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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制度视域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理论新释、建设困境及使然路径

2024-12-04曹靖 虞苏燕 章莹 尚嘉珉

职业技术教育 2024年34期

摘 要 声誉制度视域下,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在特定制度环境中生成的“愿景性”企业声誉,由政策导引传递、制度执行支配、政治关联维系,其特征是易于产生、相对稳定,但效用有待提高,对企业发展具有“双刃剑”式的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在培植、确立、维持及发展中出现企业追名逐利、有名无实、为名所累等多重困境。企业通过“承接”“推广”及“创设”的行动逻辑获取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但仍需要通过明确主体权责、完善制度体系、营造支持氛围等方式持续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

关键词 声誉制度;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环境;企业行为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24)34-0035-07

一、问题提出

当前,我国企业正处在一种“强政府、强市场”叠加下的独特发展情境之中[1],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变迁会左右企业通过构建自身能力来获得长久发展的战略[2]。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同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的《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政策折射出浓厚的社会责任属性,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呈现出“以行政干预为主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政府选择优胜企业的现象”[3]。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也存在“产教融合规范性文件未很好地激发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并发挥应有的制度效应”[4],致使产教融合组织不够用、不作为,实体嵌入制度逐渐走向奖项竞赛[5]。最终,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逐利性动机下标榜本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伪善性行为,对社会整体福利产生损害[6]。

2019年4月,教育部确定了国家层面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随后,我国陆续推进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及建设培育工作。截至2024年11月,全国入库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有6700家,平均每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约216家,其中,山西省开展了9个批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而北京市、四川省、山西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仅有1个批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广东省共有1223家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四川省及北京市入库的企业分别为5家、15家、15家及16家,见表1。此外,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公布了首批63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截至2024年11月,63家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向社会公示的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共156份,但质量参差不齐。其中,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含其子公司)共发布22份年报,占年报数量的14.10%;而未公布年报的企业有25家,占企业数量的近40%;只公布1份年报的企业有12家,占企业数量的19%。在新制度裹挟旧习俗不断向前的时代,如何使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从依靠指导性、规范性的政策驱动转向企业的自觉行动,值得深思。“真实世界”经济活动中的企业行为具有交易性质,而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所交易的实质触及企业声誉。因此,本研究试图在声誉制度视域下探讨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如何作用于企业的运营,以及产教融合型企业如何可持续地建设培育,以期拓宽产教融合型企业研究的理论边界,并寻求相关政策目标实现的进路。

二、光环之下的观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理论新释

声誉是组织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声誉分布和声誉稳定性。在经济学的解释逻辑中,声誉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网络理论的视域下,声誉需要他人的认同才能确立[7]。企业声誉是社会评价者基于认知和情感对企业能力、道德综合评价而形成的[8],是企业名望、社会地位及形象的体现。已有研究较为充分地论述了企业声誉的正向价值,它是一种稀缺、不可模仿的宝贵资源,影响着利益相关者在所有企业中的选择,可以为企业提供可持续的竞争优势[9]。随着研究的深入,也出现了有关声誉对企业负向作用的讨论,如当高声誉企业出现负面新闻或深陷困境时,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冲击并损害自身的价值[10]。

(一)声誉制度视域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概念厘定

承接并实现国家所赋予的时代使命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孕育、生成及成长的时代土壤,“如果人们要获得社会威望和社会地位(声誉),他们的行为表现必须超越狭隘基础上的个人私利,必须使得一个特定环境中的人们看来是合乎情理的、可以接受的,甚至是值得称颂的。社会承认逻辑的基础是‘合法性’机制”[11]。产教融合型企业并非是全新的组织形态,其是具有或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又或是传统的商业企业。我国以中高端制造业为主轴的产业形态选择、依赖“人”的技能提升的制造业升级、偏向协调企业行为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等,均能晕染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所需“社会承认逻辑”的图景,而相继颁布的《办法》《方案》等政策规约企业的组织行为,意图引导企业转变组织社会角色,即“从纯粹逐利的市场主体转变为多方力量制衡下的社会福利缔造者”[12],这又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合法性”机制相呼应。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在特定制度环境中生成的一种“愿景性”企业声誉。政府行为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政府为实现自身的政策目标和应对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执行的各项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动力源。

