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确权的内在逻辑分析
2024-09-30端利涛
摘要:数据确权一直是影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重要问题。本文定义了数据权利,并探讨其多维属性、场景属性和动态属性。本文通过分析公共服务、商业和个人场景下的数据权利表现,特别是在商业场景中数据所有权和用益数权的划分,以及跨境数据流通中的数权问题,强调数据流通的核心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转移。明确的数据所有权和合理的数权安排是数据流通的基础,有助于促进数据合法有效流动,提高利用效率,发挥数据要素的最大价值。本文为理解数据确权与数据流通的关系提供了新视角,并为构建有效的数据流通机制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数权;数据确权;数据流通;数据应用场景
引言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1](“数据二十条”)的发布,为数据市场建设奠定了制度基础,使数据流通有了一定的政策依据,但效果并不理想。从现实来看,“数据二十条”发布以来,尽管数据流通需求越发旺盛,但我国普遍意义上的数据流通并没有出现。时隔一年,新成立的国家数据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等17个部门印发的《“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2]明确提出,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存在数据供给质量不高、流通机制不畅、应用潜力释放不够等问题。王琎等学者认为,数据权属不明是导致目前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3]。涂群认为相比传统事物,数据具有虚拟性、易复制性、非消耗性、非排他性和流动性等诸多特有属性,致使数据的确权必然与之不同[4]。由于传统事物的不可复制性,从而天然地排他——我用,你就不能用;你用,我便用不了,其确权的核心在于通过制度构建的排他性机制保证其权利主体的权益。数据的特有属性使之可以在几乎不消耗任何资源的情况下被无限复制,然后被互不影响地同时应用于各类场景之中。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5]。这使数据确权应以共享为核心、以流通利用为目的,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使数据被尽可能地共享,从而实现数据赋能实体经济的目标得以明确。然而,这也是数据确权比较困难的核心原因。由于可以被无限复制,数据一旦流入市场,数据的实际控制者并不能完全限制该数据复制品的流通与使用,进而无法限制数据被他人用于获得收益。所以,数据确权无法像传统事物一样,只通过确定所有权保护所有者的权益。因此,如何充分厘清数据确权的内在逻辑,是数据确权的先决条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6]提出,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数据确权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的权益,克服“公地悲剧”,通过构建数据流通利用的有效市场制度,最终实现数据的场景化应用[7]。数据流通的本质是把数据从一个场景转移到另一个场景,实现数据的应用,在这个过程中,数据的使用权从一个市场主体转移到另一个市场主体。因此,对数据确权内在逻辑的分析必然也绕不开数据流通和应用场景。然而,很少有研究在这个层面系统地对数据确权进行分析和阐述,更多的是从法学的角度,就数据确权而言确权,忽视了以共享为核心的数据作为生产要素要被“复用”于社会化大生产这一经济目的,无法厘清数据从一个场景流通到另一个场景的过程中,数据以及数据权利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也就无法确定各个权利主体的利益分配机制,进而以数据确权为基础建立有效的数据流通机制。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数据应用场景和数据流通两个层面对数据确权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
1. 数权及其属性
1.1 数权概念辨析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应该有相应的权利范畴,即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8]明确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物权的明确定义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数据也必然拥有属于自己的数据权利体系。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利体系保护数据生产者的权益,那么任何数据的实际控制者都可以主张自己拥有数据,必然侵害对数据生产者的激励,造成“公地悲剧”,引发市场混乱[7][9]。但在流通利用层面,以共享性为核心的数据和以排他性为核心的传统事物并不一样,数据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完全分离,需要在保护所有权主体权益的前提下,促进数据的使用权流通,即数据确权需要同时考虑到对数据生产者的激励作用和对数据流通利用的促进作用。为此,“数据二十条”提出,要“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非公共数据按市场化方式‘共同使用、共享收益’的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这种情况类似:一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包产到户的农民需要向国家和集体缴纳部分农产品作为税收;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如何使用土地由农民自己说了算[10-11],实现“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此时,土地的使用权表现为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12]。
