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结构-行动”特征
2024-10-28陈艾
摘要:在“结构-行动”视角下,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呈现出多方面的特征。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要素结构呈现主体从二元到多元的变迁,其间贯穿着规则的多样化以及强调地区社会文化资源的应用;区域结构是村社共同体、区域共同体、国家共同体三个圈层构成的同心圆,其中村社共同体建设是基础,公共性拓展是联结村社共同体到国家共同体的主轴。结构特征型塑出政府引领、强化联结以及内外融合、资源转换的行动路径,在集体行动中,资源更多地由“公”转化为“共”和“私”。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特征昭示着政府引领、因地制宜的重要性,未来需进一步强化与其他地区的交往、交流与交融,建构行动者网络,并注重使用新的治理技术。
关键词:社会治理共同体;民族地区;结构;行动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构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CSH003)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4)10-0137-08
一、研究的问题与分析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社会治理不存在统一的模板,它是具体的、特殊的,需要以一定的空间为载体(1),即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和地方性,因为不同地区有不同的传统,有不同的治理模式。(2)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也是如此。
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是中国社会治理中最重大和最艰难的部分(3),“面临的治理形势更为复杂、治理任务极为艰巨”。(4)这内源于民族地区的民族成分多元、文化多样、传统各异、社会发展程度不一以及周边环境相对复杂(5),在陆地边疆地区还存在着诸多阻滞性难题,例如境外干预、文化渗透、族际分裂等(6)。因此,民族地区因其特殊的“区情、社情、民情、舆情和敌情”(7),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劣势明显。但是,民族地区也具有自身特殊的社会文化资源,宗教信仰、民间权威和习惯法则等可以成为重要的社会治理资源。(8)千百年来,民族地区形成了自己的习惯法则、传统伦理道德与习俗等,蕴含着独特的生存智慧与发展策略。它们是各民族提倡的价值理念,规范着成员的行为,至今依然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最深厚的特殊资源。(9)文化本身具有自我治愈的功能,从传统社会中获得的法则、判断标准和行为程序等,通过文化才能有效地服务于社会治理。总体说来,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存在着国家“一体性”基础上的地方“差异性RUviXTgphDfyL0c17LYW+zHurTxm/te0kPa80AuzuZw=”。(10)
目前,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成果丰硕,但较少涉及地区差异性的研究,亟须强化不同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研究。(11)其中,关于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学者们重点研讨了其理论内涵、内在逻辑和价值目标,更多的研究是概述现状、呈现难题、探求路径(12),很少专门关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自身的特殊性。有鉴于此,本文将基于“结构-行动”视角,全面分析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独有特征,以期为未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参考。
(二)“结构-行动”分析视角
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的重要观点有三个方面。首先,社会系统的结构“由相互联系的要素组成”(13),内涵着社会主体所处的时空及共同在场的互动关系,涉及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规则和资源。其次,行动是“连绵不断的行为流”,即循环往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最后,结构与行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结构兼具促生性、约束性,为行动提供了条件,也设定了框架;行动调节和重塑结构。(14)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复合生态系统中复杂的社会实践,以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考察,可以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结构主要是指社会治理主体结成各种关系(15),并利用规则来调动资源;行动即社会治理主体围绕具体治理事务的互动,创新主体关系和规则,达成治理目的。
