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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存在的风险分析

2024-12-22王伟诚

税收征纳 2024年1期
关键词:稽查专用发票税款

2019年以来,国家施行并逐年扩大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许多企业注入了生机活力。但同时也有企业出于对政策的不了解,或想获得更多优惠的侥幸心理,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未处理自身可能存在的虚增进项、虚假申报等问题,就获得了税务机关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在后期面临的税务稽查中,因留抵退税风险疑点引出的一系列问题,如果被定性为骗取留抵退税,税务机关不仅会追回全部留抵退税款,还会对退税款加收滞纳金。这种征纳双方都不愿出现的情况,背离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实施目的,增大了企业负担,浪费了税务行政资源。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近年来查办的实际案例,对增值税留抵退税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稽查案例情况概述

案例1:Y 医疗器械销售企业于2022年4月29日申请并获得了所属期为2022 年3 月份的留抵退税款10303390.13元。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该单位留抵退税进行审核中发现涉嫌库存商品不实、少报应税收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疑点,认为纳税人存在明显少报收入偷逃税款和虚开发票的嫌疑,同时鉴于该企业仓库不在武汉,无法对企业库存数量进行盘存,故建议移交稽查。

第二稽查局接到该线索后,安排检查组通过外调,发现企业确有医疗器械的库存,没有销售收入的原因是因为Y 企业在设备投放过程中,因相关政策变化,Y企业原规划的商业运营模式不能继续,有大量的设备无法销售或销售退回。销售退回过程中Y 企业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本案最终认定Y 企业为错开发票,未及时更正,排除骗取留抵退税的风险疑点。

案例2:B企业2020年12月15日获得了税款所属期为2020 年4月1 日至2020 年9 月30 日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款3148281.26元。2022年根据湖北省税务局传递的涉嫌利用机动车发票骗取留抵退税高风险案源线索,其17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在超低价销售二手车的问题,涉嫌利用低价销售机动车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

经检查,第二稽查局发现B企业以超低价格出售机动车,少缴税款的问题确实存在,但其17辆机动车中仅有两辆在2020年9月30日前出售,大部分车在取得留抵退税款后低价售出,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金额与实际出售价格一致。根据实际情况,暂排除B企业故意低价销售机动车,利用机动车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的风险疑点。

二、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存在的几种形式

通过案例可以看出,在稽查实务中,不当获得留抵退税与骗取留抵退税的界限的划定,是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的一个重点。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进项税额。以虚增进项方式虚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虚假的留抵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类情况纳税人为了骗取留抵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抵扣税款的发票,致使企业少缴其他税款如企业所得税等,属于偷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逃税罪。

(二)隐瞒收入方式虚假申报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通过隐匿销售收入来减少销项税额,然后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骗取留抵退税的,在这种形式下,企业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纳税人通过隐匿销售收入,即以不列、少列收入方式不申报或虚假申报本应缴纳的销项税款,导致留抵退税增加。同时因少计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逃税罪。

(三)非主观故意不当获得留抵退税款。企业的实际情况各种各样,虚增进项、少计销项,甚至获得留抵退税款均可能非企业主观故意的行为。就像上文中第二个案例,企业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导致少计收入,因少计收入的原因而导致销项减少。或者存在企业非主观故意情况下形成不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但企业因疏忽未及时、准确地做进项转出,导致多计留抵税款,进而不当获得留抵退税。又比如可能存在企业提前履行条件不成立,即虽然存在合法的留抵税款,但不符合退税条件,却申请并享受了留抵退税待遇。

三、做好留抵退税风险防范的建议及启示

(一)更好护航政策红利落准落稳落好。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为各类企业疏困解难,很好地帮助企业解决了资金流紧张的问题,但同时也出现了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对此,管理局和稽查局应互动共管,努力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在稽查查处中,应对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严格查处,对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手段实施主观恶意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发挥警示威慑作用。对可以排除骗取留抵退税的风险的企业应不做立案调查处理,保障留抵退税政策公平公正准确落实。

(二)纳税人要遵守税法,主动防范风险。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遭遇市场风险变动等不利因素时,应通过合法合规方法正确化解,应主动遵守税法诚信经营,不能擅自以税务风险抵免市场风险。企业应不断提升涉税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素质,有效识别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应对税务风险,使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作为税务机关也应在监管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努力将税务风险控制在问题发生之前,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三)加强信息化手段运用,提升稽查质效。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留抵退税事项的风险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识别和防控风险,加大数据监管提醒告诫力度,通过数据扫描,帮助纳税人及早识别潜在风险,有效帮助纳税人避免非主观过错,避免涉税风险。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手段识别案件、分析案件、查处案件,运用信息技术理念,通过流向分析,综合分析、关联分析等方法,细化检查方案,快速找到案件突破口,有效提升案件查办质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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