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看企业名称规范化
2024-12-31李玮
关键词:企业名称,形式合规,不适宜登记,权益保护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013.016
2020年12月28日,第73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由“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变为“自主申报”服务事项。《规定》的改革成果在2023年10月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2](以下简称《办法》)中巩固、落实,《办法》对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及规范也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文以《规定》《办法》为主要法律依据,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司法领域案例,提炼出合法、合规、规范的企业名称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一是企业名称的形式符合规定要求;二是不存在有违国家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等不适宜登记情形;三是不侵害他人名称合法权益,分别对应以下企业规范起名的三大要点。
1 企业名称形式合规
依据《规定》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段组成。企业名称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需考虑其使用的文字、整体构成以及四段式各部分的规范情况。
1.1 企业名称的文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3]第二条、第十四条及《规定》第五条,企业名称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用字,即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规范汉字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依据,目前最新版本由国务院于2013年6月5日公布,通知文号为“国发〔2013〕23号”。
1.2 企业名称的整体构成
依据《办法》第八条,企业名称的四段应依次排列;《办法》第九条进行了补充,根据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应加注括号。
1.2.1 一般构成
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的组合构成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字号+(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3)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政区划名称)+组织形式。
1.2.2 特殊构成
依据并符合《规定》第六条及《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的,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名称变更,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或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其中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作为行业用语的情形[5]。
相关组合构成方式有:
(1)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行政区划名称+字号+组织形式;
(3)字号+(行政区划名称)+组织形式;
(4)字号+组织形式。
1.2.3 其他情形
本节主要介绍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与企业集团名称:
(1)企业分支机构名称
依据《规定》第十三条和《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与所从属企业一致的可从略)。
以境内企业的“分公司”为例,常见组合有:
——从属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分公司;
——从属企业名称+行业+分公司;
——从属企业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分公司;
——从属企业名称+分公司;
(2)企业集团名称
依据并符合《规定》第十四条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的,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名称变更,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企业集团名称与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保持一致。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的一般构成为:
——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集团+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集团)+组织形式。
1.3 企业名称的四段式
企业名称的四段式可以让社会公众直观了解企业的注册地、字号、从事的行业、企业的类型等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的一般构成情形如下:
1.3.1 行政区划名称
依据《规定》第七条,行政区划名称应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使用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的,应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以在深圳登记注册的企业为例,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是冠深圳市级行政区划,即“深圳市”“深圳”。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深圳市”或“深圳”后面使用区一级行政区划名称,如“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深圳福田区”“深圳福田”;或者使用“深汕特别合作区”“前海”等法定开发区名称,如“深圳市前海”“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粤工商规字〔2018〕5号)[4],申请人在深圳可登记冠广东省名的企业名称,如“广东省”“广东”,使用地级以上市、县行政区划的,应与省级行政区划连用,如“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规定》第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从严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
1.3.2 字号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用于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身份标识、商业标记。在商业领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以及商标,均可以起到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区分以及标示某一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可能随着主体的经营活动而附着相应的商誉价值。
依据《规定》第八条、《实施办法》第十条,字号应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可以是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除具有其他含义外,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应避免使用缺乏显著特征的字词,如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不限于注册地本地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或社会公众易误认为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的字样。
情形一:字号使用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以深圳为例,假设拟申请企业名称:深圳市+福田+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是深圳市辖区之一,以“福田”作为字号,其与行政区划名称“深圳市”连用,一是易使公众误认为该企业注册地在福田区;二是形成无字号名称,不符合《规定》第六条等相关规定。
情形二:字号使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假设拟申请企业名称:XX市+房地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房地产业为行业名称,“房地产”在名称中易直接被理解为与企业从事的行业有关,作为字号与“建设管理”连用形成无字号名称;再假设拟申请企业名称:XX市+导航+科技+有限公司,“导航”具有行业特性,对“科技”起有修饰作用从而形成无字号名称。
情形三:字号与地名、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有特定联系。假设拟申请企业名称:XX市+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属于金融行业术语,“不良”作为字号与“资产处置”连用易被误以为整体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从而形成无字号名称。
1.3.3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的用语,依据《规定》第九条、《办法》第十一条,应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企业为表明主营业务特性,可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以专业文献为依据,在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中使用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烤鸭”“景德镇陶瓷”“金华火腿”等。
1.3.4 组织形式
依据《规定》第十条、《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应依法在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组织形式用语应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企业中,常见的企业类型有: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应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2 避免不适宜登记情形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禁止登记的九种情形,《办法》第十六条对《规定》第十一条进行了补充并强调了五种情形,结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6]等,法定不适宜登记的主要情形整理如下:
(1)企业名称不得损害国家尊严形象、宣扬反动思想损害国家利益或引发其他不良政治影响;
