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框架下中国对区域内国家农产品出口动态与发展对策
2024-08-22张金鸽张弛
〔内容提要〕RCEP作为中国经贸合作新的增长点,为我国农产品市场开放和便利化水平提高提供了新助力。如何利用RCEP平台发挥我国农产品出口优势,需要我们深化对RCEP规则与中国农产品出口RCEP国家的贸易状况的了解。本文首先通过RCEP协定视角剖析了RCEP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做出的协定承诺。然后基于2000—2022年出口贸易数据,对RCEP生效前后中国农产品出口RCEP国家贸易特征进行对比分析,最后结合RCEP协定在农业领域规则与生效前后中国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特征,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业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RCEP协定;农产品;出口特征
RCEP区域是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最大市场,中国与RCEP成员已经建立了紧密的贸易投资与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关系。随着2022年1月RCEP生效,这一关系进一步强化,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在协议生效第一年的进出口总额达到1.92亿美元,占中国外贸总额的30.8%,农产品贸易额为0.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3.2%,比中国农产品总体贸易增速高3.1个百分点。其中,中国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额为415.6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9.73%,占中国农产品出口的42.3%,达到近十年在农产品出口总额中所占份额的最高值。不难发现,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RCEP协定生效前相比,我国对区域内农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和占比都有明显提升。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农业对外合作,建设农业强国。在这样的背景下,从RCEP的相关规则出发,全面分析中国农产品在区域内出口条件的变化,进而比对中国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的动态特征,从而为更好地把握RCEP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激发我国农业在RCEP区域内的合作与发展潜力提供合理化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RCEP在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则
在农业部门,RCEP的相关规则主要涉及关税、市场准入便利化、投资以及服务贸易等多个层面。
(一)关税层面
农产品关税减让程度是衡量自由贸易协定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根据RCEP关税减让规则,协议生效后十年内90%以上农产品将实现零关税,但不同国家关税减让承诺存在差异,如表1所示,澳大利亚、新西兰对中国农产品自由化承诺分别为98.5%和96.1%;东盟各国对我国农产品零关税比重在61.3%至100%之间,其中,新加坡的开放程度最高,对所有成员国农产品最终实现100%零关税;日本和韩国对中国的自由化承诺则只有57.8%和62.6%。

从各成员国具体承诺来看,RCEP是中国与日本首次在农产品领域达成关税减让的协议,其中日方承诺将立即或陆续对中国出口的1400余个农产品税目取消关税,零关税税目从占中国农产品税目总数的20%左右上升至60%。我国对日出口与具有优势的产品,如大部分水产品、果蔬、花卉、酒类等产品均将享受关税降零,剩余40%敏感农产品则采取例外处理,无法享受税收减免,主要包括谷物类、油类、奶制品类、猪肉牛肉类等产品。

在RCEP协定达成前,中韩已于2015年签订中韩自贸协定。截至2020年,已有共计444个税目的农产品关税降零,占我国农产品税目总数的20%。RCEP生效后,韩方承诺对1588个十位农产品税目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取消关税,约占韩国所有农产品品类的70%。此外,韩国还有约27%的农产品没有做出减让,维持原关税,主要集中在大米、猪肉、苹果、梨、辣椒、大蒜、洋葱等612个税目的农产品。(见表3)。

在RCEP协定签署前,中国与东盟十国已签订中国—东盟自贸区,双边贸易自由化程度已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近年来东盟十国已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泰国、印尼、越南均进入我国农产品进口国排名前十,在农业市场准入领域,RCEP协定签订后双方将维持原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开放水平,并对部分原协议中未开放的农产品施行减税政策,截至目前,双方95%的农产品关税已清零。(见表4)。
(二)市场准入便利化
在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方面,RCEP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高效管理手段,简化通关手续,推动新型跨境物流的开展。在可能情况下在货物抵达后48小时内放行,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同时,RCEP整合了“10+1”自贸协定,各个成员国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区域内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协同水平提升,各方在遵守标准化程序的条件下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压缩了各成员国利用技术性措施制造贸易壁垒的空间,减少农产品尤其是中国蔬菜、水果等优势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原产地规则
RCEP规定在传统原产地证书基础上增加经核准出口商自主声明,大幅降低时间成本,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各成员国用于生产农产品其他货物的原产货物可以进行货物(材料)累积并享受关税优惠政策。在传统原产地证书之外,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这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模式转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自主声明模式,节省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也将提升涉农企业利用自贸协定的积极性。RCEP成员国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降低了涉农企业使用《协定》优惠税率的门槛,对中国需要进口原材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尤其有利。这将进一步推动区域内经济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成员间生产分工合作,促进区域内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的深度融合。
(四)投资

