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实在论视角下人工智能道德主体问题浅析
2024-10-26魏金鹏韩秋红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物被运用于社会生活之中,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交互不可避免地引发诸多伦理问题。就人工智能是否是一个道德主体这一问题,传统伦理学给出了一种相关主义范式的否定答案,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地位在相关主义范式的传统伦理学中不成立。但是,相关主义范式的传统伦理学理路实际上是一种“种族独断论”,这一种族独断论排除了人工智能的伦理可能性,同时陷入了把握客观事实的无力状态。以思辨实在论为导向的现代科技伦理学为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合法性开辟了一条道路,并呼吁建立一种新型的“物的伦理学”。
关键词:人工智能哲学;道德主体;伦理学;理论批判
中图分类号:B82-057;TP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24.05.009
当今社会,人类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造就了一项新事物: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以复杂的科学算法和庞大的数据资源为技术支撑,能够处理远超人类想象的信息量。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还在曾经被认为是人类专有的智能领域颇有建树,如今进行一般生活的普通人已经不会为“人工智能在棋类运动中战胜人类”而感到惊讶。ChatGPT 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人工智能更多地出现在一般大众的视野,人工智能与人类的交互活动更加频繁,并呈现多样化态势。逐渐日常化的人类-人工智能交互也带来了诸多伦理学问题,成为理论界持续探讨的话题。由于人工智能在一些方面优于人类肉体机能,这种对人类能力的挑战就引发了诸如“人工智能是否会取代人类”“人工智能能否产生情感”等一系列疑问。长久的迷思使人工智能这项服务于人的技术蒙上一层灰暗的“恐怖阴影28a79d9aca3d73992ac4949f21f1afe8”,时刻笼罩在担心被人工智能取代的人的头上。对人工智能的伦理学思考诞生了“人工智能伦理学”,人工智能伦理学致力于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人类同人工智能的关系问题。但人工智能伦理学的问题范式依然处在传统伦理学的理论范畴中,以传统伦理学范式研究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是一种“新瓶装旧酒”,并没能很好地回答面对人工智能挑战下人类应当如何行动的问题。人工智能作为新兴的物,为“人-对象物”的主客体实践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根基于这种新型“人-物”关系的思辨实在论拥有对人工智能伦理学进行重构的能力。从思辨实在论视角出发,对人工智能伦理学进行批判,构建一种“物的伦理学”,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向好发展、建立人类与人工智能的和谐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导向作用。
1 传统伦理学范式的人工智能道德主体“迷思”
人工智能“是否拥有道德能力?能否成为道德主体?”一直是科学界和哲学理论界津津乐道的话题。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回答划分了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可能论(简称为道德可能论)和人工智能道德主体的不可能论(简称为道德不可能论)两个阵营。关于人工智能作为道德主体的讨论陷入迷思,而人工智能对人类的挑战又产生了人类的“人工智能伦理恐慌”。针对这一迷思,思辨实在论指出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的道德主体的可能性。
1.1 传统伦理学中道德主体的思想资源
