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人”:墨子为手工业制定的伦理原则
2024-10-18闻涛
学界有种流行说法,在先秦诸子中,墨子是手工业小生产者的代表。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寻找中国古代的手工业伦理思想,《墨子》应该可以提供重要线索。
《墨子·鲁问》讲过一则著名故事:“公输子削竹木以为䧿,成而飞之,三日不下。公输子自以为至巧。子墨子谓公输子曰:‘子之为䧿也,不如匠之为车辖,须臾斫三寸之木,而任五十石之重。故所为巧,利于人谓之巧,不利于人谓之拙。’”
公输子就是大名鼎鼎的鲁班。墨翟与鲁班生活在同一时代,又是同乡,他们倒是的确可能在现实中发生对话。鲁班不愧为能工巧匠,用竹子木头这些简单材料制成的所谓“喜鹊”,竟能在空中飞行三日而不落地。鲁班自然引以为傲。没承想墨翟却不以为然。当然不是出于嫉妒,墨翟作为思想家,自有其充分理由。
他不承认鲁班之巧是真正的巧,因为制作的“喜鹊”“不利于人”。所谓不利于人,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没有实用价值,对人的日常生活无所助益。墨翟认为,凡是不利于人的,就不是巧而是拙,反之有利于人才是真正的巧。比如,普通木匠制造一辆粗重的车子,从制作角度实在难说多么精巧,但在墨翟看来因为它有负重之用,那就是巧。
事实上,《墨子》在此提出了一种衡量手工业产品价值性的标准——是否有利于人。只有有利于人的手工产品,才是有价值的,应当鼓励的。
《墨子·节用》的另一段话可以与这种理念相互呼应。其曰:“是故古者圣王,制为节用之法,曰:‘凡天下群百工,轮、车、、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曰:‘凡足以奉给民用则止,诸加费不加于民利者,圣王弗为。’”
这是在说,能够达到足以供给百姓使用的程度就停止,不可做徒增花费而不增进百姓利益的事情。这与前面所讲的“利人”异曲同工。这段话更是直接指明了这种理念的作用对象是轮、车等百工,即手工
业者。
在我看来,《墨子》实在是为中国古代手工业订立了一种基本伦理原则,即“利人”。
《墨子》没有提出其他伦理思想吗?当然有,比如“尚义”。《墨子》在“公输盘为楚造云梯”和“公输子为楚设钩距”两则故事中集中表达了“尚义”的伦理观念,但这只是针对一些特殊工种比如有关战争的武器制造而言的。并非所有手工技艺都与正义具有紧密关联,大多数手工技艺也不要求义字当头。
“利人”又何以能够作为手工业基本伦理原则呢?因为这是在为手工业整体订立规范。既不是关于手工业某个方面比如质量和流程的规范,也不是关于具体行业比如冶金和纺织的规范。“利人”作为伦理原则,是要求整个手工业都在这个轨道上运行。
“利人”理念被后世思想家广泛继承,并且经过不断确认成为不同历史时期手工业的伦理原则。当然,在语言表述上可能有所差异。比如汉代王符在《潜夫论》中就明确提出:“百工者,以致用为本,以巧饰为末。”明代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曾讲:“不切于民用,一概痛绝之。”在他们的语境里,“致用”和“切于民用”都是作为手工业伦理原则存在的,而这些表述与“利人”在语义上是接近的。
当然,在历史早期文献中,不是只有《墨子》表达过与“利人”相近的思想,《尚书》《礼记》以及《管子》都强调手工业要谨防奇技淫巧,要禁除刻镂文采。虽然在理念上是相通的,但它们提供的都是否定性表达,只讲不该怎样而没讲应该怎样。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墨子》贡献突出,因为它是众多文献中较早的明确且正面提出手工业伦理原则的典籍。
(作者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