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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保险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路径思考

2024-12-04周臻张佩

清华金融评论 2024年9期

科技金融的核心在于促进资本参与到创新过程中,其中科技保险扮演风险管理的关键角色,弥补了传统金融工具的不足。在政府引导下,科技保险不乏散点式创新,但政策性试点迟迟未能商业化,其症结在于科技企业风险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前沿性、成本约束性等特点,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风险可保性较差,亟须针对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风险的综合优化方案,这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共同参与。

202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做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和培育离不开金融支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也先后多次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意见,推动银行业保险业聚焦创新发展,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

科技保险与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机制

科技保险与科技金融

科技金融的核心在于促进资本参与到创新过程中,分散创新型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使得参与者能够共享创新带来的收益。在科技金融体系中,科技保险扮演风险管理的关键角色,弥补了传统金融工具的不足。银行主要通过贷款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针对具体的风险,是解决企业融资需求、资金约束的一统化方案。科技保险则是精准针对科创企业各项具体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赔付、保单贷款等服务,来分散和转移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短缺等核心风险,在风险发生前强化科技企业风险监管和约束,在风险发生后提供资金补偿。因此,相较于传统的银行信贷等金融工具,科技保险可以更好地激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科技保险在科技金融中的独特作用还体现在其对创新生态的支持上。有了风险保障,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更大胆地进行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减少了因技术失败或市场变化带来的巨大损失。相比之下,银行贷款通常设置较高的抵押和严格的还款条件,限制了企业在高风险、高回报领域的探索。科技保险的引入,使得科技金融不仅是资金供给,更是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和支持体系。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2024陆家嘴论坛上也指出,保险业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着力点在于加快健全涵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体系。

科技保险与财政激励

相较于传统保险,科技保险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主要是因为投保标的专业化程度高,保险公司与科技企业在风险评估方面存在知识差距,而且保障实施过程复杂,导致保险公司难以进行准确的风险定价和定损理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可能凸显,即高风险企业更倾向于购买保险,低风险企业则不投保,使得保险池风险水平上升;同时,道德风险可能导致科技企业投保后在研发上有一定懈怠——“忽视”研发过程中暴露的风险,进一步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从而引发市场失灵。

科技保险除了满足科创企业对确定性的需求之外,还具备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的社会效益。现实中,科技保险通过增强科技创新扶持体系的有效性,促进创新从而推动长期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然而,科技保险的创新成本和底层风险是由投资开发创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以及“消费”科技保险的企业承担的。因此,激励保险公司进行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和业务推动离不开必要的政府干预。

我国科技保险一直采用“政府引导”加“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模式,在国家大方针的引领下,部分地方政府阶段性地对科技保险试点实行保费补贴和财税支持,但科技保险依然处于供需两不旺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供给端对科技风险覆盖面、针对性不足,需求端投保率、续保率低。例如2020-2022年的北京知识产权险试点,实施三年间,政府给予最高100%的保费补贴,累计保障金额53.9亿元,保费补贴5300万元。根据官方通报数据,三年间共434家企业参保,仅发生三笔理赔,共计86万元,三年续保率只有1.4%,几乎所有科技企业在第二、三年政府不再全额补贴保费后选择不再续保。

本文基于对深圳市光明区科技企业的实地调研和深度访谈,着重探讨当前科技保险发展的现状及主要问题,并为继续完善科技保险以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路径参考。

科技保险发展现状及问题

深圳是最早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的城市之一,在科技产业先进性和科技保险需求方面有较好基础,光明区作为新成立的“科技重镇”,早早引入科技保险等金融工具,光明区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支持也走在前列,吸引了国任保险等创新型财产险公司,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2024年7月,五道口金融学院实践支队开展科技保险调研,聚焦光明区三大产业:合成生物、智能传感和超高清视频显示,覆盖从初创期、成长期到成熟期全生命周期,以及大、中、小规模的企业。在走访近20家企业后,我们发现科技保险尚不能满足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

需求端视角

从调研问卷结果来看,科技企业对知识产权被侵权保险、融资保证保险、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费用及责任险关注度最高(见图1),但暂未投保,主要出于以下两点原因。

一是对科技保险缺乏了解。科技企业对于保险可提供的风险分散、补偿机制和相关补贴政策缺乏了解。一方面是由于现有科技保险试点范围狭小,缺乏试点效果和成果披露;另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推介激励,更倾向于推荐成熟险种。

二是对科技保险的风险管理效果存疑。一方面,初创期企业缺乏风险管理知识和意识,风险管理手段单一,对科技风险主要采取“自留”;另一方面,尽管部分城市对知识产权险提供补贴,但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知识产权交易及定价机制的配套不足,保险定损理赔困难,保险产品设计不完善,企业借助保险开展维权的意愿相对较弱。

