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路径
2025-02-08尹怡
摘 要:方法论是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关键要素,教科书是知识体系的重要载体。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至今的代表性教科书为观察对象,运用“德尔菲法”考察中国刑法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理论样态,发现中国的刑法学共同体始终是以移植国外的概念工具、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刑法,进而搭建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尽管学术界历来有着“法学知识本土化”的声音和努力,并且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呼吁下得到加强,但从整体来看,仍然存在“自主性”的投入力度不足、发展路径模糊等问题,没有深入贯彻“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发展要求。因而,应“以中国为中心、以本土为方法”,增强自主研究主体意识。
关键词:教科书;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知识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D910.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25)01-0199-07
作者简介:尹怡,四川大学发展规划处研究员(成都 610025)
一、问题的提出
在所有法学知识门类中,刑法学无论在法学研究还是司法实务中都占据重要地位。构建中国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是中国法学知识迈向自主化创造的重要环节,也是中国当下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创新发展的内在需求。然而,迄今为止,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范式仍然以“比较研究”为主流,刑法学者几乎一直以学生的姿态不断引进国外的理论话语,而难以看到中国的理论话语向外输出的迹象。显然,倘若中国的法学理论话语与国外具有高度同质性,中国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独特性就会遭到一定掩盖,自然也就难以实现平等的学术对话。
当今中国的人文学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正试图逐渐摆脱它对于外来学术的“学徒状态”并提出其本己的“自律性”要求。所谓的自律性要求,用柯林伍德的话来说,意味着批判地脱离自身以外的权威,意味着它是“自我-授权的”。①换言之,在迈向自主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建构中,一个重要的思想自觉是批判性地看待国外理论,逐步摆脱对国外理论的依赖,用自己的话语和素材构建起原生性、权威性、有解释力的刑法学理论。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刑法学教科书的建设。教科书是运用一定方法论生产、组织、展示学科知识体系的结果,学科知识的完备与否,直接反映在教科书中。正如托马斯·库恩指出,教科书作为学科知识的整合,是一门学科成熟和系统化的表征,能呈现该学科的发展态势。②刑法学教科书不仅具有培养法律人才、展现刑法学学术研究水平的作用,还具有指引司法活动的作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换言之,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就是打造一批高质量的刑法学教科书;反之,观测刑法学理论的完备程度、自主性建设程度,刑法学教科书就是重要的考察对象。
1979年《刑法》出台之后,各种刑法学教科书大量出现。如今,刑法学教科书历经多次迭代,有的退出市场,成为学术史的一部分;有的则经过多次改版后成为权威教科书。因此,我们将研究范围限定在1979年以后的代表性教科书,选择不同历史阶段的教科书作为刑法学知识体系研究样本,并基于被选教科书的知识体系构成、具体内容以及所处时代的司法社会实践,对不同历史阶段的教科书进行分析,以此考察中国刑法学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理论样态,从中探究其背后的方法论特征。
二、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发展历程
自1979年以来,中国大陆地区的刑法学教科书可谓充栋盈车,但质量参差不齐。为抽取不同阶段最具代表性的刑法学教科书,本文采用“德尔菲法”确定考察样本,操作方法如下:第一步,按学科排名综合遴选出6所刑法学学科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从这些高校中邀请15位本行业知名专家遴选代表性教科书;第二步,请专家们从1979年以后出版的刑法学教科书中各自选出最具代表性的30本刑法学著作;第三步,回收、汇总全部专家的意见并整理反馈,再次征询意见,各专家依据综合意见再次返回意见并汇总。经过三轮遴选,最终确定12本著作为代表性教科书。通过审视这些教材,可以将自1979年刑法实施以来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
(一)重启与探索(1979年至80年代中后期)
在这一阶段,如下4部刑法学教科书具有代表性,通过抽取各自的知识构成体系,可以将这一时段的刑法学理论样态作如下归纳(见表1)。
这一阶段的刑法教科书,主要是对刑法条文的文义注释,且主要借用马克思主义学说阐释刑法的立法精神、条文的立法目的,刑法自身的概念工具较为匮乏,对条文的解释也主要偏重文义解释和平义解释。例如,高铭暄教授在1981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第一章《刑法的指导思想》就强调我国刑法的阶级本质。这一时期的教科书专门讨论剥削阶级国家的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的做法,从侧面说明当时学界在犯罪现象的事实分析与刑法理论的规范分析之间存在混淆的问题。此外,这一时期学者受到苏联刑法学的影响较大,从整体上看教科书的编排基本都遵循“四要件”的顺序。在相关制度的介绍中,刑法学者仍然坚持注释刑法学,基本依照刑法条文的内容来讲解,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度明显不足,在学术范式上表现为“以苏联刑法理论为方法,以服务实践需要为中心”的研究路径。当然,在这一时期,学者是在学术资源极其缺乏的条件下完成刑法学知识体系的重构,并且奠定了刑法学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个罪论的基本研究框架,其学术贡献和历史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二)转向与发展(80年代中后期至1997年)