具体说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结构可分为要素结构和区域结构。要素结构即共同体基本要素的组合情况。共同体的原初逻辑是共同的观念、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地域等,是因“共同”而聚集的个体、群体、组织建构的关系网络。关系网络衍生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维持共同体运行(16),满足主体的利益。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一个动态过程,成长中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规则、资源、行动。(17)这意味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要素结构上体现为主体不断增多且联结不断加深,规则不断完善,资源不断聚集,利益逐渐达成。如果考量共同体覆盖的地域范围,从小到大,社会治理共同体可分为村社共同体、地区共同体、国家共同体。共同体要素结构的变化型塑了区域结构,其核心是公共性拓展。公共性拓展带来社会治理主体在地域上的延展,即由村社延展到区域,再延展到全国各地;随之,规则所规约的范围相应拓展、资源进一步聚集、收益进一步共享。这就是说,结构不仅是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结成的大小、强弱不等的关系”(18),而且是在地域上可不断扩展的联结,即建构起“关系束”(19)。
行动是社会治理主体围绕相关事务进行的博弈和互动,“治理的本质在于,它不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权力资源”,“而是社会中各行动者互动的结果”。(20)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行动路径,总体上是“主体培育—激励参与—功能耦合”,即前提是培育多元主体,多元主体在参与治理中行动协调、功能耦合。(21)具体来说,这是一种多元主体的集体行动,包括共同进场、不断协商、合作生产、收益共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主体结构呈现二元到多元的变迁,其间贯穿着规则的多样化以及强调地区社会文化资源的应用,区域结构表现为三个圈层的同心圆,并且型塑出政府引领、强化联结以及内外融合、资源转换的行动路径。由此,本文建构如下分析进路,如图1所示。
图 1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
“结构-行动”分析进路
二、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结构特征
与其他地区相比,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要素结构特征是主体、规则及资源的结构复杂和失衡。具体而言,就是社会治理主体由二元到多元,需强化衔接;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尚需更好地融合;文化资源丰富而物质资源匮乏,需要加强利用和补充。区域结构特征是三个圈层的同心圆,这意味着既要重视村社共同体建设,更要建构国家共同体。
(一)要素结构:多元主体共治、双重规则并存与资源结构失衡
1.二元结构逐渐演变为多元主体共治,尚需增强衔接,更强调组织动员
目前,民族地区多元主体治理格局已初步形成。在民族地区,政府主体主导系统、本地社会支持系统以及区域外社会支持系统的融合,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理想的主体结构。长期以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主体呈现“二元结构”,主要是政府与本地民众。国家实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后,民族地区的企业、合作社大量涌现,它们以产业发展为契机,形成利益联结,成为实际的社会治理者。(22)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增强衔接,更强调组织动员。与发达省市相比,民族地区是相对弱势地区,是整个社会连结中比较薄弱的一环。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和加强社会各个部分之间的衔接,避免各自为政、相互折损(23),民族地区更需增强内部以及与其他地区的交往、交流与交融。近几十年来,民族地区有了巨大发展,但相较于发达地区,弱势特征依然明显。而且,很多民族地区往往是多边联结带,需要强化与其他地区的衔接。多边联结带是不同地区间的地理联结带、生态联结带、政治社会文化联结带。例如,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是联结川滇青藏的交通孔道,历史上是“内固川省、外拊藏疆”的政治枢纽,是通过贸易沟通东南西北的经济传输带,是联结多元文化的结点。(24)由此,甘孜藏族自治州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状况严重影响着四川盆地以及其他周边地区。对于甘孜藏族自治州这样的民族地区,增强与其他地区的衔接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较之于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更要强调政府引领。民族地区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但社会基础薄弱,社会组织数量少、发育迟缓,民众相对贫弱,所以更强调组织动员,即民族地区尤其需要组织引领,通过党和政府发动和组织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整合资源,构造出协同治理体系。(25)
