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否作为一种教育惩戒手段的思考
2024-12-31张正江
摘 要 多数研究者反对把劳动作为一种教育惩戒的手段,认为这会让学生痛恨劳动、鄙视劳动。其实,无论用什么手段、方式来惩戒违纪违规的学生,学生既不应痛恨惩戒的手段,更不应痛恨惩戒者,否则就说明惩戒失败,惩戒的目的没有实现。历来人们鄙视劳动,是因为劳动脏、苦、累,劳动环境差,劳动管理苛严,劳动报酬低廉等。学生若故意违纪违规,说明是品质问题,因此最好的惩戒手段不是智育或体育手段,而应是德育手段。德育手段中最好的可能是劳动,因为劳动不仅具有惩戒作用,还能够创造财富,更可能改变学生的思想观念。
关 键 词 教育惩戒;劳动;劳动惩戒;劳动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编码A
文章编号2095-1183(2024)11-0028-05
在学校里,学生如果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影响或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对他人、对学校财物等造成一定的损失等,就应受到相应的教育惩戒。劳动,事实上就是几十年来比较常用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如让违纪学生打扫清洁、冲洗厕所、给花草树木浇水等。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颁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实施“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等教育惩戒;对“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可以实施“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等教育惩戒。由此,劳动惩戒被认为合法化。但是,反对用劳动来惩戒违纪违规学生的声音却并没有停止。
一、反对将劳动作为教育惩戒的声音及其批判
(一)反对的声音
反对把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的声音不少,而且来自教育学术界、中小学教育一线、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等多个领域。因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一位中小学一线教育者提出:“把劳动当成低贱的肢体活动,当成折磨自我抑或惩戒他人的一种苦役工具。这不仅是对劳动的曲解,更是对劳动的唾弃和亵渎。一些管理者和教师之所以拿劳动当戒尺惩罚学生,就是认识有了偏差,‘三观’出现了问题,从思想根源上敌视劳动、轻视劳动者,把劳动当成了低贱的活动、苦役的工具,把‘劳动’当成了‘金鸡独立’‘蹲马步’‘低头认罪’外的另一种体罚方式。体罚学生本身就是错误的,以‘劳动’的方式体罚学生更是错上加错!这样的做法一旦普及和蔓延,会给学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会让他们像仇视体罚一样仇视劳动,把本该热爱的劳动当成洪水猛兽敬而远之。”[1]这里,作者看来是混淆了“体罚”与“教育惩戒”的关系,把教育惩戒当作体罚了。
有研究者认为:“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无法扬善,而只会异化为惩戒的工具性手段,无法规避对学生身心产生的不愉悦之感,不仅加深学生与劳动的隔阂,更可能让学生把劳动当成可耻之事,轻视劳动,藐视劳动者,降低了对劳动本质价值的认识,使学生在某种程度上亵渎劳动,劳动因此无法走进孩子的心灵世界,更无法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笔者认为,从教育惩戒的抑恶目的和功能来看,将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是不合适的。”[2]这里,作者把教育惩戒的本质与教育惩戒的目的混为一谈了。惩戒的目的当然在于教育学生。但是,惩戒在本质上却是要对被惩戒者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不愉悦感;否则,还叫惩戒吗?还能够达到惩戒的目的吗?惩戒不是舒舒服服、高高兴兴地接受快乐教育。