类比于此,本文将数权即数据权利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数据享有直接支配、获益和一定程度上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数权和担保数权,用益数权和担保数权可合称为数据的使用权。之所以提出“一定程度上排他的权利”,是因为数据相对物质具有非排他性,也就是说,数据并不具备使用权上的唯一性,可以同时满足两个(及以上)的市场主体使用。所以,“一定程度上排他的权利”一方面可以保证数据生产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数据的流通和共享。
所有权的确立争议较大,涉及版权法、合同法、标准管理、政府监管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刑法、数字平台法等不同法律部门的联动设计与体系性回应[13]。很多研究认为确定数据所有权有可能阻碍数据流通,如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2017年推出的“针对数据所有权讨论的十问十答”中,就曾明确表示确立数据所有权可能阻碍数据流通[14]。但是,数据市场现状的发展却明确表明不能忽视所有权。杜振华和茶洪旺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数据产权制度是建立数据交易市场秩序的前提,数据确权即确定数据产权,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15]。申卫星从数据是否为权利客体、数据流通阻碍、数据为公共物品、数据产权难以实现、个人信息及隐私威胁等五个角度,分别对反对数据确权的观点进行了驳斥,认为数据确权不仅可以克服“公地悲剧”,矫正市场失灵,而且“有恒产有恒心”,数据确权才是重塑数据空间的根本保障[7]。
在可行性层面,争议来自数据的可复制性导致传统“一物一权”的所有权体系下数据所有权可能形同虚设[16]。然而,对于该问题并非解决不了。贾小爱和潘雯铃就区分经济所有权和法定所有权,在经济所有权视角下建立了数据分级分类的数据所有权确定逻辑[17]。此外,还有很多研究认为依靠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可实现数据确权。例如,吴超和郁建兴提出的面向公共管理的数据所有权保护机制[18],孙莹更是直接给出了企业数据的授权框架[19]。此外,数据确定所有权可以试用当前的产权体系,一旦只关注数据使用权必然需要重新构建新的数权体系架构,这是否成立也未可知。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确定数据所有权是可行的。
用益数权是指在以使用权为核心的产权体系中,数据的权益分配基于一定条件下对数据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基于对数据的加工、使用、经营而获得收益的权利[20]。但是,用益数权的成立也需要建立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产权激励机制,保障数据生产者的合法权益[21]。担保数权则是将数据作为一种担保资产,类似于用实物资产(如房地产)做担保。目前,国内已经有很多地区通过数据抵押担保获得融资。2020年3月,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与15家银行签署协议,并共同发布“大数据普惠金融担保合作方案”,为上线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的银行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22]。
1.2 数权的属性
数权的属性不同于传统物权,主要体现在多维属性、场景属性和动态属性三个方面。
一是多维属性,指数权表现为多个维度。第一,多重权益人。数据伴生性使得数据的权属常涉及多个权益人,每个权益人对数据拥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23-24]。例如,一份医疗记录的数据可能涉及医生、患者、医院和保险公司等多个权益人,医生有权访问和更新数据,患者有隐私权利,医院需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而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数据以确定理赔。第二,多重权利维度。数据的可复制性和非排他性导致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可分离,使数据可以同时被多方使用而不相互影响。第三,多重权益维度。根据不同权益人的角色,数据权属可在知识产权、隐私权、控制权等维度进行划分。例如,在知识产权维度,一个公司可能拥有对其创造的数据的知识产权,但在隐私权维度,个人用户可能拥有对其个人数据的隐私权。第四,多重法律规定。合同和法律法规可以分别规定数据的产权分配和使用条件[13]。