RCEP在原东盟“10+1”自贸协定基础上,对相关投资规则进行了整合和升级,涵盖了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投资保护及投资便利化四大要素。RCEP的15个成员国均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包括农业在内的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日本将农林牧渔业等6大行业列入清单A,对于农林牧渔业投资,除保留安全审查权利外,还将从投资是否可能对日本经济平稳运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角度进行审查。韩国在清单B中对农林渔有关的行业要求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对农业和畜牧业提出外国人不得投资于从事水稻或大麦种植的企业,或持有从事肉牛养殖企业50%或以上的股权。澳大利亚对渔业及其附带服务最惠国待遇保留领域提出外国渔船从事任何捕鱼活动须获得授权,并可对其征税。新西兰对农林牧渔业仅在投资审查、乳制品产业等领域还保留了一定限制,其他总体开放。东盟对农业敏感领域持股、投资和商业活动作出了最惠国待遇保留,部分国家保留了较大的政策限制空间,例如越南取消水产品、植物油、乳制品加工等领域的外商准入限制。
(五)服务贸易
RCEP在农业生产服务业、农产品物流、跨境电商等方面进行全新整合,同时,RCEP各成员国在农业仓储、物流、金融服务、数字经济的服务贸易等上下游环节的开放程度显著提升,RCEP中的电子商务章节首次就跨境信息传输及数据本地化等议题达成共识,为区域内农业电子商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目前我国与东盟已在积极推动RCEP跨境电商行业商协会的对接。在农业服务贸易承诺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采用负面清单方式承诺,新西兰、菲律宾、老挝、柬埔寨、越南、泰国、缅甸则在协议生效的6年内或15年内全面实施服务贸易和服务投资的负面清单。澳大利亚开放相关农业咨询服务,对6000万澳元以下的农业相关领域外资均保持开放态度;新西兰全面开放农业、渔业和兽医及相关的服务;印度尼西亚总体开放所有与农林牧渔业种植以及相关服务业;马来西亚开放兽医服务,印度尼西亚开放与农林牧渔业相关的服务业。
二、中国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动态
2001年以来,中国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规模呈增长趋势,从2001年的85.78亿美元增长到2021年的378.80亿美元,但年出口增长率呈现不规律波动,在2008年附近波幅变化较大,2008年出口增长率出现负值,随后又呈现正向增长。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出口增长率最高,达到26.61%。此后,中国对RCEP国家农产品年出口增长率一直在10%以下浮动。从整体贸易角度观察,2001—2016年中国与RCEP国家农产品贸易始终保持顺差状态;2016年开始出现逆差,到2021年,贸易逆差呈现扩张的趋势。
RCEP生效之后,2022年中国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规模增长了1.1倍,出口增长率9.73%,达到近十年来中国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增长速度最高值。与此同时,贸易逆差184.7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扩大15.85%(见图1)。2023年1—6月,中国对RCEP国家出口202.7亿美元,虽然较上年同期下降0.9%,但仍远高于RCEP生效前的同期水平。与此同时,这一时期的贸易逆差却比上年同期扩大了8.8%。

