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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利润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一个文献综述

2024-10-09丰湘怡高晓杰

【摘 要】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平台企业的数量与日俱增,平台企业的利润来源也日益多样化。回顾已有文献发现学界在研究平台企业利润的相关问题时存在诸多争议和盲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平台经济利润相关研究的发展。基于论文关注重点和已有相关文献特点,论文主要回顾的是已有的关于不同类型平台企业的利润来源、平台企业的价值创造问题、平台企业的租金获取和价值转移等3个方面研究的文献。最后,论文对平台企业利润的已有研究进行了简要评价并提出了未来展望,以飨读者。

【关键词】平台企业;利润;租金;价值创造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24)08-0061-03

1 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一些大型数字平台如Uber迅速发展,展现了平台企业在经济社会的颠覆性力量,也因此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数字经济的繁荣发展使得平台企业的数量与日俱增,平台企业利润来源也越来越多样化。因此,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平台企业利润的研究都是在对平台企业进行了不同角度的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平台企业利润的研究,不应局限在平台企业的MIHpEzww8kzFq8wU8EBw3TNaNcXqZH2ZtW7ajxBGWRw=盈利模式上,在政治经济学的框架下,关于平台企业利润的研究还应包括平台企业价值创造问题、平台企业租金获取与价值转移等方面。本文对平台企业利润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2 关于不同类型平台利润来源的研究

为了更准确定位平台企业利润的获取途径,学者们首先对平台企业进行了分类。“平台资本主义”的提出者Srnicek[1]将平台企业划分为5种类型:第一类是广告平台,这类平台根据捕获和分析的用户数据来销售广告,通过出租“广告位”来获取租金;第二类是云平台,这类平台拥有硬件和软件基础设施,然后出租给其他组织;第三类是工业平台,这类平台“将传统制造业转变为互联网连接流程,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并将商品转变为服务”;第四类是产品平台,这类平台向访问和使用该平台拥有的商品的人收取访问费;第五类是精益平台,这类平台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所有权和间接成本来产生租金收入,同时提供基于用户资产的服务。谢富胜等[2]将平台资本类比商业资本,认为平台企业主要集中在流通领域,并将流通领域的平台企业分为广告平台、线上商品交易平台和线下服务交易平台。广告平台主要是基于商品交易的广告进行收费,而后两种平台的收入则是从已经成功完成的交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收入。随着平台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平台企业不仅限于流通领域,还涉及生产领域。例如,赵敏[3]将平台分为生产性平台和流通性平台,并将这两类平台获取的利润均归为租金,且都是来自于产业资本雇佣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此外,任晓聪和于左[4]将平台企业分成价值创造型平台和价值增值型平台,通过对这两种类型平台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得出价值创造型平台是通过数字技术创新提升或创造商品的价值获利,价值增值型平台则是通过增加用户数量,从销售额中分成从而获取“租金”。还有学者对单个类型的数字平台进行了针对性研究,例如,Lai et al.[5]分析了在线医疗平台的创收过程指出,在线医疗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有广告、赞助、营销等渠道,但Lai et al.的研究没有分析在线医疗平台获取这些收入的具体机制,同样也未分析这些收入的源泉。

梳理已有研究发现,各个学者对平台企业的分类都存在着各自的研究导向性,因此出现了多种分类情况。在未清晰定位平台、科学划分平台类型的基础上,对平台利润来源与获取机制的分析就难以形成共识,也就没能建立完整的分析平台企业利润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这也说明已有研究中专门以分析平台利润为导向的研究鲜少,实际上已有的研究大多只是以较少的篇幅顺带罗列平台企业利润或收入的来源。数字平台越往后发展,其功能越综合复杂,但就利润的本质和源泉来看,最终都是来自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对平台企业利润的分析最终都要回到价值创造、价值分配与转移上来。

