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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下作品登记制度优化路径探究*

2024-12-12牛淮田刘付成杨舒麟刘家宝

出版参考 2024年11期

摘 要:我国作品登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与技术的结合不紧密;而网络时代著作权归属复杂化等问题让现行作品登记制度实施陷入困境。借助区块链技术,对我国作品登记制度进行优化,构建统一的作品登记平台,提升作品登记的覆盖面与公示效果;建立与作品登记制度相匹配的著作权交易平台,打造有效的信任机制,强化对版权流转交易的追踪,降低交易风险,促进我国著作权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的结合,建设法律加科技的可信数字版权生态。

关键词:区块链 作品登记 版权交易 数字版权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著作权权利保护、版权交易、证据保全与获取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成为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力量。“健全著作权登记制度、网络保护和交易规则”[1]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众多相关文件亦对知识产权基础平台建设作出规划。国家版权局在“十四五”时期版权规划中制定了作品登记制度的详细发展目标:要“提升著作权登记质量,完善版权确权、授权和交易机制”;重视网络领域版权保护,尤其是加强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开发运用。而区块链去中心化、可追溯性等特点,可实现数据的安全、可靠、透明存储与传输。利用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可以有效解决网络时代作品登记制度的现有困境,进一步推进我国版权保护体系的现代化进程。

一、作品登记制度与区块链

作品登记是著作权有效实施的基础制度,对版权的有效运用、科学管理和依法保护都具有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发挥了为著作权确权、维权提供初步证据的功效。当下,数字作品的快速涌现对现有的著作权体系造成了巨大冲击,尤其是作品权利归属高度复杂化等现象对作品登记的有效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而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分布式保存的特点契合了作品登记制度确权、维权的制度效用,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一)作品登记制度的制度效用

作品登记制度的产生早于现代著作权法体系。在英国玛丽女王执政时期,为维护统治,玛丽女王通过皇家许可体制对出版物进行审查,以打击“异端邪说”[2]。在“先著作权”时代,玛丽女王通过授予印刷商专有权将知识传播的途径掌握在自己手中,政商间结成的利益联盟瓜分了售卖印刷物的利润,而作者则被排斥在联盟之外。可见,此时作品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为统治阶层和特许经营者的利益服务的。

在著作权诞生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登记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条件。如英国《安妮女王法》中规定,作品出版商可以通过注册以取得版权。而当自动取得原则在国际上普遍确立后,作品登记制度则发挥了为著作权确权、维权提供初步证据的功效。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国家版权局在《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规中对作品登记制度作出规定,但并未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故各界时常指出作品登记制度法律位阶效力不足的问题,因此,我国在2020年第三次修订《著作权法》时,新增了如下条款:“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弥补了作品登记制度效力不足这一问题,并将其具体规定引申至《试行办法》中。

我国作品登记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从制度目的看,我国作品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制度实施看,我国采用自愿登记制,在大陆地区登记工作由辖区内版权局负责,外国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作品登记工作则由国家版权局负责;从登记效力看,作者履行登记手续并获得登记机关颁发的作品登记证后,该证书对著作权归属纠纷具有初步证据效力;从信息公开看,登记机关应通过计算机数据库对作品登记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向公众公开。

(二)区块链的技术动态

区块链技术最初出现在大众视野中是作为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配套技术,但目前其应用扩展到包括版权领域在内的众多行业。

从技术特点上看,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与公开透明的技术特性。在不可篡改方面,区块链通过点对点网络在多个节点上存储数据,实现了系统整体的去中心化,增加了篡改难度;区块链上的数据一旦被添加则不可删除,如想修改区块链上的数据,理论上至少需要将链上的过半数据进行修改方有可能;而对于用户,区块链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在公开透明方面,区块链通过赋予每个区块哈希值的方式来确保区块的唯一性,再用赋予区块时间戳的方式确认数据变动的顺序,保证链上数据的唯一与连续;此外,区块链还通过建立共识机制来验证和记录交易,通过这一机制将交易中的个人信任替换为机器信任,重塑了交易对象间的信任机制,增强了交易的稳定性与可信度。

从实际应用上看,区块链技术虽然早期与加密货币技术强相关,但目前其应用早已扩展到版权保护领域。为加快推动版权保护与服务模式体系化创新,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等一批国家及行业标准,通过“区块链+版权”的版权保护模式,在版权确权、交易等方面开展基础性服务的规模运用,提高我国版权保护水平,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作品登记制度与区块链技术具有高度适应性

从产品看,网络版权相关产业的产品是数字化的著作权及其产物。许多新的作品形式,如数据库、AIGC等登台亮相;许多新的表现形式,诸如BT下载(Bit Torrent)、网络链接等纷至沓来,著作权本身具有无形性,其权属问题不能通过占有等方式表现。作品权利内容逐步信息化,权利归属日渐复杂化。[3]

从环境看,互联网环境具有交易对象隐秘、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交易过程缺乏透明度,无形中增加了交易风险。侵权盗版行为通常网络化、高技术化。