第一,政策引导赋予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政府颁布的产教融合相关政策指向企业要能真正参与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指出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核心指标是测算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的投入状况,并强调对进入目录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允诺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府预设能为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提供使能的制度环境,以唤醒企业的社会行为、规约企业的经济行为并校正企业的道德行为,继而为企业赋予初始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

第二,制度执行支配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制度执行是指企业感知到的“法律系统能够保护其与其他主体进行交易时的财务利益,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受到的严格、公平的对待”[13]。制度执行状况反映出在既有的制度环境下,产教融合相关政策公平执行的效率,一方面,政府明确角色定位、甄别不同类型企业的制度地位能规避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也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稳定显现的前提;另一方面,高水准的制度执行能够增强企业对产教融合相关政策的信任度,提高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主动性,并降低企业通过社会责任寻租获取制度支持的动机。制度执行会牵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主张,界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创造,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价值获取,有助于形成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确立的组织行为基础。

第三,政治关联维系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政治关联可被视为反映企业未来经营表现的一种重要声誉机制,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能够更多地获得发展机遇”[14]。政治关联是不可跨越的“替代性机制”,也是维系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隐性支撑。然而,政治关联会间接增加政企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影响产教融合政策导引和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甚至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带来负面效果。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显性特征

第一,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易于产生。《办法》第三章第九条指出,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定、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因此,企业通过政府评审认定并经授权即能获得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称号”。我国现阶段颁布诸多产教融合政策倡导“要强化行业、企业主体重要功能”,但单一的认定主体使组织声誉易于产生。政府是企业价值创造的必然参与者,企业是政府借以实现经济资源配置的工具之一[15]。在“管制”情境中,政府期望所颁布的产教融合政策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而地方政府会凭借行政权力的实施、国有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调控,通过认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资格以达成“干涉性利导”企业运营的目的。

第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相对稳定。评价主体的多寡与声誉稳定性呈负相关。《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成效评价的主体缺少行业组织、专业第三方的介入,评价标准的区分度不足。政府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会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或诱导性的行为,以加强该声誉的相对稳定性。同时,近年来政府加大力度宣传职业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稳定性有所强化。

第三,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助推企业发展。产教融合型企业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新产业形态下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有所规约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才能真正实现。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可以引导以实业为依托的企业通过优化生产工艺质量、提升员工技术技能水准、完善管理制度等,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企业建设培育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能累积良好声誉、促进自身发展。

三、声誉裹挟的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的多重困境

在声誉制度视域下,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过程亦是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培植、确立、维系及发展的过程。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面临追名逐利、有名无实、为名所累等现实困境。