二是场景属性。数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具体的场景中,与场景以及场景中其他主体相互关联。第一,权利内涵的场景多样性。同样的数据因其应用场景的不同反映出不同的权利内涵。对于跨境数据流通,由于数据所蕴含的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此时数据就表现出主权特征;当涉及公共权益层面时,数据需要由政府监管或直接使用,此时数据表现出公权特征;当数据仅在国内市场流通,此时数据表现出私权特征。第二,相互关联性。数据生产的伴生性使数权主体多样化,数据流通的非排他性使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数据应用的场景化使数据使用权交易的价格非绝对化,而是依场景的[25]。第三,系统互动性。不同权属数据的交互和应用场景中的系统互动导致数据及数权的变化。例如,社交媒体数据的传播和使用可能会影响社会舆论、政治决策和商业市场,进而产生新的数据[26];人工智能训练时需要数据集不断地循环投喂,新的产出也会丰富原有的数据集[27],这些衍生数据也会增加数权的复杂性。
三是动态属性。动态属性是指数权的性质在不同时间和情境下可能会发生变化的特征。第一,数据流通。数据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流通必然影响数权法律和法规的变化。数据的产权和管理受到法律和法规的影响,而这些法律和法规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变化。例如,数据“二十条”提出的“三权分置”思想为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奠定了政策基础。第二,技术进步。新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数据的性质和用途,可能需要重新考虑数据产权问题,如网络爬虫问题[28]。第三,数据内容更新。数据内容本身也可能会随着时间而变化,可以随着新信息的添加而不断更新,或者随着数据的过时而失效[29]。在这种情况下,数据的价值、产权和管理方式可能需要进行调整。第四,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通常具有生命周期,从数据的创建、存储、使用到归档和销毁,不同阶段可能需要不同的产权管理策略[30]。
数权的多维、场景和动态属性意味着数据权属随时可能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数据本身发生了变化(数权的动态性所致),也可能是数据没变,但数据经过流通,所处的场景发生了变化(多维属性和场景属性所致)。所以,数据确权不仅需要考虑确定何种权利,也必须结合具体的场景和流通过程中数据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2. 场景中的数权
数据价值必须在应用场景中才能实现[31-32]。数据价值的场景化应用是在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将源自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数据资源进行价值发掘,并将已激发数据活力的数据资源所析出的相应结论应用至不同任务情境以及不同任务需求,进而推动多领域数字化转型持续向前的反馈式服务过程[33]。场景是数据应用所处的具体环境或使用情景,也是数据价值释放的最小单位,[34]包含使用数据的使用主体、需求、任务、交互方式和数据处理工具。同时,数据的生成也有具体的场景,数据的确权离不开数据的生成场景[35]。
根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数据划分,可将数据场景分为公共服务场景、商业场景和个人场景。其中,公共服务场景是公共部门和从事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公共事务过程中生成和使用公共数据的场景,如日常公共事务进行过程中数据生产、记录、存储,城市管理部门利用城市交通数据开展智慧交通。商业场景是市场主体(法人/自然人)在市场上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生成和使用数据的场景。全球贸易使跨国企业之间业务往来需要数据联动,数据的商业场景又因此可分为国内商业场景和数据跨境流通场景。个人场景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的场景和个人数据被使用的场景。根据数权的场景属性,数权在不同的场景中的表现、作用和所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同。因此,数权的分析离不开具体的场景。
2.1 公共服务场景中的数据权利
大数据驱动公共服务精准管理是公共服务研究向纵深推进的客观要求[36]。在公共服务领域,一方面必然需要政府掌握的公共数据用以支撑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平台企业积累越来越多的用户数据和相关算法也为公共服务质量的优化提供了帮助,如电子地图、快递平台、在线医疗等。因此,公共服务中的数据具有两个来源:一是公共数据,二是企业数据。
2.1.1 公共服务中的公共数据权利
公共服务中,政府拥有对公共数据完整的数权,数据的应用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数据公权的体现。
(1)所有权。政府部门拥有公共数据的所有权,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使用、公开、授权使用等行为。但由于政府部门众多,公共数据较为分散,政府应指定固定部门用于数据整合、管理,并代表行使数据的所有权,如数据局。
(2)用益数权。政府拥有公共数据的所有权,但我国本质上是政府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将公共数据用于共计民生、服务社会,因此,政府使用数据的过程也是政府行使用益权的表现。另外,为了更好服务社会,政府有权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授权给市场主体使用,并准许市场主体用此数据获得必要收益,这本质上是政府对公共数据的用益数权的让渡。
(3)担保权。公共数据一般不能用做担保,但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利用数据的潜在价值进行项目融资或合作,如政府可以利用公共数据招商引资用于公共服务开发。
2.1.2 公共服务中的企业数据权利
