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业态税收监管的几点思考
2024-12-15谭春群
新技术催生新业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迅猛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为税收收入带来较大增长空间。但与新业态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当前税收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完全实现同步发展,导致一小部分经营行为尚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
新业态税收监管面临的挑战
税制要素不适应新业态,税收征管难度增大。新业态经济催生出许多新兴职业及新的经营模式,商品交易与服务更加虚拟化、分散化、多元化,部分业务现行税法中没有直接的适用依据,纳税主体认定难度大、课税对象界限不清、税目和税率适用存在争议,税收征管难度不断加大。如网约车平台为司机和乘客提供第三方撮合服务,平台向司机或乘客收取的服务费,应该视作经纪代理行业还是信息服务行业征税,目前尚存在争议。
跨地区交易方式挑战属地税收管辖权,造成税收监管盲点。现行税制主要遵循的是属地原则,而新业态经营模式不再受到地域限制,平台企业所在地和实际业务发生地分离,按原则两地税务机关均有权进行管辖,不同税务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认识会出现分歧。另外,平台上众多商家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导致平台企业所在地、平台商家所在地均难以有效监管,形成税收管辖权的真空地带。
税务部门获取涉税信息手段有限,精准监管存在难点。新业态具有数字化、平台化的特点,交易和支付方式多样化,涉及的主体众多,数据量大且复杂,导致“查账征税”“以票控税”的传统监管手段失去往日的效果。而在实现“以数治税”方面,税务部门缺乏从互联网企业采集商户数据的执法依据,获取信息方式和监管手段有限,难以及时、完整、准确获取互联网企业的经营涉税数据,限制了税务机关税源监控的能力。
完善新业态税收监管的几点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根据新业态经营特点,及时完善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明确新业态经济所对应的课税对象、适用税率等基础安排,出台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提升新业态管理的规范性。
深化数据管税,强化监管。积极推进税务部门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互通,并根据获取的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加强新业态的交易数据、财务数据等数据的检测和分析,构建和完善纳税评估模型,提升税收监管力度。
加强部门协同,提升共治质效。税务部门应加强与银行、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通过跨部门协作,共同打击新业态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