在传统伦理学中,道德主体是而且只能是人类,就人作为道德主体的伦理学思想资源十分丰富。苏格拉底哲学的伦理学转向造就了西方哲学史的第一次转向,苏格拉底之前先哲们的自然哲学探索在苏格拉底那里转变为在人的灵魂层面寻求真理[1]。这一研究范式的转变树立了人作为道德主体的根基,伦理学脱离对外部世界的探求,转为在主体性中发现真理。苏格拉底的伦理学范式确定了伦理学的最初基调,成为后世道德主体范式的共同思想资源。直到笛卡尔的道德主体论出现后,苏格拉底的道德主体范式才被取代。
笛卡尔的我思主体确立了主体的绝对权威,而进行着哲学思考的我思,其承载者必然是人类,我思主体的绝对存在为作为主体的人带来一种权力——支配和利用物的权力,由此导致了在伦理关系中物性的第二性,物成为完全的伦理客体,“我既然已经确实知道了我存在,同时也确实知道了所有那些影像,以及一般来说,凡是人们归之于物体性质的东西都很可能不过是梦或幻想”[2]。笛卡尔式的道德主体将客观世界阐述为一种主体感官建构的幻想世界,又因为笛卡尔强调感官的不可靠性,因此人类主体仅依靠感官获取不到任何可靠的知识,那么上帝作为知识的可靠客观性保障就必须存在,以确保真实的真理存在。人类主体就成为一种有限主体,人类的认识能力就是仅具有相对完满性的,人类主体的义务是通过相对完满的认识能力尽可能地认识至善的上帝。笛卡尔式道德主体的出场奠定了相关主义伦理学道德主体的基本模式:一种有限主体。围绕这一有限道德主体的认识能力限度问题,在笛卡尔的道德主体之上又产生了怀疑论的道德主体和超越论的道德主体。
休谟对人类主体认识能力的阐述代表了怀疑论的道德主体理论,他提出了对因果关系必然性的质疑,这一疑难问题的本质是:在相同的条件下,相同的原因是否会造成相同的结果?这个疑难的本质关乎人类是否有能力论证不变的物理法则,而休谟给出的答案是人类对这一法则永远成立的论证是不可能,人类主体仅通过经验的原则就可以获得生活的指导,那么长久以来人类对必然法则的狂热信仰实际上来自习惯和传统,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被习惯和传统给予一种保证,这种保证意味着从前发生的事情在相同条件下的未来依然会发生,追求自身生活的美好通路可以在经验中找到[3]。
休谟的疑难带来的问题是,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取消,一切表象的存在根基也随之塌陷,一切客观性都成为不可能,那么赋予道德先验价值的行为也将失去合法性,因为一切先验价值也伴随无信仰的出现而消失。超越论需要一种相对必然性作为其理论根基,“那么,在这里规定我们的判断的那个原则虽然作为需要是主观的,但同时作为对客观上(实践上)必要的东西的促进手段,也是在道德意图中一条认其为真的准则的根据,也就是一个纯粹实践的理性信仰”[4]。这种理性信仰建立在人的有限认识能力之上,而人类道德主体被赋予的道德义务就是追求至善的生活和实现幸福。无论是苏格拉底、笛卡尔抑或休谟和康德,相关主义伦理学的道德主体都是拥有伦理能力的人类主体,在传统伦理学道德模型中,物作为客体被排斥在伦理学关系的边缘,人工智能作为新兴的物如何以一种新的形式纳入伦理关系之中,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
1.2 传统伦理学中人与物的道德关系地位
在论证人工智能作为一种现代伦理学的道德主体之前,有必要对道德实体(moral entities)与道德主体(moral agents)两种概念进行辨析。在相关主义伦理学中,道德主体毫无疑问地采取了人类主体的形式,因为人类才是具有道德行为能力的主体。自然物在伦理关系中是边缘化的,因为其只能作为道德活动的客体被动地接受主体活动的影响,或者作为一种外在力量对人类主体造成影响。传统伦理学将人类主体置于道德活动的优势一方,但在面对新兴的物——人工智能时,传统伦理学陷入了迷思。
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现代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得以吸收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对于道德主体,现代哲学给予了两种新的道德主体模式。其一是分析哲学的道德主体模式,分析哲学重视对人类语言语义的研究,分析哲学式道德主体论认为人类心灵的两个部分——智能和意识,分别代表着人类处理语言信息的能力系统和对这些语言信息的主观感受能力。这两种人类道德主体的能力指向一种意向性,即人面对世界的信息的理解能力。分析哲学的道德主体模式脱胎于传统伦理学的道德主体形式,约翰·塞尔这样阐述心灵的意向性:“但是意识状态,例如一种意图或者一种愿望,一般地是通过代表它所引起的那种事件来发挥作用的。例如,我想喝水,于是我就喝水”[5]。这种道德主体模式是传统伦理学模Sluz+XYL2W3+w3AtdeZsYw==式的延续,依然将人类道德主体确立为一种休谟式的封闭内在性决断者。