2.“双法”共用尚需更好地融合
较之于其他地区,民族地区存在一个普遍特征,即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正式制度是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在社会治理中起主导作用。与此同时,历史悠久、行之有效的民族习惯法同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这就是说,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有一个重要环节,即如何使法律法规与民族习惯法“双法”并存且更好地融合。民族习惯法经历长期的历史积淀,是“实践知识”的集合,已经作为“默会知识”融入当地民众的社会生活,也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知识基础。正式制度难以到位和无法到位之处,民族习惯法的运用可予以补充,而且尊重民族习惯法更能增强国家组织的合法性。由此,民族地区的调适性治理尤为重要。例如,解决矛盾和纠纷时,调解既是长期流传也是现在还常常使用的有效手段,其核心价值便是法律法规和民族习惯法“双法”共用,以此化解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张力,促使503fe4f9218c2f507d76e4b2ccb47318二者更好地融合。(26)
3.社会文化资源丰厚,尚需多加利用;物质资源相对匮乏,尚需不断丰富
民族地区有着丰厚的文化资源,包括宗教文化的规约、一系列对社会生活影响深刻的地方性知识、集体性的社会特征等,可用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民族地区普遍有着深厚的“共”的社会底蕴,如何多加利用,并不断延续和拓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议题。民族地区因自然环境恶劣、生计脆弱,“共”成为人们的生存性智慧。例如,青藏高原的藏民族聚居区,家庭私有的制度和信念相对薄弱;历史上很多自然资源共同使用,至今依然有很多村庄共用草场、山林等;信任、互助、合作等共用的社会资本,至今依然雄厚。这些都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资源。不言而喻,在现代化市场化的今天,原子化、个体性的冲击日益强烈,“共”的社会底蕴与之存在着巨大的张力,也有冲突,需要不断调适。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依赖于多元主体在合作中有效地利用资源。与丰富的文化资源相比,民族地区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技术资源等物质资源相对匮乏,需要外部援助。
(二)区域结构:三个圈层的同心圆
民族地区要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建构国家共同体的主题之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在多元主体间建构起资源、利益、规则、行动等方面的联结。对于民族地区来说,既要建构多元主体间多方面的联结,更要强调国家认同。三个圈层并存是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显著特征,贯穿三个圈层的中轴是公共性拓展。
1.三个圈层:村社共同体、区域共同体和国家共同体并存
按照由微观到宏观,即从村社、地区到国家的次序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多元主体参与可建构起村社治理共同体、区域治理共同体、国家治理共同体。依据地理区域,可将社会治理共同体分为村社共同体、地区共同体(从乡镇到省市)、国家共同体。三个共同体是同心圆结构,其中,村社处于中心位置,中间圈层是区域共同体,外围圈层是国家共同体。具体的圈层结构如图2所示。
图 2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圈层结构
在此圈层结构中,最微观的村社共同体是人们面对面的共同生活圈层。区域共同体的“区域”可大可小,若以行政区划来表达,可以是乡、县、州、自治区(省)等不同层级。国家共同体基本等同于韦伯的政治性界定。(27)三个圈层的划分,旨在说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仅需要加强村社共同体、区域共同体建设,还要强化国家共同体建设。民族地区的区域共同体建设存在许多难题,国家共同体建设更为复杂和艰难。国家共同体首先指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在场性,因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就是建立在中华民族之上的中国国民聚合实体。(28)国家认同是国家共同体的核心,它是民众在情感和理性上对国家的归属感。民族地区中的陆地边疆地区,因为其边缘、偏远及相对封闭的地理位置,存在着内生性认同的秩序体系,历史上对国家的认同相对较弱。(29)
2.村社共同体是基础单元
市场化、城镇化的长期冲击,地方性自治实体和共同体意义上的乡村无力抵抗(30),使得村庄居民变成以个体为单位的自由劳动力,是市场中的弱者,并因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村庄转型的理想类型是以最小代价融入现代社会,最佳融入方式是保留共同体的基本要素。(31)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建构起农民和农村以最小代价融入现代社会的通道,包括互帮互助的人际关系、个体组织成群体对接大市场、村庄共同记忆的文化想象与情感等。