企业数据用于公共服务并不表示该数据是公共数据,政府也并不因此拥有对数据的所有权,是企业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选择向社会提供服务,如开源软件和维基百科[37]。公共服务中企业数据的权力行使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尽管由于数据生产伴生性的原因使企业数据的所有权存在争议,但在“数据二十条”的背景下,企业可以绕开所有权对其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数据拥有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即企业对这些数据拥有用益数权,可以凭此数据获得收益。数据转售例外。
2.2 商业场景中的数据权利
2.2.1 国内商业场景
(1)所有权。在商业场景中,一方面,数权影响到企业或者个人的安全;另一方面,数权直接决定企业和个人的收益。商业场景是数权最具争议的领域。数据具有不同于传统事物的伴生性特征,是一种生成品。不仅数据生产需要主体,数据记录也必须有另外的主体参与[35]。这导致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出现争议。伴生于自然物的数据与被记录数据资源的物体可以完全分离,不受被记录物体的限制,要依据数据内容及其与采集主体关系进行分类确权。例如,对天气、行星、野生动物等的记录,可以完全将数据权利规划给记录的主体,但当数据主体指向人类社会时,亦即数据是用于记录人类生产生活时,数据主体与数据记录的主体无法在确权层面完全分离,数据的伴生性要求数据确权时不能忽视数据主体的权利[23-24]。如果数据主体是属于数据的记录主体,如企业对于自身运营的记录,那么数据所有权并无争议;如果数据主体与数据记录主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如平台企业与客户,那么,由于数据重在使用而非拥有,就可以将数据的所有权划归数据主体和数据记录的主体共同所有。但是,任何一方在处理数据时都不能侵害对方的权益。因此,数据授权的流程必须保证数据被采集者知情同意、数据试用效率最大、数据授权流程完备和接受政府必要监管[35]。
(2)用益数权。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需要通过共享实现复用,进而产生更大的价值。目前,产生数权争议的数据集中在互联网平台企业。这些企业由于业务的需要面向市场将所有用户的数据记录下来。原则上来讲,这些数据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其用户共有,即共同拥有数据的所有权。但从经济层面考虑,单独的用户一般不具备将其留在平台的个人数据转化为经济效益的能力,而且根据阿罗信息悖论,企业更清楚数据的价值,同时也具备条件把所有用户的数据集中使用。所以,可以完全地赋予企业对于这些有争议的共有数据的用益数权,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平台上的数据进行加工、使用和获益。同时也必须明确,单个的用户对于自己留在平台上的数据具有修改、删除和复制转移的权利。另外,当这些伴生性数据的使用权被企业用于转售,企业必须征求这些数据主体的允许。对于非伴生的企业数据,企业自然拥有对该数据的用益数权。
(3)担保数权。对于产权明确数据,如企业自身经营数据、企业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获得的数据,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企业毫无争议地拥有担保数权;对于共同拥有产权的伴生数据,根据对用益数权的分析,也可以有条件地将担保数权完整地赋予企业,但必须告知用户。
2.2.2 数据跨境流通场景
数据跨境流通需要数据在满足境内商业场景的前提下进行,保证数据权属无争议。但数据不同于传统事物,数据中的信息可能是对我国境内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一种反映,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因此,在数据跨境流通场景中,数权集中反映为国家主权。此时,数据的权属界定必然以满足国家主权的要求为第一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法律和政策文件,保证国家安全不受侵犯。
2.3 个人场景中的数据权利
个人场景中的数据权利是个人在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其自身数据的权利。每个人都拥有对自己个人数据的所有权。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个人数据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畴。
本文认为个人数据可以从政治层面、社会层面和经济层面进行描述。政治层面,个人数据即直接识别个人基本公民身份的数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指纹、虹膜、DNA等)等;社会层面,个人数据即个人社会活动的数据,包括社会关系(亲属关系数据、社交网络数据、社会行为数据、教育行为等)、宗教信息等;经济层面,个人数据即个人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数据,如财务数据、税务数据、医疗数据、消费行为数据等。显然,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个人数据可以直接锁定个人,且又无法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的个人数据并不存在用益数权的问题,不能用于商业流通。经济层面的个人数据是每个人直接或间接因为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数据,存在经济效益又很难直接锁定到具体个人。因此,经济层面的个人数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表现出用益数权,即通过加工、使用或经营经济层面的个人数据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考虑到个人经济层面的数据并不能由主体直接获得,而是由企业记录,且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单条的数据并无法直接发挥经济价值,因此,可以将企业记录的用户经济层面的个人数据的用益数权和担保数权划归企业,由企业用于经济活动,但必须坚持个人对数据知情同意原则。
