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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离婚后的温情纽带

2024-10-10张佳佳

军嫂 2024年9期

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李海和张娜离婚后,李海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仍有抚养和教育饭饭的权利和义务,可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行使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应当本着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结合子女的年龄、身体状况等情况,就子女的探望问题协商一致,约定好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地点、次数等。这样,一方面探望权的行使比较有规律,孩子的成长也比较稳定,直接抚养一方的生活也不会因为探望被打乱。因为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随意地探望,必然会对未成年子女以及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产生影响,引发纠纷。李海和张娜在协议离婚时,如果能将探望相关问题约定清楚,可能不会产生后续的问题。

探望权的行使也应考虑父母双方各自的实际情况,适当灵活调整。父母离婚后,各自有新的生活,工作情况也有不同,有可能涉及不同的城市等。李海长期在部队,实际探望孩子的次数必然有限,除了由他父母隔代探望外,可考虑定期打电话、通视频等,充分关注并参与到孩子的成长中,父爱不脱节,亲情才不淡漠。

当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配合另一方的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张娜作为母亲,应正视父亲的探望对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父母通力配合,共同抚养孩子,让孩子既能充分享受母爱,又能充分地享受父爱,孩子自然会更加健康快乐。

(作者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各抒己见

王飞(现役军人)

我认为,夫妻相处既需要沟通艺术,又需要包容的心态。特别是军人,在面对家庭琐事时,不能搞带兵那一套,少指挥安排,多动手殿后;家中有不顺心的事,不妨让对方多发发牢骚、吐吐苦水,当好家庭负面情绪的“宣泄口”;涉及重大事项,要信任对方、争取支持,不搞欺骗式的“先斩后奏”;遇到矛盾问题不能意气用事,要保持冷静,主动让步多沟通,做到“大事清楚、小事糊涂”,少讲大道理,多说暖心话。

黄少轩(现役军人)

文中男主人公一直想做一个好父亲、好丈夫,只可惜心有余而力不足。我觉得,他或者可以这样做——

作为父亲,与孩子沟通时要注重共情,让孩子觉得你是和她站在一起的。适当时机,不妨给孩子讲讲自己走过的弯路,用商量的口气来引导孩子。与妻子沟通时也要循序渐进,逐渐形成教育、关心孩子的联盟,讲明白即使夫妻缘分尽了,但孩子需要父爱,父亲有关心、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人的观点都是一点点改变的,哪怕刚开始沟通比较困难,但只要真诚踏出这一步,并持续用心突破,相信与孩子、前妻的关系将会有所缓和。

楚涯(军嫂)

“原来这么些年,你还是把我当外人防着,遇事也不跟我商量。”这句话道出了男主人公的前妻选择离婚的缘由。

哀莫大于心死,若不是失望到了极点,也不会放弃多年的感情和婚姻。结婚,是两个人走出各自原生家庭,建立属于自己的核心家庭。在这个核心家庭里,夫妻以“团队合作”的方式,处理婚姻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各自的优势和兴趣来分配家务、经济管理和子女教育等任务;建立共同的目标,互相包容、支持和鼓励……然而,文中的李海,确实没有做到这些,最终导致婚姻破裂。

雷婷(退役军人女儿)

都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一辈子身教大于言教的课程。从饭饭的种种行为表现看,很显然她的母亲在她的成长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她所感受到的,多是来自母亲的负能量信息传输,加上父亲长年缺席,所以她会对父亲产生抵触和排斥情绪。看来,李海还要对青春期的女儿多下一些心力,前妻更要在一些问题上避开“钻牛角尖”。

王桂华(现役军人母亲)

我觉得文中的公婆在处理事情上有欠妥当。公婆和儿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也较难处理的人际关系。军人家庭的这种关系,就更具特殊性。日常生活中,公婆要多理解儿媳的难处,多关心、体贴她;在小家需要帮助时,可做好能做的事;要充分认清与年轻人之间的代沟,于公婆而言看不惯的事,要学会“闭嘴”,跟儿子告状是做公婆的大忌。如果儿子和儿媳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公婆不能偏袒儿子,忽略儿媳的感受,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问题。公婆和儿媳之间的关系需要建立在理解、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互动和相互支持,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

编辑/吴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