱,……垂怜无能”“下冤无伸”“老寡无依,准究追救”“投天雪鉴,无辜得分”“痛打文焕,遍身血破,昏倒在地,命在旦夕”《孔府档案》21-3,天启六年闰六月;25-2,崇祯三年八月初七日;27-5,崇祯四年四月;31-2,崇祯三年四月初一日;36-3,崇祯三年四月十九日;36-12,崇祯三年七月十五日;51-1,崇祯十二年四月廿六日。等。不仅如此,当事人在状文中亦会极力夸大对方之恶行,言辞激愤,有时甚至采取人身攻击的方式作“泣血之诉”。如“神人共愤,闻者痛伤,恶尤横大”“淫盗异恶,形同夷狄”“横恶弥天,王法大变”“逆天餮杀”“似此惯刁不斩,良善遭殃不已”《孔府档案》5-1,崇祯四年九月廿一日;25-2,崇祯三年八月初七日;28-4,天启七年七月十七日;28-4,天启七年七月十七日;37-3,崇祯三年三月十九日。等。而细研这些诉讼,又多为民事细故,孔府在审理时似乎习以为常,并没有追究这种“恶习”。其中一例批词写道“准行,虚则枷示”(《孔府档案》31-1,崇祯三年三月十五日),这反映出孔府对这种夸大其词的做法有所警觉,但没有达到阻止这种行为的效果。这一现象与我们对孔府“诗礼传家”的认知反差极大。

(二)农忙止讼

传统社会,农业是根本,农忙止讼是州县衙门通行的规则。这一点孔府也不例外。如崇祯三年五月十六日,巨野屯四排甲户人刘光海状告刘光启,称欺隐田产,不粮不租。此时正值农忙季节,孔府便做出了“暂准七月行”的批词。《孔府档案》31-5,崇祯三年五月十六日。此案等到七月二十日,农忙结束后才结案。《孔府档案》31-7,崇祯三年七月廿日。

(三)状纸形式

明代中期以后,衙门为了防止两造枝词蔓语,徽州等地区开始出现了限定字数的状格纸,如规定“一格写两词者,不准”,田涛等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前言”,第17页。“状词出格列者,不准”。《胡燮告金新盗砍坟木案》,万历七年十月,明代档案二第9卷(此为档案馆旧编档号,现编有五级档号,但尚未对外公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而明代孔府没有这种状格纸出现,所用多为长方形空白纸,其尺寸规格如下:

从表2可以看出,状纸的大致规格为宽58厘米,高82厘米。序号3所用状纸的宽度不足30厘米,是因为破损的缘故。

(四)对涉讼人数的限制

为防止牵连无辜,州县衙门往往会限制被告、证人人数。如明隆庆六年(1572)的一则附状式条例就规定“被告、干证人多者,不准”;田涛等主编:《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前言”,第17页。明万历七年的一则附状式条例规定“凡告二事以上及被告二、证人八人以上者,不准”。《胡燮告金新盗砍坟木案》,万历七年十月,明代档案二第9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而从孔府档案来看,对于人数较多的证人或被告,如第36-11件,证人为4人;第21-5、29-4件,被告为4人;第34-2件,被告为9人;第27-11件,被启逾20人;第27-12件,被告逾50人;等等。《孔府档案》36-11,崇祯三年六月十六日;21-5,天启六年闰六月十二日;29-4,崇祯三年六月廿日;34-2,崇祯二年五月十五日;27-11,崇祯四年五月十五日;27-12,崇祯四年五月十五日。孔府似乎没有限制,都予以受理。

(五)使用抱告与否

明清时期,绅衿、老幼、残废、妇女向衙门告状,皆需使用抱告。无抱告者,衙门往往不予受理。 吴佩林:《清代四川南部县民事诉讼中的妇女与抱告制度》,黄宗智编:《中国乡村研究》第8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06-131页;徐忠明、姚志伟:《清代抱告制度考论》,《中山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而在明代《孔府档案》中,不管是65岁的张文华、70岁的尹玉、77岁的李氏,还是80岁的胡来臣,《孔府档案》36-11,崇祯三年六月十六日;37-4,崇祯三年四月初七日;36-6,崇祯三年四月十六日;29-4,崇祯三年六月廿日。均没有使用抱告。

