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商业有关的市易法和免行钱
2025-01-24
王安石推行变法,“抑兼并”的主要内容,一是通过方田均税法,查清土豪大地主隐产漏税的情况,迫使他们按照所有土地的实际数字向政府交纳课税。二是用官有资本替代民间的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以此取得高额收益,达到“民不增赋而国用饶”。
综合《王安石传》《宋代行会制度史》两书的描述,1072年3月颁布的市易法,性质是官府直接参与市场批发甚至零售,使得大部分豪商富贾退出商品批发市场,少部分豪商富贾加入市易务,成为官商代理。零售商(主要是中下行户)直接从市易务批发赊贷商品。由于商人的货物必须卖给市易务,市易务的官吏借机收取“干息钱”以自肥,客商不甘心被敲诈勒索,想离开也要留下“息钱”。市易务勾当官由大商人担任,他们也借机挟官府之威为自己“分取息钱”。
叶坦在《大变法》中认为,均输法和市易法的实质,是官府对商业贸易实行官府垄断。市易法盘剥商人更为严重。“凡商旅所有,必实于市易”“卖梳朴则梳朴贵,卖脂麻则脂麻贵”。王安石声称市易法的动机是“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事实则是“商贾为之不行,通都会邑,至有寂寞之叹,非独商贾之患也,而上下均受其弊”。新法使得全国范围的官营专卖都加强了。国家加强了官营禁榷,变法实施“茶、盐、铁冶等法,增家业侵街商税等钱,以供军须,遂使九士之民失业困穷,如在汤火”。小本生意,经不起大折腾,必然破产失业,无法存活。
魏天安《宋代免行役钱论析》一文显示,宋代行会中的贫富差别悬殊,富者资产百万,雄居一邑,贫者资薄利微,难以自存。各个行会均存在少量兼并之家,兼并之家垄断市场,可操纵物价,囤积居奇以获利。富商大贾是批发商,贩夫小贾是零售商,各个行会负责本行业务的首领——行头或行老由经营批发业务的上等行户担任。行老是批发商,可以支配下属铺户。
行役只考虑官府需要,忽视市场行情。不变的时估与飞涨的市价脱钩,加上期限紧迫,督责严急,行户只得“率皆数倍其价收买供官”,这种赔本买卖导致一些行户破产。每逢此时,上等行户常常利用与官府的关系得以逃免,被摊派到的中下行户则苦不堪言。由此可见,行役制度有利于商业高利贷的发展和“城市兼并之家”市场垄断地位的巩固。
1073年4月,开封肉行徐中正代表中下行户请求,仿照免役钱法,交纳免行钱,不再承担为官府、官衙供应肉的责任,称为“免行钱”。这一申请很快得到朝廷响应。经过讨论调研决定,汴京屠户共二十六户,每年共出免行钱六百贯,不再供应官府各处肉类。随后,这一新规在各行各业推行,免行钱也成为新创设的一种商业税。免行钱与市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不少学者把免行钱当作市易法的补充条款。魏天安认为,免行钱法是市易法顺理成章的发展。
免行钱法的主要内容,是把强制性的行役差派改为行户自愿供养官府吏员和雇行户,并按浮动的市场份格付钱,从而使商品经济更深地渗透到官府消费中去,在自给自足的官府消费系统中打开了一个缺口。而官府消费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免行钱法加深了官府消费同商品经济的联系,在实施之初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推动官府消费与商品经济加强联系的主要动力不是商品经济的自发力量,而是特权。免行钱法与市易法结合起来,力图用官办商业取代一部分私营商业的经营领域,这就使免行钱法在消除官僚特权和公人胥史在科配时非法勒索行户骚扰的同时,又会产生新的待权形式。魏天安认为,免行钱法的失败和科配制度的恢复,说明按时估科配的制度尚未丧失生命力。应该说,魏天安看到了问题,但这一分析结论却值得商榷:对行户而言,选择免行钱还是科配,很大程度上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