共同体的形成有赖于民众从私人空间走向公共领域。(32)诸多的个人和家庭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展开讨论和行动,不会损害集体,甚至还会增加集体福利。自然,参与者不仅仅是个人或家庭,还应该是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内容不断拓展,例如,从决策的公共性到生产的公共性、再到消费的公共性等,从公共舆论到维护权益等。通过参与,可以促成多样化、多层次的福利增进。也就是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经由公共性拓展来实现,因为没有实质性的多元主体参与以及协同,就不可能有共同体。
3.由公共性拓展联结区域共同体、国家共同体
在此圈层结构中,同心圆的主轴是公共性拓展。公共性拓展表现在主体、规则、资源、行动等方面。在实践中,公共性拓展表现为:社会治理主体不断增多并强化联结;社会治理主体不断拓展社会交流、交往的空间;公共规则的协商和共同遵守;资源流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交融;与上述内容相关联的集体行动。其中,交往区域的扩大、交往对象的增多以及行动范围、利益分享范围的扩展,使得民众可以在更广阔的地区建立社会关系,享用资源。KN7aUV/3devIPPHLWQI+7A==这就是说,区域共同体、国家共同体是村社治理共同体建设更宽广的场境。村社共同体、区域共同体是国家共同体的内在组成部分,因为国家共同体建设的诸多方面最终都要落脚到区域共同体、村社共同体之上,甚而达至“家国一体”。(33)
三、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行动特征
结构形塑着行动。在结构性特征的影响下,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行动特征表现为:政府引领并强化治理主体联结,强化衔接并逐渐形成区域内外融合,在集体行动中资源更多地由“公”转化为“共”和“私”。
(一)政府引领,强化治理主体联结
在民族地区,由政府引领增加社会治理主体,是一种普遍行为。作者在新疆美玉地区调研发现,从2017年开始,该地区不断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促进就业;政府组织技能培训,促使农牧民转变成为产业工人和新型养殖业者;大量区域内和区域外的企业注资、建厂;成立了很多合作社,新增众多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这使得农牧民、合作社、村集体、企业都成为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自然,在民族地区社会服务发展中,尚需继续培育和发展公益性、互益性服务组织,也期待建构起更坚实的区域外(例如发达地区)的社会支持系统。
近年来,民族地区以乡村产业发展为纽带建设产业共同体,加深社会治理主体间的资源联结、规则联结、利益联结,并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产业共同体建设是当地政府、企业、村社(村集体组织、合作社等)、民众的日常生活实践,这是在日常实践中的共同体化。(34)本文以新疆玉县的养羊共同体为个案,展现政府引领及治理主体内部联结的强化。
玉县位于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2018年底玉县从对口支援的天津市引进企业,成立了玉津牧业公司,开始养殖多胎肉羊,发展养羊共同体。(35)养羊共同体联结起政府、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多元主体不断协商,融合政府规则、市场规则和社区规则,形成了产业发展规则,建构起相容性利益集团,实现了政企社良性耦合,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养羊共同体中的多元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养殖小区(合作社)和农户。政府有上级政府(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美玉地区政府)、对口援建政府(天津市)以及玉县政府及乡镇政府,企业是玉津牧业公司。多元主体的关系如下:上级政府给予产业发展政策、资金;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支持、规制、服务企业;政府为合作社建设基础设施,予以指导,不断协商,并引导养殖户参与其中;企业为合作社和养殖户提供“五统一”服务,即统一繁育、统一饲料、统一饲养、统一防疫、统一保护价收购;合作社与养殖户之间相互支持。
在养羊共同体的发展过程中,通过艰难协商,形成了多元主体共同遵守的规则。历年形成的规则主要涉及:2019年的“五统一”服务、托养利润分配比例;2020年初的农户分段养殖、合同羊养殖;2020年秋的草料换饲料;2022年的种公羊置换等。规则的协商、遵守过程,加强了主体联结,合同羊养殖便是典型例证。合同羊养殖规则的形成,一共经历了五个阶段的协商。第一阶段,农户希望低价购买羊羔,企业不同意。农户看到合作社养殖获利后,希望养殖,但缺乏现金购买羊羔。农户与乡政府沟通,希望以10%的现金赊购,销售后支付其余购羊款。乡政府与玉津牧业公司沟通,玉津牧业公司不同意。第二阶段,政府与农户沟通,农户认同预付30%。第三阶段,乡政府再与玉津牧业公司商谈,玉津牧业公司不同意30%的比例,希望提高。第四阶段,乡政府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成立了“产业扶持基金”,为农户担保,玉津牧业公司同意了30%的预付比例。第五阶段,县政府向玉津牧业公司提出让农户低价赊购饲料。经历多方的多次协商,最后达成的协议如下:第一,农户支付30%的购羊款买回羊羔,剩余70%的款项由“产业扶持基金”担保;第二,企业低价赊销饲料给农户,具体是精饲料3元/公斤、复合料1.5元/公斤,当时的市场价格分别为4元/公斤、2元/公斤;第三,农户售羊后支付剩余70%的款项。作者调研得知,农户售羊后,都按时支付了70%的赊购款。因各个环节都要签订合同,当地百姓称之为合同羊养殖。合同羊养殖使农户参与其中,将原子化的家庭整合进养羊共同体。