四、如何裁断

明代朝廷曾多次赋予并一贯支持孔府的裁断权,特别是衍圣公对孔氏族人纠纷的处理权。现存文献中,朝廷分别于正德四年(1509)、嘉靖三十二年(1553)、嘉靖三十五年、嘉靖四十一年、隆庆三年、天启二年六次将裁断权授予衍圣公。如嘉靖四十一年皇帝给衍圣公孔尚贤的敕谕就言:“令尔尚贤督率族长、举事,管束族众,俾各遵守法,以称朝廷嘉念至意。……如有恃强挟长,朋谋为非,不守家法者,听尔同族长查照家范发落,重则指名具奏,依法治罪。”徐振贵、孔祥林编注:《孔尚任新阙里志校注》卷二十一,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66-568页;乾隆《曲阜县志》卷二十九,《中国地方志集成·山东府县志辑》第73册,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年,第227-228页。对于宗族成员挑衅衍圣公权威的行为,衍圣公也会据此声明其裁断权的合法性,如崇祯四年的一起入葬孔林案,有人认为孔府处罚户举孔贞春不当,便散发匿名揭帖。作为回应,孔府强调:“本府遵奉勅查,统摄宗人,督率训励,申饬教规,严明约束。如有轻犯国典,不守家法,恃强凌挟,朋谋为非者,轻则经自查处发落,重则据实指名参奏,依律正罪。”《孔府档案》22-7,崇祯四年十月廿六日。

对于裁断的文书形式,从现存档案来看,孔府没有出现如清代地方文献所见“堂谕”“审语”或“审单”吴佩林:《清代中后期州县衙门“叙供”的文书制作》,《历史研究》2017年第5期;郑小春:《徽州诉讼文书所见清代县衙门判词的制作——兼评清代州县不单独制作判词》,《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等独立形式,而多为“状”中批词。此外,带有执行功能的“票”亦能反映出孔府的裁断结果。如:

圣府为受贿卖法事。照得坊郭社户举孔贞春欺玩得惯,擅将本户孔闻道妻王氏,不具执结呈报本府,受贿私自入林,反行凶殴林役。欺君背祖,莫此为甚,法当重处。除量责外,罚修林墙十堵,栽松树三十株,以警将来。仍将私受丧家银七钱照数追完,备修家庙公用。为此,票仰举事照票事理,即差的(得)当人役守催,作速修理,完日解府,听候究夺,毋得违误。须票。

崇祯四年十月十二日差《孔府档案》22-4,崇祯四年四月十二日。

上列票中,从下划线部分即可看出孔府的裁断结果。又《明会典》或明代相关的法律均没有针对孔府处理细故纠纷的专条,因此孔府的裁断多按常识、情理或族规处理。

至于裁断的结果,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一)给予处罚

崇祯三年,洸河屯佃户尹玉以杨应魁买地隐粮、累身空纳事向孔府告状,《孔府档案》37-2,崇祯三年三月十五日。后经审讯,发现尹玉系混告,孔府做出了处罚:“原告该责,姑念年残免究,罚纸一刀,稍为惩戒。”《孔府档案》37-4,崇祯三年四月初七日。还有上述崇祯四年的入葬孔林案,孔府也给予了孔贞春相应的处罚。

(二)准以和息

讼状呈到孔府后,两造或中间人往往会参与调解,并递交和息状以平息讼端。如果两造接受调解,就向孔府呈递和息状。孔府收到和息状后,往往会同意他们的请求。从和息状写立者的身份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双方诉讼之后,当地乡亲即参与调解而息讼。案例2-13,崇祯三年八月初七日,孔府庙户陈大任为陈大授叠淫惯盗、殴伤兄嫂事呈孔府。孔府受理了此事,并于次日发出差票。九日,被告陈大授提出反诉。十五日,陈大忠、孔弘盛等十二人便向孔府呈和息状。状称,陈大任与陈大授俱系孔府户人,因兄弟小忿,各呈启状,准遵候审理。但众乡亲念系同胞,如此恐伤兄弟恩爱,于是会同兄弟二人讲息。和息状呈给孔府后,孔府作出“准和息”的批词。《孔府档案》25-8,崇祯三年八月十五日。案例2-14,崇祯四年,尼山户人张应龙控张大河挟仇抄杀率众行凶,张大河控张应龙聚众行凶逆天杀命,《孔府档案》27-11,崇祯四年五月十五日;27-12,崇祯四年五月十五日。曲阜县生员孔尚益、乡邻孔弘钦等不忍坐视二人构讼相争,因此与之调解息争,张应龙、张大河二人各愿息讼和解,孔府也同意和息,原文如下:

