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成效初显
2024-09-29董柳黄丽娜林洁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破产。”8月2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夫妇送达裁定书。宣告债务人破产,是个人破产清算的法定程序,意味着债务人经法院审查符合破产条件,债务人依法进入为期三年的免责考察期。
今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举措。此时,作为我国境内唯一的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深圳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已有三年多。
重视重整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
当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的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是夫妻关系。两人从1998年起在深圳开设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盈利后购置了一套房产。其后,由于仓库失火等原因,店铺亏损后最终倒闭,夫妻俩欠下928万余元债务。郭某某近60岁,目前无工作无收入,刚做完冠心病支架手术。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夫妻俩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的房产,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与夫妻俩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两个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正在大学读书。自法院宣告两名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两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债务人财产除豁免财产清单规定的财产和破产相关费用以外,由管理人接管处置并用于清偿债务。考察期内,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义务,新增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管分配。考察期届满后,是否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这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夫妻债务人同时宣告破产。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提出要“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印发,支持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程序包括个人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三个类型。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自条例实施以来,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过350宗。
“我国境内的个人破产首例案件是个人破产重整案。重视重整,反映了我们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价值取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记者,个人破产重整与和解程序是债务人在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纾缓债务压力的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仍具有一定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可能恢复。
每一条规定的背后都有案例支撑
记者采访了解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发的“深破茧”系统在试点第一年就收到了不少个人破产申请,一位深圳市民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生效当天的0时01秒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许多人并不清楚个人破产制度,以为它就是一个免债制度。
这让深圳破产法庭的法官们认识到:大家对个人破产制度怀着一种既陌生又很期待的心态;必须出台相关规定,让社会知晓申请个人破产需要符合哪些条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等等。
2022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出台《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鼓励债务人选择个人破产重整程序清理债务。重整模式可实现多方共赢,债权人容易接受。过去三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在个人破产重整机制上做了诸多探索。
“与企业破产重整不同的是,个人破产重整的债务人用未来的收入清偿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需要就重整计划、债权清偿比例等事项进行充分沟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为了推动个人破产重整工作,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应运而生。它对债务人如何申报财产、管理人如何办理破产事务、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等作出了清晰指引。
2024年5月,《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出台,明确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不能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防止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清算工作指引是法官们从办案实际出发总结出来的,每一条规定背后都有案例支撑。”曹启选说。
进行个人破产清算需综合考虑
“并非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就可以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是否启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年龄、家庭、职业、工作能力、受教育程度、生活状况、可期待权益等因素。”曹启选说。
是否有人会利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曹启选说,面对社会的担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制定之初就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同时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建章立制、审慎把关。现有的案例证明,逃废债的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
王某某自述年收入约20万元,饲养宠物,“本人和男朋友均为电子产品的爱好者,在选购家电时选择的产品花费较高,家电花费33万多元。”王某某的债务本息约98.9万元,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时计划偿还100%的本金共88万余元。
“她在负债后仍在奢侈消费,她申请重整,提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我们都没有同意。个人过度消费,还要求减免利息,社会怎么看?”在曹启选看来,个人破产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问题,要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缺一不可。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