养羊共同体使多元主体的目标在共同生产中逐步实现。2018年至今,玉县农户在养羊中获得了经济收益,而且拥有了适合自己生活方式、劳动技能的生计方式;政府实现了农户增收,发展了县域拳头产业;企业获得了利润和口碑,还在邻县复制了相同的发展方式,并获得成功。
总体说来,养羊共同体是在政府引领下,企业、合作社和农户实行资源共投、规则共商、共同生产、收益共享。这强化了多方的交往联结、规则联结、生产联结、利益联结,由此推动了当地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二)增强衔接,实现区域内外融合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三个圈层相辅相成,有的方面甚至是“家国一体”(36)。国家通过制度安排增加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安排的对口援助以及其他省市内部设置的对口援助,同时强化了均衡性公共产品供给。(37)均衡性公共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增强民族地区民众的国家认同,因为提高均衡性公共产品的数量、质量以及供给能力,可塑造良好的政府间关系、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以及民族地区与内地省市多方面的联结,以此巩固和强化国家的合法性。
目前,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已逐渐形成内外融合:一是民族地区内部,多元主体利益联结方式、组织方式的变革等促进了社会融合;二是民族地区与其他省市的交流、交往与融合。强化地区内部及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是所有地区的共同特征。但在认可内群体偏好的同时,为了避免外群体排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更强调本地与其他地区(内地省市)的联结。在实践中,中央政府指导下建立的对口援助和东西协作制度强化了内外融合。在对口援助地区与民族地区合作的实践中,有组织地输送民众到内地就业是典型的做法。
作者在新疆美玉地区的调研中得知,对口援助地区(湖北省、天津市等地)的政府与美玉地区政府合作,在内地寻找就业岗位,每年向内地输送劳动力上万人。美玉地区民众到内地就业使得多元主体建构起多重联结,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首先,政府间联结。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规制与服从,包括中央政府通过资源输入、制度供给支持民族地区;中央政府要求中东部省市对口援助民族地区。另一方面,民族地区政府与援助方的全方位合作,包括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及市场的共同开发等。就组织人员到内地省市就业来说,民族地区政府与对口援助省市的合作是共同开发内地的就业岗位。
其次,民族地区政府组织本地民众前往内地就业,建构起相对紧密的政民关系。作者在美玉地区调研得知,政府的组织工作包括挑选、检查、送出去、务工陪伴等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政府与村“两委”一起挑选合适的劳动者,挑选的条件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身体健康状况、个人意愿等。第二个环节是体检,淘汰身体不合格者。第三个环节是培训,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政府提供知识、技能培训。第四个环节是“风风光光送出去”,政府赠送外出务工人员行李箱、服装并支付前往内地的交通费用。第五个环节是政府派服务人员全程陪伴务工过程,服务人员的工作是协调务工人员与企业的关系、组织务工人员学习等,即“务工陪伴”。
最后,前往内地务工者在生产、生活中与内地省市建立起真切的情感联结、深刻的利益联结。务工人员来到内地省市工作,学习了技术,增长了见识,与内地人有直接的、更多的交流和交往,国家“一体感”大大增强。
(三)在集体行动中,资源更多地由“公”转化为“共”和“私”
由村社共同体到区域共同体,再到国家共同体,贯穿三个圈层的中心轴是公共性拓展,公共性拓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灵魂。
在共同体化的过程中,集体行动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在合作网络治理中,为了扩大从集体行动中获利的空间,参与者在不断的互动中会逐渐放弃‘吃独食’的策略,更多采取合作战略。合作互惠的行动策略是公共治理参与者的基本行为方式”(38)。合作互惠的行动也可以被看作是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形成和维持涉及历史情势、框架建构、资源动员和政治机会等多个方面和环节”(39)。民族地区在产业发展以及社会关系调适中,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商建构起新的规则,让更多的主体享受到各种权利和利益,即重新配置了决策权(由政府独享转变为政府、企业、村社和农户共享)、收益权(企业、村社和农户共同受益),建构起更多主体间、更大范围内的信任与合作关系,这是社会资本得以再生产的基础,也促进了多元主体的集体行动。
