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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有组织科研的知识产权治理路径研究

2024-11-27刘一帆

江苏高教 2024年11期

【摘 要】 面对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高校正从传统个人研究模式走向有组织科研新范式,成为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生力军。然而,多元主体协同、任务导向突出及“跨领域、跨学科、跨团队、跨单位”等新特征,使得高校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面临诸多挑战。文章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研究,基于产权理论、激励理论和治理理论,系统分析了高校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面临的顶层设计滞后、产权规则失衡、风险防控乏力、转化机制不畅等制度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顶层设计、优化产权规则、强化风险防控、畅通转化渠道的系统解决方案。研究旨在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与高校有组织科研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推动高校成为国家科技创新策源地。

【关键词】 高校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产学研协同;科技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章编号】 1003-8418(2024)11-0027-08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3236/j.cnki.jshe.2024.11.004

【作者简介】 刘一帆(1995—),女,江苏连云港人,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东南大学未来法治与数智技术创新实验室研究成员。

一、 导言

当前,高校正从个人研究范式向有组织科研范式加速转变, 围绕重大科技任务和学科前沿问题,整合多学科资源,组织跨院系、跨学科乃至跨校区的研究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有组织科研已成为高校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1

高校在推进有组织科研的同时,知识产权治理问题日益凸显。高校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以下几类: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治理则是指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而建立的制度规则体系。从理论溯源来看,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调和创新者利益和社会大众利益,实现创新激励和知识共享的平衡[2[3。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调节单一创新主体的利益关系,但在有组织科研中,由于科研组织边界被打破,多元利益主体(如高校与政府、企业及科研机构等)交叉,创新活动呈网络化,且往往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使得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关系更加复杂,由此带来知识产权归属不清、利益分配失衡、转化风险加大等新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难以完全适应,更无法发挥激励创新和促进知识共享的功效。

鉴于此,相较于现有关于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治理的一般性研究,本文拟聚焦我国高校有组织科研这一前沿课题,在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剖析我国在顶层制度设计、产权规则、利益分配、风险防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困境,并提出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优化路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 高校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的理论基础

高校有组织科研是一种跨学科、跨部门、跨机构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其知识产权治理涉及多元主体、多重利益,需要多学科理论支撑。本章聚焦产权理论、激励理论和治理理论三个核心视角,分析这些理论对高校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的指导意义,为后续具体分析奠定理论基础。

首先,产权理论是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基础。科斯等指出,明晰的产权界定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4。在高校有组织科研中,产权理论主要关注知识产权的界定、配置和交易。明确界定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利边界和保护期限,是有效激励创新和促进知识转移的关键。美国1980年颁布的《拜杜法案》为产权理论在科研领域的应用提供了典型案例。该法案明确规定,在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其知识产权可以由执行研究的机构保留。这一创新性规定解决了之前知识产权归属不明确导致的技术转化效率低下问题,极大地推动了美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5。“如果不考虑产品替代效应,……1996年至2007年期间,《拜杜法案》推动的许可活动至少为美国GDP贡献了1870亿美元,基于产品销售的大学许可协议至少达470亿美元。”[6这种做法不仅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也推动了产学研合作的深入开展。然而,在有组织科研中,由于涉及多方主体,产权界定和配置面临诸多挑战。如何在保护创新者利益与促进知识共享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处理既有知识产权与新增知识产权的关系,都需要深入探讨。这要求我们在应用产权理论时充分考虑有组织科研的特殊性,设计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的产权制度。

