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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间历史人物评价理论新探

2024-09-23刘桂娟吴航

荆楚学刊 2024年4期

摘要:历史人物评价问题是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史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间,晚明历史人物受到学界较多关注。鉴于研究者对史论关系的把握、历史主义和阶级分析法的运用存在着差异,于史可法是否为民族英雄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鸣。纵观这场争鸣,展现了学者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历史的水平渐次提高,亦折射着马克思主义历史人物评价事业的曲折发展历程。

关键词:“十七年史学”;历史人物;史可法;评价;理论

中图分类号:K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768(2024)04-0079-06

历史人物评价是中国学术史上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先秦时期,记事史籍《春秋》在编年纪事之余,兼用“春秋笔法”对时人进行褒贬。司马迁《史记》采用纪传体裁,为帝王将相、游侠豪客等各色人物立传,“太史公曰”更是毫不避讳地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这一做法不仅为历代正史所沿用,而且对后来的史论著作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中国古代史学中,历史学者重视从道德的层面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 1 ),以发挥其彰善瘅恶、警鉴后人的作用。刘知幾《史通·人物》篇论及择人入史之标准所言:“其恶可以诫世,其善可以示后”[ 1 ] 220,即是一个很好的明证。

近代以来,由于受西方各种史学思潮的影响,如进化史观、唯物史观的传入,使得评价历史人物的视角趋于多样化。然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史学对中国史学发展的影响渐趋深刻,对历史人物评价的影响即是其表现之一。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间,历史人物评价出现了一些新特色。十七年间,单就晚明( 2 )历史人物而言,评价较多的则属郑成功、史可法、徐光启和李定国等人。笔者拟以史可法为中心,试图对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的人物评价之理论、方法及其突出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继而揭示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间马克思主义史学历史人物评价的某些价值和作用。

一、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间晚明历史人物评价“热”之缘由

1949年10月新中国的成立为中国史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马克思主义史学随之在中国史学领域确立起领先地位,成为中国大陆史学的主流。其后十七年间,历史工作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学习运用唯物史观研究历史,就一些重大历史问题展开了激烈地争鸣,如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问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汉民族形成问题,即“五朵金花”问题。此时段,史学研究者在对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进行讨论时,间有论及晚明社会经济史、社会史的研究( 3 ),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晚明史的研究。约略同时,历史学者在对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问题进行探讨时,因明末农民大起义具有历时最长、规模最大、对后世影响最深远之显著特征,成为了此时农民战争史研究之一大焦点,而与明末农民起义相关历史人物亦备受学者们的青睐。故而,晚明史及晚明历史人物研究“热”一时高涨,诸多论著纷纷涌现。

此外,新中国建立初期,晚明史实及相关历史人物研究之热,还同当时大陆与台湾两岸之间的局势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时局影响下,中国宝岛台湾的历史受到两岸历史学者的双重关注。尤其晚明郑氏家族及相关人物从荷兰殖民者手中收复台湾的史事,受到海峡两岸历史学者较多关注。

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间,历史学者在对上述史学研究的“五朵金花”进行研讨之余,颇究心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于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初,先后出现过两次讨论高潮。第一次高潮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初,“主要是在学习和运用唯物史观、重新认识中国历史的过程中形成的,着重于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及其在历史人物评价问题上的具体应用。”[ 2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史学界出现第二次历史人物评价讨论高潮,这次是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的引导下,以郭沫若、翦伯赞等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重评曹操为契机,再次掀起历史人物评价热潮。在这两次讨论高潮中,学者们围绕着有关史可法的生平事迹、政治立场及历史地位等问题进行讨论。代表性学者有翦伯赞、漆侠、丁正华和章冠英等( 4 ),他们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指导下,运用历史主义观点和阶级分析法等理论和方法,着重对史可法的历史地位进行了评价。围绕史可法是否为民族英雄展开了激烈地争鸣,可视为一批马克思主义学者在唯物史观的指引下,为探讨出具体的、恰当的历史人物评价体制而不懈奋斗的历程,亦可视为马克思主义历史人物评价事业的一段曲折前进史。

