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展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2024-10-31曹春荣
1953年3月,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全国范围发起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群众运动。运动月虽然仅限于当年3月,但其前因可追溯至数年前,影响深远。在迎接新中国成立75周年的时候,回顾这场群众运动的历程,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运动月的前奏曲
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命令,规定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当年5月1日起实行。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保证婚姻法的贯彻执行。该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共8章27条。其基本原则是彻底摧毁旧中国长期的封建制度在婚姻家庭关系上强加于人民身上的枷锁,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和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拿这部婚姻法跟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1931年11月28日),以及两年多后据此修订而成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相比较,可以看到它们的基本原则是一以贯之的,反对封建婚姻制度及封建思想、封建文化的革命立场也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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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指示》简明扼要地申述了之所以要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首先在于实行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在赢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和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重大的社会变革。虽然婚姻法为新中国的群众特别是深受封建制度压迫的妇女群众所欢迎,但一则婚姻法的宣传不够深广,许多人对它的精神和具体规定并不真正理解;一则封建婚姻制度的思想,仍然在一部分群众中甚至在不少干部中,有着深刻影响。他们用各式各样的方法,抗拒婚姻法的执行,群众的婚姻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政务院指示,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必须把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和对于干部与群众的思想教育,当作相当长时期内经常的重大政治任务;另一方面必须对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妇女的严重罪行,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今后如还有此类问题出现,区、乡、村(街)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指示》要求,各地人民政府立即有领导有重点地组织一次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并查处伤害妇女的严重违法案件。
综合各地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可知全国范围内存在很不平衡的现象。一边是一部分解放较早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如河南省鲁山县,全县188个乡中,已有150个乡根绝了包办买卖婚姻,妇女在家庭中享有和男子同等的权利。在社会舆论上,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和早婚等现象被视为非法,而男女恋爱和寡妇改嫁不再被看作“有伤风化”,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已被认为正当权利,她们的政治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一边是广大的新解放区和一部分老解放区,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早婚等现象仍然十分普遍。据河北省沧县10个村的统计,从1951年1月到10月共有结婚的60对,其中由父母包办的就有51对。山西省河津县武家堡等4个村的学龄儿童中,有54%已经由家庭包办订了婚。因此,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十分必要。
运动月的主要举措
1952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务期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改变空气,移风易俗”。《指示》强调:贯彻婚姻法的首要工作是宣传婚姻法,在思想上划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界限。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完全是人民内部的事情,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和阶级斗争的方法。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负责处理婚姻案件。