从出口市场结构来看,2001—2015年日韩一直占据中国农产品在区域内出口的前两位,2001年日本、韩国在中国区域内农产品出口中占比84%,随后份额逐年下降,2015年中国对日本、韩国的农产品出口份额在区域内占比为48.43%。2015之后,中国对东盟市场农产品出口的总规模开始赶超日本、韩国,到2021年,中国对日本、韩国的农产品出口份额为40.5%,对东盟的出口份额为56.05%。中国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出口规模相对稳定且规模较小,近20年基本保持在4%左右。2022年,RCEP生效后,东盟与日本、韩国在中国对区域内农产品出口中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中国对东盟的出口规模是对日本、韩国的2.05倍,其在区域内的出口占比分别是31.67%和64.98%。中国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出口规模则达到了14.25亿美元和3.28亿美元,同比增长35.17%和39.94%。2023年上半年,中国对日本、韩国农产品出口在区域内的占比为40.1%,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个百分点。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出口规模则继续上升,其中,对新西兰的出口增幅在成员国中最高,同比增长达到22.7%。
从出口产品结构上看(见表5),2006—2021年中国对RCEP国家出口农产品主要以果蔬类产品和食品加工类产品为主。其中出口的果蔬类在总额中占比32%—38%,食品加工类产品占比最高,大体在40%—50%。RCEP生效后,中国对RCEP国家出口的食品加工类产品占比达到近年来的最高值,占比为71%。具体到不同出口市场的产品结构,在日本、韩国市场,中国对日本、韩国出口的动物类农产品、果蔬类和食品加工类农产品在对日韩出口的农产品总额中占比大体在18%—25%,24%—28%,47%—51%。RCEP生效后,对动物类出口规模比重下降了2.6%,对其他两类出口规模比重分别上升了0.49%和0.88%。在澳大利亚、新西兰市场,中国对其出口的动物类农产品、果蔬类和食品加工类农产品占比大体在11%—16%,20%—24%,56%—64%。RCEP生效后,对食品加工类出口规模比重上升了7.09%,对其他两类出口规模比重分别下降20.4%和7.9%。在东盟市场,中国对其出口的动物类农产品、果蔬类和食品加工类农产品在中国对东盟出口的农产品总额中占比大体在8%—17%,49%—58%,28%—39%。RCEP生效后,对食品加工类农产品出口规模比重上升了10.4%,对其他两类出口规模比重分别下降2.5%和8.6%。
上述分析显示,RCEP生效后,中国对区域内国家的农产品出口已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短期动态变化,结合RCEP框架下的涉农规则,可以做出如下判断:
一是RCEP关税减免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使得贸易成本降低,促进了中国对RCEP其他成员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规模扩大,但逆差也在不断扩大;二是由于不同国家降税安排的不同,RCEP正在重塑中国在区域内农产品的市场空间,一些原有的优势市场,如东盟,地位进一步强化,而另一些优势市场,如日本、韩国,地位则相对弱化,同时,一些原来规模较小的市场,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区域内的地位则有所提升。三是RCEP使得区域内的出口商品结构发生改变,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快速放行等便利化措施的实施使得我国果蔬产品在区域内的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而东盟国家对加工的部分水产品实施零关税等政策红利的释放,则带来了我国对东盟市场加工类农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RCEP项下农产品市场开放和便利化水平提升对贸易产生较强拉动作用。
三、中国对RCEP国家农产品出口发展对策
(一)深度解读RCEP协定在区域农业领域自由化承诺,制定差异化发展策略
中国对不同市场出口的农产品规模和商品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RCEP区域日本、韩国经济发达但农业耕地相对缺乏,澳大利亚、新西兰农业资源丰富,农业竞争力强;东盟农业技术能力较弱甚至落后。应重视中国同RCEP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国别异质性,深度解读RCEP协定在区域农业领域自由化承诺,对农产品贸易实行国别管理。针对不同影响中国同 RCEP国家之间农产品贸易的因素应制定差异化的应对策略,应秉承一国一策的原则,针对不同国家的特点灵活选取贸易措施,合理利用好RCEP协定在农业领域不同市场的整合性和兼容性。巩固好东盟市场,稳定日韩市场,开拓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市场。
(二)积极推进区域内农业领域投资,以农业全产业链合作带动出口发展

RCEP各成员国要坚持自由开放的合作理念,打造开放的、现代化的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网络平台。推进区域内农业领域投资,完善多层次农业投资合作机制。探索建立政府、科研机构、企业“三位一体”的对话平台,加强农业发展战略交流对接,共同制定农业经贸合作与投资规划,协商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开拓畅通农产品贸易渠道,推动与相关国家农业产业链合作,开展仓储和物流等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打造安全高效的农产品运输大通道,推进出口发展。鼓励投资源流向农产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模式和新业态转移,拓宽RCEP区域内农产品贸易新空间。以农业全产业链合作带动出口发展,构建RCEP区域内重点农产品产业链供应链,促进农业产业集聚,发挥平台带动效应。鼓励科研机构和研究部门强化国家农业政策、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深度研究,帮助企业了解投资风险,科学指导投资实践。
(三)推动建设更高水平自贸协定,为区域内贸易投资合作提供更优的制度性保障
自贸协定对贸易投资具有积极影响,但普遍存在滞后性与异质性,大部分自贸协定对农产品的关税减免是渐进式的,存在一定的过渡期;同时,企业享惠新的自贸协定需要时间成本和调整成本,进而影响到自贸协定对贸易投资的效应。政府和企业应重视RCEP的长期效应和动态效应,应提前规划,同时也要看到RCEP对贸易投资影响机制的复杂性。政府应积极研究“RCEP+”议题,综合施策,推动建设更高水平自贸协定,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单一窗口”的互联互通,海关电子信息及时更新交换;服务领域提高贸易清单过渡效率。在物流通道建设中,运用先进的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对物流节点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智慧海关”建设,实现通关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风险监控。提高协定履行的便利性,积极帮助企业充分“享惠”“避险”,为区域内贸易投资合作提供更优的制度性保障。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