在刑法学知识大体完成重启的任务后,刑法学者步入了反思不足和深化探讨的阶段。第一,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随着赴德国、日本留学的法学研究者增多,国内学者开始大量引入德日刑法理论,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发生了较大变化。首先,刑法学话语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教科书中意识形态化表述明显减少;其次,刑法学自身的理论概念得到丰富,诸如“法益理论”“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排除理论”等得到推广;再次,刑法学的基本论题得到拓展,同时刑法学知识的体系化得到进一步提高,逐步形成刑法概论-犯罪论-刑罚论的基本构架(见表2)。第二,虽然再次大量借用德日刑法学的理论资源,但学者不再照搬某一国家的刑法经验,而是有的放矢、博采众长。然而,这也意味着该时期我国刑法学知识体系依然没有摆脱别国学术话语的影响,并且原先以苏俄刑法学理论为基础的学说理论受到了德日刑法理论的挑战。例如,以马克昌教授的《犯罪通论》为例,该书“将大部分笔墨用于阐述国内刑法的有关问题,同时,又用一定的篇幅介绍了国外尤其日本在犯罪论有关问题上的立法例和理论上的争鸣观点,并加以分析、评价”,“例如,在论述片面共犯问题时,《通论》介评日本学者的观点达五处之多”。高铭暄等:《开拓与繁荣我国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评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由于学者开始青睐德日刑法理论,该阶段的学术范式基本表现为“以德日刑法理论为方法,以完善教义学框架为中心”的研究路径。
(三)深化与反思(1997年至今)
1997年刑法的颁布实施,激发了刑法教科书的新一轮编写热潮,这“不仅开启了新时期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序幕,也基本上确立了三十年来我国刑法学发展的主要方向”。高铭暄、赵秉志:《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刑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3期。从本阶段的教科书中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学的知识体系呈现精细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精细化体现在刑法解释学或教义学的基本理念与理论样态的形成与转变。一方面,与以往“政法法学”对刑法条文进行粗略的文义解释相比,刑法解释学在知识创造方面更加完善和深入。刘艳红:《中国法学流派化志趣下刑法学的发展方向:教义学化》,《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学者在教科书编写中更加注重体系化、理论化,在遵循法益保护、罪刑法定、责任主义三大原则的前提下,运用相对完备、稳固的刑法解释规则对刑法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高度理论化的概念工具来解释和评价刑法规范,使得刑法规范的含义更加清晰。其中尤其以法益保护主义的确立具有标志性。参见张明楷:《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23页以下;张明楷:《法益初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69页以下。另外,参见张旭、张磊:《刑法学发展报告》,《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另一方面,随着学者群体的壮大,学术争议与探讨也逐渐增多,刑法学共同体内部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促进了学术争鸣。张明楷:《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中外法学》2012年第1期;周光权:《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黎宏:《行为无价值论批判》,《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对待一个刑法问题,各学者往往能从多个角度给出自己的观点;对待一个学术理论,各学者往往能结合其他领域的知识来评判利弊。这使得相关刑法理论的研究更加深刻,也能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学界研究活力的提升不仅是学界创新力、创造力的体现,也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这种局面在教科书迭代中体现为问题导向的编写手法:学者在编写教科书时,尤其注重说明该理论存在的问题,并且有意识地将具有影响力的观点在问题之后展示并进行评价,以深化读者对问题的理解,在比较中找到更加适合该问题的解释方法。这种编写手法主要取决于比较研究方法的兴起。关于比较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界的兴起与嬗变,参见宋亚辉:《迈向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比较法研究范式——以2003—2022年的比较法论文为样本》,《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在刑法教科书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的代表性学者当数张明楷教授。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96-302页。
多元化主要体现在知识创造主体与研究领域的开放化两方面。知识主体多元化指的是,原先刑法学知识创造主体主要是职业的刑法研究者,但现在司法工作人员、其他学科学者等多主体也参与了刑法学知识的创作中。此外,知识主体的多元化还表现在不同部门法学者间的论题对话与观点借鉴。李勇:《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23页以下。研究领域的多元化则表现为刑法学科自身的内部细化,以及刑法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其一,刑法学在学科上逐渐完成了分离,形成了刑法解释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比较刑法学等不同方向。其二,诸如金融刑法、生物安全刑法、医事刑法、人工智能刑法等交叉学科研究受到学者追捧,学者尝试运用其他领域的方法来探索刑法理论的“新增长极”。可以说,自此开始,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形成了“学科类别分明,以实践问题为引导,以解释理论为中心,探求方法论变革”的学术范式。张旭:《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梳理、问题分析与发展前瞻》,《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