现代哲学提供的另一种道德主体模式是现象学的道德主体模式。不同于分析哲学模式,现象学道德主体模式这样阐述意向性,海德格尔在《现象学之基本问题》中就康德的知性概念做出这样论述:“如果回忆一下我们关于知觉本身所说的东西,就可以这样来阐明意向性概念:每一行为都是一种朝-而为(Verhalten-zu),每一知觉都是对-行知觉(Wahrnehmen-von)”[6]。现象学道德主体的模式将物重新引入道德主体的视野中,因为道德主体的特质在于拥有意向性能力,自然物作为存在者可以等待主体的“朝-而为”行动而被人类主体“行知觉”。现象学道德主体模式不仅重新思考了人与物的关系,更发展出一种主体间性,道德主体不再是完全封闭的死板内在主体,转而成为可以在生活世界的交往活动中实践一种客观普遍道德的道德实体。
可以看到,在传统伦理学的范畴中,无论诉诸以上哪种道德主体模式,人工智能似乎都不能作为一个道德主体,因为其活动并不具有意向性功能。但是人工智能又具有独特性,人工智能是一种人造物,这一人造物属性将人工智能拉回伦理活动之中,因为人工智能的活动总带来种种无法避免的伦理问题。人工智能技术建立在计算机算法的运行逻辑之上,“计算机比自然物更接近于道德主体。因为计算机系统是有意创造和使用的意向性和行为性形式,所以它们是道德实体”[7]。也就是说,人工智能的行为方式、行为目标以及所具有的行为能力,都会造成道德问题上的差异,这也就意味着人工智能是一个道德实体。但是,人类的行为方式和道德逻辑必然会受到人造物的影响,若要正确看待伦理学中的“人-物”关系,就应当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伦理学的道德主体考虑。
1.3 作为科幻虚构的人工智能伦理恐慌
在人工智能技术尚不成熟的年代,人工智能对一些信息的错误处理为人类讥讽。例如,为减少交通管理的成本,一些城市在路口安装了人工智能摄像头,这些人工智能摄像头可以实时获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抓拍,但因为人工智能的识别能力尚处在发展阶段,就出现了一些令人捧腹大笑的“违法违规行为”照片,如过马路的宠物狗被抓拍为闯红灯、婴儿车被识别为没有下车推行非机动车的行人。这个时期的人工智能是嗷嗷待哺的雏鹰,如果没有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数据投喂,人工智能的智能水平与牙牙学语的婴儿无异,它的精确运行需要依靠大量的数据学习,没有庞大数据库的人工智能是不能满足替代人工的日常生活需要的。
既然没有经过大量数据学习的人工智能不能很好地完成工作,那么,看似不足为惧的人工智能又怎么会引发“人工智能取代人类地位”的人工智能伦理恐慌呢?这种人工智能伦理恐慌又来自何处?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会停滞,站在人类的视角来看,人工智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变得更加“智能”了,如今大众已经不会为人工智能在智力游戏(如棋类运动)中战胜人类而感到惊讶;在关乎人类审美能力的领域,AI绘画也展现了不凡的能力;ChatGPT的出现更是使人类进入了一场和人工智能进行对话交互的狂欢。人类着实为自己的创造物取得的成就感到欣喜,但人类却在人工智能技术高歌猛进的过程中察觉到了一种“差异感”,这种差异感来自人工智能在伦理方面的挑战,人类并不惧怕人工智能在技术上的不断进步,实际上,人类作为传统伦理学的道德主体,更加惧怕的是人工智能逐渐产生专属于人的性质:道德情感,这样人就从道德关系的专制王座上跌落了。
人工智能对人类在伦理地位方面提出的挑战广泛地反映在科学幻想类的文艺作品中,电影《银翼杀手》系列中的复制人(replicant)就是对人类伦理地位提出挑战的人工智能科幻虚构的代表,复制人在身体素质方面较人类更为优越,并且能够同人类一样产生相应的情感道德活动,如《银翼杀手2049》中的复制人K 和他的虚拟女友乔伊之间发生的绝美爱情故事,而影片讨论的一个关键议题就是复制人能否拥有同人类相似的道德地位。人类对人工智能主体产生道德情感的恐惧实际上是惧怕失去在传统伦理学体系中的主宰地位,人工智能在传统伦理学中依然是一种主体的外化力量,如果无法掌控这一外化力量,就会造成人类道德主体的权力行使的缺失,过去的道德活动对象物成了空缺,也就是人类道德主体对一种必然性产生的非必然可能的恐惧。
