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之“灋”与《大司寇》德刑思想发微
2024-12-08彭林
[摘 要] 《周礼》中的“灋”字,经学家指为“法”字的古文,《说文》以“刑法”解之,有学者据此将《周礼》定性为法家著作。今验诸《周礼》“灋”字,几与刑法无关,而是典礼、文制、官法、规定、法式、数量、技术规范等的总称,具有“软法”的性质,表明《周礼》的行政管理已臻于标准化、网络化的层面。《周礼》司法系统与审鞫程序等完整载于《秋官》。《大司寇》六条官法,以体现德教之法的“五刑”为首,以圜土、嘉石等温和方式教化罢民,以肺石关照弱势群体等继之,而将“正五刑”退置《小司寇》《司刑》,此一顺序旨在彰显教化为本、预防犯罪为先的儒家“德刑”思想,希冀实现周初成康之治“刑措四十余年不用”的治平境界。
[关键词] 灋;德刑;《大司寇》;五刑;软法
[中图分类号] K224.06;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1763(2024)06000810
Research on “Fa(灋)” in Zhouli and
Rule of Morality Philosophy in Dasikou
PENG Lin1,2
(1.School of Humanities,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084,China;
2.MA Yifu Academy, Zhejiang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30, China)
Abstract:The character “fa(灋)” in Zhouli has been historically interpreted by classicists as the ancient form of the character “fa(法)” . Shuowen Jiezi explains it as a term related to criminal law. Some scholars have used this interpretation to categorize Zhouli as a legalist work. However, upon closer examination of the use of “fa(灋)” in Zhouli, it becomes evident that it has little to do with criminal law and is instead a comprehensive term that encompasses ceremonies, cultural systems, official laws, regulations, legal forms, quantities,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possessing the nature of “soft law”. This indicates that its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had reached a level of standardization and networking.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trial procedures of Zhouli are fully recorded in Qiuguan. In Dasikou, the six official laws are led by the “five punishments” that embody the law of moral education, followed by mild methods of educating the people such as “Huan tu” and “Jia shi”, and then by the attention to vulnerable groups such as “Fei shi”, while the “correction of the five punishments” is relegated to Xiaosikou and Sixing. That order is intended to highlight the Confucian “rule of morality” philosophy that prioritizes educ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crimes, with the hope of achieving the peaceful realm of the early Zhou Dynasty when “punishments were not used for more than forty years” .
Key words: fa(灋);rule of morality;Dasikou;five punishments;soft law
《周礼》一书,相传是周公为成王所作官政之法,文成数万,政分六篇,博及天地四方,且学术与治术兼包,孙诒让称之为自黄帝、颛顼以来之典制,“斟汋损益,因袭积累,以集于文武,其经世大法,咸稡于是”[1]序1,“体大思精,竑纤毕贯”[1] 2710,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读之颇有依山铸铜、煮海为盐之感。本文辨析此书“灋”字之本义,以及由此牵涉之周代司法思想,对深刻认识先秦儒家的社会管理机制及德刑理念,有不可或缺之意义。
一 《周礼》之“灋”非“刑法”义
《周礼》一书多古文奇字,总数逾三十,且多仅见于此书,或虽亦偶见于它书,而字义有别,“灋”
《周礼》经文之“灋”,注疏皆作“法”,两者有别。为避免混淆,本文中经文之“灋”均不改作“法”。即其中之一,全书凡一百五十余见。孙诒让云:“凡经皆作灋,注皆作法,经例用古字,注例用今字也。”[1]63认为经文作“灋”,注、疏作“法”,乃是古今字。
《说文》廌部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2]470《经典释文》云:“灋,古法字。”[3]423是汉唐学者以“灋”为“刑法”字之古文。