(一)追名逐利: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培植的困境

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培植的困境表现有三。其一,对产教融合因循守旧。调研显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管理者认为产教融合是企业与职业院校通过“私人情谊”生成的非正式合作模式,并不需要明确的权责利约定[16]。企业对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价值意蕴的理解以偏概全,“形式上”的产教融合不利于产业态势的向好发展,企业也无力承担引导制造业向中高端价值链攀升的重任。其二,对人才培养浅尝辄止。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是赋予有资格的企业以教育机构的地位,并将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纳入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之中,以强大且鲜活的教育生命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制机制的突破。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人才培养若持续依托外部的职业技能养成体系,将导致产教融合型企业以“身份效应”仪式化育人、以“经济理性”形式化育人或以“使命漂移”功利化育人的情形出现。其三,对资源利好肆意索取。“一方面,企业参与的动力和积极性不足且参与程度有限;另一方面,那些参与的企业倾向于将实习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17]企业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看作是为自身带来政策优惠、学校供给、学生创造、社会认可度提升等利好的“资源”,企业的逐利本质要求其赢得有利的政策环境及获取各类资源,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培植的困境,源于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研判的组织感知合法性。组织感知合法性可被理解为组织对事物价值与社会系统中可接受行为之间适当性的判断。其中,有效性对组织感知合法性的判断有着重要影响,通过合法性溢出、媒介宣传和印象管理,将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价值的显现看作是跨层次的社会认知过程,并被认同、接受和肯定。企业对组织感知合法性的认知影响其创造社会价值的意愿。以湖北省入库建设的4批、135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为例,其中民营企业102家、占比75.56%;中型企业57家,占比42.22%;小型企业33家,占比24.44%;微型企业4家,占比2.96%。尽管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发展潜力大、韧性强,但在市场环境中,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也是企业“感知”自身能承载何种程度及范畴职业教育活动的过程,涉及企业参与教育培训在时间上体现的交替性,即员工或受训人员在学习技术技能的同时也要胜任岗位要求;空间上体现的一致性,即企业的技术资料及已有设备均为员工或受训人员的学习资源;内容上体现的整合性,即员工或受训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学习内容合理整合。通过不断明晰组织感知合法性以契合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的现实诉求,对众多民营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是一项巨大挑战。

(二)有名无实: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确立的困境

企业基于已有核心价值观、管理模式及战略定位所形成的组织惯性与产教融合相关政策倡导企业作为“社会公民”要满足的社会期待相冲突,企业的伪善行为便接踵而至,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确立将成为一种“象征性”或“策略性”行为。其一,以“形式契约”体现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在契约组织观下,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合法性源于企业对契约精神的遵循,但契约的执行具有可选性,企业在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时是否对利益相关方负责也可能会成为一个“选择项”。调查发现,部分产教融合型企业存在通过“仪式化”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活动的情形,既在短期内为自身发展斩获资源,也运用身份效应来顺应所处外部环境的变化。因此,企业即便确立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仍会强调组织的经济属性,“形式契约”是其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诉求的途径,也是最为“理性”的做法。其二,以“价值偏颇”冲击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企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分属于不同的范畴,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应然的价值主张中,经济价值为社会价值创造提供了资本、劳动力、管理等方面的支持;而社会价值也会为经济价值获取扩大社会面向,并促进企业平稳运行。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经济价值创造与社会价值获取是一体的,若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确立时,企业在实然运营中未能涵养出对社会价值创造的创新整合能力,或受到政策利好的吸引而过分强调经济价值获取,都会导致已确立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徒有虚名”。其三,以“信息传递”修饰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确立意味着企业已建设培育成“试点企业”。《办法》中提出,“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因而,企业要以“产教融合工作年报”为载体介绍其作为试点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情况,但仍有产教融合型企业“仅提出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开展产教融合工作等概念性内容”[18],企业以战略规划、工作计划、总结等形式呈现其在产教融合中的成绩,企业在其工作年报文本中选择“先言后行”或“以言饰行”的信息传递次序修补其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不实行为以迎合社会期待。

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确立的困境,源于企业依托制度嵌入进行制度创新却追求价值和效用最大化[19]。一方面,制度执行不力。“由于精力有限,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不太可能全程监控评价,有近83%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为政府监督评价频率不高。”[20]政府对产教融合制度的执行不力增加了企业通过社会责任寻租来获取制度支持的可能性,不利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确立。另一方面,制度内容刻板单调。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受到企业内在意愿和产教融合相关支持制度的影响,而现行各类相关制度内容“激励方式的表述重复度高,未明确战略目标与阶段性目标,多使用鼓励性、引导性用语”[21]。在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能结合省域实际对《办法》要求的培育条件进行修订及拓展的省份占少数,有87%的省级行政单位采用了“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的“企业接收实习实训”起点标准;77%的省级行政单位未明确对“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中的知识产权数量。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制度内容更新迭代的不及时将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确立。

