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革命老区农村社区治理农民主体性缺失:样态、成因与突破
2024-10-16刘杨
摘 要: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乡村面临着内外环境的急剧变化。处于盆周山区的四川革命老区人口空心化和老龄化严重,农民数字化适应能力弱,农村社区治理面临新挑战。治理的核心要素是人,农村社区治理要聚焦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对三个社区进行调查后发现,农村社区治理中农民主体性处于缺失状态。农民主体作用缺失既有组织层面的原因,也有农民个体原因。为重塑农民主体性,需要数字链接农民需求、发展农村市场主体、健全社区治理体系,同时要激发农民主体意识、提升农民参与能力。
关键词:农村社区治理;农民;主体性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7544(2024)08-0044-10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当前,中国开启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在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乡村面临着内外环境的急剧变化,这对农民的适应能力提出进一步要求,农村社区面临新的挑战。农村社区连接着农民和基层政府,农村社区治理既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最后一环。乡村发展的动力和主体力量是构成乡村绝大多数人口的农民,他们在乡村建设中的主体能动性深刻影响着乡村社会的进程。农村社区治理的核心要素是人,这离不开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即农民是否有意愿和能力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并发挥出积极效应。然而,“自治、德治、法治、智治”的四治体系在日益空心化的农村社区难以落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能力与现代化治理体系难以自洽。因此,农村社区治理要聚焦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充分激发农民主体作用和能动性,以促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治理主体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当前,学术界围绕农民主体性问题的研究成果较多,梳理相关文献发现,农民主体性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农民主体性历史地位、作用发挥的研究。农民主体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农民是乡村经济社会建设的主体,是乡村治理的参与主体,是乡村文化的传承主体。[1]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作为乡村主体力量的农民的能动参与[2],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动力源泉,乡村治理现代化又为农民提供成长空间[3]。农民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主体和主要力量,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利益需要在下乡资本治理中得到保护。[4]然而,农民权责主体地位被部分替代或受到基层悬浮自治的抑制[5],农民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与现代化难以契合,农民与政府、外来产业资本、集体等的治理地位逻辑不清[6]。智慧乡村是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趋势,但农民在数字乡村建设中融入困难从而导致其乡村治理参与程度低[7],基层农民参与数字治理时处于“试图接近但又无法融入”的悬浮化情境[8]。通过农村土地流转或托管实现土地集中利用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方式之一,杨晨丹妮和洪名勇在构建农民土地权益实现指数模型的基础上,探讨不同区域的农民土地权益实现程度[9]。熊凤水和江立华研究得出,通过国家、市场和农民的互动,国家还权于民,国家响应农民的内生利益需求,发挥农民主体性,推动土地流转工作走向精细化。[10]对于农民主体性缺失的现象,学术界从多个角度提出了增强农民主体性的对策。从文化、制度、行为三个维度来带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11],完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12],完善驻村工作、夯实集体经济基础、规范村民自治过程以突破农民主体性困境[13],以农民定位项目的“圈层”视角,以项目作为共同事业推动伦理责任的实现,作为主体性的农民要兼顾不同圈层的利益[14]。