案例1:某高清LED显示面板企业,拥有多个全倒装COB(Chip - o n - B o a r d ) 封装、空间像素控制相关专利,由于高清显示行业内专利侵权现象普遍,企业面临较大知识产权风险。谈及通过知识产权险进行风险防范时,其表示,企业十分重视知识产权风险,充分布局、注册相关专利,也曾多次进行知识产权诉讼,但维权费用及时间成本较高,且竞争对手稍加改动即可绕过限制,诉讼意义不大,知识产权险主要是对知识产权诉讼费用提供补偿,企业购买意愿不强。

供给端视角

一是对研发阶段覆盖不足。科技保险存在风险识别难、产品定价难、理赔鉴定难等问题,已推行的科技保险更多集中于成熟制造类企业的量产和销售环节,帮助初创科技企业解决融资困难、研发风险的保险产品供给较少。

案例2:某多能干细胞(iPSC)研究及基因编辑技术研发企业,目前主要有三个管线在研。根据公司临床实验规划,仍存在着2亿元左右的资金缺口,由于当前资本市场普遍对生物行业信心不足,市场化融资困难。该企业作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已经有政府的五年无息贷款支持以及1000万元项目补贴。谈及科技保险,企业表示对于经营风险有心理预期,只需要覆盖研发等非经营风险。由于企业目前无产品营收,主要依靠股权融资和少量合作研发及咨询收入,对保费和赔付额较为关注,暂无较为匹配的保险产品。

二是对无形资产风险覆盖不足。传统财产险只针对有形资产,科技企业的核心资产往往是无形资产,更需要对数据、知识产权和人才的保护。现行的许多科技险种不过是传统财产险的简单“变形”,本质上与厂房财产险、高管意外险等传统险种别无二致。开发创新险种需要大量资金和人力投入,目前政策激励主要通过保费补贴作用在需求端,对供给端保险公司的资金和数据资源支持较少。

案例3:某研产销一体的扫地机器人企业,主要经营风集中在产业化推广阶段,由于企业掌握大量终端客户的物联网数据,企业面临较高网络安全与数据泄露风险。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高,已购买财产损失险、出口信用险、货运险等常规险种,且加强了合同管理与员工培训。企业认为网络安全险有助于增强产品可靠性,提高产品竞争力,有投保意愿,但能真正覆盖相应风险的数据安全类保险产品供给较少。

科技保险发展路径展望

在政府引导下,科技保险不乏散点式创新,但政策性试点迟迟未能商业化,其症结在于科技企业风险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前沿性、成本约束性等特点,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风险可保性较差,加之外部配套机制不完善、险企承保能力匮乏、险种创新激励不足等瓶颈,实际落地的供需并不匹配。亟须针对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风险的综合优化方案,这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共同参与。

政府角度

第一,优化财政与金融的互动机制。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完善覆盖科技发展全生命周期的扶持体系,设计富有针对性的补贴政策,完善“国家-省市-地区”的补贴体系,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与连贯性,促进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全周期保险框架,应基于当前的宏观环境,充分调研企业实际需求,综合考虑企业发展阶段、所处行业的风险强度和外部性(见图2),并根据对应险种的成熟程度,在薄弱环节对供需两头采取差异化的补贴激励政策。

其一是对于未来产业,以我们调研的合成生物行业为例,企业通常成立时间较短,营收不足千万,缺乏融资资源,面临长期巨额研发投入,普遍落在区域一,需要针对资金风险和研发风险,提供与之匹配的信用保证保险、科研费用损失险等险种,并进行高比例的财政补贴。相较之下,区域二、三的成长和成熟期企业分散研发风险的渠道更多,如多元化产品线、高校联合研发等,企业可进行不同程度的风险自留。

其二是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由于业务新颖,往往面临更多新兴风险,从我们调研的智能传感企业来看,大多已有核心产品支撑企业经营,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和投保意愿,但数据安全风险为业务进一步发展埋下隐患,网络安全险供给严重不足,应对保险公司险种开发进行补贴和激励。此外,企业发展到成长、成熟期时,更关注流动性风险,政府应注重完善配套机制,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产品真正有助于加快资产盘活、降低融资成本。

其三是转型升级类,以显示面板行业为代表,我国显示面板行业在全球已走在前列,为巩固竞争地位,正在积极对超高清视频显示进行研发投入,也有强烈科技成果转化风险管理需求,属于成熟期企业的创新子业务,但自身风险分散能力较强,财政可考虑适当补助。

