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理论视角下档案治理制度的供给演进、变迁逻辑及实践指向
2024-09-25李宗富丁怡帆陈茜月
关键词:制度变迁理论;档案治理;治理制度;制度变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中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党和国家各项制度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后,包括档案治理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建设驶入快车道。
《“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加强档案制度建设,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档案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等,并将“实施档案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等纳入档案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当中。档案治理制度建设实践的深入探索也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和思考。如陆阳对档案制度构成要素及其关系进行剖析,深化了对档案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其变迁发展阶段及侧重点[2];宋晶晶基于制度分析框架理论阐释了档案制度演变的内在机理并分析其发展演变趋势[3];常大伟认为治理现代化语境下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制度和技术交织融合,需要正确把握档案制度演进的方向和规律,自觉促进档案制度范式转型与效能提升,以制度现代化引领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4];王英玮等分析了我国档案治理效能提升面临的若干制度化困境,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完善路径。[5]既有研究成果深化了档案治理制度认识,推动了实践发展。伴随着档案事业发展产生的档案治理制度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演化和变革历程,有其内在逻辑并呈现出一定规律和特征,有必要从更宏观整体的视角来审视和分析。
制度变迁理论关注制度的发展、演化和变革,契合了档案治理制度的阐释需求,为档案治理制度建设完善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和思路。基于此,本文拟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对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供给演进及变迁逻辑进行剖析,并据此探寻档案治理制度创新完善的实践路径。
1 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张力与档案治理制度的阐释需求
1.1 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张力。新制度主义作为一种分析范式,广泛应用于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制度变迁理论作为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分析工具,其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从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动因、方式和路径等方面对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进行分析,揭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不足。[6]诺斯提出“路径依赖”是制度变迁的关键概念。
档案治理制度变迁是档案治理制度的产生、演化、变革、创新以及制度体系结构的改变优化与完善。变迁方向、路径选择、政策指向等紧密结合档案实践与中国的具体国情,同时遵循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而制度变迁理论衍生自经济学领域,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一套较为系统成熟的制度分析框架,是解释制度变化的较优工具。随着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制度变迁理论的应用范围也逐步拓展到其他领域,用来解释其他学科研究主题所涉及的制度变化问题。档案治理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安排,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则与分析框架也同样适用于档案治理制度的供给演进及变迁逻辑。因此用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档案治理制度,可为档案治理制度的优化与完善工作等提供理论指导。
1.2 档案治理制度的阐释需求。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全民参与、全面推动的现代化。制度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要点与内在要求,是推进与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保障。2023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强调,推进档案事业现代化,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深化依法管档治档,着力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建设在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充当重要角色,制度是保障体系有效运转的核心要素,并且在国家治理的时代背景下,对档案治理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档案治理制度之于档案工作实践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需要从宏观层面提出理论指导,构建与档案实践相匹配的档案治理制度体系。制度变迁理论发展至今已形成成熟的理论框架和科学的分析范式。基于制度变迁理论分析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基本机理,推演出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内在规律,可为档案治理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指导,为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效制度安排。
2 档案治理制度演进历程及特征
2.1 演进历程。档案治理制度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变迁呈现出一定的特征。本文以参与档案工作的权力主体为依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档案治理制度划分为一元管控阶段(1949年—1977年)、多元管理阶段(1978年—2011年)和协同治理阶段(2012年至今)三个阶段。