(三)为名所累: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维持与发展的困境

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维持及发展的困境源于政府及企业在多重制度逻辑影响下,各自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政企互动的规范合法性不足。“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受强制羁束的决定权力,或虽有羁束限制,但将实施时间、方法和程度的裁量让渡于决定者。自由裁量权可以区分为行政自由裁量权和企业自由裁量权。”[22]就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而言,“一个公共官员拥有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无论对他的权力有怎样的限制,他依然具有在作为和不作为的可能系列中做出选择的自由”[23]。企业自由裁量权表现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与资本收益权,一般需要企业明确其“成本—收益”核算。政府通过政策及资源分配控制企业内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维持及发展必然会使企业的运营趋向于依赖政府。同时,产教融合中的企业将处于更直接、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体系中,若不能在“共生—相容”并行的制度逻辑下行使自由裁量权,企业各生产要素中的“社会性”特质无法显现,既制约其承担价值共生的使命运动以得到更为广泛的社会认可与支持,也无法在平衡各利益相关方诉求的基础上定期接受第三方认证评价。

四、企业选择的声誉: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使然路径

(一)循名责实:企业获取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行动逻辑

1.企业“承接”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

声誉制度视域下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要凸显校企利益共享的双赢样态,建立企业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利益相关者的协同共进关系,从而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及建设由各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可操作的举措,当企业渴望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来契合区域产业升级、经济转型发展的社会需求时,企业遵循《办法》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承诺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企业是促进生产力跃升的重要动力主体,产教融合型企业应顺应经济发展规律,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国家新型工业化需要,提供内生性驱动力,助力产业、行业高质量发展。”[24]

2.企业“推广”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

声誉的获取不能脱离“客观质量”,如有企业已成为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主动参与“引企入教”改革,制度化、规范化接收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提高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等,既向社会发出承担高品质社会责任的信号,又满足《办法》中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以产助教、以教促产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应始终内嵌于经济内循环的链条上,依据本区域的主体功能和战略定位培养经济循环所需人才,服务地方规划和产业发展,继而打通区域间经济循环的堵点。”[25]2018年12月,湖北省提出“一芯两带三区”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要求企业服务于本省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前,与湖北“十大重点产业”相关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有32家,占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比率为24%,这些企业有着较为显著的区域战略属性,体现出其服务区域社会发展的责任。同时,声誉的获取也有赖于“主观评价”。“拥有信息的一方有时愿意通过某种方式发出信号以表明自己的能力”[26],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声誉需要在稳定的社会地位差异之上才能发挥作用,企业申请认定亦是通过官方向全社会“正名”自身的独到之处,并“推广”已有声誉。

3.企业“创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

调查发现,由于产教融合相关政策中的激励措施落实不到位,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真实意愿出现大幅减弱。截至2024年11月,湖北省135家产教融合型企业中仅有10家企业向社会公布了产教融合年度报告,比率仅为7.4%。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的获取与企业所属行业、自身特性及盈亏损益等情况密切相关,当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合法性管理成本增加并影响“沉淀投资”的效用发挥时,企业亦会策略性地利用信息不对称在产教融合的利益相关群体中呈现企业形象——“在企业合法性和企业管理上都能满足利益相关者诉求的正面形象”[27]。企业在所处社会空间结构之中围绕与产教融合相关的“符号资源”,制订决策并调控经营行为,如迎合政府强烈的发展需求、敷衍地履行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通过舆论宣传向公众传递模糊化信息并谋求认同等。企业相机而行,“创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是“用战术上的勤奋”应对企业生存的当下。