“灋”字多见于两周金文,如《师嫠簋》“夙夜勿灋朕令”,《大盂鼎》“若敬乃正,勿灋朕令”,《师酉簋》“敬夙夜,勿灋朕令”,《师虎簋》“敬夙夜,勿灋朕令”,《蔡簋》“敬夙夕,勿灋朕令”,《大克鼎》“敬夙夜用事,勿灋朕令”,《师克》“敬夙夕,勿灋朕令”等皆是,足见“勿灋朕令”为金文恒语。
先秦文献有与金文对应之语。如《诗·大雅·韩奕》:“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懈。”[4]1443《左传》襄公十四年,王使刘定公赐齐侯命云:“敬之哉!无废朕命!”[5]1019宣公十二年,随季对赵庄子云:“昔平王命我先君文侯曰:‘与郑夹辅周室,毋废王命!’”[5]733哀公十一年,王曰:“奉尔君事,敬无废命!”[5]1663清华简《封许之命》有“祗敬尔猷,以永厚周邦,勿灋朕命,经嗣世享”语[6]118。此皆与金文合,是金文“灋”与“废”通用之例。
金文“灋”字亦有不作“废”字用者,《大盂鼎》“故天翼临子,灋保先王”,王国维“灋读为废,废,大也”[7]2,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说同[8]174,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据《尔雅·释诂》训“常”[9]103。要之,均与“刑法”字无关。
《睡虎地秦墓竹简》有“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灋”语[10],意谓不应从军仓领取粮食而领取者,均罚出甲二副,撤职永不叙用。此“灋”字似亦当释作“废”。
《周礼》“灋”字通贯全书,触目皆是,为先秦非法家著作所仅见,而此书“灋”字之解读,与金文及《诗经》《左传》等亦复不同,用法更形纷繁,今略作归纳如下。
(一)典礼文制,通谓之灋
古人行文,为避免重复,相同字义,每每变换用字。《周礼·天官·大宰》以六典、八法、八则为治国圭臬,而“典”“法”“则”三字实则不异。《大宰》“掌建邦之六典”,郑注:“典,常也,经也,法也。”[1]58是“典”与“灋”同义。大宰以“八则”治都鄙,郑注:“则,亦法也。”[1]67贾疏:“谓典、法、则三者相训,其义既同。但邦国言典,官府言法,都鄙言则,是所用处异,故别言之,其实义通也。”[1]68孙诒让《正义》云:“典、法者,治之大经,可以常行者,故又训经、训常。”[1]60又,“凡典礼文制通谓之法。”[1]63
(二)六官之属皆有其灋
《周礼》六官,各有属官六十,三百六十职官均有可供其操作之“灋”,且彼此交织,形成绵密的管理网络。《大宰》“以八法治官府”,郑注“六曰官法”云:“官法谓职所主之法度,官职主祭祝、朝觐、会同、宾客者,则皆自有其法度。”[11]24以下略举数例,以见其廊庑。
在礼仪场合,不同爵秩之人的站位有别。如《天官·宰夫》“掌治朝之灋,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1]189,是天子及三公以下朝仪时之站位,为宰夫所掌。《秋官·朝士》“掌建邦外朝之灋”[1]2817,天子五门,库门外为外朝,凡涉及国危、国迁、立君等大事,则召群臣、万民于此而询问,孤卿大夫、群士,公侯伯子男、群吏,三公、州长、众庶等,其位由朝士指定。若举行射礼,场所与朝仪有别,《夏官·射人》“掌国之三公、孤、卿、大夫之位,三公北面,孤东面,卿、大夫西面”[1]2420,又“以射灋治射仪”[1]2426,如王以六耦,射三侯,三获三容等。是百官站位皆有“灋”。
《天官》所辖女官系统,亦有严格的条例可依,如妇职之灋、妇学之灋、妇式之灋。《内宰》“以妇职之灋教九御,使各有属以作二事,正其服,禁其奇邪,展其功绪”[1]515,所掌包括两方面,一是以妇人职业之法(织纴、组纟川、缝线)教九御;二是关注九御的日常服饰与德性是否合于礼,并记录其业绩。《九嫔》“掌妇学之灋,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1]552,九御,是侍候王燕寝休息的嫔妇,郑注:“妇德谓贞顺,妇言谓辞令,妇容谓婉娩,妇功谓丝枲。”[11]200以上均为嫔妇与王相处之道。《典妇功》“掌妇式之灋,以授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1]566,郑注:“妇式,妇人事之模范。法,其用财旧数……事赍,谓以女功之事来取丝枲。”[11]204可见,内宰所掌,重心在容仪与德性;九嫔所掌,重心在与王相处之道;典妇功所掌,重心在妇事的成事法式。三者各有所主之灋,相辅相成。
春官所属神职人员颇多,但不相混杂,彼此分工严密,各有其法。如《春官·大卜》“掌三兆之灋”,即玉兆、瓦兆、原兆。其经兆之体,皆百有二十,其颂皆千有二百;再“掌三易之灋”,《连山》《归藏》《周易》,其经卦皆八,其别皆六十有四;又“掌三梦之灋”,致梦、觭梦、咸陟。《春官·视祲》观妖祥,辨吉凶,有“十辉之灋”,郑注:“妖祥,善恶之征。郑司农云:辉谓日光炁也。”[11]668十辉,十种日旁之气。《春官·神仕》“凡以神仕者,掌三辰之灋,以犹鬼神示之居,辨其名物”[1]2229,此神仕者是巫,以三辰(日月星辰)之法求天神地祇人鬼之居。
夏官掌管各类武器,依据武器的名目与用途,分别由司兵、司戈盾、司弓矢等分掌。《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1]2545,五兵,指戈、殳、戟、酋矛、夷矛;等,指制作的善恶、精粗之别。管理的内容包括:“授兵”,依据各师旅报知士兵人数授予兵器;“兵输”,师还,收回此前所颁兵器;“用兵”,士兵出外卫守,亦如此授受兵器。除此之外,还负责提供祭祀与丧礼中所需要的兵器。《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1]2549,具体而言,在祭祀时,授予负责保卫王的旅贲氏以殳(长一寻四尺的长柄武器);若礼仪的舞蹈场合需兵器,亦负责授予。此外,在军旅与会同时,负责授予副车所用的戈盾,在王所乘之车上装插戈盾,及授予旅贲与虎士戈盾。到达止舍地点后,张设可以藩卫之用的盾,出行时负责收敛。《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灋,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1]2552,掌管六弓四弩八矢,各有名号与曲直长短之数。仲春时节,进献弓弩;仲秋时节,进献矢与盛箭矢用的革囊。此外,还负责在祭祀、泽宫、大射、燕射、大丧、师役、会同、田弋等场合供给弓矢。