3. 流通中的数权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只有流通利用才能产生更高的附加值[38]。数据流通的目的是把数据从一个场景转移到另一个场景以实现数据的应用,其本质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一样,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使用权的流通,而非传统产权体系中所有权的让渡[11,39-40]。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数据确权有利于保护劳动,可激励数据生产,促进数据流通,强化数据保护[9]。如果数权与数据流通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明,进而无法确定利益分配机制,那么数据所有者和数据使用者的权益均无法保证,数据流通就难以为继。因此,数据所有权是数据确权的基础,使用权是数据流通的基础,流通中的数权即为数据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权。
3.1 数据流通决定于所有权
所有权在数据流通中发挥着决定作用。从现有产权体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决定了数据的用益数权和担保数权,进而影响数据的获取、使用、共享和保护等各个方面。
第一,数据获取与所有权。(1)数据所有权的明确性。数据所有权明确是数据流通的前置条件,只有所有权明确,数据流通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数据所有权不清晰极有可能引发数据获取的法律纠纷和伦理问题,甚至造成“公地悲剧”。(2)数据获取权限。数据所有权决定了谁有权访问和获取数据。数据所有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他人访问其数据,并可以设定访问权限和条件。例如,企业拥有的客户数据只能在获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被第三方获取和使用。
第二,数据使用与所有权。(1)使用权与限制。数据所有权赋予数据持有者对数据的使用权。数据所有者可以决定数据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可以限制他人对数据的使用。例如,医疗机构拥有患者的健康数据,并可以用来进行医学研究,但必须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规。(2)数据价值实现。明确的数据所有权有助于数据所有者充分利用数据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数据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授权或合作等方式,实现数据的商业价值。例如,科技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其数据给研究机构,用于科学研究,从而实现数据的价值。
第三,数据共享与所有权。(1)共享协议与信任。数据所有权明确是数据共享协议的基础。只有在数据所有权清晰的情况下,各方才能建立信任,签订合法有效的数据共享协议。例如,企业在与合作伙伴共享数据时,需要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限,确保合作各方都遵守共享协议。(2)隐私保护与合规。数据所有权明确有助于数据流通中的隐私保护和合规性管理。数据所有者在共享数据时,需要确保共享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必要的隐私保护措施。例如,在共享个人数据时,必须确保数据经过匿名化处理,并获得数据主体的同意。
第四,数据保护与所有权。(1)数据安全责任。数据所有权明确后,数据所有者对数据的保护负有主要责任。数据所有者需要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滥用。例如,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保护客户数据免受网络攻击。(2)法律追责。明确的数据所有权有助于在数据流通中的法律责任追究。如果数据在流通过程中发生泄露或滥用,明确的数据所有权可以帮助追踪责任方,并进行法律追责。例如,数据泄露事件发生后,明确的数据所有者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接受调查和处罚。
3.2 数据流通表现为使用权
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既是数据的特性,也是数据流通的目的。数据流通表现为数据使用权的流通。
3.2.1 公共服务中公共数据流通的使用权
公共数据通常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持有,通过开放和共享促进社会公益和创新。公共数据流通中的数据使用权表现为开放数据和数据共享。
(1)开放数据。政府通过开放数据平台向公众提供数据使用权,提高透明度和促进公共服务创新。例如,交通部门开放交通流量数据,支持智能交通系统开发。
(2)数据共享。公共机构之间通过数据共享协议相互授予数据使用权,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例如,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共享健康数据,改善学生健康管理。