3 关于平台企业价值创造问题的研究

获取利润的前提是价值创造,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有劳动才能进行价值创造。对平台企业价值创造问题的分析就要回归到数字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问题。数字劳动是在传统劳动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中衍伸出来的,对数字劳动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加拿大传播政治经济学家Smythe[6]的代表性理论——“受众商品”论。Smythe认为受众在闲暇时间仍然在创造价值,而这种价值,最终是通过购买商品时付出的广告附加费来实现的。“受众商品”论为各个学者对存在于数字平台上的数字劳动形式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并在此基础上又提出了“免费劳动”“产消者”等概念。福克斯[7]认为数字劳动不仅包括在平台企业上工作的有酬劳动者的劳动,还包括发生在社交媒体平台用户的“免费劳动”。朱巧玲等[8]指出“免费劳动”虽然在形式上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将之称为数字劳动实际上混淆了“数字活动”与“数字劳动”。

同数字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相关的已有研究还集中于对数字劳动属于物质劳动还是非物质劳动问题上的争论。最初,非物质劳动的概念由拉扎拉托[9]提出,并将其界定为“生产商品信息和文化内容的劳动”。在拉扎拉托的基础上,哈特和奈格里[10]对非物质劳动的概念进行进一步拓展,他们所分析的非物质劳动主要包括智力的或语言的劳动以及情感劳动两种形式。而Terranova[11]才是最早将非物质劳动与数字劳动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的学者,其将数字劳动视为一种独特的、依赖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生产无形文化商品的劳动形式。福克斯则认为数字劳动还包括物质劳动并将数字劳动定义为在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帮助下资本积累所需要的劳动。谢芳芳和燕连福[12]高度肯定了福克斯借用传统马克思主义剖析数字劳动的理论意义,并得出数字劳动中的非物质劳动的本质是揭露了工业物质生产所掩盖的:劳动不仅生产了商品,更重要的是生产了资本关系。

实际上,平台企业价值创造涉及的数字劳动既包括平台企业上平台雇员的劳动,也包括平台企业相关的其他劳动,在分析平台企业价值创造问题时应该同时关注上述两类劳动。但梳理发现,已有的关于平台企业价值创造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平台企业相关的其他劳动上,而对平台企业上平台雇员的劳动的分析较少。其中,能够直接作用于平台企业利润获取的数字劳动主要是平台的研发设计阶段和平台正式投入运营阶段。前一阶段会雇佣技术人员进行平台的研发和搭建并雇佣少量管理人员给予辅助支持,后一阶段会购买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并雇佣劳动力,以确保数字平台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用户数据分析与挖掘、平台管理及辅助支持等[13]。

4 关于平台企业租金获取与价值转移的研究

除了平台企业自身价值创造之外,平台利润的获取主要来自平台从外部经济主体的价值转移。已有研究中,学者们对平台企业租金的获取关注最多,例如,Christophers[14]将占主导地位的数字媒体平台的所有者所获得的收入全部归类为租金。林光彬和徐振江[15]认为平台企业通过创建“虚拟空间土地”收取“平台地租”。将数字平台租金类比地租的还有赵敏、周绍东和戴一帆[16]、乔晓楠和冯天异[17]等,具体表述为数字平台能够通过对数据要素和数字劳动的占有与控制获取数字租金。程恩富和余晓爽[18]指出平台企业很容易实现数据集中,并凭借其掌握的数字技术和算法实现数据垄断从而收取“数据租金”。Sadowski[19]却指出,平台企业并不是只通过租金获得收入,租金通常是其收入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在研究平台企业租金获取时,学者们还对租金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分析并出现了分歧。吴欢和卢黎歌[20]认为平台企业对数字商品的垄断将产生绝对租金和级差租金。而丘斌和李鹏[21]指出,平台企业能够获得的租金形式只有级差租金或垄断租金两种,不存在绝对租金形式也没有对级差地租进一步分类。同样,赵敏将数字平台租金分为级差租金和垄断租金,并进一步将级差租金分成级差租金Ⅰ和级差租金Ⅱ。Birch[22]将平台租金分为级差租金与垄断租金,但并没有否定绝对租金的存在。周绍东和戴一帆完全按照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的逻辑将数字平台租金分成绝对租金、级差租金和垄断租金3种形式,不过其认为对数字平台的级差租金再作Ⅰ和Ⅱ形态的区分已无必要。另外,其研究虽然认可绝对租金的存在,但认为数字平台的绝对租金的数量随着平台的发展逐步减少直至忽略不计,而垄断租金成为了数字经济中的常态。