2.1.1 一元管控阶段(1949年—1977年)。该阶段,党和国家将档案工作视为国家建设的重点内容,着力建设集中统一管理的社会主义档案事业。在这个阶段,党和国家是档案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档案治理制度的权力主体,对档案工作和档案资源起到直接管理和控制作用。1951年,第一个关于文书和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文件规定了党、政、军以及历史档案管理原则。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批准设立国家档案局。1955年,《国家档案局组织简则》获国务院常委会批准,提出要建立国家档案制度。195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档案工作的决定》。1959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档案事业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正式建立。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国各级档案事业管理工作完全停摆,国家档案事业遭到严重破坏。
2.1.2 多元管理阶段(1978年—2011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开启了改革开放新局面。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逐步把政权体系由高度集中变为民主开放,政府治理思想逐步由“管控”向“服务”变更,政府公共服务注重公民参与,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各级地方政府逐步建立了一系列关于公民评价政府工作绩效机制。[7]这一时期管理主体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管理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关系深入发展。我国档案事业也紧跟时代潮流,这一阶段档案事业的主要任务为恢复遭到“文革”破坏的档案工作,并及时调整和变革档案管理制度,使档案和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服务、为人民服务。1980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同年5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第21次会议决定开放历史档案。1983年,国家档案局颁布《档案馆工作通则》,规定档案馆应积极开放历史档案。随着各级各类档案馆逐步开展开放历史档案活动,如举办历史档案展览等,档案利用主体从党和国家逐步扩展到社会公众,档案管理权力主体从党和国家延伸到社会各界。1981年,中国档案学会成立,成为政府与档案工作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是社会群体和个人参与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1982年,全国档案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大开展档案利用服务力度,并提出档案工作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正式颁布,我国档案事业进入法治化阶段。从此阶段开始,我国档案工作开启新局面,档案管理工作模式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档案权力主体从国家逐步向社会扩展。
2.1.3 协同治理阶段(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基层治理理念、治理方式转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管理”走向“治理”的治国理念,推动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形成,标志着党的执政理念和政策构想的全面提升,党对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2014年国家档案局提出“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档案事业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开始从“管理”向“治理”转型。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规范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务”“充分发挥档案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2018年,推行档案机构改革,提出“局馆分开,各司其职”,要求档案局简政放权、明晰档案主管部门和档案馆权责,以有效的制度机制来保障社会力量参与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的收集、鉴定、保管等业务涉及的权力关系由国家一元主导逐步转向国家、社会与公民多元协同共治,吸引更多档案主体参与到档案治理中来。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对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作出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社会力量参与档案治理的权利。
2.2 变迁特征
2.2.1 推动变迁的主体:中央主导下的多元主体。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实质上是制度的均衡过程。当制度供给不足时,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就会发生制度变迁。然而受到“经济人”的理性影响,行动主体只有在预期收益高于预期成本时才会去推动,直到最后实现该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的行为主体分为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两种。“初级行动主体”是指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探索并提出新方案、审慎评估和选择最佳方案,对制度变革起主要推动作用的组织或团体,是制度变革的提出者、创新者和策划者。[8]“次级行动主体”是指在实施新制度过程中,对初级行动派进行制度变革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的机构或个人,是制度变革的实践者。推动我国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主体为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与个人。