启和息状人生员孔尚益、乡邻孔弘钦等各年甲不齐,俱本县人。为恳恩准息事。有张大河与张□□,原因小忿相争,先后俱启天台,蒙准拘审。钦等叨居邻里,不忍坐视,与伊释息,各愿□讼。伏□……□仁慈老爷怜准宽宥,共感洪恩。上启圣府老爷详行。

批:准□……□

崇祯四年五月廿□日

和息状人:孔尚益、尚孟一、孔弘钦、王尚乐、张应登、李东法、陈元善、冯邦周、李坤荣、李敬、尚志孝、李科、苏邦书、李月如、张朝科《孔府档案》27-13,崇祯四年五月廿□日。

又如前述案例2-7,崇祯三年乐舞生头赵敏学为冯加会强夺已卖宅基地事呈孔府一案,后经岳守仁、秦盈等和息,并向孔府呈和息状。据岳守仁等称,赵敏学与冯加会因些许小忿构讼。经众人调解,两家俱系乡亲,和息处妥,以后不再争讼。报孔府后,衍圣公给出了“尔自知理虚,既众人和息,讲准存照,和姑免责”的批词。《孔府档案》24-3,崇祯三年六月初七日。

二是当事人在告状之后,自己又递状和息,同样得到孔府的同意。崇祯二年,郓城屯北三甲佃户杨思孟为陈尚州兄弟朋谋改约、盗卖当地事向孔府告状,孔府受理后,即票差府役,后有乡亲柳孟成等与杨思孟讲和。杨思孟便具状和息,得到了孔府同意。《孔府档案》34-4,崇祯二年五月廿一日。

三是两造共递和息状。如前述案例2-3,巨野屯户人刘光海指控刘光启等欺隐叛产事刘光海与刘光启原属叔伯兄弟,乡亲于心悟等人不忍看二人骨肉相残,因此议令刘光启认地八亩,以此和解,二人皆无异议。因此,刘光海与刘光启二人共具和息状于孔府,乞准和息。孔府在收到和息状后,批道:“准和息。既尔情愿入地,公□其中地还多,暂入册投单,该照欺隐而论,姑念召出免责罚。立案。”《孔府档案》31-7,崇祯三年七月廿日。

(三)给批

“批”在这里不是指衍圣公在诉讼状后拟写的是否受理或下一步做如何处理的“批词”,而是指孔府给受文者出具的带有政策性、凭证性的批条一类的文书。表1列举的一起差徭纠纷(案例2-12),孔府受理后,给三界湾十二户户头张九皋等批,称“本府查得三界湾祭〈田〉原系[钦拨佃户,营办祭祀]钱粮、该学赡廪,并无杂项差徭,合行给批收执,照旧营办钱粮。如有前项人等擅敢扰下扳上诈害[者,许尔等执此赴该管衙]门验免。尔等亦不许分外生事,致惹衅端。各毋违错,取究未便。须至批者”。《孔府档案》20-2,崇祯十一年十一月廿六日。

(四)行文至相关机构

诉至孔府的案件,如果超出孔府的管辖权限,或者需要其他地方机构协理,孔府则会行文到相关部门,请求或要求他们协调解决。

上列统计表中,案例4-1,崇祯十一年三月,曲阜万柳庄祀田看庄小甲控告奸恶宋鲁、宋斗成等闭塞官泉,妨害水利一案,孔府在收到启状后,鉴于此泉归工部泉闸、运河厅管辖,遂以手本形式请求工部泉闸、运河厅“将宋鲁等从重查处,依律究拟”。案例4-2,崇祯十二年七月,佃户赵加祥向孔府告占用孔府房产案。赵加祥称,孔府鲁桥房地先前由他和小甲乔孟让等看守料理,不料被豪衿曹士望等倚恃学霸,恣意侵占,将官房、官地侵占迨尽。孔府知情后,以手本形式行东兖道,要求东兖道将曹士望等批行曲阜廉令,严行究处,依律治罪。案例4-3,崇祯十三年,邹县民人金珠向孔府告青衿王肇基父子伪造公府朱票诈抢事。案称,王肇基父子假写孔府传票,屡诈多人,众口含冤。昨又持圣府假票,将其妻郭氏锁拿凌辱。又于本月十五日,率领一伙人将其价值六两八钱的蒜地、大麦一亩七分尽数抢去,地方莫敢拦挡。于是状告孔府,请求孔府严行究处。《孔府档案》62-4,崇祯十三年□月廿六日。孔府受理后,即将一干人犯拘集,逐一研审,众口一词,件件是实。孔府认为:“王肇基等不以身家爱鼎,遂以诈害作生涯,以青衿为护身,更假本府之票而吓诈多人,其视三尺[何啻]弁毛(髦)?抢诈已真,赃迹有据,其罪乌可逭也?”但此案不属于孔府的管辖范围,遂移文邹县,“烦将王肇基、王光裔等逐一研察,依律定罪。庶恶衿知警而行假亦永永可杜矣”。《孔府档案》62-2,崇祯十三年六月廿八日。案例4-5,万历十七年五月初二日,孔府佃户陆廷爱等恃强抗脱节年应办粮差银一百七十七两一钱,逞奸不纳,复行聚众殴伤公差。孔府便移咨巡抚都察院究追。后山东巡抚都察院批行分守东兖道,分守东兖道转行郓城县,要求拘获各犯。无奈陆廷爱奸猾成性,刁悍异常,百计支吾欲推脱所欠银两。孔府于是以手本行兖州府,“烦将凶犯陆廷爱械押过府,以凭查对。踏开见种地土及所有事产的数具实,另行转送贵府比追”。如此等等。