1953年1月9日,周恩来主持政务院政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月14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正式成立。时任中共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党组书记、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第一副主任的刘景范,是这个委员会的副主任。2月1日,周恩来签发《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广泛吸收各界人士参加,各级政府必须保证这一运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健康进行。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均应以1953年3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同日,政务院文化部指示各地文化部门,运用各种方法宣传婚姻法。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方针给全党的补充指示》。《补充指示》强调,还没有认真学过婚姻法的人,应当认真学习一次。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过去以后,各级党委必须把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当作今后的一项经常工作。2月25日,《人民日报》发表《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
1953年2月13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简报》,介绍了四川省资中县五区成渝乡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重点试验的经验。其做法是:第一阶段,集训干部,摸清情况,交代政策,安定情绪;第二阶段,深入宣传,组织群众学习讨论婚姻法,全面发动群众;第三阶段,在自觉自愿基础上召开家庭民主会议,订立家庭公约和家庭爱国生产计划,召开全乡大会,总结运动收获,评选表扬模范家庭和模范个人。中央旋即于2月22日批转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并转地委和县委,肯定成渝乡的经验是好的,各地可参酌进行。同年3月15日,毛泽东阅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3月13日编印的简报,并批示刘景范:“简报上的许多材料,都应当公开报道,并发文字广播,三五天一次,方能影响运动的正确进行。如本号凤城县的好事例及各地的不好事例,凡典型性的,都应当公开报道。请与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同志商酌处理。”
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普遍经历了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以此时的赣南行政区为例,大概情况如下:
赣南行政区是1952年9月,由原赣州专区和宁都专区合并而来的,其辖区除广昌外,与现在的赣州市相当。1952年冬,赣南行政区妇联在江西省妇联开过全省妇联宣教福利工作会议,以及全省贯彻婚姻法运动试点工作总结会后,就自上而下着手进行一系列运动月的准备工作。
第一,在党委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配合下,通过妇代会、人代会、团代会、训练班及干部扩大会等渠道与方式,传达省两会精神,以引起领导和各方面骨干重视。1953年1月14日,区妇联又召开了各县(市)妇联主任扩大会,到会的除各县(市)妇联主任外,还有参加贯彻婚姻法运动试点工作的同志。
第二,层层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领导、协调运动月及其后的专项工作。1952年11月12日,中共赣南地委委员会议决定,赣南行政区组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三个组:宣传组、调查组、检查组,分司其职。此后,各县(市)相继成立相应组织,由主要负责干部领导,妇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若干专职干部。
第三,组织机关、乡村干部学习婚姻法。地委宣传部和妇委于1953年1月17日联合发出《关于结合民主检查学习婚姻法问题的通知》。1月25日,地委宣传部通过会议更具体布置了在干部中开展学习婚姻法事项。干部学习分为两个阶段:2月15日前为深入学习文件阶段,2月15日后为宣传教育阶段。从2月1日起,县以上机关干部学习时间为两周,早上学习,晚上民主检查。区以下干部学习时间为一个月。
第四,进行试点,取得经验。1953年1月14日,区妇联召开各县妇联主任扩大会议,讨论宣传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2月初,行政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赣县六区黎芫乡进行试点。此后,各县都进行了试点工作,具体做法是:一是组织干部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调查摸底,掌握典型,为广泛开展宣传打下基础。二是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各村分别召开老年人会、青年会、妇女会,发动民校教师、宣传员利用民校、黑板报、影前幻灯、婚姻法图解,以及当地真人真事向群众进行深入宣传。三是各村成立调解委员会,对家庭不和睦的典型户,采取背靠背地了解情况,交代政策、分析不和原因并谈危害,找到克服办法。在自愿原则下,召开家庭会进行正面教育。条件成熟后,召开村群众大会,公布调解结果,以扩大影响,教育更多的群众。四是自下而上总结宣传贯彻婚姻法情况,评选模范,树立旗帜,订立公约。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运动月结合了土改复查和司法改革,以及妇联自身的整顿健全,从而锻炼了大批妇女干部。在司法改革运动中,妇联主动担任司法改革委员会委员,积极发动妇女参与司法改革。全区县一级妇联共输送16名女干部到法院工作,为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后续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经过充分准备后,中共赣南地委遵从中央、中南局和江西省委指示,决定按试点工作步骤与做法,在全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各项工作,积极动员干部群众投入其中。
运动月的宣传工作扎实且活泼,深受群众欢迎。以信丰县为例,其宣传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宣传站56个,戏团66个,广播岗52个,读报组415个,大字报73期,山歌社26个,黑板报206块。从事各式宣传的宣传员1596人。瑞金县有宣传婚姻法的街头剧,学校有组织学生街头巡回宣传婚姻法。其他各县有组织报告团到各乡作巡回报告的,有利用婚姻法图解到各地展览的,不一而足。短时间内,赣南大地处处都在学习、议论婚姻法,控诉旧婚姻制度旧风俗带给人民的害处。