一位某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青年学者认为:如果“拿劳动去作为惩戒的手段”,“这势必会引起学生对于劳动态度的转变,认为劳动可耻,把劳动当成是一种负担,从而不愿意去劳动,这也会削弱学校的劳动教育对于学生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学生们的择业观,认为体力劳动是犯错误的人去承担的,不会觉得‘劳动光荣’,反而认为‘劳动可耻’”[3]。连《中国教育报》也发文指出:“不能让劳动成为惩戒学生的一种手段”,认为劳动惩戒会“暗示学生,劳动不过是一种惩戒的手段,并没有什么幸福、光荣和创新创造可言”,还会“鼓励学生鄙视劳动、疏远劳动,哪里还谈得上‘热爱’‘尊重’‘珍惜’‘快乐’这些美好词汇呢?”[4]
同样的观点在二十年前就出现了:“如果把劳动当作一种处罚,必然进一步加深他们对劳动的误解。这样,劳动不但不会使他感到光荣,反而认为是一种耻辱;不但培养不起他们从小热爱劳动的品德,反而会使他们更加蔑视劳动。”[5]
由此可见,反对把劳动作为教育惩戒手段的声音是较大较久的。2020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2020年7月7日,教育部颁发《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劳动教育再度成为热点,劳动能否作为一种教育惩戒手段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
(二)被惩戒的学生不应当蔑视、怨恨惩戒的手段或惩戒者
反对把劳动用作教育惩戒手段的声音很大很多,其理由集中在一点,就是会导致学生鄙视劳动、蔑视劳动。认真思考、推敲,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教育者用劳动来惩戒违纪违规学生,学生就会轻视劳动、蔑视劳动、怨恨劳动吗?那么,如果教育者用抄写作业十遍二十遍来惩戒学生,学生是否会怨恨抄写作业、怨恨学习呢?用跑步来惩戒学生,学生是否就会怨恨跑步、怨恨体育活动呢?……那么,究竟该用什么手段来惩戒学生,学生才不会怨恨那种惩戒手段呢?假设教育者用金砖来适当敲打违纪违规学生,学生也会怨恨金砖吗?
其实,不管用什么方式惩戒学生,学生都不应当怨恨惩戒的方式、手段,也不应当怨恨惩戒他的教育者。学生被惩戒,不应当怨恨他人或他物。被惩戒,不是惩戒者的错,更不是惩戒手段的错,而是因为被惩戒者违纪违规了,对他人、他物造成了损失,侵犯了他人或群体、集体的权益,就应当受到惩戒。惩戒不是报复,而是维护公正的需要,是维护秩序、维护和谐、保护他人正当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被惩戒者怨恨、鄙视惩戒者或惩戒手段,就说明被惩戒者还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时也说明,对被惩戒者的惩戒尚未成功,教育者需要反思和改进。被惩戒的学生只能怨恨自己,应当悔恨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努力改正。研究者指出,有效甚至高效的教育惩戒表现为被惩戒者“感恩教师对自己的教诲,明白教师的良苦用心,形成积极情感”[6]。
总之,不管使用什么手段,手段本身不是最重要的,只要能够达到惩戒的目的;关键在于惩戒的量与度要把握好,不能违反相关法规制度和师德,不能违背人道精神,等等。
(三)鄙视劳动的思想具有历史客观性
表面看,用劳动来惩戒学生,似乎确实可能导致学生厌恶和鄙视劳动。然而,人们内心深处真正鄙视劳动的思想,实际上具有客观历史性。从古代社会分化为两个对立的阶级开始,劳动和劳动者就属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高高在上,不劳而获,残酷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人民群众在劳动过程中被严格管理,劳动环境脏、乱、差,劳动强度大,劳动成果被统治阶级占有,劳动者报酬菲薄。劳动人民处于社会下层,生活艰难。不仅统治阶级鄙视劳动和劳动者,劳动者自己往往也厌恶或者说不满意自己的处境,渴望改变自己的身份。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要改变鄙视劳动和鄙视劳动者的思想,根本在于改变劳动者被统治的身份,改变劳动过程,创造人性化劳动环境,合理分配劳动成果,等等。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人民群众翻身成为国家的主人,阶级对立被消灭。这就为消除鄙视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旧思想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长期不发达,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困难,劳动艰辛,劳动脏、累、苦,导致鄙视劳动和劳动人民的思想尚未根本消除。