中央对于档案工作和档案资源具有绝对的控制优势,对档案工作运行机制的调整以及档案资源的配置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中央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在档案治理制度变迁中起着主导作用。由制度变迁历程可以看出,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到第一部《档案法》,再到2014年《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以及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均由中央政府颁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档案局作为中央政策制定与政策贯彻实施的中介平台,是治理制度变迁的强力后盾与实践者。地方档案局根据地方档案工作的具体实践情况,通过衡量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对政策进行能动性执行来推动制度变迁,因此地方政府是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此外,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激发了社会主体的活力和权利意识,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以谋求权利的表达。在档案领域表现为档案由“封闭”走向“开放”,档案利用权利由政府向公民扩散。此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民参与档案治理提供平台,公民档案意识的提升等为推动制度变迁提供思想基础,社会组织和个人成为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主体。如2017年全国首家民办档案馆——广东省岭海档案馆建成开馆,该档案馆使更多珍贵档案文献获得保护,同时也鼓励了公民参与档案文献收藏,积极参与到档案事业发展中来,因此社会组织和个人也是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
2.2.2 变迁方式:强制性为主,诱致性为辅。制度变迁的方式取决于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偏好结构,分为强制性和诱致性。[9]强制性变迁,即“自上而下”的变迁,政府与非政府主体在制度安排博弈中占主导地位,控制着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和形式。而诱致性则是“自下而上”,制度变迁的起点为社会组织和个人。
通过梳理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可知,强制性变迁为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式。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具有绝对的话语权。首先政府掌握着政治权力和资源调配权力。此外,诺斯认为国家是享有行使暴力权力的比较利益组织,目的是实现统治者的福利或效应最大化。对于档案治理制度而言,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档案治理制度来实现信息占有优势甚至是信息垄断,档案治理制度的变迁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政府权力。以《档案法》为例,国家档案局从1994年开始着手起草档案法修正案,1996年国家档案局局长对《档案法修正案(草案)》做出解释,以及随后的2016年档案法修订草案和2020年修订草案同样均由国家档案局提出。三次变迁的主导机构均为国家档案局,可见国家档案局发挥了第一行动主体的作用,在档案治理制度变迁过程中掌握变迁的宏观方向,进而更好地控制变迁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地方档案局对《档案法》的贯彻实施也体现了“自上而下”的政策流动方向。除了占主导地位的强制性变迁,变迁主体为个人、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基层档案工作者等微观主体的诱致性变迁也可作为补充。如地方档案工作者以实践工作为基础,制定相应的档案治理制度也可为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提供外部制度供给。一些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类型多样、内容丰富的档案,企业往往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系统,形成大量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信息资源。企业可以对本组织丰富的档案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方式包括开展档案展览、出版档案编研成果、开发档案文创产品等,不仅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还可以为政府档案治理活动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持。
2.2.3 基本路径:基于路径依赖的渐进性变迁。制度的演变是由行为主体之间的契约经过无数次细微的变化积累而成的,正是这些微小的变化在整体上促成了制度的变迁。渐进性变迁模式避免了社会动荡,并且制度变迁所导致的利益分配变化也在各行为主体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维护了社会稳定,为制度变迁提供宽松的环境。因而,大部分的制度变迁都是逐步进行的,具有渐进性。渐进性制度变迁主张应基于现有制度,并强调新旧制度之间的继承性。[10]制度变迁理论将“路径依赖”定义为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路径依赖即“过去对当前和未来的巨大影响”,即现行的制度安排和决策往往受历史上的路径选择和历史决策的影响,因此当前的制度发展往往会延续和加强过去的制度。
在档案治理制度变迁中,当前的档案治理制度发展往往受历史上的档案工作实践和制度安排影响,过去的决策和路径选择会对当前的档案治理制度变迁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档案治理制度变迁过程中能够体现路径依赖的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始终坚持党作为档案事业的领导核心,突出档案的政治属性。档案是政治活动的衍生物,从产生开始便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的一元管控,还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党和国家始终是站在档案治理制度构建的中心位置,档案工作肩负着为党管理档案、坚守国家历史、服务人民群众的重任,档案的政治属性始终对档案治理制度变迁方向产生着深刻影响。
其次,档案治理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演进,并不意味着要用一个全新的制度来取代或推翻之前的制度。新旧两种制度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通常是新制度对过去的档案制度政策进行局部微调。比如,从1987年我国第一部《档案法》颁布,到2021年新《档案法》实施,《档案法》经历了1996年、2016年和2020年的三次修正修订,都是在原档案法的基础上,根据档案工作实践现状和时代背景等进行局部的有益调整与增改,档案法的整体基调与框架并没有根本性变化。再如,有关档案开放的政策也遵循渐进性变迁规律。继1980年的《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之后,1986年发布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指出各级各类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除未解密或需控制使用的部分外,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应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将档案开放的封闭期由30年缩短至25年。2022年发布的《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规定,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型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提前向社会开放。[11,12]由此看出,档案开放的范围根据社会对档案的利用需求逐步扩大,档案的封闭期也在逐步缩短。