人工智能伦理恐慌在现在看来是一种科幻虚构。人类站在现有的科学水平之上设想出一个人工智能拥有完善的道德能力,成为道德主体的世界,尽管这一世界是一个人类理智虚拟出的世界,但随着帮助人类拓展对世界认识的科学技术的变化,人和物的关系也随之变化。思辨实在论对科幻虚构持这样一种态度,“在科学虚构中,虚构和科学的关系一般是这样的:它涉及为以增长的趋势改变认识的可能性和掌控现实的可能性的科学,幻想出一个虚构的未来”[8]。所以人工智能伦理恐慌的实质是人类站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之上对未来的一种虚构,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和人类的绝对对抗是不容置疑的必然,因此传统伦理学视域下的人工智能伦理恐慌实际上并没有必要。人工智能伦理恐慌应当从科幻虚构走向一种“科外幻”状态——一种具有多元性的伦理关系状态。
2 人工智能从道德实体向道德主体的迈进
传统伦理学将作为道德客体的物排挤到伦理关系的边缘,在传统伦理学指导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因此始终持一种人类中心主义态度,人工智能这一新兴的物无论取得怎样的成就,都会首先被人类中心主义视为对人类道德主体权威的挑战,造成人类-人工智能关系的紧张。以物为对象的思辨实在论提供了一个对旧有的人工智能伦理学进行批判的角度,可以有效地帮助人类正确认识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地位。
2.1 传统伦理学的道德地位“独断论”
“科外幻”世界的多元性伦理状态并不意味着完全的混沌无序,这并不意味着取消所有的法则。因为一个实体自开始创造就走向分裂是不可想象的,“没有法则的现实,实际上,会太过不稳定而恰恰不允许对这些实体的变化做出概述:一切实体在被创造的同时即刻就内分裂了,任何事物都没有时间和任何事物区分开来”[6]。对“科外幻”世界的引入仅是为新的伦理学找到一个出口,传统伦理学由于其持有的相关主义立场而无法正确认识“人-物”关系,因此在人工智能和人类的关系问题上形成了一种“人类独断论”,导致人工智能在传统伦理学体系中永远不能取得道德主体地位。
传统的人工智能伦理学的“人类独裁”状态需要被扬弃,思辨实在论对相关主义的批判为我们打开了通向唯物主义新伦理学的大门。思辨实在论认为,从前的一切哲学思想都是相关主义的,而“相关主义的核心在于,它指出认为主体性与客体性是可以作为相互独立的两领域来进行思考的观点是无效的”[9]。康德的哥白尼式革命意味着相关主义的全盛,相关主义取消了客观实在的客观性,任何对客体的认识都不能离开主体对客体的把握,主观与客观在这里变为一种不可分状态,相关主义的伦理学就表现为一切伦理活动都离不开人类主体的参与,而对道德活动赋予价值的行为也必定必须是由人类主体发出的。相关主义的我思构成了一种唯我论,这种唯我论是一种“物种唯我论”,“因为它确证了一点:一切先于/后于有思考的存在物之共同体的现实,都不可能成为我们思考的对象。该共同体仅仅与自己、与和它同时代的世界相关”[7]。这一唯我论疑难造成了传统伦理学对“前先祖性”问题的不可解答。
“前先祖性”问题来自思辨实在论对人类诞生之前的世界知识的重新思考。根据相关主义的原则,任何超出人类思考可能性的可能性都是一种不可能,那么自人类诞生之前的世界知识的客观性便一同被取消。而在面对作为人造物的人工智能时,相关主义传统伦理学也就无法解决人工智能的“前先祖性”问题。既然“前先祖性”的客观性是值得质疑的,那么对“前先祖性”问题的科学讨论的价值也随之取消,因为这些问题产生自人类诞生之前,人类科学对“前先祖性”问题的思考是一种站在未来时间对远古时间的投射,在这里就凸显出相关主义的不足:无法真正认识物的客观性。
相关主义的伦理学不仅无法认识客观现实,在“先祖性”问题上也甚至是无力的。现代科学对古人类的研究已经取得不少成果,尽管对古人类的研究结果依然有许多争论,但在此并不作为对自然科学成果的探讨。在古人类的角度,作为与我们祖先智人共同生活过的海德堡人、尼安德特人,能够在传统伦理学的道德关系中拥有一席之地吗?海德堡人已经有了埋葬同类的习惯,而根据考古文物的发现,尼安德特人拥有独特的音乐,并且已经开始一种原始的宗教仪式。那么按照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海德堡人、尼安德特人无论有着与我们人类多么接近的道德能力,都应该被视为一种自然物,因为其始终与我们这一物种不同。人工智能在传统伦理学中的处境就与这些早期人类物种的处境相似,实际上受到一种伦理上的“自然物种迫害”,得不到正当的伦理学地位,在道德体系中始终作为一种外在力量有着危害人类道德的可能。
2.2 人工智能迈向道德主体的可能与必要