3.2.2 商业场景中数据流通的使用权
在商业领域,企业通过交易、交互或授权获得数据使用权,以支持业务决策和创新。
(1)数据交易。企业通过购买或交换的方式获取其他企业或数据提供方的数据使用权。这类交易通常伴随明确的合同或协议,规定了数据使用的范围、目的和期限。近年来我国各地成立的数据交易中心(所),就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数据市场交易。然而,由于受到观念、制度、技术和安全的限制,数据交易中心(所)过于注重所有权,忽视使用权,致使数据交易在我国发展缓慢。
(2)数据交互。数据的交互利用是数据流通更为广泛使用的商业模式。在合作协议的基础上,企业通过API接口与其他企业或机构共享数据使用权,共同开发新产品或服务。API模式下,数据持有方对确权、估值、数据保护等第三方服务需求不居于突出地位,核心在于企业和组织通过与内部各方和业务相关外部各方共享数据的使用权来支撑业务打通和创造价值[41]。例如,腾讯曾向京东和拼多多开放API,促进了两大电商平台的快速崛起。从现实来看,数据交互相比数据交易更有助于数据流通。
(3)数据授权。数据授权是指数据所有者通过许可或授权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数据。授权通常规定了具体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期限,并可能伴随授权费用。例如,科技公司授权其数据给研究机构,用于科研项目。这种授权可能包括访问公司的数据库,使用其收集的实验数据进行分析。数据授权是典型的数据使用权流通。数据授权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定制,灵活调整授权内容和条件。数据所有者保留数据的所有权,仅授予使用权,使用方必须遵守授权协议中的规定。
3.2.3 个人数据流通中的使用权
个人数据的使用权涉及隐私保护和数据主体的同意,数据主体对其数据使用具有重要决定权。个人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授予企业或机构使用其数据的权利。数据同意通常在数据收集时获得,明确了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例如,用户同意社交媒体平台使用其数据进行个性化推荐,提供更符合用户兴趣的内容和广告,但必须保证个人对数据的访问权利,即个人有权访问、查看和获取其个人数据,并在必要时要求修改或删除这些数据。
结论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其流通和利用的潜力巨大。然而,实现这一潜力的关键在于数据确权的有效机制。尽管“数据二十条”及《“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政策文件为数据确权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但现实中的数据流通依然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数据权属不明、流通机制不畅等问题。
本文从数据流通和数据应用场景的角度GfWKPcIyw7VbZZE2BjCGyg==,系统地分析了数权的概念及其多维属性、场景属性和动态属性,并探讨了在不同场景中数权的具体表现及其流通机制。明确的数据所有权是数据流通的基础,而数据使用权是实现数据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的核心。这一双重结构的确权机制,既要保障数据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益,又要促进数据的共享和广泛应用。
具体而言,在公共服务、商业和个人场景中,数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各有不同。在公共服务场景中,政府拥有公共数据的所有权,并通过授权机制促进公共数据的利用;在商业场景中,伴生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需要合理划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数据创造价值;在个人场景中,明确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并在经济层面的数据上赋予企业一定的用益权和担保权;在跨境数据流通中,必须以国家主权为核心,确保数据流通不危及国家安全。
未来的研究和实践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数据确权机制,特别是在伴生性数据的权属界定和使用权分配方面,探索更加灵活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和流通监管机制,确保数据在流通和利用过程中,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数字经济的繁荣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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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端利涛,博士研究生,duanlt@cass.org.cn,研究方向:平台经济、数字经济。
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启项目(编号:2024QQJH123);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数字文明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关系研究(编号:2023YZD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