《天官·内宰》“掌书版图之灋,以治王内之政令”[1]512,版,指宫中阍寺之属并宫中官之子弟的名册;图,指王及后、世子的宫中吏官之形象;政令,指施行于阍寺的条例。《春官·内史》“掌叙事之灋,受纳访以诏王听治”[1]2130,贾疏指出此叙事即《小宰》之“六叙”,“是其听治之法也”[11]705。《春官·小史》“大祭祀,读礼灋,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1]2100,内容涉及昭穆、俎簋等,巨细无遗。《春官·大司乐》“掌成均之灋”[1]1711,管理建国之学政。《秋官·司盟》“掌盟载之灋”[1]2852,掌邦国盟约之记载与礼仪之法。
王者的用车有严格规定,故亦有相应之灋,如夏官之齐仆掌管外交活动中使用金路之车的“灋仪”,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并有相应的迎送仪节[1]2596;道仆负责朝夕、燕出入驾驭象路之车,“其灋仪如齐车”[1]2598。
综上,《周礼》治国总法先是被分解成六典等大法,继而被各自的属官分解,成为局部的、具体的职能部门之法,治国愿景由此落实到最基层,而又彼此联系,浑然一体。
(三)灋即式法
《周礼》之“灋”,所用既广,而以“式灋”出现的频率最高。其具体内容,约略分之,有如下五类。
1.规格高低
但凡朝觐、祭祝、会同、宾客等仪式,有层级高低之别,所用礼器、牲牢等亦随之而异。如祭祀有大祀、中祀、小祀之别,礼数皆有相应规定,沿用多年后即固定,成为“旧法式”。《天官·宰夫》“以式灋掌祭祀之戒具与其荐羞,从大宰而视涤濯”[1]199,贾疏:“言‘式法’者,谓祭祀大小,皆有旧法式,依而戒敕,使共具之。”[11]66类似的情况,《周礼》中可谓触目皆是。
2.营造法式
诸侯建国,都邑大小,城门、市场,道路、沟渠等的布局,皆有“旧法式”可依。《夏官·量人》“掌建国之灋,以分国为九州,营国城郭,营后宫,量市朝道巷门渠。造都邑亦如之”,郑注:“立国有旧法式。”[1]2378《夏官·掌固》“掌修城郭、沟池、树渠之固”,“凡守者受灋焉,以通守政”,“若造都邑,则治其固,与其守灋”[1]2401-2405。四郊以外六遂之地的擘画,亦有专人掌管,如《地官·遂人》“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灋”[1]1121。
3.授受之法
财物之出入,禽兽之取用,皆有“公用式灋”与“牢礼之灋”提供明细。如《天官·庖人》掌以六畜、六兽、六禽供王之膳羞,“凡令禽献,以灋授之,其出入亦如之”[1]262,郑注:“宾客至,将献之,庖人乃令兽人取之,必书所当献之数与之。”[1]262可见,即使是王,亦不能例外,授予宾客的禽兽多少,有“所当献之数”。再如《天官·宰夫》“凡朝觐、会同、宾客,以牢礼之灋,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宾赐之飧牵,与其陈数”[1]201,相关物品根据仪式的层次和与礼者等级的差异,而有不同之数。《天官·职币》“掌式灋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者之余财”,“凡邦之会事,以式灋赞之”,贾疏:“职币主余币,给诸官之用,亦依式法与之。”[1]488-490官府、都鄙等地,每年公用之币或有结余,不得私自留用,均由职币依法聚敛之。
4.技术规范
《周礼》多有技术部门,如作酒,涉及米曲之配比、程序、温度、时间等,不仅有数目的规定,还涉及质量,故其“式灋”还包含技术指导。《天官·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灋授酒材。凡为公酒者亦如之”,郑注:“式法,作酒之法式。作酒既有米曲之数,又有功沽之巧。”[1]341-342
5.数量与丈尺
《天官·大府》颁授九赋,亦需依照式法:“凡颁财,以式灋授之。”贾疏:“以式法授之者,谓以旧法式多少授与九式,故云以式法授之。”[1]446类似的情况如《天官·职岁》掌邦赋之出,“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灋于职岁”,郑注:“百官之公用式法多少,职岁掌出之旧用事存焉。”[1]487《天官·掌皮》掌秋冬聚敛皮革,至春,“遂以式灋颁皮革于百工,共其毳毛为毡,以待邦事”,郑注:“式法,作物所用多少故事。”贾疏:“作,若裘氏作裘,函人作甲胄,谓皮革皆有用物多少之数,有旧法者也。”[1]511
《周礼》材物管理之严密,堪称无微勿届。如天子出宫的临时休息之处,称为“次”,形状略似帐篷帷幕,《天官·掌次》“掌王次之灋,以待张事”,郑注:“法,大小丈尺。”[1]432
(四)灋,或指德行道艺
每年正月之吉,大司徒悬教法于象魏,令万民读法。州长、党正等各级亲民之官则要定期集合其所辖民众读法。读法的频率相当之高,据笔者统计,每年不下于四十次,平均每月超过三次,颇易给人以“法治”之感,曾有学者将此作为“《周礼》乃法家著作”的重要佐证[12]。但若细读经文,可以得到完全相反的结论:
《地官·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灋,以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以纠其过恶而戒之。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灋,亦如之。……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灋如初。[1]861-867
《地官·党正》:正岁,属民读灋而书其德行道艺。[1]876
《地官·族师》:月吉,则属民而读邦灋,书其孝弟睦姻有学者。春秋祭酺,亦如之。[1]878
《地官·闾胥》:凡春秋之祭祀、役政、丧纪之数,聚众庶;既比,则读灋,书其敬敏任恤者。[1]884
由以上所举州、党、族、闾的读法可知,所读并非各色惩罚条例,而是“德行道艺”“孝弟睦姻”“敬敏任恤”之类的道德细目,皆是儒家色彩极其鲜明的“教法”,与法家之法全然无关,读者切不可望文生义。如此层层读法,显然是要将大司徒之教法引向民间基层。
教法之内容,除道德教育外,尚有乡间日常的各种礼仪活动,亦有“法”之规定在内,如《地官·党正》云:
