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指引案例问答选编
2024-12-15
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新版《指引》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跨境服务品牌下重要的知识产品之一,旨在为我国“走出去”纳税人提供涉税政策、管理、服务内容索引与辅导,帮助纳税人在海外有效规避税收风险,为构建增长友好型环境、推动国际经贸往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本刊特遴选《指引》中相关情景问答的部分内容,以期帮助“走出去”纳税人积极适应国内外税收环境新变化,助力企业行稳致远。
问:我们是一家自行车生产企业,准备将自产产品出口到东南亚。请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程序的要求是什么?
答:你企业应在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除出口退(免)申报凭证外,贵公司还应妥善留存出口业务相关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相关单据等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问:我们是一家新办的外贸企业,请问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我们公司是出口企业,在境外承接了一个工程,需要在国内采购一批货物出口到工程所在地,请问我们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吗?如果适用,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出口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打算以自产货物出资的形式与其他外国投资者一起在境外设立一家公司,我们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问:我公司现有一批货物出口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的单证之外,还应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文件副本。
问:我公司现有一批使用过的生产设备,该设备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我公司此前并未计算抵扣该设备进项税额。现将该设备用于境外投资,请问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吗?
答:可以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该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问:我们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并按规定办理申报。
同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我们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用于往来境外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赁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现为越南一家公司在其境内的不动产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公司,为美国当地一家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按照目前政策是否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呢?
答:如该项业务通过境外电信单位结算费用的,服务接受方为境外电信单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可以享受跨境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我们是一家广告公司,准备为欧洲某公司制作广告并在欧洲投放,请问增值税有什么政策?
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可按规定享受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我们是一家中国金融机构,现在非洲为两家境外企业提供美元和人民币结算服务,请问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外币、人民币资金往来提供的资金结算服务,属于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我公司是在跨境电商监管清关中心备案的一家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想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如何享受“无票免税”政策?
答: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适用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应按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综试区内不符合“无票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请问如何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答: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出口退(免)税和“无票免税”条件,但是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以下简称“一般免税”):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问: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今年新发生的出口业务想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答:需要。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在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将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问:如何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问:居民企业A公司中标某国基建工程,A公司将该基建工程分包给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工程实施,B公司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程分包款,该部分来源于境外的工程施工所得已由总承包方A公司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B公司无法取得完税凭证,请问B公司怎么办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答:B公司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规定以总承包方即A公司开具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税凭证分割单(总分包方式)》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进行税收抵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规定材料。
问:我公司是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我们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办理?
答:你公司应该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并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你公司要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问:某企业为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共支付研发活动费用50万元,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只要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因此,你公司应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即50×80%=40万元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其中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问:我公司是一家内地企业,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吗?
答:你公司从中国移动(香港)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税政解析与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来源:《“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