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集体行动是多方面的。例如,在建设产业共同体的过程中,政府、企业、村社、农牧民共同投资、共同生产、利益分享;在关系协调的共同体化过程中,民族地区民众积极外出务工,并在工作、生活中与内地建立起深刻的关联;政府、民间人士参与社会纠纷调解等(40);政府尊重民族地区的集体性特征,协助村社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等。(41)在这些集体行动中,资源实现了在“公—共—私”之间的转化,但在民族地区更显著的是“公”转化为“共”和“私”。
从资源视角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充斥着从“公”或“共”到“私”、从“私”到“共”或“公”的双向交融。即通过制度设置,重新配置资源,实现从“公”或“共”到“私”的转化;通过多元主体的资源投入、共同生产、规则共商与遵守等,实现资源从“私”到“共”或“公”的扩张。“转化-扩张”是保障公共性拓展的重要机制。资源在“转化-扩张”中交融,型塑了多元主体的参与结构。
目前,民族地区不断强化资源的“公”转化为“共”和“私”。国家拥有充足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资源,将其投入到民族地区,这就是将国家的“公”转化为地区和集体的“共”以及民众的“私”。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投入资金等,为民族地区供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成为主要被当地民众所享有的地区性公共产品,即国家的“公”转化为地方的“共”。在脱贫攻坚以及乡村振兴政策实施中,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发展乡村经济以及不断增加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这增益了村庄的“共”和农牧民个人和家庭的“私”。“公”转化为“共”和“私”有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公”转化为“共”。国家通过制度安排,将资源转化为集体的“共”,包括政府拨付资金或投资兴建相关产业发展设施;政府通过各项规定,派遣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等,完善乡村服务。这些设施和服务被村庄无偿享用。第二个环节由集体的“共”转化为村社的“共”和农户的“私”。由“公”转化来的“共”,经过运营,有两个“出口”:一是转化为农户的“私”,用于民众的生产生活;二是留存为村社的“共”,不断延续、维持农村集体经济。“公”转化为“共”和“私”的过程,建构起相容性利益集团,形成多元主体参与格局,协商出共同遵守的公共规则,最终达至收益分享,促进了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公”转化为“共”和“私”在民族地区的易地扶贫搬迁小区建设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西藏曲河县的SY村就是典型案例。2016年7月,位于曲河县西部三个乡镇的184户搬入SY村,至2018年7月,有180户在SY村安居乐业。未搬入的4户中,有3户是一家4口,住房面积超过政策许可,政府规定是最多25平方米/人,而SY村最小房屋的面积是108平方米;有1户是因为再婚,定居拉萨,主动退出。180户实现了“稳得住”,是因为搬迁户生计资源大大增加,这得益于政府将大量的“公”转化为村庄的“共”、村民的“私”。(42)政府投入并转化为集体的“共”,包括:(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例如,道路、水、电、通讯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有卫生室、面积较大的公共活动室以及村民交流、集体活动的院坝等。(2)政府投资几千万元建设的农村集体经济,包括藏鸡养殖合作社、种植合作社、养牛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留存收入的40%,用于村集体的进一步发展,2018年留存100万元,2019年留存140万元。“共”转化为“私”,一是合作社收入的分红,二是村民在合作社就业的收入。SY村多年来村民的分红情况如下:2016年底到2017年底,73万元用于分红,人均2264元。2018年分红两次,第一次户均2000元,第二次人均530元。2019年分红两次,第一次按四个档次(依据家庭劳动力状况、是否有内生动力等)分红,无劳动力的家庭2500元/户,勤劳的家庭2000元/户,不太勤快的家庭1500元/户,非常懒惰的家庭不予分红;第二次分红人均530元。(43)
四、结语
民族地区因为特殊的区位,其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呈现出多方面的特征。其结构特征是:主体、规则及资源的结构复杂和失衡,需强化多元主体的衔接、多样规则的融合以及资源结构的完善;三个圈层并存,意味着既要重视村社共同体建设,更要建构国家共同体。其行动特征是政府引领并强化治理主体联结,强化衔接并逐渐形成区域内外融合,在集体行动中资源更多地由“公”转化为“共”和“私”。