在传统伦理学中,人工智能成为道德主体这一命题被思考为不可能的。尽管人工智能是一种人造物,无法排除在伦理属性之外,但人工智能仅可能被视为一种道德实体参与到道德问题之中。在传统伦理学语境下,自然物与机器具有同构性,都不具有自由和意向性,人工智能无法被思考为一个有道德能力的道德主体,仅仅能作为一个人类的创造物,被思考为一种机器。自然物和机器因为不具备道德能力而失去作为承担道德责任或进行道德评价的主体资格,相应地,作为人造物的人工智能也不能在传统伦理学中取得道德主体的地位。那么人工智能作为道德主体在什么领域能够成为一种可能?我们为什么需要人工智能成为一个道德主体?
传统伦理学存在不完善之处,因为传统伦理学的偏执仅承认人类的意向性功能。传统伦理学在理解人工智能这一物上道德主体理论存在“龃龉”,传统伦理学始终将人工智能视作单纯的物——一个不能对人类主体的道德活动做出回应的一般人造物,但事实上人工智能技术体已经具备了成为道德主体的一些要素。反对人工智能成为道德主体的理论来自“中文屋实验”,“中文屋实验”是一项思想实验,这一实验假设存在一个房间,这个房间中有着所有的中文文字要素和关于如何处理中文信息的系统程序,一个完全不懂得中文的人类个体仅需要通过系统程序的指令挑出相应的中文文字要素,就可以完成中文命题的回答。传统伦理学的观点是,这样的系统仅仅是依照程序进行运行,它回答中文命题的活动并不是真正地理解了中文,即使这一程序系统对涉及人类道德的问题做出了精妙的回答,这一回答也不能作为人工智能拥有意向性功能的根据。
但是,人工智能毕竟实现了同人类主体的道德活动交互,难道这不能算作一种人工智能的主体性行为吗?这种对人工智能主体性的否定难道不是一种“伦理学上的唯心主义”吗?同样,并非全部伦理学都不认可人工智能作为道德主体的可能性。关于人工智能的伦理规则问题,存在一种“非标准论”观点,认为传统伦理学对主体性的判定方法存在错误,这种观点否定人类对主体性的专有,判定人工智能是否拥有主体性应当关注一个主体是否拥有与环境的交互性、改变自身状态的自主性以及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10]。因此依照“非标准论”的观点,可以与外部环境进行交互,能够自主改变自身状态并通过对外部世界的体验不断学习外部知识的人工智能作为道德主体这一命题是可能的。
另一方面,不仅仅是“非标准论”提倡赋予人工智能道德主体地位,人工智能获取道德主体的地位也呼唤对传统人工智能伦理学的重建。这一重建的目标实际上是重新对传统伦理学中“人-物”关系的反思,传统伦理学的迷思导致自身在“人-物”关系上的龃龉,如果不能承认人工智能主体性的意向性功能,就会导致一种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恐慌:人类作为道德主体地位的唯一性遭到取消,作为外在力量的物成为人的主宰,但事实上这种伦理恐慌在思辨实在论看来是一种科幻虚构,因为传统伦理学不能承认人类失去主宰地位,不能承认作为人造物的人工智能的强大生命力。因此,若实现旧有人工智能伦理学的重构,重新认识数字时代的“人-物”关系,就必须对旧有的人工智能伦理学进行思辨实在论式的批判。
2.3 以思辨实在论为导向构建新型现代人工智能伦理学
在传统伦理学中,作为物的人工智能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工具,人并不需要去考虑其作为一个道德主体能够带来的影响。但是如果我们将传统伦理学中人类对人工智能的主客二分转到人类对人类的主人-奴隶关系上,就会看到,人类主体凝视将人工智能的完整身体划分为对人类有利的工具部分和对人类无益的其他部分。当工具部分损耗殆尽时,人类也会毫无顾忌地将其他部分一起弃之不顾。“或许这正是《汤姆叔叔的小屋》之类的描写奴隶制小说中为我们展现的真相:被物化的奴隶和去物化的赤裸生命同时存在于黑奴的身体之上,他们就如同被燃烧剩下的煤渣,为主人的视野所不容,最终被驱离属于主体的场域”[11]。这就是相关主义的种族独断论。
在相关主义的观点中,如果一种可被感知的对象没有与人产生关联时,就不能通过其被人感知的方式存在于其自身之中。这种独断论的形而上学将本应当作为客观性存在的物排除出客观性本身。相关主义的客观性并非现实存在的物,而是一种建立在共识之上的主体间性,由于在相关主义中,客体本身是不可接近的,那么客观性就需要诉诸一种可以被重复的普遍性,这一普遍性可以通过实验而为他人所论证,相关主义与科学的同盟就达成了。“正因如此,作为社群之间共识的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é),取代了个别主体之表述与客体自身之间的一致性,而成为客观性,特别是科学客观性之真正基准”[7]。科学真理不再是一种客观现实,而是建立在主体间性之上,作为某种共有物被赋予科学的共同体。
