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及其现代阐释
2024-12-26孟涛
从先秦到汉唐再到宋元明清之际,传统儒家思想围绕义与利的关系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为现代社会处理义利关系问题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当前,“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向纵深发展。新时代呼唤我们从中国古老的义利伦理中吸取营养,在正确的义利观的指引下,妥善处理当前现实义利问题。
1 传统儒家义利观的基本内涵
1.1 以“利天下之民”为最高追求,承认“利”的自然合理性
传统儒家义利观重视“利”的重要性,承认“利”的自然合理性。《尚书》中有重视“利”的思想,把“利用”与“正德”、“厚生”一起并列为“三事”之一,强调财物利用对于民众生活、治国安邦的重要性。《左传·文公十三年》有“民苟利矣,迁之,吉莫如之”,孔子也强调 “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是圣王之行[1]。因此,“利”具有自然合理性。第一,客观来看,人们可以利用的财、物等,是天地自然形成的,《周语·国语上》有“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利”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够单纯地从主观的角度来加以否定。第二,从人自身的视角看,“利”和“义”一样也是人内在本有的规定性之一。《荀子·大略》称,“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董仲舒认为,“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体不得利不能安”(《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人们生存离不开财物,因此自然地追求可以利用的事物。李贽更是提出“势利之心,亦吾人禀赋之自然矣”(《明灯道古录》)。第三,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物质利益和经济实惠也是道德、仁义能够得到切实推行的基础和保障。“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离开了财物利用,宫室、车服、官吏、征战、祭祀、奉亲、恤助乃至外交等事情都会因为缺乏物质基础而难以实施(《李觏集·富国策第一》)。因此,对于治国理政来讲,最高的层次是为民兴利,“先王者,善为民除害兴利,故天下之民归之”(《管子·治国》)。
1.2 取利有道,先义后利
在承认义利之分的基础上,儒家强调“义”对于“利”的优先性,这是传统儒家义利观的一个基本点。第一,义利之间是大有分别的,“利义之际,其为别也大”(《尚书引义》卷二),在“义”“利”的分别、取舍上可以看出人格的高下。“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第二,孔子和孟子都十分强调在面对“利”的时候首先要想到“义”,要从道义优先的角度来思考“利”的获取,“见利思义”,“义然后取”(《论语·宪问》),“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荀子强调“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荀子·荣辱》),应该“以义制利”,如果“保利弃义”,那就是“至贼”了(《荀子·修身》)。王夫之认为,坚持“义”从根本上来说必然可以带来“利”,而单纯求利则反而得不到“利”,是谓“义之必利,而利之非可以利者乎” (《尚书引义》卷二),这正说明了“义”对于“利”的优先性。第三,“利”不是不可取,而是应该取之有“道”,也就是符合“义”的要求。“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非吾道,虽利不取”(《管子·白心》)。儒家并不是绝对反对或轻视“利”,而是强调利益的获取不应该违背道义。
1.3 义利相兼,义利双行
“义”与“利”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实际中应该义利兼顾,“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妨义耳”(《二程集·河南程氏外书》卷七)。陈亮提出,在实际生活中,要“义利双行”(《陈亮集·又甲辰秋书》)。这是儒家义利观对于“义”与“利”之间辩证关系的集中表述。第一,“义”与“利”不可分割。董仲舒曾经以身与心的关系来比喻“利”与“义”的关系,虽然其本义在于强调“义”对于“利”的优先性,但是从两者的辩证关系来看,身之不存,心焉能附?对于老百姓来讲,如果日用人伦尚不能求得身安,又怎么能获得内心的快乐呢?同样,与“义”相比,“利”或可多可少,但是不能绝对“无利”,所以要身心同具,义利双行。第二,“义”与“利”在根本上是同一的。从社会人群的角度看,“义”与“利”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让社会更和谐、人民更幸福,因而是同一的。王安石曾从逻辑上推导出财利和公义的一致性,提出“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临川先生文集·答曾公立书》)的观点。政事能够得到很好的治理和处置就是最大的公义,而这又离不开理财为其提出基础,因此为国家而理财重利就是公义。他还举例说,《周礼》一半的内容都是在讲理财获利的事,这正说明了儒家的圣人周公就是以“利”为“义”的。第三,“义”与“利”是人的理想与现实之间辩证统一的关系。王夫之把“义”定义为“立人之道”,把“利”定义为“生人之用”(《尚书引义》卷二),指出抛弃道义而只重实利,那么就失去了人之为人的本质;如果禁绝求“利”,那必然百害丛生,人的生活生命都得不到维持,又有什么道义可言呢?因此人道的理想要坚持,生活的实用也不可舍弃,所以要义利兼顾。
2 儒家义利观的现代阐释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杨清荣提出,对传统儒家义利观进行批判性的吸收和借鉴时,“必须把义利问题放在整个儒学体系里去看待”[2]。事实上,任何思想观点的提出都离不开其作者本身所处的历史时代和社会背景,对于任何思想观点的解读也离不开当下的历史时代和社会现实问题,当代的正确义利观建设同样如此。
2.1 在具体的、实际的情境中进行“义”“利”的定义和判断
从教化人心的角度来讲,儒家强调“义”的重要性;从实际治国的角度看,儒家同时也注重“利”的实用性。在对义利关系的理解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迂腐教条。比如孟子曾经说过“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这是反对君主只注重个人私利而弃天下公义于不顾。如果能够为天下百姓谋实惠,这样的“利”则多多益善。再比如董仲舒提出“义之养生人大于利”(《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这是强调君子在个人修养的过程中,应该以“义”为先,从而使自身人格更加完整,近于天道。当脱离了这种语境走向治国安民的现实时,当然要重视财物利用的基础和保障作用了。今天所面临的社会现实,已经远远超离了孟子所处战国时代的礼崩乐坏、诸侯相互征伐。当今时代,和平和发展仍然是主题,国内人民群众为了国家富强、生活更美好而努力奋斗,追求实际物质利益的获得成为合理诉求。因此,“正其谊而谋其利”(《颜元集·四书正误》卷一)观点,集中体现了当下义利关系的解决路径。