在数字平台上,租金是否等于利润?在马克思看来,租金和利润的本质都是剩余价值。实际上,数字平台租金在数字平台刚出现时更普遍,因为这个时候无论是行业间还是部门间都不存在竞争,此时入驻数字平台都需要上交租金,并且由于平台刚起步时除了“中介”功能并没有其他盈利来源,因此数字平台获得的这部分租金就相当于利润。在各种类型数字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出的今天,在数字平台上也能进行生产活动,如工业数字平台等,此类数字平台的利润来源就不仅仅是租金,还有平台上生产活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各大平台内部的竞争减弱了平台收取租金的动力,例如,现在很多平台都是免费注册,但数字平台的功能和种类日益丰富,即使失去这部分租金收入,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利润,此时利润的全部来源也不止于租金,例如,某些按需服务平台就能够通过出售数据商品来获得利润。不仅如此,数字平台从外部经济主体转移的价值也不仅限于“租金”形式,如谢富胜等提出平台巨额收入的本质是“商业利润”,数字平台凭借其对商品价值实现效率的提升所收取的广告费和抽成本质就是平台占据借助平台完成交易的生产者创造的一部分价值。

因此,租金只是平台企业通过从外部经济主体进行价值转移而获取的一种利润形式,平台企业从外部经济主体转移的价值形式多样、数额庞大,是平台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平台企业各种价值转移的方式及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学逻辑仍有待进一步梳理总结。

5 简要评价与展望

在平台企业利润的研究中,已有文献围绕平台企业的分类以及不同平台企业的收入来源、数字劳动、平台企业租金、平台企业的盈利能力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为研究平台企业的利润来源提供了丰富的文献参考。但已有研究仍至少有以下几个可拓展的点:一是鲜有以平台企业利润为导向对平台清晰定位并科学划分平台类型,因此对平台利润来源与获取机制的分析未能达成共识,没有建立完整的对平台企业利润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框架,对平台企业的利润问题的研究最终还是应当回到价值创造和价值转移上来。二是已有研究多将平台企业租金与利润混为一谈,二者虽然同属剩余价值的范畴,但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租金间接来源于劳动,直接来源于资本,而利润则直接来源于劳动。租金只是利润的一种表现形式,后续研究中应注意二者的区分。三是已有研究对平台企业成本问题的关注较少,尽管数字平台自出现后便发展迅猛,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日益加强,但其正常运转背后对高成本复杂技术的巨大需求以及平台建立后普遍采取的低价竞争策略不免引起人们对其真实盈利能力的质疑。事实上,很多数字平台目前为止都是处于亏损状态。在后续的平台企业利润相关研究中既要关注平台企业的收入问题,也要关注其成本问题,才能形成系统研究。四是就研究方法而言,已有文献大多以理论性的阐释与分析为主,后续研究中应尝试运用数理分析和现实可得数据对平台企业的利润与成本进行分析。

资本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追逐利润,数字资本是当下数字经济中的新型资本形式,是平台企业成功运行并获取利润的必要前提之一。当然,也有部分学者的研究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数字平台的利润来源问题。但是,这些研究只能回答数字平台收入“从何而来”“因何而来”,还不能回答数字平台利润“如何而来”。也就是说,仅仅知道平台企业利润来源于数字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及其他部门的价值转移是远远不够的。在后续的研究中应该进一步弄清楚不同形式的数字劳动是如何创造出剩余价值的以及这些剩余价值是如何保留在平台企业内部的。

【参考文献】

【1】Srnicek N. Platform capitalism[M]. Hoboken, NJ: John Wiley & Sons, 2017.

【2】谢富胜,江楠,吴越.数字平台收入的来源与获取机制——基于马克思主义流通理论的分析[J].经济学家,2022(01):16-25.

【3】赵敏.租金、平台企业利润与垄断问题研究——基于马克思地租理论[J].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04):99-111.

【4】任晓聪,于左.平台经济的竞争特征及常态化监管方向[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40(02):6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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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绍东,戴一帆.数字劳动、平台租金与双边垄断——马克思地租理论视阈下的平台资本主义批判[J].西部论坛,2022,3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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