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而不齿。凡其党之祭祀、丧纪、昏冠、饮酒,教其礼事,掌其戒禁。凡作民而师田、行役,则以其灋治其政事。[1]870-876
上述活动,围绕“以礼属民”“教其礼事”展开,与上引“德行道艺”“孝弟睦姻”相呼应,乃是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国之道的体现。
以上是笔者遍查《周礼》“灋”字含义后的所得,除少数情况外,此字涵盖的内容,包括官员职守、典礼规格、仪式流程,乃至数量定额、工艺流程、大小丈尺等,是经过长时间使用而后形成的“旧有”“旧用事”或“惯例”“故事”等,便于执行、检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与“刑法”之义无涉。
二 《周礼》的法治体系
尽管《周礼》频繁出现的“灋”字与刑法几乎无关,但并非等于此书以德治全面取代司法。作为一部理想国的官制,《周礼》的司法体系与审鞫制度完整而谨严,完全可以满足社会之需,今撮其要点如下:
第一,政府有定期定点悬法的制度,要求官民了解与遵行,否则将以刑法处置。如:
《天官·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灋,徇以木铎,曰:“不用灋者,国有常刑。”……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灋,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1]186-188
《地官·小司徒》: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灋之象,徇以木铎曰:“不用灋者,国有常刑。”[1]815
《春官·大史》:凡辩灋者考焉,不信者刑之……若约剂乱,则辟灋,不信者刑之……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辩事者考焉,不信者诛之。[1]2080-2091
可见,《周礼》推行国家政令,确有强制成分,“不用灋者”,则“国有常刑”“国有大刑”,或“刑之”“诛之”,法治色彩鲜明。
第二,《周礼》刑罚制度系统而完整,《大司寇·叙官》云:“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而佐王刑邦国。”郑注:“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1]2710
《周礼》从国家中心地区的六乡,外扩至六遂、县、都家,均有负责当地刑禁的官员,按古来传统名之为“士”,郑注:“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1]2711无有疏漏之地:
乡士,郑注:“主六乡之狱。”[1]2711距都城百里之外为乡,天子六乡,诸侯大国三乡,每乡一万两千五百家。
遂士,郑注:“遂士,主六遂之狱者。”[1]2712距都城百里之外、二百里之内为遂,每遂七万五千家。
县士,郑注:“县士,主县之狱者。”[1]2713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
都士,郑注:“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1]2739四县为都。
方士,郑注:“主四方都家之狱者。”[1]2714
此外,各类专职司法官员齐备,司刑掌五刑,司圜掌牢狱,掌囚掌囚拘死刑犯,掌戮掌刑杀,士师掌国之五禁之法,法网恢恢,举国覆盖。
第三,有作为社会安定底线的五刑。司刑掌五刑,“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1]2835,用于罪行严重者。五刑均属肉刑,故有震慑罪犯的作用。
此外,掌戮掌刑杀,“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1]2877-2878,以焚、辜、踣、刑之法,有示众与警告之意。《士师》“掌国之五禁之灋,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1]2782,旨在警戒大众,预防犯罪。
第四,有完整的司法运作程序。作为专设的司法部门,《大司寇》所见司法运作程序完整而细密,显示出很高的专业水准。
1.审鞫与定谳
司法之重心,一为审案,二为定罪,防止冤案是其核心。《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诸篇都有如下一段类似的文字,乃是对审案程序、要点的提示,举国一致,不得逾越:
听其狱讼,察其辞,辨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灋以议狱讼。[1]2795-2796
郑注:“辩、异,谓殊其文书也。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十日,乃以职事治之于外朝,容其自反覆。”[1]2795乡士听狱讼,首先,辨察文书之性质,狱乃刑事案,讼为经济案,两者文书有别,当分清类型。其次,仔细审察双方供辞,对案情的关键部分,要弃虚从实,得其要实之辞,反复核准,以防枉滥。再次,死罪与其余四刑轻重悬殊,文书亦不同,当再次辨别后定罪。为给案件留有反转的空间,需冷处理,放置十日,贾疏:“虽得要实之辞,罪定,仍至十日,乃后亦断刑之职听断于外朝。”[11]912嫌犯之前虚承其罪,此时反悔,要允许其翻供;若十日内不翻供,即可视为指控属实,将文书交外朝官员审处。最终,司寇亲自听取狱讼情况介绍,众狱官亦需全体到场,各抒己见,当庭合议,最终定案,写定结案文书,再选择合适时日刑杀。
2.三刺三宥三赦
《周礼》五刑以死刑为最重,杀之不可复生,故尤需审慎,对杀人嫌犯当从各种角度甄别,寻找刀下留人之理由。《司刺》云: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灋,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灋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1]2841-2844