这些现象对作品登记提出了促进信息流通、建立信任机制两方面的要求。而区块链技术内核暗合网络时代信息流通与安全的社会需要,无形中符合了作品登记制度防范化解著作权纠纷的立法目的。

从促进信息流通的角度分析,作品登记的一项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作品权属的信息公开,而区块链公开透明的技术特征可以大大提高作品登记后的公开效率,降低公众查询登记记录的成本。

从建立信任机制的角度分析,作品登记的另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为著作权确权提供初步证据,而区块链技术难以篡改的特性创建了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网络时代,版权产业相关产业链极大延长,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多次流转造就了数字版权的复杂态势,著作权的授权、转让等交易行为在产业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我国现有作品登记制度相对注重初始权利登记、作者身份登记,且仅将著作权登记单独作为规制对象,未同著作权质押、交易、安全等产业链的各个节点联系起来。[4]如此便无法为后续著作权的流转交易提供有效凭证,很难实现降低著作权交易成本、维护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初衷。在著作权频繁流转的过程中,各项权利内容可能分散于不同的主体手中。自动取得原则此时显示出其有限的一面:进行著作权交易的双方无法通过有效手段建立信任,且著作权在不断流转中,其权利归属越复杂,交易双方间的信任程度越低。当下亟需一种有效的权属确定方式对著作权交易中的信任进行重构。

综上,区块链技术构建了一种不同于以往人类信任的机器信任机制。可以有效弥补网络时代版权交易信用不足的问题,为作品登记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添砖加瓦。

二、数字化时代我国作品登记制度实施困境

由于我国版权工作起步晚、基础差,特别是数字版权的快速崛起,使得作品登记制度在著作权的确权、维权等方面受到挑战。

(一)版权产业快速发展与著作权确权难

进入21世纪,我国版权产业进入了一个井喷式发展时期。

从产业发展来看,2016年,我国“版权产业实现行业增加值54551.46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9.0%”;自2012年到2016年,该值增长52.9%,年均增速11.2%。[5]且自2015年以来,我国版权产业占GDP之比重从7.30%提升至7.41%。“2022年我国版权产业增加值达8.97万亿元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为7.41%”[6],展现出我国经济发展及著作权相关产业发展的强劲动力。

从司法实践看,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6217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251687件,占比54.46%,案件数量依旧居高不下。[7]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著作权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的重要载体,在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显著,如果不能有效解决版权确权问题,则将会阻碍我国版权产业发展。

(二)作品登记实施成效仍有待提高

我国作品登记数量虽然有飞跃性增长,但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从作品登记数据分析

我国作品登记数量在20年间也经历了快速增长。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2000年,我国作品自愿登记数合计仅有3174件[8],而至2023年,我国作品登记总计已达8923901件[9],年均增速高达41.24%,而在最近的2023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超892万件,同比增长40.46%。[10]

但详细观察作品登记数据,可发现以下问题。

第一,不同省份间作品登记数量存在量级上的差异。如2019年我国作品登记总数为2701564件,北京市的作品登记数为1003091件,超过了我国作品登记总数的三分之一,而西藏等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品登记数均未过千件,内蒙古、河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刚过千件。

第二,不同作品类别登记的积极性存在差异。如美术、摄影作品的登记数量相当多,而舞蹈、模型、建筑等类别在许多省份的登记数则是0。[11]且登记数据有悖于作品数量的真实分布,如文字作品相对容易创作,形成作品多,但在登记总量中的占比却不突出。

第三,从作品登记数与产业发展的对比来看,虽然我国作品登记数每年增幅巨大,但与著作权产业的井喷式繁荣相比,仍相对较少。[12]这种情况从侧面反映了我国作品登记制度的实施效果有待提高。

2.从作品登记实施效果分析

一方面,现行作品登记制度形成了潜在的信息壁垒。依据《试行办法》,作品登记分为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国家层面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而地方层面则由各地版权局负责。这种分工在《试行办法》初订立时可以有效减轻各单位之间频繁沟通带来的工作压力,但在互联网技术发达的当下,各部门间的自主管理导致了登记数据互通困难,形成了信息壁垒。

另一方面,增加了登记人的制度学习成本。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详细规定作品登记的具体费用,各地往往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具体收取多少登记费用。《试行办法》在“第8、12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版权登记和查询应当收费,并在第13条规定,收费标准另定。”[13]而在程序方面,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广东省版权保护中心及浙江省版权保护与服务网有关作品登记的规定为例,中国版权保护中心[14]与广东省[15]的作品登记办理时限均为25日,而浙江省的办理时限为30日。[16]此外,由于三者的作品登记系统使用不同平台,其登记程序与操作方法等也各不相同。这虽然为各地自主决定登记费用留下了空间,但也带来了登记程序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另外,国家与地方的作品登记虽然在效力上相同,但提供的登记证书形式却有所不同,这使登记人对作品登记制度感到困惑,增加了登记人的制度学习成本,从而对我国著作权相关产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相关法律法规应与新技术密切结合