运动月中,工作队(组)推动了各地男女自由结婚4669对,合法离婚3852对,寡妇改嫁826人(据16县统计,缺赣县、全南),解放童养媳2569人(据17县统计,缺全南),解放丫头104人。这些数据显示了赣南行政区在运动月中做过的具体工作,取得的可观成绩。此外,还严惩了抗拒婚姻法、残害妇女的罪犯。群众对此非常满意:“现在的人民政府真关心妇女利益,这都是婚姻法带来的好处。”
运动月后期,赣南行政区各地总结经验教训,评选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模范。在全区的总结中,还找出了存在的问题,如运动发展不平衡,平原县好于边远、山区县;妇联尚未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利益代表的作用,有的妇女干部对残害妇女儿童的恶性事件麻木不仁;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儿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等。这说明贯彻婚姻法任重道远,还需继续努力。
运动月的显著成效
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全国各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以宣传开路,发动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其中,形成波澜壮阔的群众运动。工作队(组)注重调查,注重思想引导和法制教育,满足群众合理要求,对违反婚姻法的人和事敢于亮明态度,依法惩处,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与支持。
第一,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在全国人民中宣传了婚姻法,使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各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广大干部和群众所了解与掌握,从而为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打下深厚基础。在运动月中,各地积极培训基层干部,组织由党员、青年团员、报告员、宣传员组成的宣传大军,在群众中大规模开展宣传活动。各人民团体和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利用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方式方法进行宣传。与此同时,《人民日报》、新华社及地方党报党刊连续报道各地试点经验,介绍苏维埃婚姻与家庭立法原则等资料,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针对群众提出的有关婚姻家庭问题作的解答。如此大规模的宣传教育,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破除了封建婚姻制度与习俗。
第二,提高了干群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推动了社会风气好转。干部们普遍认识到,能否认真坚决执行婚姻法,采取严肃慎重负责的态度解决婚姻案件,保证妇女利益,能否积极支持群众(特别是被压迫的妇女群众)反对封建婚姻制度和反对封建思想的正义斗争,能否在处理本身的婚姻问题时以身作则地遵守婚姻法,这些都是对自己在政治上和法纪上的严峻考验,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自觉性。广大群众消除了对婚姻法的误解或片面认识,自觉遵照婚姻法行事。如安徽省凤阳县洼金乡欲苍村在运动月中开过老人会,会上大家说:“过去只知道婚姻法一来都要我们离婚,现在真的听了婚姻法,才知道是叫家庭好的,还是要搞好生产,一家和气。”村里有个妇女阎家兰,从小就是童养媳,当年20岁。运动月中她看话剧《小女婿》时痛哭道:“我看了剧中的小女婿,就想起自己的丈夫没有小女婿高,自己过去受的压迫是一样的。”经过几天的思想斗争,她下决心到乡政府提出离婚,得到批准。后来她见到工作队同志,满脸笑容地对他们说:“如果不是毛主席派人来宣传婚姻法,我一辈子也翻不了身!我谢谢毛主席。”
赣南行政区宁都县竹笮乡松湖村的曾春秀,新中国成立前父母把她抱给黄满女做孙女,黄满女无儿无女,又将年幼的春秀许配给孙子。春秀打心里不满这桩婚事,她学习婚姻法后,不顾一切阻挠,终于找到了自己合意的对象。她结婚时不请客、不收礼、不办酒席、不坐花轿。人们对她争取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以及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的举动,广为传扬。
第三,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密切了党群、政群、干群关系。广大干部通过运动月的洗礼,改变了过往官僚主义、自由主义、“和事佬”式的工作作风,实行脚踏实地、艰苦朴素、亲力亲为的工作作风,取得了良好成绩。群众真正感到党和人民政府与他们心连心。
第四,依法查处了大批侵害妇女儿童正当权益、尤其是因干涉妇女婚恋自由而杀害妇女或导致妇女自杀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人和犯罪分子予以拘押、判刑、枪决等不同惩罚。从而迅速、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者,鼓舞了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使之勇敢起来抗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空气,提高了党和人民政府的威望及公信力。安徽凤阳群众说:“到底是毛主席办的事,办一样算一样。”赣南老区的妇女高兴地唱道:“婚姻法上讲得详,婚姻法上样样好。男婚女嫁好主张,四面八方都顾到。生产劳动争模范,如今不比旧封建,夫妻和睦喜洋洋。”
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作为一种群众运动,于1953年3月底4月初结束。当年创办的《中南贯彻婚姻法运动情况简报》,也于4月18日印发了终刊号。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结束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地运动应根据实际情况于4月份内完全结束。从此,贯彻执行婚姻法成为党和人民政府、人民团体的一项日常工作。(责任编辑 崔立仁)
作者:原中共瑞金市委党史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赣南师范大学中央苏区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