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2016-12-01吴锦荣
摘 要 当我们的立法出现了能够被规避的缺失,或者存在着一些漏洞,往往会带来很大的危害。作为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多情况下都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或是极少有及时有效解决的。但是社会最大众、基层的法律关系之一就是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否,和谐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国家的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就是说,我国在新的发展形势下,需要深入认识到我国当前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然后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进一步明确,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快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立法实践,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与维护,我们整个国家才能不断繁荣昌盛。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进行探讨,然后进一步分析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问题,然后提出相应的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 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吴锦荣,广东省惠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8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很多企业都开始进行转型,由此也带来一系列的变化。比如说企业、单位的用人制度上,以前很多情况下都是只要能够进入某企业就会终生成为其员工,不出意外一般情况下都不会被开除的;然而现在却不一样了,企业在用人方面进行了改革,采取聘用制;那么聘用员工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又成为了其中极其重要的衡量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虽然现在大部分情况是这样,但是也不排除部分企业由于某些问题而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是不及时签订又或是仅仅以口头的形式达成协议的等等这些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如何在这些情况发生后很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事情。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事实劳动关系就是说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是没有有效书面合同但是却已经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和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不论如何是这种劳动在事实上是已经建立了的雇佣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解释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和雇主之间没有达成书面合同,而是通过口头协议而非书面劳动合同而促成的劳动关系。
2.该签却没有签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或是雇主在招聘员工后,按规定是要签劳动合同的但是现实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像这种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事实延续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较为复杂,从实践情况看,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之前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而劳动者也愿意在此工作,却没有及时和员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4.其他合同取而代之。这种事实要劳动关系要更加复杂,因为这里没有劳动合同却存在着其他的合同,比如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等等,这时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从事实情况来看,这个关系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也可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5.无效合同。这是一种本来是双方都同意签订的合同,但是由于合同的部分条款缺失或者是无效而导致这个合同本身是无效的,从而产生了无效的合同,但是在事实中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依然是成立的。
二、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举证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13条规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这些事宜需要聘用人员的单位负责举证的责任,然而其他的事项在司法实践应用过程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实践中往往无法有效地根据客观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获得救济,这也主要是由于劳动者如果想要有效主张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其就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明,以此为证明个人的确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其是和用人单位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的,同时,其也得到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但是由于劳动者自身相应素质的缺乏,比如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举证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二)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法律后果存在争议
从目前来看,关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有两种:第一种是视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种视为当事人两方同意以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相关文件规定:既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法理的,也无益于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的,虽然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但是尚未终止合同,而这种情况往往被看作是续订劳动合同,且认定是双方都同意,然后用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之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此时的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却不能被定义为事实劳动关系。
更为深入地讲,这种劳动合同关系在一方要求终止时,其表现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当前的《劳动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只有在合法的程序下才能得到法院的相应支持。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认定不利于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惟一依据,这是由我国 《劳动法》 规定的。就是因为这样的一个明确的规定使得口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并且不发挥任何法律效力。这样一来我国的口头劳动关系从开始就是无效的,如果我们坚持贯彻《劳动法》的第16条、和第18 条规定的话,这样一来弱势群体劳动者的权益将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但是事实上,我国有很多劳动者在和雇主达成协议后参与劳动的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比如一些比较简单的体力活的劳动,很多情况下,劳动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和雇主在口头上达成协议就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但是雇主也就会依赖这种不固定的劳动关系随时开除员工,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也就是说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的只有劳动合同才是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这时法律的不健全,甚至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虽我国劳动部颁发的很多关于劳动关系处理的文件并没有从根本上去否定事实劳动合同的效力。然而,也没有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因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出现了争议问题时,其权益往往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些对提高生产效率和稳定劳动秩序很是不利的。也就是说这不仅关乎劳动者个人的利益,同样是关乎企业生产、社会稳定的重要事情,应该妥善处理。
三、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
我国行政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宏观调节的作用,同时肩负着监督各经济部门的活动,使这些活动能够在合法的范围中有效提高经济的效益,有效缓解我国的就业问题,经济发展建设问题等等。在行政部门的实践操作过程中,可以结合客观需要,有效构建相应的企业违规档案体系。如果长期存在被员工投诉和举报的企业,应该把其设置为重点关注对象,并且要对其进行定期走访、展开相应的调查,加强管理。此外,还应该进一步提升对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投入力度,在建设过程中辅之以有效的宣传,有效提升检查和执法的效率,并且能够更为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为人民服务,尽最大努力做到有效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削减社会上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从而让法律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基础。
(二)立法确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
由于没有相应的立法保障,口头劳动合同一直未能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这也是很多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的主要原由所在。并且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发展的趋势就是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综观各国立法,很多国家的合同订立方式都是多种多样的,并不是只有纸质劳动合同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口头劳动合同在很多国家也是受到和纸质劳动合同同样的法律保护的,甚至有些国家还要加大保护口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因为口头合同更能够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着重强调的诚信问题。一般情况下规定以必须要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定期合同要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而不定期合同则并没有这样的一些要求。
(三)应明确规定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相关的权益经常会发生劳动纠纷,尤其是在缺少现实的劳动合同能够作为证据时。像这种情况,笔者就认为,我们相关部门在让当事人双方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时,就应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措施,说如果员工主张与单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而其受到经济或是其他损害的;那么也就不是由员工来举证,而是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其与劳动者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笔者主张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主要还是考虑到,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无疑把控着主动,而劳动者则相对处在一个十分被动的位置。理所当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更多举证义务。并且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和劳动者订立相应的书面劳动合同,万一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因此,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上用人单位当然也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了。
(四)完善事实劳动关系补偿制度
事实劳动关系在最近几年的劳动纠纷案件中越来越频繁地发生着,主要由于我国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还有一定的缺陷。那么在事实劳动关系既然已经发生了的情况下,如果产生劳动纠纷,该如何快速确定赔偿事宜。笔者认为还是要建立和完善我们的赔偿制度,在制度上加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不必要的损失,力保做到公平公正处理相关事宜。赔偿制度的完善也就是不仅仅是确定要赔偿,还要具体到根据责任大小来赔偿具体数额等等。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更是要加大赔偿力度,以示惩处。
四、总结
事实劳动关系近几年更是越来越呈现出涉及面广、种类繁多的形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飞速发展,事实劳动观将会出现更加复杂多变的情况,也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必须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但是只要这种情况不会严重破坏我们的经济发展,既不必过于担心,因为这种经济发展和飞速行和法律的不完善、滞后性的现象是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的,也就是符合这两个矛盾体格子的相对发展的。但是当法律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进而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相应的社会矛盾,此时,应该给与必要的关注。正因为如此,想要有效解决事实劳动关系,更为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就必须结合客观需要来不断完善立法以及相关制度和劳动行政部门贯彻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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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义太、李森高.谈我国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商业时代.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