(二)砥行立名: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可持续进路

1.明确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主体权责

在经济和社会议题并存的社会转型期内,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路径需要在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及锚定企业行为合法性的基础之上,不断强化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理解和认同。同时,企业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产教融合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及因势利导之上,作出合乎社会承认逻辑的企业战略决策。一方面,要持续释放企业家才能作用。企业家才能注解着“人”在企业各项活动中的能动性,它能使企业的管理者具有产教融合型企业家精神,并在配置各类生产要素时将社会价值创造作为重要的组织发展战略并予以践行。企业家积极应对不确定性,持有较高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声誉认同度与自信水平,有助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企业治理能力。企业治理结构是由董事会、执行管理层、股东等形成的关系框架,“股权集中度、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高管薪酬与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均呈现正相关关系”[28]。企业依据自身产权性质,明确治理结构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影响会存有差异的现实。企业要强化自身治理能力,在提升市场竞争力、社会服务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的过程中平衡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

2.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制度体系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2023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中提出“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展开协同创新”。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是企业持续增值赋能的重要生产力,使企业内部资源得以高效配置流转,形成更高水平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价值。创新有利于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配套制度建设,确保产教融合的制度体系运行顺畅,助力产教融合型企业是“社会福利缔造者”角色的塑造。

首先,创设产教融合的专责管理部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需要使能的制度环境,设立部、会层面的沟通协调平台或专责的管理部门,促进相关政策工具、财务选项的组合、选择及推行,便于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提供专业、合理的指导。其次,加大支持政策修订及优化的力度。当前,多数地方政府未能及时出台具有区域特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条件,而是对中央文件的“复制”,如31个省份中有23个省份完全照搬了《办法》中的建设培育条件,天津、河北、辽宁、上海、陕西等均属此类情况[29],部分产教融合政策的利导及操作价值不足,干涉和指导意义有余。再次,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政策工具效果的发挥需要与逐步完善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法律形式相匹配。要提升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分”的含金量,就要给予其建设培育应有的“法制空间”。政府应尽快出台“产教融合促进法”以确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明晰产教融合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责,必要时还需设置特别法律条款对其权责予以解释。最后,修订奖惩并重的管理制度。设计针对产教融合项目负责人的问责制度,切实加强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相关主体“未履约”的惩戒落实力度。

3.营造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的氛围

2022年5月,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界定了行业组织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产教融合理应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我国经济运行模式决定了中介组织的必然参与,中介组织的参与节约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30]。因此,中间性组织——一种制度性安排,未来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过程中以“协同机制”及“利益代理机制”的形式加强政府、行业组织、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产教联动发展,表达各方对于产教融合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协助企业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解决其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所涉及到的产权保护问题。中间性组织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提升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社会认可度,引导各利益相关方达成产教融合共同利益的价值共识。同时,合理运用媒体作用。通过媒体合理及合法的宣传,向社会大众说明产教融合型企业所蕴含的多维价值,引领全社会积极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此外,引入并借用社会力量监督试点企业的行为,使真正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得到大众舆论支持并更好地建设培育成产教融合型企业。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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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putation system, the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ed enterprises can be regarded as a kind of “visionary” enterprise reputation derived from a specific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which is transmitted by policy guidance, governed by institutional implementation and sustained by political affiliation. It is characterized by easy to generate, relatively stable, and its utility needs to be improved; and it has a “double-edged sword” effect on the enterprise. In the cultivation, establishment, mainten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reputation of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ed enterprises, there are multiple dilemma of enterprises chasing after fame and profit, being famous but not real, and being exhausted by name. After acquiring the reputation of an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ed enterprise through the action logic of “borrowing”“promoting” and “creating”, enterprises still need to continue to promote the cultivation of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ed enterprises construction in terms of clarifying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main body, repairing the institutional system, and perfecting the supportive atmosphere.

Key words reputation system;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ed enterprises;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enterprises’ behavior

Author Cao Jing, associate professor of Normal School of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of 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 430000); Yu Suyan, postgraduate of Normal School of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of 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ang Ying, Shang Jiamin, Hu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