三、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的现有问题
从上述刑法学理论的演进历程来看,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还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的生产和创造,仍然囿于“移植与借鉴”的路径,未能展现足够的自主性。作为一个外生性的学科体系,中国刑法对外国刑法先进的理念、制度的批判性借鉴是必要的,但这种借鉴必须建立在密切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才能形成“以我为主”的内生性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刑法学教科书作为中国刑法学实践的理论系统和展示中国刑法学阶段性发展成就的重要平台,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不可小觑,它可以通过培养法治人才也可以通过直接指导的方式作用于司法实践。在对刑法学教科书的梳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知识体系表现了明显的以移植为主要特征的倾向,不同类型不同版本的教科书在知识体系上依然呈现“他人之学”的特征。不仅结构框架上高度相似,内容上大同小异,其中大多是依据西方刑法学经典理论,对传播要素与过程、功能等的思辨性思考和学理分析以及对西方理论的引介,比如“三阶层”“客观归责”等,尽管间或辅之以经验性总结,但实质上是用中国案例来论证西方理论的“实证研究”。退一步讲,如果这种“实证”可以证成,也未尝不可,关键是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本土化的不足一定会导致这种知识主体无法与中国具体实际有效结合,尽管这些知识要素能够帮助我们实现学科从无到有的过渡,但离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显然“路漫漫兮”。另一方面,学术界尚未摆脱把前苏联、德日、英美理念和制度奉为圭臬的路径,尽管在此过程中也有学者对此进行反思,但是,“以我为主”的价值观尚未形成。
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包括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一部刑法学教科书的知识体系体现的是一个时代对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发展需求和社会关切。然而,刑法学者似乎没有做到这一点,要么是在不做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动辄挞伐中国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要么是以晦涩的理论话语去应对实际的司法问题与社会问题。黎宏教授正面指出了这一点。参见黎宏:《中国特色刑法解释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这表面上增加了学术产出,但这种“虚假的繁荣”对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并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必须承认,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与实践举措,一定程度上是受到几千年中国传统文化的滋养而形成的,必定有其合理之处。作为刑法学知识的创造者,不应当轻易批判本国的立法与实践,而应扎根于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与司法智慧,总结优秀要素、归纳成功样本,再予以概念化、理论化,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原创性不足的问题,进而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知识体系。
当然,刑法学知识创造的方法论应该是多元的,中国的刑法学者们也注意到了西方知识生产路径在中国的适应性危机。只不过,在认识问题与解决问题之间,还有相当距离。例如,学者们在攻击苏俄刑法学的同时又推崇德日刑法学,并且认为从苏俄理论到德日理论的转向是一种重大的“理论突围”。周光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邵六益:《法学知识“去苏俄化”的表达与实质——以刑法学为分析重点》,《开放时代》2019年第3期。可是,什么理论才是中国自己的理论呢?是否只要问题是中国的,即使借用了国外理论,也可以宣称我们建构起了中国的自主知识体系?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其一,这会导致中国只能“输入”国外的力量而无法“输出”自己的理论,永远处于“下位”局面,无法实现与国外理论的平等对话。其二,即便国外的理论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但面对中国的司法实践,也始终有解释力不足的问题。这一点,已经有无数事例可以佐证。例如,在强奸罪、诈骗罪等司法解释中,被害人自杀被视为一种定罪量刑条件。这其实就是把被害人自杀的死亡结果归咎于犯罪人的行为。但是德国、日本的结果归责理论明显不能解释这一点。参见张明楷:《论缓和的结果归属》,《中国法学》2019年第3期。
四、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回归主体意识
从主客体关系的逻辑来看,任何“自主”都需要建立在坚实的“主体意识”之上。因此,主体意识的回归是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宋亚辉:《迈向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比较法研究范式——以2003—2022年的比较法论文为样本》,《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对刑法学构建而言,回归主体意识,是要明确刑法学研究的立场与目的,即扎根于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实际,以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为研究的最终目的;着眼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话语体系,促进法学知识的本土化。
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必须根植于中国特定的社会文化土壤之中。回归主体意识意味着在刑法学的研究和实践中,应面向中国司法实践和案例,充分研究、深度提炼,并将之学理化,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和理论;这些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和理论反过来指导司法实践并通过司法实践来验证,最终形成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二)立足本国国情