刺者,杀也。三刺指三种死罪,人命关天,故需经由讯群臣、群吏、万民等程序,皆无异词,国人皆曰可杀,方可定罪。宥者,宽也。三宥,指由于不识、过失、遗忘等三种情况杀错人者,可以宽赦。不识即不审,郑注:“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即失手,“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如忘记前面帷幕内有人,“而以兵矢投射之”[11]930。三者皆非故意杀人,情有可原,故可宽宥。赦,宽宥。三赦,指幼弱、老旄、蠢愚者杀人可免死罪。幼弱,尚无成年人之意识;老旄,八旬以上老者,神志多不清;蠢愚,天生弱智,三者均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亦可赦免。贾疏:“若不以此法,恐有人滥者,由用三法,故断民得中。”[11]930《周礼》司法定罪之严格与谨慎,由此可见一斑。
3.五听
最令人钦佩的,是《小司寇》的“五听”:“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注:
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牟子视,不直则眊然。[1]2770-2771
在狱定之后,为防止滥失,还须从嫌犯的言语、神色、气息、目光等角度仔细观察,若案情有虚假或冤屈,当事人必然有所流露,尽管细微,却不可放过。此种从生理、心理反应入手,以求案情之真的理论,即今人所说的犯罪心理学,不仅极有智慧,而且极富仁心。《尚书·吕刑》“惟貌有稽”[13]642与此如出一辙,故孔疏云“即《周礼》五听”[13]645,注疏家亦每每以两者互证。
综上,《周礼》司法体系,无论在部门的建构上,抑或在司法程序的严密性上,都已达到完整与成熟的程度。
三 《大司寇》官法的次第与司法主旨
上文所论《周礼》法治制度,属于比较显性的指标,并未触及思想与理念的层面。毋容置疑,《大司寇》是展示其司法理论的最佳窗口。然而,《周礼》体例,乃是按部就班、机械排列职官,六篇皆然,颇似官样文章,未给此书作者留下阐发治国之道的空间。笔者反复阅读《大司寇》,发现有些疑问,似可作为探究其司法理念之突破口。
《秋官》所辖六十职官,事务冗繁,读之不易得其要领。故按照常理,《大司寇》起首的官法,当钩玄提要,先将本官的核心要务揭之于先,然后依轻重缓急,叙述其余事务。大司寇既是掌刑,则其官法开首当即宣明墨、劓、宫、刖、杀等“正五刑”,继之陈述告发、连坐、刑期等具体罚罪规定,如此方顺理成章。而《周礼·大司寇》完全悖逆常理,其六条官法的排列顺序如下:
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
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灋,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1]2741-2754
上引六条官法针对的对象,以邦国、万民、罢民、狱讼、罢民、穷民为序,其内容居然未见“正五刑”。“正五刑”之名,至《小司寇》方才提及:“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1]2766而五刑细目则远退至《司刑》方才出现:“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1]2835此种安排,显然有刻意降低五种肉刑在《秋官》中的地位之意。
第二条为“以五刑纠万民”,然而,此“五刑”并非“正五刑”,而是分别针对野、军、乡、官、国的民政管理法。郑注:“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贾疏:“此五刑,与寻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11]892此五刑的具体内容为:“上功纠力”,郑注:“功,农功。力,勤力。”是说督促在野民众,勤力于农功。“上命纠守”,郑注:“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是说在军服役者遵奉将命,不脱离队伍。“上德纠孝”,郑注:“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据《大司徒》,六德为知、仁、圣、义、忠、和,乃六乡教化之德目。“上能纠职”,郑注:“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是引导官吏尽忠职守。“上愿纠暴”,郑注:“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11]892郑注缘何改“暴”为“恭”?贾疏:“以上四刑,皆纠察其善,不纠其恶,以类言之,故知是恭。”[11]892可见,此五刑大旨,是涵盖野、乡、国、官、军等所有地区与部门的、倡导美行之法,绝非以刑法威压。鄙见,此显然是受到《尚书·吕刑》治国理念的影响。
《吕刑》称,尧诛三苗后,将提高大众道德水平、生存环境与物质生活保障,作为社会安定之基础。尧命“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伯夷以礼义教化下民,禹疏导洪水,后稷教万民种植百谷,日常生活殷富,有良好的生存条件。然后再制订刑罚,推行教化,“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祇德” [13]636。尧治天下之理念是,先礼而后刑,道之以礼,礼不从乃刑之,使知所畏惧。如此,刑礼相成以为治,堪称釜底抽薪,而非扬汤止沸。《大司寇》将社会教化之“五刑”置于显要位置,正与《吕刑》吻合。
可作为上说的佐证者,是后面的第三、第五两条官法。其法针对“罢民”(不事农作,游手好闲之惰民)与“害人者”(过失犯法者),均不以杀戮相威吓,而是教育为先,将他们收入“圜土”(监狱),“困苦以教之为善也”,使其失去自由、困苦度日,自怨自艾。并根据其所能,使之服劳役,类似今日之劳动教养。为了唤醒其羞恶之心,要“以明刑耻之”“书其罪恶于大方版,着其背”[11]893,使之蒙羞,冀其改正。改过后可“反于中国”,回到故乡,但不得以年齿列于平民,即禁止参加群众活动三年。唯有不思悔改,且逃离圜土者,方才杀之。
