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2024-09-11吴天成
数字技术发展使作品的创作方式发生变革,绝大多数作品的创作可在计算机上完成,普通大众亦能便捷地对作品进行利用。由于作品在网络中以数字形式呈现,使用者极易获取网络中的作品,导致“无授权即使用”的侵权行为泛滥。被控侵权时,使用者对他人在先作品的使用常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由此,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成为各界广泛探讨的热门话题。
由华劼所著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建构研究——以信息获取和文化创新为视角》一书以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为主题,有针对性地探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及其因应,基本涵盖了数字网络环境下需要合理使用制度予以回应的典型问题。本书作者指出,在主流的合理使用制度中,著作权四要素判断法“灵活性有余、确定性不足”,而三步检验法则是“确定性有余、灵活性不足”。我国现行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标准是著作权三步检验法,缺乏一定的灵活性,难以适应数字网络时代的需求。应以利益平衡、兼具灵活性和确定性为原则,充分考虑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和国家鼓励文化创新的社会目的,构建数字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以获取信息为目的的合理使用制度建构。版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表现为一种信息,信息在经济学上被认为是公共产品,原则上社会公众可以任意获取。法律赋权保护作品的目的在于激励更多信息(即作品)的产出,但因赋予作品以版权会阻碍信息的传播,所以又须对其进行限制,是为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数字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藏品的大规模数字化需求以及视力障碍者对数字作品的获取需求给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亟待合理使用制度的回应,本书对此作了较为细致的阐释。本书作者提出,基于信息获取的考虑,对于图书馆藏品大规模数字化的行为,可以引入美国司法判例中形成的目的转换性使用规则,认定图书馆藏品大规模数字化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为满足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需求,应细化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阅读障碍者”和“无障碍格式版”的范围,但应限定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主体范围,保障版权人的利益。
以文化创新为目的的合理使用制度建构。数字技术的“裂变式”发展赋能作品数字化,无论是视频、音乐,还是小说、图画都能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表达,拥有一台交互式计算机即可获取并利用海量的不同类作品。新世纪以来,社会公众的网络生活常态化,对作品的使用频率逐渐提高,诸如视频剪辑、视频配音、音乐混剪等再创作形式井喷式涌现。原则上,作品的使用应遵循“先授权后使用、无授权不使用”的一般规则,使用作品进行再创作应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对此,本书作者认为,在挪用艺术、重混创作、网络迷因创作等情景下,基于文化创新的目的,应鼓励再创作文化,运用转换性使用规则,结合四要素判断法和三步检验法,构建有利于再创作文化的合理使用制度,促进文化繁荣创新。
智能算法技术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因应。随着机器学习和算法技术的深入发展,ChatGPT、文心一言、Sora等生成式人工智能进一步解放了人类大脑,极大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过程中不免大量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在先作品,原则上该使用行为应当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在此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利用他人在先作品的行为能否构成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便成为各方的讨论热点,本书亦对此予以讨论。本书认为,合理使用制度难以运用到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若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过程中利用在先作品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将剥夺普通公众的权利,也与版权法及其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初衷相悖。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本文系2022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效力限制的法律价值研究”(项目编号:KYCX22_13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