但是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悄然变化,曾经那些被认为是低贱的工作,只要待遇不菲,并不乏应聘者。甚至像殡仪业、寺庙里的俗务等,都开始招聘大学生,不少大学生开始加入家政、保姆行业。这至少说明:人们愿意与否参加某种劳动,报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报酬是劳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在要素。此外,现代社会,劳动环境已经或正在得到改善,劳动管理日益科学化、人性化。各种因素的综合,使得鄙视劳动尤其是体力劳动的思想正悄然转变。
二、劳动惩戒与其他教育惩戒手段之比较
(一)非生产性、非建设性惩戒手段与积极、生产性惩戒手段
盘点一下中小学常用的惩戒手段,主要有:扫地、冲厕所、给花草浇水、操场跑圈、做俯卧撑、做引体向上、罚站、抄写生字或课文、做额外的作业、背诵额外的诗歌课文、请家长到校、停课停学、禁止参加班级组织的校外活动……当然,也还可能有一些不合规的惩戒方式,诸如辱骂、讽刺、打手心、揪耳朵、扇耳光等等。
从手段本身带来的效果来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非生产性、非建设性的惩戒手段,也就是消极性惩戒手段,仅仅具有惩戒与矫正的功能,如罚站、停课停学等。这一类惩戒手段只具有惩戒与促使学生改正的功能,没有额外的积极效果。第二类是积极的、生产性的手段,这类惩戒手段不仅可以惩戒学生,还可以产生额外的积极效果。如劳动、适当的抄写与背诵、适量的跑步等。例如:扫地,不仅惩戒了学生,还打扫了清洁,获得了干净、卫生的地面环境;冲洗厕所,不仅惩戒了学生,还把厕所冲洗了;适当的抄写,不仅惩戒了学生,还促使学生在书写、识字方面有所收获;适当的跑步,不仅惩戒了学生,还让学生锻炼了身体,如此等等。
(二)劳动惩戒可能是目前常用惩戒手段中最好的惩戒手段
教育惩戒针对的往往是故意违纪违规的学生。故意违纪违规,表明学生在思想、态度、品德、心理等方面有问题,因此才需要受到教育惩戒。那么,德育性惩戒手段显然比智育性、体育性惩戒手段更好。
综上所述,教育惩戒手段可以分为三类:消极性教育惩戒手段,具有智育性效果、体育性效果等惩戒手段,具有德育性惩戒手段。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合理的教育惩戒手段,都具有惩戒与教育效果。也就是说,消极性教育惩戒手段,如适当的罚站、停课停学、禁止参加班级组织的校外活动等,同样具有教育惩戒与教育的效果。只不过,这类惩戒仅仅具有这一层效果,而建设性教育惩戒手段具有两层教育效果。
比较三类教育惩戒手段的效果,第三类惩戒手段是最好的。故意违纪违规的学生往往是思想道德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最需要选用具有德育效果的惩戒手段,这样才具有针对性。劳动惩戒就属于第三类,可以说,劳动是最好的教育惩戒手段之一。“让学生承担公共服务既可以帮助学生纠错,也可以培养其尊重热爱劳动以及对集体负责的意识。”[7]劳动,尤其是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体力劳动,不仅会让劳动者形成许多良好的思想品质,还能够让劳动者对社会上的恶习、歪风邪气产生抵抗力。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工人群众是不可能被腐蚀的。体力劳动是抵抗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的消毒剂。”[8]
三、作为惩戒的劳动与作为教育的劳动的关系
劳动,有各种各样的形态、方式。劳动有强制、强迫与自愿之分,有轻松愉快与繁重痛苦之别,有劳而无获与自己占有劳动成果之不同结果,等等。正因如此,劳动才既可以作为惩戒学生的手段,又可以作为培养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教育途径。但长期以来,劳动教育被弱化、虚化,劳动主要成为一种惩戒手段,带来了“将劳动作为一种教育的惩罚手段,更是让儿童厌恶、远离劳动,因为‘光荣’的劳动已经与痛苦、耻辱的体验联系在一起。”[9]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区分作为教育惩戒的劳动和作为教育的劳动的关系。
(一)厌恶或喜欢某种劳动的具体分析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现。人的本质力量显现出来,体现在劳动过程之中,凝结在劳动成果里。劳动成果就是劳动所创造的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那么,劳动所创造的财富,最后属于谁呢?显然属于劳动者。因为劳动成果是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成果。人都有自我实现的愿望。自我实现有各种各样的方式、途径。但自我实现的最后结果,往往都对象化为劳动成果。