另一类人,犯有较轻罪过,尚未触及法律、危害州里,则“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郑注:“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贾疏:“欲使罢民思其纹理,以改悔自修。”[11]894嘉石放置在库门外的外朝之左,此处过往之人极多。令犯有过错者坐于此,使之在大众面前蒙羞。具体的处理分两部分,一部分时间戴着桎梏坐在嘉石上示众,是为精神上的惩罚;其余时间则由司空安排服劳役,乃身体上的惩罚。依罪过轻重,分五等处置:重罪,坐十三日,服一年劳役;其次坐九日,服九月劳役;其次坐七日,服七月劳役;其次坐五日,服五月役;最下之罪,坐三日,服三月劳役。役期满者,由其家乡所在地之州长里宰出面作担保,则宽宥而释放之。“明刑”,是《大司寇》刑法思想的重要特色,不伤害肉体,而采用禁于狱城,坐诸嘉石等形式,从精神上予以惩罚,堪称“名誉刑”。其主旨是冀其悔过,尽可能不使用肉刑。
第四条官法,政府明确反对无事生非、构陷诬告的狱讼,故通过收取束矢、钧金之方式,增加无谓、恶意的诉讼者的成本,减少政府资源的浪费。
“以两造禁民讼”,郑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贾疏:“言禁者,谓先令入束矢,不实则没入官,若不入,则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1]2748古代一弓配百矢,束矢殆即百矢。诉讼者既已动用政府司法资源,则当交付束矢为费用。若是败讼,则不再退还,符合情理。如此,可令无胜诉把握者望而却步。
“以两剂禁民狱”,狱,以罪名告发对方;剂,即券书。郑注:“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1]2750民狱重于民讼,故令争罪的双方各持合同的券书,交纳三十斤的铜作为打官司的费用,而且三日之后方才到朝接受审理,以示郑重。
最后一条官法同样令人意外,其指向居然是弱势民众“穷民”。郑注:“天民之穷而无告者。无兄弟曰茕。无子孙曰独。”[11]895穷民无依无靠,生活艰难,最容易被社会遗忘或忽视。穷民“欲有复于上(王与六卿)而其长(诸侯或乡遂大夫)弗达者”,可立于肺石(赤色之石),士(司法之官吏)必须在三日之内前往听取,禀报天子;若情况属实,压制民情上达的诸侯或乡遂官员将受到惩处。肺石是保证穷民得以申述冤情与意愿的固定场所,并有专设的官员负责听取民情,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得以保障,保证下情上达乃是相当进步的司法理念。
以德为治安的灵魂,正是儒家治国思想的体现。《尚书·康诰》将“元恶大憝”的罪名,指向“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祇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认为皆是使“民彝大泯乱”的根由,希冀“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孔传:“速用文王所作违教之罚,刑此乱五常者,无得赦。”[13]433
要之,《周礼》作者借由《大司寇》的六条官法隐晦地表达其司法理念,乃是周公以来的“德刑”思想。《尚书》中的周初诸诰,反复申明敬德保民的思想。如《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13]425,克,能也。《君奭》“兹迪彝教文王蔑德,降于国人”[13]526,彝教,对民众的常规教育,使之有“懿德”;蔑,勉也;文王勉力以懿德之教施与国人。《康诰》又提出“义刑义杀”的命题,对于犯罪者要区别对待,若是偶然涉罪,“乃不可杀”;对于惯犯,“则不可不杀”;定罪要慎重,“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等,[13]429-431这些理念在《大司寇》中均得到体现。
四 《大司寇》中无关刑法之十二属官
《大司寇》另一启人疑窦之处,是其属官中出现的冥氏、庶氏、穴氏、翨氏、柞氏、薙氏、硩蔟氏、翦氏、赤犮氏、蝈氏、壶涿氏、庭氏等职官。作为《周礼》专任的司法部门,《大司寇》官员之设,当有特定的专业属性,而此十二职官与司法截然无关,确实令人费解。今略述其职守如下。
冥氏:“掌设弧张。为阱擭以攻猛兽,以灵鼓驱之。”郑注:“冥”乃“以绳縻取禽兽之名”[11]905,“弧张,罿罦之属,所以扃绢禽兽。”[11]978《诗·王风·兔爰》有“雉罹于罦”“雉罹于罿”之语,罦,可自动捕获禽兽之设施,俗称覆车网;罿,同“罦”。冥氏掌敲灵鼓(六面之鼓),驱赶禽兽至阱擭(陷阱)。
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礻会之,以嘉草攻之。”郑注:“毒蛊,虫物而病害人者……攻说,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礻会读如溃痈之溃。”[11]979嘉草是药物名。攻,是用嘉草熏之。
穴氏:“掌攻蛰兽,各以其物火之。”郑注:“蛰兽,熊罴之属冬藏者也。将攻之,必先烧其所食之物于穴外以诱出之,乃可得之。”[11]979可见,穴氏所攻,乃冬天蛰伏于穴的熊罴。
翨氏:“掌攻猛鸟,各以其物为媒而掎之。”郑注:“猛鸟,鹰隼之属。置其所食之物于绢中,鸟来下则掎其脚。”贾疏:“若今取鹰隼者,以鸠鸽置于罗网之下以诱之。”[11]980
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贾疏:“此柞氏与薙氏治地,皆拟后年乃种田。但下有薙氏除草,此柞氏攻木,兼云草者,以攻木之处有草,兼攻之,故云草也。云‘林,人所养者’,若林衡所掌者,未必人所养,此乃人所攻治,以拟种殖,故知此林麓人所养治者也。漆林之征,亦此类也。”[11]980
薙氏:“掌杀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绳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郑注:“玄谓萌之者,以兹其斫其生者。夷之,以钩镰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含实曰绳。芟其绳则实不成孰。耜之,以耜测冻土刬之。”[11]981
硩蔟氏:“掌覆夭鸟之巢。”郑注:“覆犹毁也。夭鸟,恶鸣之鸟,若鸮服鸟。”[11]981此官掌覆毁夭鸟之巢窠。鸮与服鸟,好在夜晚发出恶鸣之声。
翦氏:“掌除蠹物,以攻禜攻之,以莽草熏之,凡庶蛊之事。”郑注:“蠹物,穿食人器物者,蠹鱼亦是也。攻禜,祈名。莽草,药物杀虫者,以熏之则死。”[11]982
