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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 需精细化法律撑腰

2024-09-29

公民导刊 2024年9期

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意见强调,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

教育惩戒权话题一直备受关注,一边是部分学生需要老师严格管教,家长也希望老师进行有效管教,一边是部分老师不敢管、不能管,教师的惩戒权得不到保障。

如何将教育惩戒权纳入法治轨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律“撑腰”到什么程度?

代骆骆

“惩戒”一直是很笼统的说法,什么惩戒是得当呢?说直白一点,可不可以打?

打手心可以的话,打手臂可以吗,打头可以吗?打一下可以的话,三下可以吗,十下可以吗?用什么打,钢尺可以吗?……

排除这些过于具体的设想,我们再追问一个问题,假使我们有一个恰如其分的惩戒尺度,真的有利于学生成长吗?

当我们在讨论教师惩戒权的时候,其实就是在说“我们如何在班级里建立以处罚为结果的制度”。实际上,这是一个乐观的想法,因为我们并没有什么制度能确保每一个老师公平公正而且情绪稳定。

无论与他人还是与脆弱的自我,学生的成长过程都是冲突不断的,学校需要解决这些冲突。但在解决冲突的时候,一些新的条规又可能会制造新的冲突。

所以真正的教育者永远是在寻找平衡,惩戒与鼓励永远是配对出现的。

但是,我们在建立规则方面,不太有机会对各种惩戒形式逐一进行条分缕析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就可能产生因一些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相关规定不熟悉,不清楚合理惩戒学生的边界,导致逾越底线、错用教育惩戒权而变成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况发生。

真正的“撑腰”,其实是为教师提供更清晰的操作指南,减少因法律模糊性而导致的家校双方的风险。

同时,需要在法规明确的前提下进行强化培训,提高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正确、科学认知,清楚行使教育惩戒权与体罚学生、发泄情绪之间的界限。

学校需要建立更扎实的组织体系,如心理咨询与家校沟通机制,帮助教师处理复杂的教育惩戒情况,并且有行之有效的监管和反馈机制。

“戒尺”不能悬空

戴先任

教育惩戒权如同是教师手中的“戒尺”,但如何执行惩戒权,惩戒权如何把握好度、把握好分寸,却成了难题。

未成年学生是绝对弱势的群体,教育惩戒权作为一种公权,又属于强权,如果把握不好,就可能伤害到孩子。并且,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哪些属于体罚,哪些又是教育惩戒权的正常行使范围?一些教师可能将体罚当成合理惩戒,也可能有家长将教师的合理惩戒当成体罚。

基于此,教育惩戒权在一些学校形同虚设,导致“戒尺”悬空。

要将教育惩戒权落到实处,既要确立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为教师正当行使惩戒权“撑腰”,也要明确教师的责任,提高教育惩戒权的使用效率,提高学校、教师依法教育教学的能力。

同时,需加强教师的专业素质,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让家长理解教育惩戒权、理解教师的工作等。

当然,要细化教育惩戒权,让这一“戒尺”先接受“法治标尺”的考量,才能让教育惩戒权能够得到善用,能够在学校教育中发挥出应有作用,成为高悬学生头顶、有效发挥作用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切实消除教师的后顾之忧

张立美

从教育科学角度说,教师理所当然享有教育惩戒权,并成为社会共识。《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显示,77.9%的受访者支持教师用适当的方式管教学生。

从法律角度说,教师教育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一项独有的职业权利。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利。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进一步明确指出,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并细化了学校、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方式和禁止性行为。

但是,在现实教育教学中,教育惩戒权实施存在“无力感”,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广大中小学教师对行使教育惩戒权存在后顾之忧。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生,必须切实打消教师的后顾之忧。

首先,进一步细化教师正当教育惩戒法律责任豁免、责任划分,减轻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负担。

其次,中小学要严格落实对学生处分的相关规定,不能将教师惩戒与学校处分混为一谈,更不要让教师惩戒取代学校处分。

再者,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要站稳立场,依法保护教师教育惩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