二、史可法历史地位争鸣

史可法的传记详见于《明史·史可法传》[ 3 ] 卷 274,7015-7024。史可法的历史地位,明清两代,都不成问题( 5 )。南明隆武时,“赠可法太师,谥忠靖”[ 4 ]卷10,585,清高宗感叹史可法孤撑残局,宁死不屈,“足称一代完人”[ 5 ] 卷996,317。乾隆四十年(1775年),谥可法为忠正。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仲夏,亲自为史可法画像题诗,诗曰:“纪文已识一篇,笃子谥仍留两字芳。凡此无非励臣节,监兹可不慎君纲。像斯睹矣牍斯抚,月与霁而风与光。并命复书书卷内,千秋忠迹表维扬。”并赞到“节秉清刚,心存于济,危颠难救,正直不回”[ 6 ] 卷43,55。清人汪有典也高度赞扬史可法,称史可法为弘光政权的“附身符”,“公存而南都存,公亡而南都亡”[ 7 ] 卷18,201。

民国乃至新中国成立之前,史可法的历史地位亦问题不大。民国时期,为鼓舞国人反抗清王朝腐朽统治,对晚明抗清人士大加赞扬,称“史可法之死,非为朱氏死也,为尔民族死也”[ 8 ] 72。赞叹史可法的节操,“与日月争光可也”[ 9 ] 82。抗日战争时期,学者们对岳飞、文天祥、史可法等人的民族英雄事迹着墨甚多,以期激发全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热情,如言:“可法所处明末的环境,和现在中国的情形,真太相像了。这并不是说中国也就快亡国,我们相信中国的人民,倘若个个有着史可法的精神,中国非但不会亡就是帝国主义也不敢来欺侮我们了!”[ 10 ] 43“史公死得其所,千古不朽了!”[ 11 ] 10“我们要发扬他的精神,来为我民族吐气,为我国家增光,求得抗战的胜利”[ 12 ] 19。

史可法的历史地位有所“动摇”,是新中国成立后发生的事。建国后十七年间,历史学者就史可法的一生事迹,进行了广泛的研讨。

丁正华、章冠英及罗元贞认为,在史可法十七年峥嵘岁月中,其主要精力是用于镇压明末农民起义军( 6 )。即便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年里,当面临清兵南下的危局之时,也未曾放弃镇压农民起义军的决心。他们还一致认为史可法没有誓死抵抗清兵的决心,反而早已有泄气情绪。章冠英通过分析史可法面对满清使者送来的劝降信之态度,推断史可法“可能是为了暂缓清兵攻城的速度,把势在不免的战争推迟一点”[ 13 ] 14。罗元贞、丁正华则从明、清两军战局形式之变化分述到:当清军逼近扬州时,史可法在“失败主义与绝望思想中”[ 14 ] 18被迫应战,并未有奋死抵抗清兵、保卫扬州城的决心;扬州城破时,史可法曾准备潜逃,“只是没有逃掉”[ 15 ] 3。在对史可法历史结局进行评价时,他们皆认为史可法虽死于清军之手,但其气节只是比降清人士吴三桂略胜一筹( 7 );只全了为皇帝尽忠的封建气节,缺乏如文天祥般的民族气节( 8 );而他的宁死不降,也“只是为了殉阶级,并不是为了殉民族”[ 15 ] 2。