赤犮氏:“掌除墙屋,以蜃炭攻之,以灰洒毒之。”郑注:“除墙屋者,除虫豸藏逃其中者。蜃,大蛤也。捣其炭以坋之则走,淳之以洒之则死。”[11]982
蝈氏:“掌去蛙黾,焚牡蘜,以灰洒之,则死。”郑注:“牡蘜,蘜不华者。齐鲁之间谓蛙为蝈。黾,耿黾也。蝈与耿黾尤怒鸣,为聒人耳去之。”[11]983
壶涿氏:“掌除水虫,以炮土之鼓驱之,以焚石投之。”郑注:“水虫,狐蜮之属……玄谓燔之炮之炮,炮土之鼓,瓦鼓也。焚石投之,使惊去。”[11]983
庭氏:“掌射国中之夭鸟。若不见其鸟兽,则以救日之弓与救月之矢夜射之。”郑注:“不见鸟兽,谓夜来鸣呼为怪者。”[11]984
以上十二职既与司法无关,何以得列“在此”的原因,郑注只字不提,讳莫如深。贾疏则在此十二职的叙官中逐一说明:《冥氏》,“是禁守之事”;《庶氏》,“是除恶之事”;《穴氏》,“是除猛恶之事”;《翨氏》《柞氏》《薙氏》《硩蔟氏》《赤犮氏》《蝈氏》《壶涿氏》《庭氏》,均云“是除恶之义”;唯《翦氏》云:“主除蛊蠹者,故在此。”因均为“除恶”,故列在秋官。孙诒让《冥氏》叙官疏云:“‘冥氏’者,以下至庭氏十二职,并掌攻除鸟兽虫蛊及草木之官,以其亦是杀伐之事,故并属司寇。”[1]2725孙氏以十二职所掌均为杀伐,与秋天肃杀相应,故列入秋官。
二位经师所言,颇似有理,然细读经文后,疑问有二:其一,十二职中,唯冥氏攻猛兽,穴氏攻蛰兽,翨氏掌攻猛鸟,其余九职所攻,皆为虫物、草木之类,如庶氏掌以嘉草攻除毒蛊(病害人的虫物),翦氏以莽草熏杀噬食器物的毒虫,赤犮氏以蜃炭除墙隙之狸虫,壶涿氏驱水虫,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薙氏掌杀草。此外,蝈氏之去蛙黾,不过是其“聒人”;硩蔟氏与庭氏掌射夭鸟,亦不过厌恶其声;壶涿氏驱水虫,并不加杀伐;庶氏攻除毒蛊之法,乃“祈其神求去之”,亦无肃杀之气。其二,《大司寇》的性质,略如民事法典,内容当围绕人事诉讼、刑法条例展开,而《冥氏》等十二职均与此无关,将其归于《大司寇》,若今人将“除四害(鼠、雀、蚊、蝇)”交由司法部,岂非贻笑大方?
鄙见,此事依然是受周人影响所致。周人治平之道的谋划极为周详细腻,在道德与刑法之前,先注意民生,《吕刑》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禹、稷三后“恤功于民”,包括“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13]636三君者各成其功,民生殷盛,衣食充足。鄙见,民生为先、为重,至西周,水土已平,山川皆名,故列此十二职驱除猛鸟、蛰兽、虫蛊、蛙黾,乃至墙隙之狸虫、林麓之草,借此安民,使民众有安全、宁静之生存环境,亦是三后恤功于民之义。唯有如是解读,方能使经义贯通。
五 申论:灋与“软法”、刑与德刑
《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问题,是聚讼千年的学术悬案。本文研究,为推动这一难题的进展发现了新的视角:灋与刑。
《周礼》的性质是“官政之法”,可从官制角度与之直接比较的文献不多。西周之初,诸事草创,政府机构简单,治理亦较粗放,《尚书·立政》称文武效法禹汤建官,仅任人、准夫、牧、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太史、尹伯、司徒、司马、司空、亚旅等十多位,彼此无细致分工。春秋列国之卿,多不过六位,出则为将,入则为相,文武不甚分别。
《荀子·王制》论及的职官渐多,分工较为明确,与《立政》已不可同日而语,然所列的官职亦不足二十。为便于与《周礼》略作比较,现将有关章节移录如下:
序官:宰爵知宾客祭祀飨食牺牲之牢数。司徒知百宗城郭立器之数。司马知师旅甲兵乘白之数。修宪命,审诗商,禁淫声,以时顺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乱雅,大师之事也。修堤梁,通沟浍,行水潦,安水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水旱,使民有所耘艾,司空之事也。相高下,视肥,序五种,省农功,谨蓄藏,以时顺修,使农夫朴力而寡能,治田之事也。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顺州里,定廛宅,养六畜,闲树艺,劝教化,趋孝弟,以时顺修,使百姓顺命,安乐处乡,乡师之事也。论百工,审时事,辨功苦,尚完利,便备用,使雕琢文采不敢专造于家,工师之事也。相阴阳,占祲兆,钻龟陈卦,主攘择五卜,知其吉凶妖祥,伛巫跛击之事也。修采清,易道路,谨盗贼,平室律,以时顺修,使宾旅安而货财通,治市之事也。抃(折)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度其功劳,论其庆赏,以时顺修,使百吏免尽,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也。论礼乐,正身行,广教化,美风俗,兼覆而调一之,辟公之事也。全道德,致隆高,綦文理,一天下,振毫末,使天下莫不顺比从服,天王之事也。[14]111-113
毋庸置疑,《王制》冢宰、司徒、司马、司寇、司空之分职,与《周礼》大致对应。此外,乡师、虞师、大师所掌,与《周礼》之乡大夫、山虞、泽虞、大师、小师仿佛。但《王制》的气象,与《周礼》绝无可比性。《周礼》六官,开始将行政部门分为六大类,每类之下各有六十官,规模空前;且六官之结构效法自然,兼包阴阳五行[15],精致而华美,更非《王制》所能想象。本文对《周礼》“灋”字进行研究,发现一个“灋”的体系,三百六十职无不依灋行事,大至冢宰总理国事的宏纲大法,小至医卜龟筮的运作之术,皆受规范、条例、章法等的约束。其大者,乃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治平之道;其小者,则是经过多年实践、记录、斟酌,沉淀而成的最佳操作定式,权威而可信,将所有部门与岗位之职责“格式化”,便于执行、检查、考课、预算、调整,若名之为官员《从政手册》,绝非过誉。以此为基础,各部门彼此呼应,“若会四枝百脉而达于囟,无或雍阂而弗鬯也”[1]序1-2,庞大的国家政务,均为“灋网”覆盖,形成网络化,可谓旷世罕见,显示了《周礼》高度成熟的行政管理水平。仅此而言,《周礼》的成书至少不可能早于荀子。