因此,劳动本质上并不会令人厌恶,不会给人带来痛苦,因为劳动是创造财富的活动,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恩格斯指出:“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10]所以,人的本性是喜欢劳动的,“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11]。
不少人认为好逸恶劳是人的本性,还认为这是荀子的观点。然而荀子本人的意思是,人劳累了就有休息的本性,还认为饿了就想吃、渴了就想喝才是人的本性。荀子并没有说人的本性是想吃山珍海味、吃香的喝辣的。朱熹等认为,想吃山珍海味、想妻妾成群,这是人欲,不是天理。人欲是由外在的物欲诱惑产生的,并非人的本性。
只有长期从事自己不愿意不擅长的劳动、强迫性的劳动、超负荷的劳动、连续长时间得不到休息的劳动、管理苛严的劳动、报酬微薄的劳动等等,才让人痛苦。这样的劳动不是展示人的本质力量,而是摧残人、压抑人、折磨人。
由于各种原因,很多人难以找到自我实现的最佳方式、途径,为了生存,不得不从事原本不喜欢的劳动。但是,只要劳动成果属于自己,即便不喜欢那样的劳动,也不会蔑视或认为其低贱、卑下。只有当一个人不能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自己的劳动成果被他人或某群体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夺取部分甚至大部分,才会彻底怨恨那样的劳动,尤其当那样的劳动脏、累、苦、臭的时候。如果一个人不是为自己劳动,而是为别人劳动,即便自己的劳动成果属于他人,而且劳动过程不那么非人性,如果自己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合理的,这样的劳动也不会被轻视、蔑视。
总之,一个人怨恨某种劳动,大概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自己不喜欢,认为不是自我实现的最佳方式。(2)劳动成果不属于自己,所获报酬菲薄。(3)劳动过程不够人性化,如不够卫生(脏、臭)、不够安全、不够健康(太累,劳动时间长,强度太大,休息时间少)、管理过分、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身份低微不平等、同事关系不和谐等。
(二)作为教育的劳动的特征
根据以上论述,劳动教育要有效果,要让学生热爱劳动、尊重劳动,至少要做到以下三点:
1.不能强迫学生参加某种劳动。要培养劳动兴趣,让学生愿意参加。“有效劳动教育应该以儿童的需要、兴趣和能力为基础和出发点。唯有如此,劳动教育才可能对儿童产生积极的、正面的影响,促进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12]
一个人不喜欢某种劳动,有外因和内因。外因如上面所说,劳动过程中被管理太严格,劳动艰辛,报酬菲薄,劳动环境脏、臭,身份低微等等;内因一方面确实可能不是自己的优势、不是自我实现的最佳途径,另一方面还可能是自己不了解、不熟悉该劳动。其实,人是环境的产物,人的适应能力是很强的。俗话说,干一行爱一行。兴趣是可以培养的。有些不喜欢的劳动,参加一段时间之后,是可能会喜欢的。
2.劳动过程不能非人性化。在现代化的时代,任何劳动,劳动的环境都不应当脏、乱、臭,劳动管理都应当科学化、人性化,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都应当平等、相互尊重,劳动过程应当卫生、安全、健康。
3.能够看到并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如果不能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那就需要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都应当合理,不允许存在剥削与压迫。
以上三点,满足不了任何一点,就难以达成劳动教育的效果。
(三)作为惩戒的劳动的特征
作为惩戒的劳动,与作为教育的劳动,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异性。其差异在于:(1)强迫性、强制性。不能用学生喜欢的劳动来惩戒学生,否则达不到惩戒效果。(2)剥夺其劳动成果。剥夺全部或大部分劳动成果。(3)劳动过程不应太人性化。劳动惩戒是对违纪违规学生的惩戒,本质是惩戒,那就要对其身心产生一定的伤害,否则还是惩戒吗?研究者指出:“正当的惩戒亦需要以造成学生一定程度痛苦的方式以达到教育目的。”[13]当然,一定要把握好“度”,否则就变成侵害其身心、侵犯其公民权利了。
总之,作为教育惩戒的劳动不同于作为劳动教育的劳动,因此劳动可以作为教育惩戒的手段,甚至可能是最好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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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