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历程
2024-08-09郭凯张晴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党的纪律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形成了丰富的纪律建设实践成果。回顾总结这一时期的纪律建设历程,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完善党内法规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制度保证。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废、改、立”并举,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力推动了依规治党实践不断发展。
高度重视党内立法工作的顶层设计。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擘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蓝图,加强统筹谋划、搞好整体布局,锚定目标、按计划分阶段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2013年5月,中共中央先后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党内法规的起草、审批、发布、适用、解释,以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环节作出明确规定,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同年11月,党中央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保证了其系统性、协调性和前瞻性。此后,历届党中央都出台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持续推动党内法规制度顶层设计建设高质量发展。
制定修订完备科学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党中央以及相关部门加快党内法规制定步伐,针对不同领域出台了大量法规条例。例如,在政治建设领域,党中央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在组织建设领域,党中央制定修订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在作风建设领域,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于2012年12月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为配合“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后又陆续制定了关于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一系列细化规定。这些新法规的出台与修订,填补了以往某些领域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党内制度法规体系。
清除废止不合时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有效解决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党中央于2012年6月首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出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这次清理共分为两个阶段,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到2014年11月,共清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其中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此后,我们党还形成了“一般每5年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集中清理”的规定。2018年,党中央又开展了第二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废止54件,宣布失效56件,修改8件。总体而言,党中央开展的这两次党内法规集中清理工作,有效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的“瘦身”和“健身”,维护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协调统一。
二、持续开展纪律教育实践活动
加强纪律教育是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是自觉遵守和执行纪律的重要前提。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律教育,要求全党切实加强纪律学习和宣传引导,使铁的纪律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纪律教育融入各种主题教育之中。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部署开展多次党内集中教育,每一次主题教育都包含了纪律的内容。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上而下分两批开展,要求对照党的纪律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2015年4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强调着力解决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2016年2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全体党员中开展,明确把党章作为学习重点,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党开展,把学习对照重要党内法规作为重点内容。2021年2月,党史学习教育在全党开展,党的纪律建设百年历程和经验启示是党史学习教育的应有内容。2023年4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党深入开展,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课程,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
党纪学习教育以学习党内纪律法规为重点。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随后,党纪学习教育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此次党纪学习教育,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
三、全面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新时代新要求,以全面深化改革为抓手,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
深化双重领导体制改革。从总体上讲,双重领导体制确立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因此,为了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明确指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十九大党章在规定党的纪检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同时,新增加了“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此后,随着“两个为主”的实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选任、案件调查权的上收,有效加强了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
推动派驻监督全覆盖。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把推动全覆盖作为派驻监督改革发展的重点内容和主攻方向,突出强调“派驻监督要对党和国家机关全覆盖”,使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2014年12月,《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要求,并为推动全覆盖描绘了时间表和路线图。2015年1月,中央纪委在中央办公厅等7家单位新设派驻纪检组,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向这些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迈出了实现派驻全覆盖的重要一步。党的十九大之后,监察法通过后派驻机构监察职能增加,推动派驻监督全覆盖走向深入。2022年6月,党中央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党内专门法规的形式将派驻监督全覆盖固定了下来。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时代以来,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并付诸实践。2016年底,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率先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党的十九大后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同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强化监督党的纪律执行落实
纪律的制定就是用来执行的,只有强化纪律的执行落实,才能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严格执纪。
落实“两个责任”。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抓住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这两个重点,以严肃问责强化党的纪律执行。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范畴的两个方面,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互相削弱,而必须相互协调和共同促进。这“两个责任”的提出,有利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随着实践的发展,“两个责任”又从党风廉政建设扩展到全面从严治党,其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在加强纪律建设的实践中切实发挥巡视利剑作用。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2013年4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巡视工作,首次提出巡视工作“四个着力”,打造出巡视监督“利剑”。2017年10月,十九大修改的党章专列一条对巡视巡察制度作出规定,以党内根本大法确立了巡视的战略地位。2019年3月,全国巡视工作会议首次召开。这是党中央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2024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这是新时代以来继2015年、2017年第三次开展《条例》修订工作,有助于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总结来看,十八届中央开展了十二轮巡视,实现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十九届中央开展了九轮巡视,首次将副省级城市纳入巡视部署;二十届中央已启动三轮巡视,采用常规巡视、巡视“回头看”和机动巡视三种方式。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中,50%以上是根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查处的,其丰硕成果充分展现了巡视工作的“利剑”“尖兵”作用。
贯彻依法执纪的“四种形态”。新时代以来,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提出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了纪律建设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2015年9月,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一概念。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同年12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依据。此后,十九大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都进一步推动了“四种形态”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四种形态”作出全面规定,标志着“四种形态”形成了重要的制度成果。
(郭凯,江苏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张晴晴,江苏省委党校党史党建部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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