近年,西方法学界出现一种被称为“软法”的理论,认为传统的法律太过刚硬,所能管辖的范围亦较有限,致使许多涉及公共治理的问题无法解决,于是在居民社区之间、企业内部等出现某种调节彼此关系的协议,以此作为“硬法”的补充。借用西方学者的这种视角,我们可以将《周礼》中的“灋”,称为中国式的“软法”,其意义在于,在国家刑罚制度之外,将国家意志分散到政府管理系统中的每一位官员,以柔性规定的形式,化解社会问题。最典型的例证,是六乡、六遂的亲民之官定期召集民众“读法”,学习六德(知仁圣义忠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这是从本源上和谐社群关系的“软法”。类似的做法又如《月令》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16]545,均为保护动物、植物之“善灋”,人人皆应执行,而不以刑罚相恐吓,亦是“软法”之属。《周礼》中的软法多于硬法,教育重于刑罚,正是中国文化之特色,亦是其晚出的重要佐证。
《周礼》之“灋”通贯全书,此一体例源于何处?或说源于法家之法条,然法家之法条,多包涵两部分,前半为规定,后半为受罚科条,重心在后半部分。《周礼》之灋不然,规定之后几乎不附惩罚条例。鄙见,《周礼》之灋,当出自儒家。儒家之礼讲究礼法与仪节,器物、服饰、牲牢之等,皆有详细限定。如《仪礼·士冠礼》“冠日陈设”节,盛于一箧之内的六件头饰,名称、色泽、尺寸、质地等一一说明:“缁布冠缺项,青组缨属于缺;缁纟丽,广终幅,长六尺;皮弁笄,爵弁笄;缁组纮,纟熏边;同箧。”[17]4《仪礼·聘礼》陈设“庭实”节,在庭中陈设之物种类极多,但绝不无序杂陈[17]213。将此类规定扩充至所有部门,即是《周礼》之灋。
再谈《周礼》之刑。《大司寇》有完整的司法制度,但绝非法家之法的简单移植,而是儒家将其充分吸收之后的法。儒家与法家的治国之道,皆包含刑罚,而大相径庭。司马谈称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8]2487;其法刻薄寡恩,专以酷刑恐吓、威逼事主为能事。孙诒让云,儒家设刑立法,“所以正人于已犯之后”,“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设禁示之,防其奸恶。”[1]2710而其终极目标,则是“刑期无刑”。两者之别,不啻天壤。
《周礼》的司法理念以“德刑”为灵魂,明显受到《尚书》,尤其是其中《吕刑》的强烈影响,以刑为天威,“具严天威”[13]642,以严敬之心对待,宽刑待民,绝不轻用;若必须用刑,则断狱务求准确;“惟敬五刑,以成三德”[13]640,以德领刑,以仁心敬意审鞫,相关的内容极为丰富,将另文专论。
儒之与法,原本对立,不相为侔,至荀子始沟通融会之。西汉之初,儒家因应大一统王朝之需,吸收阴阳、五行、法家思想为一体,故其后不复有独立的法家。《周礼》司法部分是儒家的有机组成部分,围绕如何教育民众向上,防范民众犯罪展开,表达的是“周道”,全然没有与儒家分庭抗礼的色彩,而与汉初的陆贾、贾谊的治道比较一致,足见《周礼》一书晚出。
或问,《周礼》作者既然高度提倡儒家德治,为何又设置详备的司法制度,岂非多此一举?鄙见,社会极其复杂,新老问题层出不穷,绝非“仁义”二字所能彻底解决。武王克商之初,即有管蔡之乱,周人内部亦滋生酗酒、群饮之风,故有文治者必有武备,在非常之时,有不时之需,为稳定大局计,以暴制暴、以刑制刑,依然有必要。但总体而言,社会进步仍当以文教为主轴,而以司法为“后手”、为“备胎”,最佳状态为备而不用。周代“成康之治”,刑措四十余年不用,乃是儒家治国所追求的至高境界。
[参 考 文 献]
[1] 孙诒让.周礼正义[M].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
[2] 许慎.说文解字注[M].段玉裁,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3] 陆德明.经典释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4] 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毛诗正义[M].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9.
[6] 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伍):下册[M].上海:中西书局,2015.
[7] 王国维.观堂今古文考释·盂鼎铭考释[M]//王国维遗书:第六册.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3.
[8] 唐兰.西周青铜器铭文分代史征[M].北京:中华书局,1986.
[9] 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M].北京:中华书局,2004.
[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11]贾公彦.周礼疏[M]//彭林,点校.儒藏:精华编:第三七、三八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
[12]顾颉刚.周公制礼的传说和《周官》一书的出现[J]//《文史》第六辑.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13]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尚书正义[M].孔安国,传.孔颖达,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4]梁启雄.荀子简释[M].北京:中华书局,1983.
[15]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增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6]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礼记正义[M].郑玄,注.孔颖达,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17]仪礼[M].彭林,注译.长沙:岳麓书社,2001.
[18]司马迁.史记[M].裴骃,集解.司马贞,索引.张守节,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