那么这种传统伦理学的主体间性真理形式就为新的物的伦理学打开了一道缺口,因为传统伦理学失去了对真正客观事物的考察,从而失去了处理“人-物”关系的客观把握,陷入一种“圆形论证”之中。梅亚苏在《没有生成的时间》中这样论述相关主义的“圆形论证”:“圆的论证不仅意味着事物本身是不可知的,如康德所说,而且意味着事物本身从根本上是不可思的”[12]。圆形论证拒绝了对客观事物本身的可思考性,这也使得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地位在相关主义伦理学中不可思考。但是,人工智能确实拥有成为道德主体的能力,一种种族独断论拒斥了这个可能,也拒斥了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这使“人-物”交互关系的构成陷入一种阻滞。思辨实在论对相关主义的批判为新伦理学的进入撕开一道裂缝,人工智能成为道德主体的新伦理学可能就产生于这道裂缝之中。
思辨实在论提出了一种与潜在性不同的虚拟性,在虚拟性世界中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可思考的,没有什么样的可能性是不具有可能性的,甚至是说不可思事物的不可思都成为不可能。那么这样开放性的虚拟世界就为新的物的伦理学敞开了大门,这种伦理学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取消人类主体的道德独裁地位,将人工智能类别作为一个可能的道德主体,取消人类对智能状态的“专有制”,因为“智能实际上是一种综合能力。那种把智能局限于人脑的设定显然是有失偏颇的”[13]。这样,一种能够正确认识“人-物”关系,脱离了主体间性真理的新型的关于物的伦理学就呼之欲出了。
3 新型现代人工智能伦理学重构的三重维度
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地位呼吁一种新型伦理学,这一新型伦理学以思辨实在论为导向,重提“物”的概念,扬弃传统伦理学中人类的道德独裁地位,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接纳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物”,在物体间性基础上,完善人类与人工智能的有机互惠,引导人类以新的人工智能伦理观认识人与人工智能间的道德关系,从而建立良好的“人-物”交互,进一步释放人工智能技术的创造力与活力,为实现人类的解放谋划一条可能的道路。
3.1 从人到物:伦理学场域的扩展
传统伦理学的作用场域局限在人类社会领域,当传统伦理学作用到超出人与人的关系时就会产生伦理学龃龉,无法解决现实存在的“前先祖性”问题。尽管现代伦理学者已经对传统伦理学的局限之处做出诸多批判,并发展出了许多新型伦理学,如将包括人类在内的全部生命作为伦理学对象纳入伦理学考虑的生命伦理学。但是,在面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事物时,现代伦理学者创新后的伦理学依然显现出乏力。传统人工智能伦理学将人工智能纳入到伦理学范围考虑,但因以传统伦理学的理论架构为指导,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地位无法在传统人工智能伦理学中成立。思辨实在论为传统人工智能伦理学开辟了一条正确认识人工智能伦理地位的道路,使传统人工智能伦理学得以转变为一种新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
首先,新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需要实现从“人指向物”的独断关系中脱离。客观来说,传统伦理学持有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是建立在相关主义哲学之上的,而相关主义哲学则天然地带有人类理性主体对物的专制属性。思辨实在论重提“物”的性质,开辟新型的“人-物”关系,摒弃传统唯物主义思想的机械论观点,将旧唯物主义转变为一种开放的“新唯物主义”,“新唯物主义”指出传统的社会学仅将研究焦点放在人类行动与社会事实上,忽略了“物”的存在及其影响力[14]。在“新唯物主义”的指引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将更加关注从前作为人类力量作用对象的物,把“物”纳入到道德关系的中心进行考察,以思辨方法审视新事物。