二是农民主体性与农村社区治理关系的研究。农民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主体,但因其主体性缺失而出现“被社区化”的情况。[15]农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农民作为社区治理的强互惠者和合作者时会主动参与社区治理。[16]人口“空心化”的农村社区主要以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为主体,但农村留守妇女作为社区治理的实践者,也存在难以参与社区治理的现象[17],而农村老人参与社区治理受到社会人际关系网络、人际信任、乡村规范、社会资本因素的制约[18]。农村经济能人和集体组织在社区治理中进行博弈,也是造成社区治理冲突的重要原因,厘清村集体组织和经济能人的博弈行为动向,有助于促成村集体组织和经济能人达成最优组合,推动农村社区共同体治理。[19]农村社区治理中农民能否发挥主体作用不仅仅是农民权益保障问题,更是政治权利问题。因此,农村社区建设能增强村民民主自治意识,提高村民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能动性和能力。[20]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民是乡村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力量,但把农村社区治理中农民主体性问题放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视域下,探讨农民主体性对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助推作用的研究相对较少,这也是文章研究的立意和价值所在。农民主体性问题必须与时代发展契合,因此,在现代化视域下研究农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现状,探讨其主体性缺失的成因,提出农民主体性作用发挥的现实路径,对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一定实践意义。
二、农村社区治理农民主体性缺失的现实样态
(一)农民主体性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性是主客体关系中的人作为活动主体在作用于客体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质与属性,如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等。农民的主体性是指农民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所表现出来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农民主体性体现在农村社区治理各方面。文章从基层治理现代化视角出发,基于社区治理涉及的各方面因素,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调查:社区治理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涉及土地流转和托管,应是调查的重要方面;社区数字化建设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农民融入数字化建设的程度是影响其主体性发挥的重要变量;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直接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对社区的认同是其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发挥的重要体现;社区人口的转移则影响着社区治理的进程和结果,亦成为农民主体性缺失的间接体现。因此,文章对农民在农村社区治理中主体性的调查从土地流转、数字化融入、民主参与、社区认同和人口转移五个方面进行。
(二)农民主体性缺失的基层观察
笔者所调查的三个社区(QN社区、TS社区、YDT社区)中,QN社区房屋共有220套,入住212户,它是因城镇土地开发需要,将两个行政村合并而成的农村社区,由政府主导推动;TS社区房屋70套,入住60余户,是易地扶贫搬迁人口集中居住的社区,由政府主导推动;YDT社区房屋62套,入住51户,这是由农民建房需求和村庄内部整治需要形成的农村社区,是由村集体自发组织、自觉推动的。笔者在三个社区通过现场访谈或电话的方式对每个家庭发放一份问卷,三个社区共发放或代填写78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62份。
1.土地流转“不想转”——土地被流转,面临失地失业风险
从调查结果来看,对于土地流转问题,超过一半的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虽然有近一半家庭进行了部分土地流转,但每户家庭仍保有一部分土地自己耕种。对于流转原因,近三分之一的家庭选择的是“集体要求土地流转,我没有办法”,24%的农民是因为“看别人流转了,我也就流转了”。有年纪较大的农民补充说“因为自己年纪大了,种地越来越吃力,子女又在外打工,就不让我们种地了,反正他们(子女)每年会寄钱给我们,日常生活够用了”。(笔者于2023年7月对YDT社区村民ZDF的访谈)另外,4户在外务工的农民则是不舍土地撂荒,土地流转或托管每年有一两千块钱收入。对于土地流转的条件,超过69%的村民都认为要有社保、低保或大病医疗保障等条件;对于失去土地愿意接受的补偿方式,选择以土地换社保的村民达到66%,选择一次性补偿的村民占32%。可见,大部分村民认为土地是其生存根本,所以流转土地意愿低,若要流转土地,超过半数村民都希望以土地换社保。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在土地流转中发生了较多纠纷,主要是因为社区和乡镇干部强制要求流转和租金不合理。从社区干部处了解到,当地土地流转租金具体情况如下:肥沃土地每年700~800元/亩,普通地每年500~600元/亩,撂荒地每年300~400元/亩。村民认为流转土地价格偏低,“为了发展产业,土地必须集中流转,若是有几户不愿意流转,那么这项产业可能就发展不起来。而且,土地租金价格太高,公司就不愿来这儿投资了”。(笔者于2023年7月对QN社区干部WC的访谈)土地是农民立身之本,土地流转既要考虑产业发展需求,也要征求农民意愿。违背农民意愿和利益的流转,可能会降低政府及基层干部的公信力,导致农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高。