第二,完善风险管理配套机制。政府应从提高监管要求和健全风险信息两方面着手,对新兴行业的风险监管应具备前瞻性,在激发投保需求的同时,建立健全风险数据体系。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为促进网络安全险发展,在供给端,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基础数据库促进保险精算优化;在需求端,提高对网络安全事故的披露要求,并对购买数据泄露保险的企业提供15%的税收减免。我国也可以考虑对数据风险敞口较大的行业企业采取强制责任保险模式,配套税收激励,并由地方政府构建科技企业风险数据库,对辖区内科技企业进行定期信息收集和评估,授权给合资格科技保险机构读取,提升保险公司对不同行业、阶段企业风险的认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助力推出更精准有效的保险产品。

第三,加大科技保险宣贯力度。政府应通过风险管理课程、“银保企”对接会等方式,加大科技保险政策的推广和宣贯力度,保险公司作为“销售”保险的一方,难以充分触达客户群体,尤其是较为优质的科创企业,让更多优质企业了解科技保险的存在,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衍生的逆向选择问题。

保险公司角度

第一,优化产品模式,降低投保成本。一是强化保险公司“服务”属性,基于企业所处行业、发展阶段提供定制化风险评估。二是采用多年期加多险种等机制设计,提供基本险种加可选险种的模块化方案,将中试综合险、网络安全险、临床试验责任险等新兴保险作为可选险种,规定组合保险的累计保额,企业则根据自身需要投保,将风险分摊在多个时间段以及多种保险标的上。三是可探索园区投保模式,以重点产业园区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由政府整体投保。由此,降低投保人的保险成本,提升投保意愿。

第二,完善“直保+共保+再保”的风险分担体系,提高承保能力。首先,《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科技资源集聚的地区,规范建设科技金融专业或特色分支机构”。其次,完善风险再分散体系,借助共保、再保机制,对研发风险等规模较大的科技风险,由保险业协会或头部财险公司牵头形成共保体,并鼓励再保险公司参与,也可参考巨灾险债券的模式,探索发行科技保险债券。例如,2021年上海成立的集成电路共保体便是一种积极探索。

多方协同角度

第一,完善政府、保险、银行等机构的协同机制。对于企业最关注的融资风险,可通过知识产权或专利权质押信用保证保险的模式,由政府提供财政资金用于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保险公司以保单为企业增信,银行提供优惠贷款,三方分担企业违约风险,从而降低资金成本。该险种费率、信贷成本等叠加而成的资金综合成本决定了企业的投保意愿,应由政府协调统筹,协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企业申报及综合评价,筛选后推荐给保险公司,在保费和保额上都适度分担风险,并对银行适度贴息,确保综合成本合理。例如国任保险在深圳牵头创立的全国首家知识产权金融协会便是协同机制的一种探索,其联合了百余家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和知识产权持有人,通过保证保险与银行风险共担的同时,与深圳科交中心达成不良处置交易通道,实现知识产权资产化评估、处置的闭环。

保险的商业增信,能够向股权融资基金、保理、担保等机构释放积极信号,投保过程中沉淀的经营数据也有助于后续与政府引导基金、险资股权基金进一步联动,帮助科技企业形成多元、分散的融资渠道。例如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便是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引领作用,提高对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的风险分担和补偿力度,以解决这些企业因缺少有效抵质押物而面临的融资难题,当前政策主要强调银行和政策性机构的参与,宜在财政与金融的协同机制中深化商业化保险机构的参与。

第二,对保险公司的技术进步提供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实现保险业与前沿技术的互动。保险业的数字化程度严重落后于科技产业发展,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型保险企业投融资行为的支持力度,帮助科技保险的供给方克服信息不对称,完善核保定价和风险监测能力。例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投资了数字化保险公司Next Insurance,美国财产险公司Chubb收购传感器公司Stream Labs以加强风险监测。我国也可通过投资、培育孵化科技型保险企业,利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进行更密切的风险追踪和数据收集,对研发过程中的异常波动进行预警,帮助企业进行事前风险减量,同时借助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提升事后定责定损效率。

科创企业创新风险管理是一门跨学科的复杂课题,尽管科技保险在我国已发展多年,但信息不对称、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支持力度有限、覆盖面较少等问题仍然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在实地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政策支持应当加大力度、一以贯之、“供需并重”,保险公司应夯实产品创新和承保能力,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及相关金融机构应通力合作,强化全生命周期科技保险体系的薄弱环节,从而真正发挥保险对科技创新的事后补偿和事前激励,推动新质生产力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