五、结 语

本文根据零碎、分散的史料,对孔府在明代特别是明后期的司法问题作了探讨,并获得如下认识:

首先,明代孔府是一个类似于州县衙门的“官衙”机构,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家族组织。孔氏家族,从孔子到孔德成,绵延七十七代,延续两千余年,形成了号称“千年第一家”的世家大族。职是之故,学界往往认为孔府是一个家族组织,而对其官衙属性认识不足。实际上明代孔府在地方是一个类似于州县衙门的“官衙”机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衍圣公及其属官具有“官”的性质。衍圣公为世袭公爵,其品级在明代为二品。其袭封须报请吏部、礼部,经两部核查宗支,最终由皇帝批准,并颁给诰命。吴佩林:《明代衍圣公爵位承袭考》,《孔子研究》2021年第6期。不仅如此,衍圣公所属官员甚多,这些属官或为世职,由衍圣公具题;或为异姓,由衍圣公保举。除孔庭族长、林庙举事外,皆有品级。明代孔府的属官包括:翰林院五经博士(南、北宗,颜氏,孟氏,曾氏,仲氏),太常寺五经博士,国子监学正,尼山、洙泗书院学录,四氏学教授、学录、学正,孔庭族长,林庙举事,奎文阁典籍(正七品),司乐,屯田管勾(元延祐二年设,正七品),守卫林庙百户(汉桓帝时,置百官卒史一人,后多有演变,明孝宗弘治间,始以洒扫户充之),知印(洪武元年设,正七品),掌书(元成宗元贞二年设,正七品),书写(洪武元年设,正七品),奏差(洪武元年设,正七品),随朝伴官(洪武十七年设,正七品)。他们的俸给比照政府各部门司吏、令史,并享有优免差徭的待遇,孔府建筑布局也严格按照明代一品官员府第形制建造,这些都充分说明孔府具有官署机构的性质,而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宗族组织。

二是其诉讼形式类似于州县衙门,采取的是“文书主义”原则,诉讼需要以文书形式展开。就一般宗族而言,族内纠纷的起诉与调停多以口头形式进行,而少有付诸文字的。徽州地区的“投状”会使用文书,但所记文字简单,也没有出现程序性的文书。对投状的相关研究参见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第260-264页;俞江:《论清代“细事”类案件的投鸣与乡里调处——以新出徽州投状文书为线索》,《法学》2013年第6期;郑小春、陶良琴:《投鸣解纷:清代民间纠纷化解的实践及法律意义——以徽州投状文书为中心》,《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若宗族调停未果,一部分会闹上州县衙门。吴佩林:《清代地方民事纠纷何以闹上衙门——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史林》2010年第4期。告到衙门的案件,不再采取“口头形式”,而代之以“文书主义”,即以呈递诉讼文书的方式展开。上文所展示的孔府诉讼受理程序中的告状、诉状、互控状、呈状、票、保状等诉讼文书,无论是用纸,还是文书格式,都与衙门无甚差别。

其次,孔府在细故案件的受理与裁断上与州县衙门存在共性,也有其独特性。普通州县衙门受理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县域内发生的纠纷。对于本县民人在县域外发生纠纷,于事犯地方告理,不得于原吿所住之州县呈告;若词讼两造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告官司告理归结。对于需要传唤他县民人的,则需要以“移文”的方式请求协助解决。而明代孔府,因其土地广布曲阜及省内外其他二十余个州县,其他圣贤后裔也由其管辖,所以其受理的词讼案件并不限于曲阜一地。因此,无论是管辖地域,还是管辖人群,孔府的管辖范围都与州县迥然有别。