其次,激励理论关注外部诱因与内在动机对组织成员创新行为的影响[7。在有组织科研中,激励理论主要关注外部激励、内部动机和激励平衡三个方面。高校有组织科研通常任务难度大、周期长,需要多学科团队协同攻关,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项目成败密切相关。通过物质奖励、职务晋升等外部因素可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但同时也要重视科研人员的自主性、成就感等内在需求,培养持久的创新动力。2017年,南京大学印发《南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收益分配大幅向科研人员倾斜。根据该条例,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按1∶1∶8的比例由学校、院系、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分配[8,有效激发了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英国的研究卓越框架(REF)为激励理论在高校有组织科研中的应用提供了参考。REF不仅关注研究成果的数量,还重点评估研究质量和社会影响,通过多维度评价有效平衡了短期产出和长期贡献。这种评价体系激励科研人员追求高质量、高影响力的研究[9。然而,在有组织科研中,如何设计既能激发个人创造力又能促进团队协作的激励机制,如何平衡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激励措施,仍然是面临的重要挑战。这要求我们在运用激励理论时,更加注重激励机制的多元化和个性化,以适应有组织科研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最后,治理理论关注多元主体间的协同与利益平衡[10。在有组织科研中,治理理论主要关注多主体协同、利益平衡和风险共担三个方面。构建政府、高校、企业、科研人员等多方主体的协同机制,在不同主体间寻求利益平衡,实现共赢,同时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促进各方的深度合作,是有组织科研治理的核心内容[11。中国科技体制改革中的“国家实验室”建设是治理理论在有组织科研中应用的典型案例。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为例,它整合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等多家科研机构的资源,建立了跨机构、跨学科的协同创新机制。在治理结构上,设立了由政府、科研机构、企业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体现了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模式。同时,通过建立共享平台、知识产权共享机制等,平衡了各方利益,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风险共担[12。这种治理模式有效解决了传统科研体制中的“条块分割”问题,提高了科研效率和创新能力。治理理论强调制度规则设计对调节利益相关者行为的重要作用,为完善有组织科研的治理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撑。然而,在有组织科研中,如何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如何在开放协作与保护核心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建立有效的决策和监督机制,都是治理理论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产权理论、激励理论和治理理论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的内在规律,共同构成了分析框架。产权理论为明晰知识产权归属提供了基础,强调在保护创新者利益和促进知识共享间寻求平衡。激励理论聚焦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强调在外部激励和内部动机间求平衡。治理理论关注多元主体的协同,强调在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间寻求平衡。这一理论框架不仅为分析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的现实困境提供了视角,也为构建知识产权治理优化路径提供了理论指引。

三、 我国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的制度困境

1.顶层设计滞后: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治理制度供给不足

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治理制度供给不足,导致顶层设计滞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速修订涉及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20年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包括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这些举措凸显了我国完善科技相关法律体系的决心[13。但有组织科研突破了传统的单一学科或单一组织研究模式,向跨学科团队协作转变,这种转变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围绕单一创新主体展开,未能充分考虑有组织科研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对有组织科研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导致政策制定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这一困境具体表现为国家层面缺乏专门针对有组织科研的知识产权治理法规,现有政策多为原则性指导,缺乏可操作性。且不同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之间存在立法交叉、政策冲突、标准不一、不具备可操作性等问题[14。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为例,尽管该计划旨在推动跨学科、跨领域的协同创新,但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由于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要求,一些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在成果权属、使用方式上的分歧时有发生,影响了项目实施的协同性。多方合作情况下,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规则缺乏具体指导,增加了合作的不确定性。现有政策未能充分考虑跨学科、跨领域合作的特殊性,难以应对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这种制度缺失导致了实践中的诸多困扰,影响了有组织科研的效率和质量。在某些跨学科研究项目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分配机制,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人员在成果归属问题上产生分歧,影响了团队合作效率。此外,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反映,在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时,由于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各参与单位往往按照各自的管理制度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导致在成果转化和利益分配环节出现矛盾,阻碍了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应用。