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特征对未来的实践有着诸多启示:首先,政府引领的重要性凸显,且是多方位的。不同于社会发育程度较高的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强调政府多方位的引领,包括资源引领、制度引领、利益引领等。其次,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区域特征,建构适应当地社情民意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例如,产业共同体建设对于发达地区来说未必是需要的,但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民族地区意义重大。再次,应强化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广泛的交往、交流与交融,建构行动者网络。行动者网络的建构“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44)。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交往网络为多元主体的合作提供连接条件,而合作行动也巩固了交往网络。(45)另外,基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先天劣势和艰巨任务,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运用新的治理技术,注重运用数字技术,例如云计算、大数据等。总体说来,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走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局面,形成国家整体区域均质化发展态势”(46)。
注释:
(1) 郁建兴、任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
(2) 周庆智:《基层治理:一个现代性的讨论——基层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历时性分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 冯旭、蔡立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策略》,《民族学刊》2021年第9期。
(4) 丁忠毅:《边疆地区乡村振兴与整合的特殊使命与着力点选择》,《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5) 青觉、闫力:《共建共治共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的新模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视角》,《黑龙江民族丛刊》2016年第3期。
(6) 罗敏、廉睿:《“边疆之治”: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共生图景》,《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6期。
(7) 谢贵平:《中国边疆跨境非传统安全:挑战与应对》,《国际安全研究》2020年第1期。
(8) 吴开松:《社会资本与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9) 赵普兵、刘义强:《惯习、秩序与生活理性:一个民族村庄的治理逻辑——基于西藏自治区江孜县A村的观察》,《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岳天明、孔繁丹:《文化视域中的民族地区有效治理研究》,《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9期。
(10) 王万平、于明慧:《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路径研究——基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润村的案例》, 《湖北民族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11) 蒋红军、李威:《贫困村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行动过程与内在逻辑》,《公共治理研究》2021年第5期。
(12) 闪兰靖:《社会资本视域下民族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黑龙江民族丛刊》2020年第1期;严雯静、李良品:《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初探》,《广西民族研究》2024年第1期;陈亦可、宋江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困境和出路研究》,《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顾兴树、吕洪楼、敖淑凤:《迈向共生治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与建构路径》,《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李玲玲、孟凡丽:《社会治理共同体在边疆民族地区的实践模式探析》,《新疆大学学报》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文军、敖淑凤:《共同体的多重想象——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西北民族研究》2024年第4期;苗楠:《民族地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探析》,《领导科学论坛》2022年第10期;王万平、于明慧:《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路径研究——基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润村的案例》,《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13) Claude Lévi-Strauss, Structural Anthropology, Basic Books, 1963, p.280.