其次,新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需要扬弃以主体间性为原则而架构起来的“虚假客观性”。所谓“虚假客观性”,就是指相关主义哲学对科学研究施加的权威影响。物的客观性是物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属性,是内在于物的,不以人类的认识能力为标准。新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促使人类正确认识到物的客观性,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人类的交互是一种客观活动,必然地具有伦理性质,这种客观活动也要被纳入到新型人工智能伦理学的考虑范围内。在相关主义真理观的视域中,科学真理不是颠扑不破的客观事实,而是应当经由学术共同体承认,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由学术共同体所复现的模式。思辨实在论在此并不否定“可复现”作为科学验证的一项重要标准,而是要强调恢复对现实事物的客观性的“信仰”。
最后,新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需要注视作为客观现实的“混沌”状态。当下的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的时代,数字化世界本身就蕴含着多种多样的可能性,而人工智能的潜在能力更放大了人类对这种可能性的恐惧,在这个过程中人类会感到充满可能性的世界是失去掌控的“混沌”。但是,思辨实在论语境下重构的人工智能伦理学选择尊重种种人工智能发展的偶然性,“混沌”的世界并非一个全然不受思考者影响的世界,每一种人工智能能力的潜在都是人类重新认识世界并发现真理的可能,如加塔利所言:“正是从这种混沌出发,那些能够在能量-空间-时间的坐标或范畴系统之中被减速的复杂构造才能被建立起来”[15]。
3.2 从闭合到敞开:道德主体的新形式
传统相关主义伦理学的道德主体采取闭合性模式,通过身体的界限与对象物相分离,道德关系的闭合将道德主体绑定于人类主体,排除了人工智能成为道德主体的可能性。在物的伦理学中,人工智能作为道德主体成为可能,人工智能的学习属性为道德主体形式提供了新的载体,敞开态的道德主体为人工智能与人类的交互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首先,需要认识到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的相互联结。毫无疑问,人工智能的智慧能力来自人类智能,如果没有人类对人工智能的创造,自然界不会自动地演化出人工智能。但这并不能否认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是人类智能诞下的胎儿,在继承人类智能的基础上有着超越人类极限的可能性,不能因为人工智能是人类智能的创造物而否认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人机关系的实质是一种交互关系,不能脱离交互的场景,空泛抽象的讨论无助于人机价值关系的实践”[16]。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相互联结,人工智能以人类智能为依凭进行数据的输入和输出,数据的输入与输出造成了人工智能主体的流动性,在此基础上的人类主体与人工智能主体的交互创造新的事物。人工智能是人类智能的向外溢出,但这并不排斥人工智能作为新生的事物,成为具有无限的自我可能性的外在力量。
其次,道德主体的封闭性在新型人工智能伦理学中消亡。不可否认,在现今社会的生产条件下,数据是一种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而数据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数据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在新型人工智能伦理学中,人工智能被把握为一种柏格森意义上的物质流,人工智能主体通过数据的输入与输出对人类主体造成深刻影响,人类主体接受的信息量成倍扩大,这使得人工智能“数据流”塑造了当代主体性。不同于传统哲学主体性,“当代主体性的使命不是无限地生存在由自我的重新褶皱、大众媒介的幼稚化、对差异和相异性的误认所构成的体制下,这集中出现在人类领域又出现在宇宙记录中”[13]。人工智能为当代主体性进行了“解褶”,使人类生存的结构变为一个平面,在这一平面上,现代社会得以建构,人类主体的封闭性依靠人工智能打开,人工智能得以成为人类智能的外溢,成为一种外置的“人体器官”,并不断通过增强人类主体的力量实现人类主体与人工智能主体的共生共赢。