对于裁断的文书形式,清代中后期的州县衙门往往以“堂谕”“审语”的形式进行裁决,裁断之后两造还会写立“甘结状”。笔者没有看到有关明代州县衙门的档案。现存不少明代的判牍或档案,如张肯堂《畇辞》、毛一鹭《云间谳略》、祁彪佳《莆阳谳牍》《按吴亲审檄稿》、颜俊彦《盟水斋存牍》、嘉靖抄本《民事档遗存》以及《明代辽东档案汇编》《中国明朝档案总汇》,但这些文献并不呈现发生在州县衙门的诉讼过程文书。相关研究可见童光政:《明代民事判牍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滨岛敦俊:《明代之判牍》,《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巫仁恕:《明代的司法与社会——从明人文集中的判例谈起》,《法制史研究》2001年第2期;吴艳红:《〈四川地方司法档案〉与明代法律史研究》,《明史研究》第15辑,合肥:黄山书社,2017年,第111-128页。而在明代《孔府档案》中则没有见到这种文书形式,其裁决多在各种“状”里以批词的形式出现,此外带有执行功能的“票”往往也能反映孔府的裁断结果。孔府的这些特点,连同诉讼过程中不使用抱告、对涉讼人数不予限制等因素,给人以诉讼程序不完整、随意性强的印象。

对于裁决方式,孔府给予处罚、准以和息、行文相关机构这些处理方式与州县衙门都有相同之处。在孔府,“票到和息”是化解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诉讼过程中,不管两造如何胶着,只要孔府的票传至当事人一方,其亲属、邻右或基层组织总是会积极参与纠纷调解,使争端得以平息。从档案来看,对递到孔府的和息状,孔府都无一例外地准予和息,体现出其裁决以平息事端为前提,而不会有明确的公平正义观念。于此,州县衙门与孔府表现出一致性。参见吴佩林:《清代县域民事纠纷与法律秩序考察》,第149-150页。

最后,“一人双责”决定了孔府“家族官僚混合制”的司法特质。孔府的主人是衍圣公,他具有“公”“私”双重身份,一人双责。于“私”而言,他是孔氏家族的大宗主,统摄宗族事务。在一般的宗族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族长。族长犹如族内法官,无论处理族内民事纠纷、轻微刑事案件或送官的严重刑事案件都由族长主持,对族人握有最高的惩罚权。李交发:《论古代中国家族司法》,《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而在孔府,家庭的族长、户头、户举,管理祭田的屯长、管勾等皆居于衍圣公之下,由衍圣公推举,归其管理和支配,只有协助权。于“公”而言,如前节所言,衍圣公具有“官”的性质,需要以“官”的名义履行其职责。

韦伯认为传统中国是“家产制国家”,是家产制与官僚制的混合。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2卷(上),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216-1260页。衍圣公“一人双责”,集家族与官僚于一体,是“家产制国家”在地化的典型而独特的模式,这种模式决定了孔府司法必然是“家族官僚混合制”。其司法一方面具有家族性,这取决于衍圣公“私”的成分,学界所言“孔府司法属于家族司法的范畴”袁兆春:《关于我国传统社会的家族性司法——以孔府司法为例》,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5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3-104页。即是基于这一特性的认知。而另一方面具有官僚性,这取决于衍圣公“官”的属性。无论是文书形式还是裁断方式,俨如州县衙门的司法样态。当然,这种司法特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弊端。譬如,“一人双责”常常导致公私不分;又如,孔府的“依附型群体”——孔府属官、各色贡纳人户,他们在与孔府打交道的过程中,犹如孔府的家臣或官奴,在其利益受到孔府侵害时,几乎没有提起诉讼的能力和机会,唯一能做到的,是服从和忍耐。

(责任编辑:史云鹏)

① 徐忠明:《小事闹大与大事化小:解读一份清代民事调解的法庭记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袁兆春:《关于我国传统社会的家族性司法——以孔府司法为例》,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5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3-104页;庞蕾:《浅析孔府管勾厅及其司法权——以〈孔府档案〉为中心》,《法律史评论》2023年第3卷;时光慧:《从孔府祭田纠纷看清代民事审判的在地化特征》,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8年;肖淑辉:《清代衍圣公司法权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7年。

② 《孔府档案》22-2,崇祯四年十月十二日,孔子博物馆藏。本文所用《孔府档案》均藏于孔子博物馆,不一一标注。

③ 《孔府档案》21-1,天启六年四月十三日。

④ 《孔府档案》21-3,天启六年闰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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