最后,改革开放以来,单位体制逐渐消解,然而与档案相关的制度早已形成相互依存且较为完整稳定的制度环境。若仅调整现有的制度网络,那么政策成本会递减,而预期收益则呈现递增的效果;若跳出“路径依赖”的桎梏,对治理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则不仅要承担高额的政策成本,并且还要考虑制度体系退出成本、既得利益团体阻碍以及新制度能否带来利益等因素。
简而言之,档案治理制度的演进并不是用一种全新的制度推翻或取代前一种制度,而是一个持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前期的制度范式会不断地进行自我强化,制度的演化沿着一定的路径呈现出渐进式变迁的特征,前后制度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拉锯性。
3 档案治理制度变迁动力
制度变迁理论指出,制度变迁的推动力来源于制度的非均衡性。制度的非均衡状态就意味着制度之间存在不相协调适应的因素。制度演化分为内生演化和外生演化两种,[13]内生演化是指制度系统内部各部门与要素之间不相适配导致的演化,而外生演化是指一些制度外部的社会因素变化引起制度演化。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组织内部之间的博弈是推动制度变迁的最根本的动力来源。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外因是事物发生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本。结合我国政治体制特征,政府依然是制度变迁动力的主要供给主体。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档案治理制度的变迁动力分为内生动力和外生动力。
3.1 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内生动力
3.1.1 调和档案工作内在矛盾的需要。首先,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公民意识的苏醒,档案工作人员已不再是以前“高高在上”的国家公职人员,而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档案服务的工作人员。档案也不再具有“神秘色彩”,人民群众对档案的利用需求逐渐增加,档案开放也在深入推进。在此背景下,应及时调整档案相关机构、档案工作人qzJmp0cBoaa569kce8p0Aw==员、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关系,制定新的档案制度来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权利。此外,随着数字技术在档案领域的广泛深入应用,档案工作迎来了数字化转型,然而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在观念、制度、技术、人才等要素上面临着供需不平衡的困境。如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在档案资源与业务流程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然而在档案工作转型过程中有流程再造、规则重构、功能塑造等制度设计并未及时跟进,使得转型制度缺位。[14]因此急需档案治理制度制定者根据新的工作内容出台相关制度政策。
3.1.2 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客观规律就意味着国家必须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以完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党的二十大作出了进一步推进机构改革的重要安排,既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和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内容,也必然要求档案治理制度及时进行完善变革。推进我国行政体制不断完善,有助于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提高制度的执行能力,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档案事业加快推进档案治理建设和档案机构改革。《“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指出,到2025年档案事业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通过制度建设来推动档案治理效能提升。此外,与传统档案工作一元主体管理不同的是,档案治理要求多元主体协同。因此,推进档案治理就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协调档案主管部门与其他参与主体的关系,调和各个治理主体在参与档案治理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如社会公众在参与档案治理过程中要求实现档案数据开放共享,而与档案数据治理相关的各个职能部门受到“经济人”影响,使得部门之间“各自为政”,不能构建和谐的治理协同关系。档案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档案治理制度作为档案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必须进行革新完善,才能满足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3.2 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外在动力
3.2.1 社会档案意识逐步提升。制度变迁理论认为人民的认知和共识是推动制度变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社会认识和共识对人们的行为方式有着显著影响,它能推动国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满足人民需求,进而对制度变迁产生推动力。[15]档案工作是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档案社会服务价值的实现不仅要求档案工作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而且社会档案意识的高低也间接影响着档案工作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档案治理制度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社会档案意识逐步提升,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社会各界对开放历史档案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档案局先后发布《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几点意见》《关于开放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档案馆工作通则》等,在制度层面规定档案开放的工作原则。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深入发展,单纯的历史档案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档案利用需求,档案开放范围逐步扩大,从“历史档案开放”迈向“档案开放”。1987年通过的《档案法》,到1996年《档案法》修正,再到2020年修订,从法律层面上规定档案开放范围,有关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序、方式和规则也逐步细化。此外,随着社会档案意识的不断提升,并且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指导下,公众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档案工作中来,积极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使得国家不断推出新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公民参与档案工作的合法权利。
