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2024-10-31王金慧
摘要:随着山西省各地区老龄化、高龄化速度加快,家庭结构小型化,慢性疾病频发,失能人数增多,老年护理问题愈发突出,老年需求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给山西省的老年保障造成一定的压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的重要制度安排,本研究从经济、社会、法规政策3方面对山西省建立长护制度的难点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老龄化;失能;长期护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20.060
0引言
根据国际上测量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早在2000年,我国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速度突飞猛进,程度愈见加深。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22》最新数据,截至2022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8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9.8%,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2.1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4.9%,意味着我国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根据《山西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截至2022年末,山西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711万人,占比约20.43%,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504万人,占比约14.48%,山西省也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随着生活饮食和居住环境的改变,慢性疾病频发,失能半失能人数不断增多。2022年末,山西省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口约126万,占全省老年总人口的17.7%。加上家庭结构的客观变化,严重冲击着家庭的养老、护理和保障功能,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完全保障这部分人群的照护需求,老年长期照护问题愈发突出,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是为了解决长期失能半失能人群长期照护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长期护理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险的第六险,其主要就是为了保障由于疾病、年老、意外等导致精神或身体受损失去部分或全部的生活自理能而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接受长期医疗护理照料的群体,对于其在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2013年,我国已经开始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6启动试点,2020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中,山西省晋城市于2020年被纳入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意味着山西省开始积极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目前,晋城市积极响应号召,出台了《晋城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等政策办法,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晋城市老年群体的护理需求。但是在山西全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仍存在困难,需要深入研究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外部障碍,以便对症下药,找到解决方案,为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思路。
1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难点分析
1.1经济条件方面
1.1.1经济增量不足
全国统计数据显示,山西省2021年年GDP总量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20位,为2259012亿元,同比增速为91%。山西省2022年年GDP总量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排名20位,为2564259亿元,同比增速为44%。2022年,山西省经济增量有所上涨,但是增速开始下降。GDP数据能够反映出山西省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靠后的位置。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充足的资金是建立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条件,只有雄厚的当地财政作支撑,才能建立与之相匹配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1.2公共投入有限
山西省经济增量不足,经济能力薄弱,相应的在公共物品投入上有所不足。根据《山西省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2022年山西省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为5872.6亿元,在教育、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支出为3762.8亿元。通过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标准,不难发现,虽然晋城市已经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但是相应的财政投入很少,公共物品投入低,影响长期护理保险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严重制约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长护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产生一定的阻碍。
1.1.3缴费能力欠缺,筹资困难
资金筹资是一项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础,如何筹集足够的资金是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关键所在。如果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强制性原则,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按照双方共担的原则进行筹资,需要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山西省统计年鉴显示,截至2021年底,山西全省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426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43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308元。在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社会背景下,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低,居民投入医疗保健中的比例就会降低,甚至不愿意投入资金到社会保险中,山西省长期护理制度的资金筹资就会面临居民缴费能力欠缺,筹资困难的问题。此外,企业筹资方面,企业在社会保险制度上的比例已经达到30%左右,加上公积金筹资8%—12%的部分,企业为职工“五险一金”所支付的成本占比近40%。如果再让企业来负担长期护理保险金,企业的筹资负担过重。综上,个人和企业的缴费能力是阻碍山西省建立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障碍。
1.2社会条件方面
1.2.1护理资源供给不足
截至当前,山西省失能、半失能老人约有126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护理人员和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比例应该为1:3,也就是说,每3名失能、半失能老人就需要1名护理人员,也就意味着山西省实际需要40万的护理人员。但山西省从事养老护理人员的数量不到3万,护理人员严重不足。此外,部分失能、半失能人群需要在社区或者机构进行长期护理服务,而2021年末,山西省平均每千人拥有的医院床位数只有5.35张。床位紧缺,护理人员供给不足,对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1.2.2养老观念陈旧
社会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生产实践中形成的意识的观念化、模式化,社会观念一旦形成对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深远影响,长期影响人们的生活习惯。中国人传统的养老观念一直是“父母在,不远行”和养儿防老的观念,对于社会化的养老方式还不能够真正接受。山西省作为中国的内陆省份,不像沿海或者经济发达地区能够接受与众不同或多样化观念的冲击,所以山西省人们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可能比其他地区更为根深蒂固。长期护理保险不仅包括传统的居家养老,还包括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多元化的养老形式。观念的固化会影响一项制度在该地区的推广和实施,可能导致制度的理念不能很好被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所接受。养儿防老的陈旧养老观念妨碍山西省建立长护保险。
1.2.3养老服务质量不高
