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为给孩子报兴趣班,夫妻竟对簿公堂

2024-10-09张欢曹志成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24年9期

不少家长因动辄数千、上万元的课时费而争吵,有的甚至因此闹上了法庭。

大山来自西北山区农村,小青来自省会城市。大学入学第一天,小青就喜欢上了这个朴实的大男孩。随着接触增多,两人相恋,最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毕业后,小青留在大学担任辅导员,大山进入互联网企业。工作稳定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大山家境贫寒,父母供他上学已经付出了全部积蓄,无法再拿出钱来置办婚礼。在小青父母的帮助下,两人才得以在省城安家。

婚后不久,两人有了可爱的女儿,矛盾开始变多。小青从小衣食无忧,认为女儿应该接受“精英式培养”,刚上幼儿园,就给她报了好几个兴趣班。经济投入越来越大,夫妻俩勒紧裤腰带培养孩子,堪称刀耕火种鸡娃,面有菜色教子。

屋漏偏逢连夜雨。由于行业遭遇寒冬,大山收入锐减,多次和小青沟通,商量不要给孩子报那么多兴趣班。但是,小青仍坚持己见,瞒着大山在暑假期间借钱给女儿报了10万元的马术训练营。大山得知此事后,多年来积压的怨气和委屈爆发出来。他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一是起诉培训机构,要求退费;二是起诉小青,要求离婚。

在第一个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大山认为,自己近两年的收入下降不少,小青未经自己同意就给孩子报昂贵的兴趣班,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所报的兴趣班是非必需的,要求法院确认培训合同无效,培训机构对已支付的费用进行退费。

小青认为,自己为孩子报兴趣班,是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而且,法律赋予夫妻在婚内平等处理共同家庭事务的权利,她本人“因家庭生活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培训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报名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培训机构感到非常委屈。他们解释道,每天来咨询以及给孩子报名的家长众多,培训机构作为善意的第三人,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跟每一位家长的另一半确认是否知情。同时,夫妻一方签署的报名合同属于正常家庭事务的范围之内,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青为孩子报兴趣班,签署的报名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因家庭生活需要”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大山的妻子,小青享有家事代理权,因生活的需要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直接由双方共同承受,大山的反对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终,法院认为报马术训练营的费用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并驳回了大山的诉讼请求。

经历第一次诉讼后,双方多年来的矛盾一次性爆发。最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一致,女儿的抚养权归小青,大山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5000元,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也按照法律进行分割,根据有利于妇女儿童的原则,对小青予以适当照顾。

离婚后,女儿跟随小青生活。小青为女儿报名参加了数学、书法、攀岩、钢琴、美术、口才、芭蕾等十余个兴趣班。对于数学、书法等兴趣班,大山还能接受并表示支持。但是,随着给女儿报名的课程越来越多,大山不堪忍受,多次向小青表示否定并且拒绝承担兴趣班费用。小青随即将大山诉至法院,要求大山支付一半兴趣班的费用。

小青本以为这次诉讼会和第一次起诉的结果一样,结果却令她大失所望。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小青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大山已足额向小青支付了抚养费,这部分抚养费包含了孩子日常生活、教育以及医疗等基本的开支,兴趣班的支出超出了基本教育的范围,属于额外教育费用,大山无需承担。对于兴趣班费用双方可以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面考虑,协商解决,但对于小青本次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大山和小青前后两个诉讼都是围绕孩子的兴趣班费用,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从法律层面上看,前一个诉讼涉及的法律要点为婚内夫妻的家事代理权,后一个诉讼涉及的法律要点为抚养费的包含范围。

什么是家事代理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日常家事(如购置生活用品、医疗、子女教育等法律行为)具有平等的决定权。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包括一家人衣食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等,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这是我国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处理这一类型的家庭事务时,夫妻一方均可以独自从事法律行为或同他人缔结合同。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行为是否知晓、是否同意,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家事代理权只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丧失。这项权利不能肆意行使,仅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夫妻共同生活的费用、抚养教育子女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等,而像处分房产、巨额贷款或者其他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日常家事范畴。因此,在第一个诉讼案件中,小青支付马术训练营的学费,属于子女的教育支出,在家庭日常事务范畴内,小青的行为无需经过大山的同意也对他生效。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包含的范围是什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中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范围主要是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兴趣班、补习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在第二个诉讼中,对于兴趣班、补习班等基本教育之外的费用支出,如果小青在给孩子报名之前已和大山达成一致,获得了他的同意,那么,培训费用可以要求大山支付。但是,对于未经对方同意,且超过一般家庭合理预期的高额培训费用,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离婚后,女儿的兴趣班费用,最初经过大山同意的数学班、书法班等费用,小青可以要求大山支付。但大山明确表示否定的其他兴趣班费用,由于超出了子女抚养费的范畴,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相比于报兴趣班,家长的言传身教更为重要。培养孩子的兴趣,需要理智对待,不要攀比、盲从,也不要贪心想要孩子全面开花。夫妻作为家庭的基础,需要静下心来,理性、平等地探讨孩子是否真的需要上某个兴趣班。否则,孩子累,家长也累。父母都想给孩子最好的成长体验,但也要结合实际、量力而行。毕竟,人生是一场长跑,流水不争先,需要的是连绵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