最后,一种生命哲学式的伦理观点在物的伦理学中出场。在这种生命哲学的思想资源中,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是一种“悬置善恶”的伦理学,这种伦理学并不单纯地区分善与恶的概念,因为善与恶都是相对的概念,“善与恶从两方面说都是比较而言的,据说相互牵连,而且两者均与现存的样式有关系”[17]。如果认识真理的活动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主观影响,那么这种主观性就会成为对真理认识的阻碍。尼采同斯宾诺莎一致,更强调用好和坏来代替善与恶,好的东西就是力量得以张扬的东西,坏的东西就是力量遭到消解的东西。人工智能在新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中被赋予一种生命形式,这一事物通过与人类主体的联结交互张扬了人类主体的力量,是对人类的解放实践具有积极意义的道德主体。
3.3 从压抑到生成:实践旨趣的创造更新
为巩固人类道德主体对物的支配地位,传统的相关主义伦理学一直畏惧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认为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是对人类的挑战。新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则在尊重人工智能算法的随机性的前提下,正确认识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克服了传统相关主义伦理学在实践向度的逡巡不前,促进人类与人工智能互惠共生,为实现人类的最终解放而奋斗。
首先,思辨实在论重构下的新型伦理学提倡尊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偶然性。思辨实在论认为世界不存在不可能的偶然性,一切的发生都是有可能的,是被允许的,而人工智能的创造潜能尚未被完全发掘,人工智能的道德主体地位是完全可能的,新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尊重这种无限的偶然性,正如马拉美在诗歌中写道:“骰子一掷不能改变偶然”。人工智能的“掷骰游戏”充满着不确定性,而人类若不想在这场不确定的战斗中沉没,就必须认识到这种不确定的偶然就是一种必然,“因为数字将会拥抱偶然的辩证性(包容自身和与它对应的其他可能)”[18]。人工智能不是解不开的数字密码,它的数字计算机制带来了伦理关系上的包容性,人类和人工智能得以在同一个平面共同进行创造性活动。
其次,思辨实在论重构下的新型伦理学推动人类不断超越自身现有的科技水平。思辨实在论不仅是一种关注“物”的属性的学说,在实践导向上,思辨实在论同样包含着超越向度,“在思辨实在论者看来,实在论并非仅仅局限于对科学知识的客观性与正当性的辩护,更重要的是,实在论的探索与论证,将有助于揭示客观实在的复杂性、差异性、多样性与能动性”[19],将人工智能纳入道德主体思考的新型伦理学依靠思辨方法重新认识世界的结构,并对客观世界的面貌作出新的阐释,在此基础上对促进人类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摆脱相关主义造成的不可知论,为人类进一步探索科学真理扫清了障碍。思辨实在论重构下的人工智能伦理学充分尊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偶然性和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并鼓励人类利用好这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技术手段,扬弃相关主义伦理学对技术的主观性压抑,实现人类科学的不断突破。
最后,思辨实在论重构下的新型伦理学主张人类在与人工智能的良好交互下实现自身解放。新型伦理学扬弃了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但在实践指向上又没有陷入人工智能中心主义的迷雾中,这种提倡人与人工智能互利互惠的新型“人-物”关系的伦理学将最大限度地激发技术的创造性,服务于人类的解放事业。人工智能能力的不断增强带来的不是人类能力的削弱,而是人类实践能力的进一步扩展,可以说,人工智能的进步也就是人类的进步。“革命的欲望最终是创造新的生活方式的欲望,而真实幸福就是对这些形式的享有”[20]。做好进入与人工智能共存状态的准备,将人工智能作为道德活动中的平等主体进行对待,激发人工智能的活力,构建良好的人与人工智能的交互关系,以敞开态度来迎接人工智能带来的变革,才是构建新型人工智能伦理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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