2.产权规则失衡:科研各方主体权责利错配

科研各方主体权责利错配,导致产权规则失衡。有组织科研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参与主体由单一机构内部成员向多元利益主体转变,涉及高校、政府、企业、科研人员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然而,现有产权规则未能充分考虑这种多元性,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在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等方面,普遍存在权责不明、利益失衡的问题。研究表明,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高校、企业和科研人员之间的利益诉求常常存在矛盾。高校更注重基础研究和学术成果,企业则更关注应用价值和经济效益,而科研人员则在学术追求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这种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在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上常常出现争议[15

3.风险防控不力:科研项目实施与成果转化中的风险突出

科研项目实施与成果转化中的风险突出,反映出风险防控不力的问题。有组织科研的开放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排他性之间存在内在矛盾。多方参与、跨学科协作增加了信息泄露风险,而我国高校普遍缺乏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在项目实施和成果转化过程中,经常出现核心技术泄露、知识产权被侵犯等问题[16。在一些涉及国家战略竞争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中,由于保密措施不足或管理疏漏,出现了核心技术信息被不当传播的情况,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随着科研合作的国际化,跨境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也日益凸显,一些高校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风险评估机制,无意中卷入知识产权纠纷或技术出口管制困境。这些问题凸显了在有组织科研中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性,高校需要在促进开放创新的同时,加强对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保密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科研环境带来的挑战。

4.成果转化不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制度障碍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面临诸多制度障碍,导致成果转化不畅。尽管有组织科研模式强调任务导向的应用研究,理应更加贴近市场需求,但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根据科技部等联合发布的《2023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2023年我国高等学校R&D经费内部支出高达2753.3亿元,然而成果转化效率却相对较低。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高校评价体系过分强调论文发表和专利申请,忽视了成果转化的重要性;高校普遍缺乏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难以有效对接市场需求;产学研合作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参与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这些制度性障碍严重制约了有组织科研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潜力发挥,亟须通过完善评价机制、提高技术转移能力、优化产学研合作模式等多方面的改革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17。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1年高校专利授权数量达30.8万件,其中发明授权专利20.1万件,占全国发明授权专利总量的28.9%,但同年高校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和实施率仅为3.0%和10.8%,远低于全国的35.4%和61.1%[18,由此看来高校专利成果高投入低产出的问题依然存在。

综上所述,我国高校有组织科研的知识产权治理面临顶层设计滞后、产权规则失衡、风险防控不力、成果转化不畅等多重困境。这些问题相互关联、相互影响,既是科技管理体制和科研组织方式变革过程中的必然挑战,也反映了我国在适应新型科研模式方面的制度短板。有组织科研模式下的跨学科协作、多主体参与、任务导向特征,虽然提高了创新的整体效能,但也带来了知识产权治理的新挑战。

四、 构建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的优化路径

1.完善顶层设计,健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治理制度

针对顶层设计滞后的问题,应从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同两个方面着手优化有组织科研的知识产权治理制度。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2021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有组织科研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鼓励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这为有组织科研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在知识产权治理方面,现有法律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首要任务是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解决立法交叉、政策冲突和标准不一的问题。应成立专门的法律协调工作组,全面梳理这些法律中涉及有组织科研的条款,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和风险共担等方面的规定。例如,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增加针对技术创新联盟等有组织科研形式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条款,明确多方合作研发成果的专利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细化有组织科研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和激励政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相呼应,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制定专门的有组织科研促进条例或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上述法律中关于技术创新联盟等有组织科研形式的具体操作方法。这些配套法规应详细规定有组织科研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原则以及评价标准等内容。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应当明确规定多主体合作研究中的权属划分、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为有组织科研的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明确的实施指南。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现有法律体系中对有组织科研规定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有组织科研的知识产权治理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在政策协同方面,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些方向性建议。该指导意见缺乏具体操作指南,未能充分考虑多元主体协作的复杂性,也未能针对不同类型的有组织科研模式提供差异化指导。为此,应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为不同类型的科研组织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方案。同时,建议各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管理细则。这些细则应当明确规定有组织科研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流程、权属划分原则、利益分配方案和风险防控措施等,以适应各机构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制订这些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多学科交叉、产学研协同等有组织科研的特点,确保细则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学会的做法值得借鉴。该学会早在1970年就成立了专利办公室(Garching Instrument),1993年转制为伽兴创新公司(Garching Innovation GmbH),由多学科专家组成团队管理知识产权事务[19。我国可以在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重点高校试点设立类似机构,统筹管理有组织科研的知识产权事务,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2.优化产权规则,推动科研各方权责对等、利益共享