漆侠、翦伯赞、魏宏运、张习孔等认为在史可法的政治生涯中,虽然镇压农民军占据大半时间,但抵抗清兵入侵才是其主要事业( 9 )。“政治生命不能单纯以时间来计算”[ 16 ] 55。当清朝摄政王多尔衮以功名利禄为诱致劝降信于史可法时,史可法威武不屈,依旧坚守“与扬州共存亡的决心”[ 17 ] 27,命许国家和民族,甘愿牺牲自己的生命[ 18 ] 2,其抗清决心是那么的坚9217127c3b38b31a23a4551ff821a2af852ff36f7d432234dd0e15ec292d14c9定。他们强调史可法的死是“殉民族”而非“殉阶级”( 10 )他的不屈精神,“使中华民族的丰富遗产的总宝库中增添了一粒新的珍宝”[ 19 ] 13。在1962年纪念史可法诞辰三百六十周年之际,吴晗应邀并献上祭诗一首,诗云:“半壁东南犹在望,千重铁甲已围城。英雄死去江山改,从此王朝换姓名”[ 20 ] 14。赞扬史可法忠贞爱国之民族精神。

上述所见,否认史可法为民族英雄的历史学者,是以时间长短来衡定史氏的主要事业,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他们从多尔衮和史可法双方往来书信中截取只言片语,臆想史可法具有畏战之心,难免失之偏颇。他们还将“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忠臣史可法与逆降之臣吴三桂进行比较,此种举措实有违伦理道德之嫌,可视为道德失范之举。史可法作为明廷政治人物,面对满清的威诱,择宁死不屈之道而行之,其死既可视为忠君卫国,为维护阶级利益而死,有超阶级之成分[ 18 ] 2,为捍卫民族尊严而死,死得其所、重于泰山。殉阶级和殉民族,史可法兼而有之。

三、影响评价者价值取向的因素

史可法从小学习儒家经典,为一介书生,后经科举考试,崇祯元年(1628)中进士,从任官西安府累迁至南京兵部尚书。明末,全国各地先后爆发农民起义,史可法为明王朝江山社稷而四处奔走,“终为社稷臣也”[ 21 ] 卷10,491。崇祯帝煤山自缢后,史可法等人商议迎立新主,以延续明朝国祚。弘光朝建立后,史氏拜为阁部,谏言设立江北四镇,以护南都安危。不久,因遭马士英、阮大铖等所妒,史可法主动请缨,选择远离京都,督师扬、淮一带。弘光元年(1645)五月,扬州城破,史可法兵败而死。史氏为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封建政权中的官僚地主是不争的事实。

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间,某些历史学者在运用阶级分析法对封建统治阶层人物进行分析评价时,不自觉地站在了农民阶级的立场,对地主阶级人物的评价难免陷入偏颇。“站到了当时农民的立场上,以农民的好恶为好恶。他们事实上已经成为历史上农民的代言人了”[ 2 ] 304。如某学者在评价史可法的文章中明确地写道:“我们的立场,应该在农民及农民起义军方面”[ 14 ] 18。他判定史可法的阶级身份后,认为“史可法是人民的死敌”[ 14 ] 18,其死也只是殉阶级,尽了封建气节,“决不能成为民族英雄”[ 14 ] 18。

翦伯赞、吴晗、陈旭麓等认为,评价历史人物应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即坚守历史人物评价的总原则——唯物史观,客观公允地对封建统治阶级人物进行评价。他们指出:“从阶级出发评价历史人物,当然不是简单的将每个历史人物的身上贴上阶级的标志。筑成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个人的阶级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 22 ] 12,可是“有些同志简直用阶级成分作为评论历史人物的标准。很多历史人物之所以被否定,不是因为别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们出身于地主阶级”[ 23 ] 426,然而“历史上的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利益,决不是连一件好事也没有做过的”[ 24 ] 9,“剥削阶级出身的人物有可能突破阶级局限性”[ 25 ] 18而代表当时各阶层的共同利益。史可法正是这样的人物。“史可法由镇压农民起义转变到抵抗民族侵略”[ 26 ] 57,“这个转变“使他超出了‘维护明朝反动统治’阶级利益的狭隘范围,与中国人民的利益综合在一起”[ 19 ] 11;而他的这一行动,“我们就不应目之为只忠于统治阶级”[ 22 ] 12。

由上可知,学者们抱持的阶级立场深刻影响着他们的价值取向。而漆侠、翦伯赞、吴晗等学者的观点,更能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史学较高层次的认知。这也警示我们,在评价历史人物时,应坚持贯彻唯物史观,不可被历史人物的阶级身份所迷惑,否则得出的结论难以使人信服。

