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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法治建设保障高水平国家金融安全

2024-09-25郭雳

经济 2024年9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法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对于金融法治工作作出全面系统部署。《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将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作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举措。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新征程上,应当准确把握新时代加强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国家金融安全与金融法治之间的紧密关系,以金融法治的动态协同保障高水平国家金融安全。

新时代加强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领域法治建设步伐显著加快,但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呈现出盈利能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与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高等“大而不强”的特点,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治理问题颇为突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面对复杂多变的金融风险和接踵而至的巨大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金融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金融安全与对外开放的关系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金融工作、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在金融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党的二十大报告尤其强调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这一系列论述深刻反映了我党在新时代的金融安全思想,也反映出金融法治在国家维护金融安全的过程中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维度来看,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和数据等其他国家安全领域密切联系,构成互相作用、相互推动的有机整体,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

在金融安全与对外开放之间的关系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扩大金融高水平的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八个坚持”,将“坚持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确保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进一步指出,要“守住开放条件下的金融安全底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面对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金融开放新格局,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是制度型开放。《决定》同时进一步强调妥善处理金融安全与对外开放之间的关系,特别提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

深刻认识国家金融安全

与金融法治的紧密关系

金融安全必须由金融法治加以保障,这是由作为市场活动的金融与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之间互动规律所决定的。金融法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金融监管,而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法治形式对金融市场施加干预的具体表现。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源于负外部性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以及风险易积聚性、易爆发性等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护金融安全离不开金融法治的力量,各国金融法治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作为基本价值追求。金融安全的具体内容会随着内外部环境改变和金融发展而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法治的规律和内涵也随之迭代演进。例如,历史上影响金融安全的重大危机表现各有不同,因此催生了侧重各异的金融法治体系和具体制度。可以说,对金融安全的保障构成了金融法治理论发展的源动力。

防范风险是国家金融安全法治保障的关键。金融安全是金融运行平稳、金融主权稳固、金融发展稳健的金融运行和发展状态,强调金融体系能够有效抵御内部和外部各种因素侵袭、冲击和威胁。从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视角来看,宏观审慎、微观审慎、行为监管共同构成了金融风险防范的三大支柱,三者既彼此独立又协同统一,而且都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主要目标。要实现金融安全的法治保障,应采取“风险为本”的思路,立足于可能对金融安全造成威胁的各类潜在风险,根据风险状况以及程度来布局金融法治措施、配置金融监管资源。具体来说,法学领域通常将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置于对立面,金融安全就是金融没有受到重大风险或危机威胁的状态;而维护金融安全也就等同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例如,《国家安全法》第20条主要从防范、处置、抵御、化解风险的角度,明确了在金融领域实现国家安全的方式。又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期发布的金融稳定报告,所遵循的策略也是识别金融系统中的关键脆弱点和风险点,并加以防范和化解。

因此,在金融强国建设与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以金融法治防控风险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永恒主题。金融法治体系在金融风险防控中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保障作用。近年来,持续推进的金融监管法治改革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助推金融高质量发展和深化国家金融安全提供了金融法治基础。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健全金融法治,并将强化监管作为做好金融工作的四项原则之一。2018年3月,原银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得到整合统一,新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继续在监管职能分工层面探索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注重监管的全面性考量与金融稳定价值。2023年3月,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23年10月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突出强调了金融监管的实际效能与全面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首次明确,将“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六大重要体系之一,进一步推动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以金融法治的动态协同

保障高水平国家金融安全

国家金融安全必然处于动态发展中,需要实时评估与不断调适。国家金融安全的动态性催生了对于金融监管范式的反思与变革,面临金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日益繁重、多元金融风险层出不穷的大背景,应当以动态协同的法治保障服务国家金融安全,强调治理模式的与时俱进和守正创新。在这种动态演进、系统发展的治理过程中,作为“规则之治”的高水平法治可以保障国家金融领域的长治久安,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内在要求的金融高质量发展能够引领国家金融体系的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不断提升国家金融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动态协同的基本方向是“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国家金融治理的现代化”,其中的关键是市场机制、权力配置与数据资源等三类要素,共同构成法治走向动态协同的基础性资源:市场机制要素强调自由与效率价值,决定了动态协同法治的范围与限度;权力配置要素旨在形塑动态协同法治横向、纵向的框架结构;数据资源要素则是促成金融市场、金融治理及其内部各主体之间行为决策的基础。

保障高水平国家金融安全,金融法治制度建设的动态协同是基础。最重要的是制定金融法,作为金融领域的基本法,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我国金融立法和修法周期普遍偏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层级较低的规则在金融法治中作用更为显著。对此,应在金融市场实际需求与尊重立法程序之间取得动态平衡,形成目标清晰、逻辑严密的《金融法》,对金融领域的重要法治原则与统领性规则予以确定,避免因经济形势的短暂变化造成规则的频繁变动,保证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同时,及时将《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等纳入定期修订计划,使其更能满足金融行业发展需求与国家调控的高效便利,实现金融领域立法的动态调整。此外,要重视网络空间所带来的国家金融安全风险新形态,建立健全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

保障高水平国家金融安全,有必要落实金融法治实施执行的动态协同。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扫清金融监管的盲区与空白,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吸取金融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切实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完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其次,以资本市场执法为抓手,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最后,要研究改革完善由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集中负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

保障高水平国家金融安全,应当努力实现金融法治对外开放的动态协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最核心特征之一就是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制度型开放,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对此,首先应坚持推动以制度型开放为核心的金融高水平开放。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金融领域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其次,深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工作的协调体制机制,强化海外利益和金融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金融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健全金融领域的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长臂管辖”机制。最后,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注重解决国际安全的“治理赤字”难题,发挥上海合作组织、金砖合作、亚信、“中国+中亚五国”、东亚合作等机制平台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加强地区和全球之间的金融市场互通与监管合作,为合力应对国际金融风险提供中国方案。责任编辑:陈希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