针对产权规则失衡的问题,需要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两个方面进行优化。在知识产权归属方面,应当构建灵活多样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以适应不同类型有组织科研的需求。对于多个高校联合的基础研究项目,可以采用共同所有权模式,各方按贡献比例确定权益份额,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决策重大事项。对于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应用研究项目,可以采用“背景知识产权+前景知识产权”的区分模式,背景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前景知识产权可采用共同所有或协议约定,同时赋予企业优先实施权,但保留高校的学术使用权。对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则可以采用“国家所有、单位使用、收益共享”的模式,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其他参与方享有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20。在处理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时,也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对于横向课题,通常由企业提供资金,高校或科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可以采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在项目初期由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科研人员让渡部分知识产权收益,而在项目成功后,科研人员可获得超额收益分成或股权激励。对于纵向课题,由于主要是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应当更多地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采用“国家主导、单位实施、个人激励”的模式,明确规定成果的国家所有权,同时赋予承担单位充分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21

在利益分配机制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有组织科研采用差异化的策略。对于基础研究型有组织科研,可以采用“基础工资+项目奖励+长期激励”的薪酬结构,其中项目奖励与研究成果直接挂钩,长期激励可采用科研资源配置、职称晋升等非货币形式。对于应用研究型有组织科研,则可以采用“基础工资+项目奖励+成果转化收益”的薪酬结构,成果转化收益采用阶梯式分配方案,转化收益越高,科研人员获得的比例越大。正如前文提到的南京大学案例所示,将收益分配大幅向科研人员倾斜,能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对科研人员的尊重和激励。然而,在推广过程中,需要考虑不同类型科研机构的特点和需求,制订适合各自情况的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强化风险防控,织密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针对风险防控不力的问题,需要从保密制度、风险管理和纠纷解决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首先,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的知识产权保密制度。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项目,应实行最高级别的保密措施,如物理隔离、专人管理、全程监控等,参与人员需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对于一般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以采用分级保密制度,将核心技术与一般技术分开管理,并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科研数据的安全共享和追踪溯源。对于开放性较强的基础研究项目,则应重点保护原始数据和关键实验记录,同时鼓励适度开放和学术交流,但要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美国能源部(DOE)的做法值得借鉴。DOE采取了多种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要求受资助的研究材料在出版或传播前经保密办公室审查,利用科技风险矩阵筛选合作与访问的外国个人与实体,以及在园区设施中进行物理隔离等。此外,DOE通过不同类型的项目协议(如战略伙伴关系项目、合作研发协议、非专有用户协议等)来管理与外部机构的合作,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22。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也应建立类似的培训项目和技术保护体系,提高参与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其次,需要健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审计机制。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开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评估潜在的侵权风险,并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避免重复研究和潜在侵权。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对高风险领域重点监控。在成果转化阶段,则需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成果的可转化性,并评估潜在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制定应对预案。