国家版权局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统一全国著作权登记体系,规范作品登记工作,降低我国作品登记成本,鼓励更多人采用自愿登记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促进信息流通,降低我国版权交易成本。作品登记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可以大大促进我国作品登记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而法律法规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石,唯有同新技术相结合,才能对新技术的应用进行有效限制和监管。对于作品登记制度,在两个方面有与技术相结合的空间。

其一,作品登记的应用范围与方式有待细化。《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对缺少对技术路线的探索,现行作品登记制度的程序规定尚有细化空间。将区块链技术融入作品登记程序,可以规范作品登记的实施程序,规范制度实施。

其二,区块链技术虽已逐步应用于作品登记中,但其证据效力有待法律的进一步确认。实践中,许多机构尝试运用区块链优化登记制度。相关的技术措施如电子水印、数字加密等虽已使用,但碍于没有法律依据,可能导致效力不明、不符合程序规范等问题,故应用不广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出台《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等对区块链在司法中的运用加以规范;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文件中也对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运用规则与技术标准作了一些规定。在证据效力方面,也应出台相关法律加以规定,促进作品登记在著作权纠纷的解决中发挥实效。在区块链的证据效力方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文件中肯定了区块链技术在保存、固定提交证据中的作用[17],但并未规定其效力程度。

三、运用区块链技术改革作品登记制度之实施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无法通过占有判断其权利人,故应建立与作品登记制度相配套的全流程权利流转追踪机制,追踪著作权的权利流向,降低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交易的潜在风险。

(一)运用区块链技术打造低成本高效率的作品登记平台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遍使用,使得打造多元统一作品登记平台成为可能。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共享机制,构建统一的作品登记网络平台,细化现行作品登记的程序规定,规范我国作品登记制度的实施,建立标准化、制度化、专业化的工作流程,既解决了分散管理带来的问题,实现了信息的互通,又提高了作品登记效率,降低了申请的成本。

从技术上看,区块链上的新数据记录会向全网进行广播,但广播的范围仅限于本区块链“链内”,同一链的覆盖范围越广,这一登记的公示效果就愈好。故应尝试构建全国统一的作品登记平台,提高登记作品的可见度,提升作品登记的覆盖率,以期实现登记价值最大化。

实践中,特别是近一两年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指导和支持下,相关部门已围绕版权贸易等业务布局与系统升级做了许多工作,促进了我国版权事业的高质量发展。[18]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增强作品登记证明力

区块链的加密存证等特点可为作品生成唯一的、不可篡改的、可追溯的数字DNA,用以标识和描述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bad6259acbd5bcb5a13f2a7a1059a258与作品之间一一对应的版权权属关系。[19]

当权利人将其作品及所涉权利上传至区块链平台进行登记时,作品信息将会被保存在相应的数据块内,系统采用哈希算法等对登记信息进行加密,形成独一无二的作品版权数字DNA[20],相对应的数据区块中也会生成一个不可更改的时间戳,据此可以推定其享有相关权利的时间与状态。[21]数据一旦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将无法修改。这确保了作品登记信息的实时性和作品登记行为的真实性,对登记行为真实存在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最高法已在《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中提出:“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并在《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技术措施的证据效力作出了一些规定,为区块链证据效力在法律中的确认打下了良好基础。

我国的作品登记制度一直在致力于改革,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版权链(DCI体系3.0)就是“区块链+版权”特色的试点应用。

(三)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著作权流转追踪机制

版权交易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灵的情况,著作权人常常难以寻得版权作品的被许可人或被转让人,而利用者又往往在寻求其所希望利用的作品上、过程中费力劳神。[22]而将作品登记平台与著作权交易形态相互串联的做法可以大大节省双方寻找彼此的过程。区块链上任何对作品登记信息的修改都会立即反映在整个网络中。在平台上,用户可以随时在线查看作品的登记状态、时间戳、创作者等信息,验证作品的版权归属。

区块链技术不仅能有效记录数字版权的原始取得,还能及时记录数字版权的继受取得。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版权移转会向线上节点共同验证,以确定有无在先权利,能否继受取得,从而有力保障了数字版权交易的合法性与连续性,维护版权归属的清晰与一致。人们进行交易,最根本的问题是交易信心问题,区块链技术的目的之一就是提升互联网的信任关系。

通过区块链登记平台,可快速准确通过智能合约达成交易。[23]智能合约的执行基于预设的条件和事件。当这些条件或事件被满足时,合约将自动执行。智能合约执行的结果将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形成不可篡改的历史记录。所有合约的参与者都可以查看合约的执行结果和记录,从而使得交易透明可信。智能合约技术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变为人与机器之间的信任,减少了因知识产品复制成本低造成的知识产权的侵害。

总的来看,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优化我国作品登记制度,但仅凭技术手段不足以从根本上保护知识产权,还需借助法律的力量。只有法律法规与技术手段的紧密结合,才能建设法律加科技的可信数字版权生态。

(作者单位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