习近平指出,“绵延几千年的中华文化,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成长发展的深厚基础”,“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5月19日,第2版。刑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应当汲取传统文化中的智慧,在构建中国刑法学的独立知识体系时,融入传统文化精髓,不仅有助于中国刑法学在文化传承中实现内在一致性,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话语体系也至关重要。黎宏:《中国特色刑法解释学话语体系的建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
对传统法律思想进行创新性转化和发展不仅要求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创新,还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具体而言,刑法学者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必须深入司法实践,从鲜活的案例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在研究中充分考虑中国特有的法律传统、文化背景、社会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从而确保研究成果的本土适应性和实用性。同时,刑法学者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也应追求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研究成果应当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这种反哺实践的过程,不仅能够验证理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能够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为我国刑法学的繁荣发展贡献智慧,为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提供坚实的学术支撑。
(三)保持对外开放
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比较研究已经从显性比较研究转向隐性比较研究。隐性比较法的盛行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学者正在回归中国问题、正视本土文化,这是塑造主体性中国的关键一步,也是迈向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一步。但无论是主体意识的回归,还是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都不应排斥国际视野和域外经验。宋亚辉:《迈向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比较法研究范式——以2003—2022年的比较法论文为样本》,《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
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应当在保持对外开放的同时,积极吸收和融合世界各国法学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建构起一个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共同法学体系。这种体系不仅能够反映中国的法律实践和文化传统,也能够与国际社会的法律价值和法治理念对话和交流。这种基于文化自信和开放态度的法学研究,不仅能够促进中国刑法学的自主创新,也能够为全球法学的发展贡献中国的力量。
(四)自洽性建构自主知识体系
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既要着重“自主”,又要在建设过程中注重学术理论的体系化。
所谓自主,即是用中国学术语言解释中国实际问题,并将中国学术语言体系推向世界。这首先要求提炼标识性概念和范畴,形成一套中国话语体系;其次需注重议题创新,率先提出新观点,从而在世界层面占有话语优势。
提炼标识性概念和范畴,形成中国学术语言体系,需要深入研究中国刑法学的理论根源,包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刑法思想以及近现代刑法学的发展脉络。这要求我们不仅要研究法律条文,还要研究法律背后的哲学和社会理论基础。以自身理论对刑法学理论进行严密的逻辑推演和验证,以确保刑法学理论内部的逻辑自洽;以中华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刑法学说进行观测,以确认刑法学理论的价值自洽。
所谓体系化,不仅指刑法理论体系内部逻辑周延、知识体系全面,更要求刑法与各部门法、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形成知识融合。例如,通过认知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我们可以重新审视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学等领域的知识,进而丰富和发展刑法学的理论基础。同时,经济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也能够为刑法学提供新的视角和分析工具。跨学科研究的推进,不仅能够破除学科间的人为藩篱,还能够在学科交叉的空白地带产生新的知识增长点。武西锋:《法学跨学科研究的中国之道》,《学术论坛》2021年第3期。
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当以教科书的中国化与完善化作为重要里程碑。打造经典教材,需要在批判性借鉴的基础上,与中国的具体实际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紧密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知识体系;注重中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求,突破现有的以移植为主要特征的知识体系,构建起与中国司法实践紧密相连的理论框架,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全球法学研究贡献中国智慧。
(责任编辑:刘楷悦)
① 吴晓明:《论当代中国学术话语体系的自主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② 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