2.数字融入“不会用”——技术刚性嵌入,农民使用率不高
数字乡村建设是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调查的三个社区也积极以数字化技术赋能社区治理,QN社区和YDT社区推广了达州“城市通”APP,由社区和乡镇干部指导农民安装、使用APP。农民通过网上平台可以浏览社区日常活动,线上了解国家和地方政策、办事程序、表格填写等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方便社区农民生活。通过调查,63%的农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近三分之一的农民通过APP或社区微信群了解社区活动情况,42%的农民是通过亲戚或邻居告知,还有少部分农民并不清楚社区活动情况。对于参与社区活动的渠道,53%的农民不参与社区活动,有近三分之一的农民是线下参与。对于社区网络服务这一问题,49%的农民不清楚如何使用网络办理服务,会使用智能手机的农民中有68%的人认为“城市通”APP并没有解决自身问题。QN社区一位农民谈到“村干部让我们把这个程序(‘城市通’APP)安装起,但我又不会用。用这些(小程序)要开流量,我手机(套餐资费)里又没得流量,听说办流量又要花很多钱”。(笔者于2023年7月对QN社区村民LYG的访谈)
可见,对于农民来说,影响其运用数字技术的既有自身学习能力的限制,又有经济条件的制约。数字技术驱动农村社区治理要规避为了数据好看而数字化的形式主义做法,不能片面追求数字化使用率。社区为村民安装APP以及通过线上发布各类消息,村民难以适应此种数字化刚性嵌入方式,没有发挥其在治理中的主体力量,造成数字化“悬浮”治理困境。
3.民主参与“不知道”——自治形式化,参与社区治理不积极
农民的自治权利直接体现着其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从调查结果看,村民的政治觉悟和参与热情并不高。从所调查的62位村民中了解到,有39位村民参加过选举,23位未参加过选举。从参与率来看,村民参与情况并不乐观。调查村民未参与选举的原因,有4人表示自己不知道此事,9人表示与自己无关,6人认为选举形式化、走过场,所以不愿去,还有4人表示自己健康状况不好,不想去理会社区事务。
为了解村民对社区建设的参与意愿和参与情况,笔者在问卷中设置了几个问题。关于“社区召开大会,您会去参加吗”这个问题,只有37%的村民选择“一定去”,48%的人选择“不去,与我无关”,另外有15%的人选择“没事去看看”,表明这部分人态度摇摆不定,看他人动向行事。关于“您参加过哪些社区建设和管理决策”这个问题,48%的村民回答没参加过,农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比率低。对村民是否会主动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己意见的调查显示,绝大多数人未提过意见,仅有16%的人找社区干部和乡镇干部表达过自己的意见。而针对社区建设和治理主要靠谁的问题,选择政府和社区的分别达到48%和33%,仅有11%的人认为主要靠自己。
农民参与意愿低、民主意识缺乏,对社区建设主体认识不清,依赖思想和“搭便车”思想严重,对社区公共事务持冷漠和观望态度的人占多数,农民在社区治理中主体性缺失严重。
4.社区认同“不认同”——社区环境封闭,人际关系不熟悉
社区认同关系到农民对社区建设的热情,即主体性的发挥。调查中有农民坦言,搬入社区后,和社区里的人并不熟悉,平时也只是点头打招呼、偶尔说几句话的关系,能够和新邻居或社区里的其他住户经常往来的也只有少数家庭,主要原因是邻居或自己常年不在家,只有过年回家时碰面才能打交道。“其实我们也想多和邻居处好关系,毕竟远亲不如近邻嘛,但大家都在外省打工,过年回来也忙,只是人家在家时若有红白喜事,我们会去送礼帮忙。”(笔者于2023年7月对TS社区村民LYG的访谈)在“社区组织过哪些活动”这个问题上,62%的村民反映社区没举办过活动,另外组织较多的活动是节日庆典活动、利农惠农政策学习活动。在村民依赖对象的问题上,遇到困难时村民选择最多的是亲属、朋友和社区邻居,很少有村民去找干部或政府解决困难。
这些现象都表明村民对农村社区还处于不熟悉、不认同阶段,生活习惯和日常交往还采取传统生活方式,短时间内难以从熟人社会习惯转变为现代化交往模式,对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受传统习惯影响而削弱。
5.人口转移“不愿回”——回流意愿低,社区房屋大量空置
人口转移调查既是为了分析农村社区“二次空心化”的现状和原因,同时,人口转移也是影响农民主体性发挥的因素。三个被调查社区中,全家常年外出的户数占社区总户数的近一半,在剩余家庭中,超过75%的家庭有直系亲属在外务工,留守家里的都为老人、孩子和妇女。这些外出务工人员一般都是半年以上才回家一次,回家主要集中在过年或家中有红白喜事等重大事情的时候。在被调查家庭中,71%的家庭已经在城市买了房。“城里教的好得多,乡镇里老师教学水平不行,我们镇上都没有多少娃儿了,初中三个年级才一百多个(学生)。为了娃儿读书,咬牙也得在城里买房。”(笔者于2023年7月对QN社区村民HQY的访谈)
为进一步了解社区农民离开居住环境良好社区的原因,问卷根据城市农村推拉理论设置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您为什么愿意留在城市”,农民选择的选项依次是“就业机会多”“公共资源多”,而选择就业机会多的村民比例高达66%。第二个问题是“社区有房,为什么不愿在社区发展”,被调查者选择“种地收入低”“就业机会少”“教育、医疗水平低又不方便”的比例分别是61%、58%、45%。