四、马克思主义史学对历史人物评价理论的探索

历史人物评价的基本问题是史论关系问题。其前提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如何妥善处理历史人物评价中的史论关系?最好的办法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对相关史料详加考订,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对真实的史事进行整理分析,继而对历史人物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以期实现“‘史’和‘论’的统一”[ 27 ] 5。某些学者在处理史论关系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分析史可法与多尔衮的来往书信时,可能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对书信进行全面精细的分析。或者是出于某种考虑,为了附和某条理论而割断书信各段之间的联系,截取信中只言片语,臆测史可法的抗清决心( 6 )。这种做法是欠妥的,遭到同行专家学者的批评,亦是自然。

若想给予历史人物恰如其分的评价,须妥善处理好史论关系之外,当时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认为至少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把控。

第一、坚持运用历史主义的观点评价历史人物,即评价历史人物时,应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翦伯赞指出:在当时的历史人物评价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倾向,即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对历史人物提出过分的要求,甚至用今天的标准去要求历史人物”[ 18 ] 2,“这样做,是非历史主义的”[ 28 ] 6。“不是英雄造就时势,而是时事造就英雄”[ 29 ] 208。因此,评价者在评价历史人物时,应将历史人物放到特定的历史场景,深入分析历史人物生活的时代背景、接受的文化教育、结交的朋友等各种因素,然后再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切忌以现行标准苛求古人。崇祯十七年(1644)年四月,农民起义军攻陷北京,是崇祯帝于煤山自缢的直接原因之一。史可法本是明朝忠臣,当得知本国君主因农民起义而死,内心深处对农民起义军的怒火欲罢不能平息。新中国成立后十七年里,有些学者在评论史可法时,认为史可法应当大力联合农民起义军一同抗敌,可他们却忽略了史可法自身的阶级属性。史可法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者,崇祯皇帝又因农民起义军而死,要求一位深受儒家文化、理学思想熏陶的、胸怀“君臣大义”的忠臣在短时间内迅速放弃对农民起义军的愤怒,而与农民起义军联合抗敌,实属是以今日之标准苛求古人的做法。

第二、运用阶级分析法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在马克思主义史学产生之前,资产阶级历史学者普遍“反对使用阶级分析法研究历史人物”[ 30 ] 66,可是“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个人都是一定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的代表;任何个人的活动,都受到他们所属的那个阶级和社会阶级斗争形势的制约与规定。因此,研究和评价历史人物,应该而且必须进行阶级分析”[ 31 ] 59,“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史学界普遍认为阶级分析法是历史研究的重要方法”[ 30 ] 67,并大力运用到历史人物评价理论中。在运用阶级分析法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时,某些学者犯了“轻易给历史人物贴上阶级或阶层的标签”[ 32 ] 9的错误,如认定史可法是地主阶级,就坚信史可法是人民的死敌,认为史氏不可能得到人民的拥护。然史实并非如此。弘光元年(1645)正月,史可法上奏,请求朝廷拨给军饷以解“燃眉之急”,遭马士英等权臣阻拦,未果。四月,当清兵逼近扬州城时,“可法严城守,檄召各镇兵,无一至者”[ 33 ] 卷368,507,在“兵少粮绝”的情况下,扬州城能成为抗击清兵南下最久的城池,除了史可法和将士的奋死抵抗外,恐怕还离不开扬州城内广大民众的大力支援。另外一些学者运用阶级分析法对史可法抗清进行分析,承认史氏之死有为明廷效忠的成分,但他的死亦超脱了阶级局限,更具有捍卫民族尊严的成分( 10 )。