2.2 把传统义利观的公、私之辩转换为现代社会中的义利平衡问题
儒家义利观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义利关系放置于公利与私利的矛盾背景下来讨论。从某种程度上讲,公利就是“义”,“义公天下之利”(《张载集·正蒙·大易》)。儒家特别反对人们在现实活动中把个体的私利放在集体或国家的公共利益之前,反对为了获得私利而损害集体公共利益。儒家义利观主张在维护公利也就是公义的前提下,满足个体的利益。在如今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前所未有的密切,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利益共同体。在国际关系的视角下,任何利益的主体都已经超越了个人层次,而表现为全部带有公共性的集体利益。因此,传统义利观视角下的公利、私利的矛盾性和优先性问题,也就应当转化为同样代表着不同群体的公共利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义利平衡问题。在国际关系中,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维护共同发展,就是“义”;维护本国利益,致力于本国的经济发展就是“利”。两者之间要处于一种平衡状态,不应顾此失彼,更不能一方独大。如果只顾自己的利益,甚至不惜损害他国利益,那么最终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也会无法达到。如果一味地为了维护所谓的国际道义,无视甚至牺牲本国利益,这也违背了发展国际关系、谋求自身发展的初衷。
2.3 辩证看待传统义利观的积极性与局限性
第一,要尊重人性,让新的义利观易于接受,符合各国和民众的愿望和诉求。重“利”是人的自然本性,承认和尊重人们追求财物利用的自然欲求,非常易于让普通人接受,调动他们进行物质生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第二,避免空谈,脚踏实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把汉唐之后特别是宋代以来空谈道学义理,忽视经世致用、强国富民的片面义利观加以纠正,在处理义利问题时要更加有利于解决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发展经济,造福人民大众。拒绝抽象地、教条地理解什么是“义”、什么是“利”,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出个人修养与国家发展两个不同层面的“义”“利”。第三,在注重“义”“利”相对性的同时,强调“义”“利”的可转换性和同一性。“义”“利”固然有别,但也不是决然对立、非此即彼的,两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比如在国家、社会层面,满足生人日用的利就是最大的公义,发展才是硬道理。同时,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呼唤和追求,其根本目的也是获得更加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环境和条件,实现自己对于幸福生活的追求,这也是最大的“利”。同时,也要防止矫枉过正,避免人们见利忘义的弱点被放大。要警惕表面行“义”,实际行“利”的假“双行”。义利的统一是在国家、社会层面,以人民群众幸福生活为根本目的的统一。现实生活中,打着道义的旗号,追求一己私利的现象,并不能算作是真正的“义利双行”。
3 结语
义利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曾有过不同的诠释。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面对义利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提倡正确义利观[3],要以兴天下利、取利有道、先义后利、义利双行、义利平衡为核心,正确处理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义利关系,为人类解决自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共同问题,构建和谐共赢的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华文明的特有智慧和特色方案。
(1)利以义求,义以利成。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经济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迫切任务,都十分重视经济发展和切实利益的获得。这就需要坚持正确的义利观,一方面不能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式片面追求自己国家的利益获得,而应该在不违背各国共同发展的大义的情况下,追求自我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须意识到,大家协调一致共同发展本身就是获利的最佳途径。要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经济利益推动这种共同体建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发展的大义。
(2)义利平衡,共赢发展。正确的义利关系应该是义利相兼、义利平衡的。世界各国在获得利益的同时都应该承担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安全与发展的大义。同时,也要敢于承认和维护自己获利的正当性。单纯地“绝利唯义”是无法长久的。“只有兼顾义和利,‘一带一路’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成功。[4]”只有义利平衡,才能行稳致远。
(3)“兴天下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共同安全和普遍繁荣是包括各国人民在内的全人类的根本利益所在。国与国之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正是“兴天下利”的大义之所在。因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有破解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难题的现实考虑,也有追求全人类“天下大同”的道义诉求,是大义、大利的合二为一。■
引用
[1] 罗国杰,主编.中国传统道德:理论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2] 杨清荣.儒家义利观解读[J].道德与文明,2005(1):24-27.
[3] 王泽应.正确义利观的深刻内涵、价值功能与战略意义[J].求索,2014(11):25-30.
[4] 李向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义利观[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7(9):4-14.
作者简介:孟涛(1978—),男,满族,辽宁盘锦人,硕士,讲师,就职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