调查显示,就业、收入、教育是农民选择离开故土的最主要原因,而农村社区人口的“二次空心化”也是造成社区治理中农民主体性难以发挥的重要因素。
三、农村社区治理农民主体性缺失的成因解构
(一)组织层面分析
1.社区“硬”服务与“软”治理不协调
社区是一个共同体,不仅包括血缘共同体,还包括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一方面,数字治理的刚性嵌入与农民需求脱节。在现代化进程中,数字治理理论上能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便捷服务,但部分社区在数字化建设过程中逐渐偏离治理的初衷,社区数字化成为基层宣传政绩的工程。基层干部将数字治理简单理解为信息技术运用,没有与农民实际需求链接,在信息技术垄断和数字控制下,不懂技术、不能接触后台系统的农民处于“被治理”状态[21],在社区数字治理中难以发挥其主动性。另一方面,社区治理与社区文化培育、农民精神共同体营造脱节。在“强政府、弱社会”的关系格局下,社区治理中基层政府起主导作用,基础设施建设成为社区建设的重点,从而忽视了社区文化培育、现代意识培养、精神家园营造、社会资本构建等“软”治理,一旦社区遭遇大的变动时,没有精神共同体的社区将成分崩离析的状态。
2.城乡要素融合进程缓慢
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为破除县域内城乡二元结构提供了行动指南,但相对稳定和明显的城乡差别格局还是带来了城乡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导致农民纷纷离开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自上而下提供,政府因需求偏好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农民的真正需求得不到满足。城乡资源不均衡尤其是公共服务不均衡是社区人口外流的重要原因。当前,城乡要素融合还面临一些具体困境,如人口流动仍是以从乡到城的单向流动为主,资金要素在乡村流动不畅、城乡数据信息要素使用不对等、县乡空间融合不够合理等,这些因素影响城乡融合的进程,也是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缺乏的原因。
3.乡村治理制度体系有待完善
农民能否有效参与社区治理的关键在于制度。如果没有具备可操作性的程序支持,所谓的“参与”只能浮于表层。当前,乡村治理体系受到多方面力量的影响。一是来自基层政府、村级组织、社会组织、产业资本等多方力量博弈,乡村治理实现了程序上的民主,但在实践中政府意图表达较多,产业资本等拥有更多的话语权,社区选举或公共事务决策中农民主体性“被代表”,农民自主空间被窄化。[22]二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监督权虚化,行政权力对农村社区过度干预,农民对社区事务和民主决策积极性弱化。产生这些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基层治理制度体系的缺陷,导致农民主体性地位在实际中被挤占。
(二)农民个体层面分析
1.主体意识单薄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是远离政治的。一方面,部分农民虽希望政府能倾听和采纳自己意见,但由于基层民主的形式化,农民参与政治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另一方面,还有农民认为社区治理是政府的事,他们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思考社区未来发展,也难以主动解决社区内部问题。农民没有意识到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不愿在社区事务中发出自己的声音。这与基层公共事务长期由行政权力主导有关,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在乡村各项事务中处于主导地位,农民习惯于被领导、被代表,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抑制。
2.公共精神缺乏
农民公共精神缺乏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等、靠、要”思想严重。对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农村,现代化农业生产还处于起步阶段,农业生产经营仍属于“靠天吃饭”的经验型、粗放型生产方式,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习惯于依赖传统、依赖自然、依赖政府,不愿主动改变现状,一切等着政府解决。对于社区事务也秉持同等心理,等待政府和基层组织解决问题。二是“搭便车”心理普遍存在。农村社区农民由多村合并或搬迁而来,“原子化”的农民突破了熟人社会的圈层桎梏,熟人社会下的道德规约受到冲击,其自我中心价值和利己主义倾向日益明显,对集体利益不够重视,农民不愿主动为社区发展奉献时间、精力,希望搭乘他人或政府建设社区的快车。如果没有公共福利产生,他们也会持着“反正大家都没有”的心态继续生活。只有当涉及自身利益时,农民才会在“理性经济人”的逻辑下参与社区事务。
3.参与能力不足
调查发现,一些有参与意愿的农民,其参与能力不足。他们难以准确判断和分析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要求,难以综合考虑社区事务和协调社区内部矛盾,尤其在数字治理过程中,信息技术知识严重匮乏导致其在数字融入中的无力。一方面,农民文化素养不高,对现代农业技术和信息技术难以掌握;另一方面,农民长期缺乏有关公共生活和公共组织的经验,农民间的合作能力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这些都不利于其主体性的发挥。