(14) [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理论的核心问题:社会分析中的行动、结构与矛盾》,郭中华、徐法寅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73、62、265页;[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李康、李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16、23页;陈曲:《吉登斯对行动理论构成性要素及其关系的阐释》,《天津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
(15)(18) 吴晓林:《结构依然有效:迈向政治社会研究的“结构-过程”分析范式》,《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2期。
(16) 马华:《“结构-行动”分析框架下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建构的三重逻辑》, 《中共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
(17) 陈艾、李雪萍:《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一个分析框架》,《江汉论坛》2022年第11期。
(19) 王汉生、王一鸣:《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基层政权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2期。
(20) G. Stoker, Governance as Theory: Five Proposition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1998, 50(15), pp.17-28.
(21) 朱碧波:《论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与建构方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0期。
(22) 陈艾:《参与视角下藏族地区治理主体的“结构-行动”探析——基于甘孜藏区的调查》,《江汉论坛》2019年第11期。
(23) 冯仕政:《社会治理与公共生活:从连结到团结》,《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1期。
(24) 陈艾:《区域社会治理结构研究——以甘孜藏区为例》,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58—68页。
(25) 符平、卢飞:《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脱贫攻坚的组织动员》,《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3期。
(26)(40) 陈艾、李雪萍:《调适性治理及其特点:理论分析与个案检视》,《江汉论坛》2020年第11期。
(27) [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99页。韦伯说,国家是“在某固定疆域内(在事实上)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
(28)(33) 青觉、徐欣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内涵、要素分析与实践逻辑》,《民族研究》2018年第6期。
(29) 刘有军:《西部边境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困境、理念转型和路径优化》 ,《广西民族研究》2021年第3期。
(30) Day Graham, Community and Everyday Life, Routlege, 2006, pp.152-153.
(31) 毛丹:《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观察维度》,《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1期。
(32) 李友梅、肖瑛、黄晓春:《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公共性困境及其超越》,《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34) 王春光:《社会治理“共同体化”的日常生活实践机制和路径》,《社会科学研究》2021年第4期。
(35) 2020年10月16—18日,作者在玉县以及玉津牧业公司调研,有关玉津牧业公司的资料皆来自此次调研;2020年后的数据来自对玉县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网络访谈。
(36) 周飞舟:《从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迈向“家国一体”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6期。
(37) 均衡性公共产品是指向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为贫困人口提供的医疗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项目;向落后地区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福利和社会援助项目;为协调人与自然的矛盾,向全社会提供的环境保护服务项目等(参见胡卫钧:《论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与协调》,《理论与改革》2005年第6期)。这是从项目的角度对均衡性公共产品的分类。在实践中,均衡性公共产品供给包含更丰富的意涵。例如,通过制度安排,让发达地区援助民族地区,并与之建构深厚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等;国家财政资助民族地区的产业发展,提高民众的生产生活水平等。均衡性公共产品供给体现着国家内部分配的公平性以及发展的公平性等。
(38) 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32页。
(39) 冯仕政、朱展仪:《集体行动、资源动员与社区建设——对社区建设研究中“解放视角”的反思》,《新视野》2017年第5期。
(41) 李雪萍、陈艾:《乡村与国家的“交集”:藏族地区集体经济的逻辑》,《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42) 具体数据参见曹森皓、李雪萍:《精准方略:西藏产业扶贫的路径与实践》,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25—177页。
(43) 相关数据由SY村所在乡的乡长(MX)提供。
(44) 《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8月29日。
(45) 唐秋伟:《合作治理交往行动网络的行动主义建构》,《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46) 王春焕:《治边稳藏重要思想的战略地位》,《西藏日报》2015年5月9日。
作者简介:陈艾,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