运用历史作用标准评价历史人物,亦成为这一时段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一个突出特色。历史作用标准,即将历史人物对历史发展所起的正、反作用,作为评价历史人物的一个尺度。“这一标准在建国以来最为人们公认并普遍使用”[ 34 ] 102。如某学者之所以否定史可法为民族英雄,就是因为他觉得史可法消极抗清,“实际对国家民族,对福王政权,都没起多大作用”[ 14 ] 18。还有学者认为史可法于崇祯朝和弘光朝,先后产生了大相径庭的作用。以弘光时期为例,当清军逼近扬州时,史可法带领扬州官民奋死抵抗清军,最后扬州城破,史可法等英勇就义。他们的壮烈牺牲“正式揭开了以后江南数十年武装抗清斗争的序幕”[ 26 ] 60。史可法对当时的历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应当对其给予赞颂。再以替曹操翻案为例,吴晗在替曹操翻案时说到:“从他对当时人民,对当时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以及对在他以后的历史所起的作用来衡量,曹操无疑是应被肯定的,历史上应有他的地位”[ 28 ] 3。吴泽、谢天佑也认为“曹操在历史上起了进步作用”[ 35 ] 27,应当给曹操翻案,还他应有的历史地位。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新中国建立后十七年里,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历史人物评价出现了一些新趋势:摸索运用唯物史观、历史主义观点对历史人物进行评价;阶级分析法成为学者们评价历史人物的重要方法之一;历史作用标准成为继道德标准后,评价历史人物的又一重要标尺。这一时段,学者们在对具体历史人物进行重新评价之余,亦对相关理论问题多有研讨。因受时局所限,他们未能完全摆脱极“左”思想的影响,对某些历史人物的评价有所偏颇,然提出的一些评价理论、方法、标准,对后来的历史人物评价工作,无疑产生了深远影响,亦开拓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领域。

注 释:

(1) 高希中.反思与重建:新中国成立后历史人物评价问题的理论考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5.

(2)谢国桢将晚明断为上起万历,下迄郑成功在台湾统治的结束。谢国桢.增订晚明史籍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17.钱茂伟则将“晚明”限定为上起万历,下迄崇祯。钱茂伟.论晚明当代史的编撰[J].史学史研究,1994(02):59.本文采用谢国桢之说,即指万历至郑氏在台统治结束的110余年历史。

(3) 许大龄.十六、十七世纪初期中国封建社会内部资本主义的萌芽[J].北京大学学报,1956(03):17-48.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编.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M].徐州: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4) 丁正华.史可法是民族英雄吗?[J].历史教学,1952[05]:1-4.翦伯赞.关于历史人物评论中的若干问题[J].历史教学,1952(09):1-2.漆侠.关于史可法的评价问题[J].历史教学,1952(12):10-13.

(5)刘立人.三百五十年来史可法评价问题述评[J].扬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03):138.

(6) 丁正华.史可法是民族英雄吗?[J].历史教学,1952(05):1-4.章冠英.略论史可法[J].历史教学1952(08):13-14.罗元贞.史可法是否民族英雄——课堂讨论的总结[J].历史教学,1952(09):18-19.

(7)罗元贞.史可法是否民族英雄——课堂讨论的总结[J].历史教学,1952(09):18.

(8)章冠英.略论史可法[J].历史教学,1952(08):14.

(9)漆侠.关于史可法的评价问题[J].历史教学,1952(12):10.魏宏运.史可法[M].上海:新知识出版社,1955:53-54.

(10)漆侠.关于史可法的评价问题[J].历史教学,1952(12):13.魏宏运.民族英雄——史可法[J]历史教学,1952(08):21;魏宏运.史可法[M].上海:新知识出版社,1955:57.朱活.民族英雄史可法——“史可法的宁死不降,为了殉阶级抑或殉民族”与丁正华同志的商榷[J]历史教学,195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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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好义]

收稿日期:2023-03-07

基金项目:2022年度安徽省新时代育人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研究生教育)省级研究生线下示范课程“明史史料学”(2022xxsfkc028);云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号:YJSJJ24-A11)

作者简介:刘桂娟(1996-),女,四川南充人,云南师范大学历史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史学理论及史学史、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吴航(1978-),男,河南信阳人,淮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史学理论及史学史、中国近现代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