最后,有组织科研涉及多方主体,在研究过程中可能出现内部成员之间或与外部合作方的知识产权纠纷,因此构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至关重要[23。一是应当建立内部协调机制,在项目开始时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管理规则和协调解决潜在纠纷。二是推广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应用,鼓励参与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调解、仲裁等ADR条款,并可与专业的知识产权调解仲裁机构合作,提供快速、专业的纠纷解决服务。三是完善司法保护机制,可在知识产权法院或具有相关经验的法院设立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纠纷快速通道。四是建立纠纷预防和早期预警机制,通过定期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参与者的意识,同时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及早发现并化解矛盾。我国可以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有组织科研平台建立类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内部协调、ADR应用、司法保护和预防预警等多种方式,构建全面、灵活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系,为有组织科研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4.畅通转化渠道,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运营机制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方面,日本的经验为我国高校有组织科研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日本高校普遍建立了完善的产学合作体系,将科研、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和创业孵化等功能有机整合,形成了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其中,东京大学的做法尤为值得关注。东京大学设立了产学合作促进本部,这是一个综合性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管理机构,下设多个专门部门,包括知识产权合同与管理部、产学创新和创业促进部[24。这种结构设计使得东京大学能够全方位推进产学研合作,从基础研究到技术转化,再到创业支持,形成了完整的创新链条。

借鉴日本的经验,特别是东京大学的做法,我国高校可以在有组织科研中采取相应措施。首先,可以考虑在高校层面建立类似于东京大学产学合作促进本部的综合性机构,统筹管理有组织科研的全过程,实现科研、转化和产业化的无缝对接。这个机构应该包含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强化合同管理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运营的专业化水平,不仅保护高校的知识产权权益,也促进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同时,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推进重点项目运营、建立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并促进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这有助于拓展有组织科研的资源和市场,提高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此外,高校还应重视创业支持和成果产业化,加强创业教育,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体系,为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提供全方位支持。这可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可以考虑与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合作,或自建类似技术转移机构(TLO),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值得注意的是,东京大学的产学本部与东京大学TLO保持密切合作,实现了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的有机结合,这一点对我国高校也有重要启示。我国高校可以探索“专利池+技术联盟”模式,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专利资源,促进知识产权的协同运用,提高有组织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同时,可以考虑知识产权证券化,通过金融创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更多资金支持,拓宽科研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

通过构建这样一个综合性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运营体系,我国高校可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技术转移、产学合作和创业孵化的有机统一。这不仅能提高有组织科研的成果转化效率,还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最终推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实现。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和高校的实际情况,可以先在部分具备条件的高校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同时,还需要配套相关的政策支持和制度创新,为这种新型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 结语

本文聚焦高校有组织科研这一新兴科研组织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治理问题。有组织科研以其跨学科协作、多主体参与、任务导向等特征,正在成为高校实现重大原始创新的重要形式,但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随着新兴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科研组织模式的持续演进,有组织科研的知识产权治理还将面临新的问题。未来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研究:一是深入探讨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中的应用;二是开展跨国比较研究,关注不同创新体系下的知识产权治理模式;三是进行实证研究,评估不同治理模式的效果;四是探索开放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机制。只有不断完善制度供给,创新治理模式,才能充分释放有组织科研的创新潜力,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支撑。这需要政府、高校、企业和科研人员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开放、协同、高效的有组织科研知识产权治理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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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标准必要专利涉外争议应对的实体与程序衔接机制研究”(23CFX088)。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Paths

for Organized Research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u YiFan

Abstract: Facing the challenge of "stranglehold" of core technologies, universities are transitioning from traditional individual research models to new paradigms of organized research and becoming a vital force in serving major national strategic needs. However,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multi-subject collaboration, outstanding task orientation, and "cross-field, cross- discipline, cross-team, and cross-institution" approaches pose numerous challenges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of organized research in universities. Through literature analysis and case studies, based on property rights theory, incentive theory, and governance theory,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institutional dilemmas faced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in organized research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cluding lagging top-level design, imbalanced property rights rules, weak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inefficient transformation mechanisms. On this basis, the paper systematically proposes the following solutions: improving top-level design, optimizing property rights rules, strengthening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streamlining transformation channels. This research aims to remove barriers resulting from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establish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governance system adapted to organized research, and promote universities to become the sources of nat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Key words: organized research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industry-education-research cooperation; commercia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责任编辑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