(2)企业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的、不确定的概念[7],与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相关,可结合《宪法》《民法典》《合同法》等从公共秩序①、公共道德、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理解[8];
(3)企业名称不得涉及党政军群名称,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4)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如“红十字”“奥运会”“世卫”等;关于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的使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如“美国富国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等黄赌毒的内容,不得涉及迷信、暴力、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殖民主义等内容;
(6)企业名称不得涉及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或歧视的内容,不得含有宗教组织或带有显著宗教色彩;
(7)企业名称不得涉及宣扬封建文化糟粕、有违良好风尚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含非法组织名称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姓名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8)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使公众受骗、产生误解或具有误导性的内容和文字,不限于:含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知名模范的姓名;涉及国家重大战略、政策或使用相关的文字,公众易被误导认为企业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的;含绝对、夸大用语的,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易与其他已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关联的;使用“研究院”“工程院”“勘察院”等文字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是非营利性或其他组织等。
(9)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 保持与他人权益的界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等规定,企业享有名称权,企业的名称、字号、简称等受到法律的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应与已在先登记注册企业的名称有所区分,避免侵害他人权益。
3.1 同字号名称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对在先企业名称的保护,包括:
——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
——完成自主申报且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
——已经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
——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
——被撤销设立登记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
——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
在同一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上述同行业(或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在先企业名称相同的字号,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办法》第二十四条细化了相关禁限用情形:
(1)相同名称禁用情形
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的文字及排列顺序相同,或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的,这类情形下,企业名称的四段向公众传达的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完全一致,视为相同名称,依法禁止登记。以深圳为例,如表1所示。
(2)高度近似限用情形
非相同企业名称中,字号相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文字表述相同,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视为高度近似。不同企业的名称出现此类情形,易使公众误认为是同一家企业或关联企业,按规定需要有投资关系②才可登记,如拟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在先企业之间有直接投资关系等。以深圳为例,如表2所示。
实践中可见因企业名称高度近似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案例,这些案例中,对于名称近似、侵权等的裁定会综合考虑企业名称四段的构成相似度,主营业务的相似度,在先权利及其在先持续使用时间、公众知悉程度等因素。
案例1:同字号同行业情形。一个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民事案例③中,“河北西某坡酿酒总厂”与“石家庄市西某坡酿酒有限公司”,字号和行业相同,行政区划名称方面,河北省包含石家庄市,双方仅在组织形式有所区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两个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
案例2: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实质内容相同情形。“杭州某机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机床”)与“杭州某机磨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磨床制造”),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与组织形式相同,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从而产生了企业名称争议④。本案例中,申请人“某机机床”注册在先,经营范围主要为机床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被申请人“某机磨床制造”成立时的原行业表述为“机床制造”,成立次月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主要为各类机床及相关产品的制造、销售。登记机关经查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名称近似,明显造成公众混淆。
案例3:字号相同,不含行业情形。另一起企业名称争议案例⑤中,“贵州某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酒酒业”)与“贵州某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集团”),行政区划名称、字号、组织形式均相同;前者被授予过“中华老字号”,两者间无投资关系。本案例中,申请人“某酒酒业”的行业为“酒业”,被申请人“某酒集团”名称中无行业表述,但根据其经营范围主要为酒类经营。登记机关经查认为双方名称字号相同,名称相近。
3.2 知名企业
《办法》第十六条强调,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办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不得故意申报与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近似的企业名称。“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暂无明确的定义,深圳为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加强对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字号保护,出台了《商事主体名称登记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保护办法》(深市监规〔2021〕6号),其中对知名字号的释义和范围可作参考。
以“默沙东”为例⑥,2023年4月,申请人“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和“默沙东某一保健品(上海)有限公司”就被申请人“福清默沙东某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提起名称争议。登记机关经审理查明,“默沙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注册商标“默沙东”的权利人,同时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与核心商业标识使用,在我国已具备影响力与知名度,被申请人使用“默沙东”作为字号易使公众混淆误认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3.3 驰名商标
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七条,除取得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外,企业不得将被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用作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以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为例⑦,“湖北新洋丰某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洋丰某业有限公司”,前者成立在先,拥有“洋丰YF”商标,为湖北著名商标,并被授予驰名商标,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该驰名商标中的规范汉字“洋丰”依法受到保护;后者在被诉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洋丰”字样,还将“洋丰”字样作为自身的企业字号并开展经营活动,法院认为此举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后者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 结语
综上,企业名称的申请应遵循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除企业名称的形式要合规,还应避免不适宜登记情形,保持与他人权益的界限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合规、规范的企业名称,一方面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上建立清晰的品牌形象,使公众或相关利益方更容易识别和记忆;另一方面,有助于企业避免因名称违规而导致注册受阻或后续责令变更名称等问题,减少因名称相似引发的侵权、不正当竞争等风险,有利于企业稳健发展,提升品牌忠诚度与知名度。
作者简介
李玮,硕士研究生,标准化工程师,高级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商事登记、标准化等。
(责任编辑:张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