四、农村社区治理农民主体性重塑的路径选择
(一)组织层面路径选择
1.以农民为中心,数字链接农民需求
农民是数字乡村建设的受益者和参与者,他们对数字化的评价是数字乡村建设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以数字技术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是融入现代化进程的现实途径,但以平台安装使用率作为社区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易引发农民对数字化的反感,从而降低其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因此,数字治理要以农民为中心。一是构建农民参与数字治理的机制。数字社区建设需要听取农民的声音,让农民表达自己真正的需求。在治理中,引导农民以多种形式参与社区事项决策,建立农民参与社区数字化建设的奖励机制,保障农民在数字社区建设中的知情权、话语权,让数字化与农民生活密切融合。二是构建数字服务供给信任机制。在农村复杂的治理情景下,构建干部和群众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对农民主体性发挥有促进作用。为了帮助“数字弱势群体”解决思想认识和智能设备上的难题,基层干部要从思想引导和提供设备两方面入手,如村干部可以挨家挨户上门给村民讲解信息化平台的功能作用和使用方法,有条件的政府可以设立“数字建设保障资金”,资金一部分用于乡镇数字化设施建设与平台维护。同时市县政府牵头联合电信企业做活动,免费向条件特别困难的村民赠送智能手机,或为农民提供限额的免费流量,这样可缓解农民无智能手机和流量费用贵的难题。
2.以要素融合为契机,发展农村市场主体
农民主体性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人口空心化严重,而收入偏低成为农村社区人口持续外流的重要原因。农村社区治理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关键在于农民主体性能否发挥,农民扎根农村的关键是满足农民增收的需要。农村没有产业支撑,社区就成了简单的房屋集聚地,“二次空心化”也将愈演愈烈。在城乡融合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主体离不开政府、农民和市场的合作。引导农民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如农民拥有社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的优先经营权,鼓励和支持有能力、有资本的农民开办小型和微型企业;拓宽以老年妇女为主的留守群体的择业空间,提供从业技术含量低、操作简单的服务性工作岗位;优化农民个人和集体资产的流转方式,建立资产流转服务站,通过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建立专业的合作农场或农业园区,提高农民土地流转所带来的租金和分红收入。
3.以制度完善为主线,健全社区治理体系
完善的制度不仅可以规范个体行为,也可以弥补不同个体的行为能力差异。完善农村社区治理制度体系可以增强农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动性,提升治理有效性。一是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有利于农民意见的采纳和问题的解决,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决策听证制度,通过决策程序上的民主性制定群众满意的决策方案,针对社区中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比如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公益事业的开展、土地承包等,都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二是借鉴城市社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特点,推进农村社区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三是鼓励、吸引各类社会性组织和志愿团体进入社区,帮助农民群体开展治理能力提升实践活动,与高校合作,为乡村老人开展信息技术指导等培训。四是建设多类型治理组织,广泛吸纳农民参与,从而使行政权力从社区退出,事关农民的公共事务由社区自己支配,减少对社区正常运作的不当干预,为农民参与治理提供一个公平、和谐、有序的外部环境。
(二)农民个体层面路径选择
1.提升宣传质效,激发农民主体意识
农村社区治理不仅需要“外力”,更需要“内力”,所谓“内力”就是社区农民的主体性。通过高频率的宣传,可以让农民意识到参与社区治理的重要性,从而使治理主体理念深入农民心中。因此,一是要多载体、多方式、多时间宣传。宣传的形式要简单易懂,内容要贴近农民生产生活,让农民听得懂、记得住。二是宣传内容要有引导性和针对性。宣传内容既要表明乡村数字化建设和社区数字治理的必要性,也要让农民清楚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社区治理现代化建设应该是农民自己主导、自己参与,强调社区治理是农民自己的事情,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既是社区治理的核心,也是受益者,增强农民社区归属感,增强其参与社区治理的精神动力,从而逐步将主体理念转为参与的实际行动。