3.2.2 科技的飞速发展。当前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正在引领新一轮科技发展浪潮,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深入应用对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建设数字化中国是“十四五”时期的重要任务。
科技已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也对国家治理理念、制度与手段等产生了重要影响。科技发展在档案领域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如纸质档案向电子档案的急速转变、数字档案馆和绿色档案馆的加快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广泛共享与开发利用、档案数据治理的深入推进等等。科技与档案的深度结合重构了档案工作运行流程、操作方式和价值取向,不断催生出新的规章制度与行业标准与之相匹配。如2010年国家档案局发布《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这些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都是为了更好适应科技在档案领域的广泛应用,规范档案工作业务流程,提高档案工作效率,推动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
4 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实践指向
4.1 助推多元主体协作,凝聚制度变迁合力。档案所具有的政治属性反映出党和国家在档案制度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是档案治理制度的最大供给方。然而,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提出,档案治理制度涉及多元主体,意味着多元行动主体皆为档案治理制度制定过程中应考虑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平衡多元主体的利益,调解各方的矛盾冲突,实现档案利用权利的有效配置,进而促成档案治理制度变迁合力至关重要。
政府可以公开档案治理制度制定的协商过程,提高制度制定的透明度、开放性,为新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价值共识,减少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例如,可以为专家学者、高校、基层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提供规范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如搭建信息反馈网络平台,确保政策是在各个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推行,从而提高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效率。
总之,档案治理制度的变迁或出台必然会改变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在制度变革过程中要平衡各方利益、协调矛盾形成变迁合力,加速档案治理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共同推进档案治理制度变迁形成良性发展趋势。
4.2 突破“路径依赖”桎梏,探寻制度变迁契机。档案治理制度变迁不仅是制度供给与需求互动的结果,也是旧制度对新社会环境作出调整的历时性过程。然而,由于制度革新面临着政策成本可能会增大的风险,制度制定者往往带有“惰性”,不想承担推行新制度带来的损失,使得档案治理制度长期受到历史路径的桎梏,导致档案主管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因此,档案主管部门作为档案治理制度制定的主体,应充分树立创新意识,自上而下宣传制度创新的重要性,营造创新氛围,鼓励各级档案部门进行制度创新,寻求新的变迁突破点。此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不同国家之间各个领域的交流和学习日益频繁。由于西方发达国家档案治理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因此制度体系较为完备,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我们可以参考借鉴西方国家档案治理制度的优秀设计理念、有益制度框架和运行方式等,以此为基础探寻我国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突破点,对制度进行改良和完善,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
4.3 把握制度变迁方向,实现档案治理善治。完备的制度体系是实现档案治理体系长效运行提高档案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石,档案治理主体应充分运用制度工具,将治理能力转化为治理效能。具体来说,就是治理主体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有效配置各方面档案资源,在尽量降低治理成本的同时,实现档案治理效率的提高。因此,档案治理制度变迁应朝着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实现档案治理善治的方向发展。
首先,要建立完善与档案治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并确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如何融入档案治理进程中来,细化参与的流程和原则,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实现档案治理活动有法可依。
其次,要建立档案治理监督制度,各档案主管部门要创新对下级档案业务监督方式,部门之间形成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并将绩效评估纳入档案治理制度中来。
最后,要建立档案治理激励与反馈机制,激励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到档案治理活动中来,并对政府治理效果进行反馈,开启高质量的档案治理实践活动,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最终实现档案治理“善治”。
5 结语
档案治理制度是档案治理体系的关键要素。梳理档案治理制度演进历程并分析其变迁规律对档案治理制度改革创新有着重要启示作用。通过分析档案治理制度变迁主体、变迁方式、变迁基本路径以及变迁动力等,探寻档案治理制度变迁的实践方向和路径。在总结过去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寻求制度创新的突破点,明确制度变迁方向,不断推动档案治理制度优化完善,进而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