养老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护理人员技能低和护理条件相对落后。从事养老服务的人才包括管理人员、教学人才以及一线护理人员。目前,护理人员在山西省比较缺乏。养老护理人员存在文化程度低,以女性为主,年龄偏大,专业技能缺乏,整体素质偏低、不够专业的特点。虽然现在山西省从事养老护理的人员要求有护理职业技能证书,但是存在为了拿证而考试的普遍现象。而护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和监督方面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则严重制约护理水平提高和质量提升。护理技术也是制约养老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但是专业的护理机器往往比较昂贵,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机构很少使用专业的护理机器,一来增加了护理人员的护理负担,二来影响了护理质量,进一步阻碍了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
1.3部门政策条件方面
1.3.1相关责任部门责任划分不清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山西省建立,将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制度建设需要具备完善的配套政策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需要人社、医保、民政、财政等多部门的积极配合,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制定一套完善的运行体制。目前,山西省失能老人主要由民政部门对其承担主要责任,并且把这部分人群划分到社会救助制度下,短期内,要完成各部门的责任权限划分,乃至实现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的转换对接比较困难。
1.3.2法规政策不健全
政策保障是建立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支撑。国外很多国家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德国出台了《护理保险法》,日本建立了《护理保险制度》,美国颁布了《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规》等。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开展试点后,试点地区纷纷出台了政策来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青岛市最早出台了《关于建立长期健康保险制度的意见(研究)》。近年来,晋城市也出台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为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了示范作用。但要想在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需要更多的相关政策进行联动,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保驾护航。目前,山西省关于制度筹资、管理环节、护理人员培养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还不健全,阻碍了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前进步伐。
2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对策
2.1建立与山西省经济情况相适应的长护制度
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本着以人为本思想,以满足老年长期医疗护理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能一味地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政策标准作为山西省的政策导向,也不能盲目投入导致资源浪费的现象,应该立足山西省经济情况,建立符合山西省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前晋城市已经开展启动了长期护理试点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去除不适应山西省实际的情况,保留制度合理部分,再在其他地区推广,逐渐形成具有山西特色的长期护理制度。
2.2借助医养结合,优化资源配置
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是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明智之举,其关系到失能人群的健康问题,在促进社会公平、社会资源再分配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针对山西省医养床位供给不足的问题,可以借助医养结合模式,将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整合,实现帕累托最优解。通过采取在养老机构增设医疗服务资源,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也可以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充分发挥养老和医疗的协同效力,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另外,可以将更多的养老服务内容进行市场化供给,通过公建民营或者民办公助的方式,利用招标的方式委托给企业,通过服务外包的创新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加入医养事业的建设当中,注入社会资本,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NGO)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改变山西省养老服务供给不足,供给质量低的现状。
2.3开展正面宣传,消除“刻板印象”
目前,山西全省失能失智半失能老年人口约126万,占全省老年总人口的17.7%,长期护理需求大。家庭结构小型化,人员城际流动增大,传统的家庭照顾功能逐渐减弱。加上人们对积极老龄化和幸福晚年生活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长期护理的重要性。但是出于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认识的欠缺,加上对养老护理人员和服务的不信任,不愿意选择养老照护服务,这会阻碍政策的落实,影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推广。我们可以借助新媒体的力量,进行政策的正面宣传,同时借助社区的力量,开展公益讲座,加深人们对长期护理保险的了解程度,加大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宣传力度,破除对养老服务的刻板印象,形成长期护理制度良好的正面效应,使得长期护理的制度政策更容易落地。
2.4建立高质量的护理服务
一项好的制度实施,除了政策方面的支持外,还需要相配套的服务设施。提供多元化、高质量的护理服务是长期护理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建立高质量的护理服务离不开护理人员。可以通过政策建立,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养老服务行业。2023年,山西省民政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制度的通知》,通过政策导向,给从事养老服务人员一次性入职奖励,有力推动了山西省养老服务人才建设步伐。同时,鼓励山西省更多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护理专业,吸纳更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可以为山西省建设一批年轻化的高质量护理队伍。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利用先进的护理设备和技术可以完善长期护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
2.5划清部门责任,各司其职
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山西省委省政府的主导。山西省政府的主导作用至关重要,其拥有着重要的决策权,可以通过顶层设计,建立与山西省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长期护理制度,把好制度的大方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关系国计民生,涉及民政、医疗、人社等多部门,省政府可以进行多方协调,加强部门联动,为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创造条件。要厘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避免政出多门现象发生,做到各司其职,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山西省顺利开展。
3结语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山西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任务。通过对山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资金、技术、人才、配套服务建设、部门责任划分、政策联动等多方面考量,共同助推山西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雷晓康,冯雅茹.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渠道:经验借鉴、面临困境及未来选择[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6(05):108115.
[2]张盈华,孙光辉,禚悦,等.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运行的地区差异分析——基于49地的调研数据[J/OL].社会保障研究:18[20231106].
[3]郝杰.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对策研究[J].中国医疗保险,2023,(08):5458.
[4]曹信邦.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逻辑和现实路径[J].社会保障评论,2018,2(04):7584.
[5]尹海燕.可持续的公共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国外经验与中国方案[J].宏观经济研究,2020,(05):166175.
[6]李佳.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财政负担可持续性研究——基于17种试点方案测算[J].社会保障评论,2020,4(04):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