2.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农民参与能力
农民主体意识被激发,但这是他们主体性发挥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是其参与能力的提升。若缺乏与主体地位相匹配的能力,主体地位就难以保持。提升农民治理能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是要提高农民的教育科技文化素质。要重视农村成人教育,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传媒向农民宣传国家政策,尤其是关于乡村建设和其他地区乡村治理的典型经验,培养农民政治敏锐度,从模仿参与到参与治理游刃有余。二是加强对留守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培训中突出区域特色,按需施教,使农民掌握农业生产技术,如作物类技术、养殖类技术以及农产品加工技术等,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减少了农民外流,帮助他们有时间、有信心参与社区事务。
3.规范村规民约,培养农民公共精神
社区的长远发展取决于农民自身主体性的发挥,这需要每个社区农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心和努力。公共精神不是一朝一夕养成的,它必须在农民日常生活中各个方面加以贯彻。一是订立或修订符合当地实际和风俗的村规民约。依据当地传统和农民集体意愿订立或修订约束当地干部群众行为的村规民约。二是依托多元化的组织载体和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把公民教育外化于行动,树立合作共赢及可持续发展的生活观念。三是不断加强农民组织化建设。将“原子化”农民组织起来,从组织成立之初就仔细筹划、精心架构,以实现社区共有利益为目标。为避免农民组织流于形式,可以制定出一整套完备的内部规章制度以供成员遵守,并设立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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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ficiency of Peasants' Subjectivity in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in Sichuan's Old Revolutionary Base Areas: Patterns, Causes, and Breakthroughs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ree Communities in Dazhou City of Sichuan Province
Liu Yang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rural areas are confronted with radical alterations in both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ircumstances. The population hollowing out and aging of the old revolutionary base areas in Sichuan, located in the mountainous areas around the basin, are severe. Peasants have weak digital adaptability, and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is encountering new challenges. The core element of governance is people, and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ought to be centered on the manifestation of peasants' subjectivity. After the investigation of three communities, it was found that peasants' subjectivity in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is in a state of deficiency. There are both organizational and individual reasons for the lack of peasants' main role. In order to reshape peasants' subjectivity, it is necessary to digitally link peasants' demands, develope rural market entities, enhance the community governance system, and at the same time, stimulate peasants' consciousness of subjectivity as well as enhancing peasants' participation capability.
Key words: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Peasant; Subjectivity
责任编辑:严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