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口述历史档案的概念、证据价值与现实意义
2024-08-06顾静丁华东
口述历史由来已久。早期,人们以说书、诗歌等非文字的方式传递记忆,文字出现后,人们通过自传、回忆录、访谈等方式书写记忆,口述历史也在此过程中逐渐科学化,由史学研究的分支领域向档案学、社会学领域扩散,最终发展为一门具有较强学科交叉性的独立学科。学者杨祥银曾谈到“口述史学研究的跨学科性,在某种程度上,包涵了全部的社会科学[1]。”而口述历史档案作为口述历史实践所得成果,是一种新型档案形式,也受到了诸多档案学者的关注。
一、口述历史档案的概念辨析
口述历史档案,常与口述历史、口述档案、口述资料等概念相比较。笔者认为,首先,口述历史是口述者与访谈者双方为获取历史事件的信息而进行访谈的过程,它是一门学科、一种手段、一个客观存在的过程,而口述档案、口述历史档案、口述资料等则是这一过程的成果;其次,口述档案、口述历史档案与口述资料三者作为实体概念,口述资料的概念外延包含并大于口述历史档案,即口述资料既包括口述历史档案,也包括其他未能成为档案的口述历史资料,而口述历史档案与口述档案的概念相一致,都是以抢救和保护历史记忆为目的以录音访谈等方式形成的有价值的原始记录。本文使用“口述历史档案”一词,是因为其一方面能同时明确地反映其形成过程(经历了口述历史的记录过程)与概念归属(档案),同时也不易与声像档案、声像资料等概念混淆。
“口述历史档案是否属于档案”这一问题在档案学界一直争论不断,尽管1984年国际档案理事会出版的《档案术语词典》中已经明确“口述档案(Archives Orals)”的概念,但学者们仍然以口述历史档案“不具备原始记录性[2]”“没有文件前身[3]”等理由否定口述历史档案的档案属性。“口述”一词所体现的浓厚的主观色彩也使学者质疑口述历史档案是否具备档案概念中“有价值”这一条件[4]。
笔者认为,从概念上来看,口述历史档案属于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口述历史档案的采录过程原始,口述历史档案在采集之前,并没有进行排练或对稿,对于口述者来说,其口述过程是“即兴的演说[5]”,而口述历史档案的转录属于其形成过程中的一步,因而“转录所以不原始”这一说法并不可靠。同时,口述历史档案的记录内容原始,口述历史档案记录的是事件亲历者对于原始事件的记忆与感知,其记录的事件是原始的。王景高[4]、吴品才[6]赞同以记忆的视角看待口述历史档案的原始性,他们指出口述历史档案承载着当事人或亲历者的关于事件的鲜活记忆,自然具备原始性。此外,档案的本质属性“原始记录性”本就受到部分学者的质疑。伍振华便提到“现实中有部分档案实际上不具备传统意义下的‘原始记录性’……有的事后补记、回忆录、文献汇编, 乃至书报杂志等都可能成为档案[7]。”因此,以“缺乏原始记录性”为由否定口述历史档案的档案归属是值得商榷的。
从管理过程来看,针对“口述历史档案缺乏文件前身因而不是档案”这一说法,有学者认为“档案未必来自于文件[8]。”并且,随着信息技术与档案事业的不断发展,档案的内涵、外延、管理过程都将更新与发展。“文件是档案的前身”虽然成为国内外许多学者的共识,但新型档案材料的出现使这一假设也面临许多现实矛盾,比如现如今电子档案的大量生成面临诸如“文件受到污染时,档案工作者是否有权对这一‘档案前身’进行管理[9]”等问题,档案的管理过程随着技术的更迭将发生新的变化,档案的内涵、外延也将随之调整。
二、口述历史档案的证据价值
证据一词古已有之,唐代韩愈的文章便提到“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随着社会发展,证据一词在今天也发生内涵与外延的改变。光是法学领域对于证据的概念就有“事实说”“材料说”“手段说”等诸多界定[10]。在法律层面,虽然目前法律对于口述历史档案的证据作用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口述历史档案与证据法学中证据的定义、类型和属性却十分契合,这些都赋予口述历史档案以证据价值。
从法学界对证据的定义来看,法学对证据的定义以“事实说”“材料说”两种观点为主,二者分歧在于“证据与事实是否应当一致。”法学界“事实说”的观点认为“证据应与事实相符”,而口述历史档案其自身的档案属性已默认其记录的内容与历史事实一致;法学界“材料说”的观点则主张“证据是材料”,那么口述历史档案不论是否属于档案,都天然是能够证明事件真伪的材料。两种观点尽管存在分歧,但都指出证据需与事件相关,并以证明事件为核心目的。口述历史档案收集的内容与历史事件相关,收集的目的也是研究历史、了解过去。
从法学界对证据的分类来看,证据法学将证据按不同表现形式依法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形式,又依据不同的理论标准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类型。口述历史档案的载体与书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形式相似;口述历史档案是亲历者或当事人对历史事件的口头叙述,其内容来自于当事人,这又与当事人(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相近。
从法学界对证据的属性论述来看,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属性。薛鹤婵指出口述历史档案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要求,因而在司法层面具有证据价值[11]。笔者认为,口述历史档案其自身的相对客观性、可靠性与查考性共同构成了口述历史档案的证据价值。
(一)“口”述“笔”耕:口述历史档案具有相对客观性
在19世纪末德国兰克学派兴起之前,口述历史的证据价值一直受到普遍承认[12]。社会学者朱尔斯·米什莱强调口述证据的重要性:“人能够征引自己的记忆[13]。”在无文字时代,官方与民间都在广泛利用口述这一形式记录事件,这一行为间接承认了口述历史档案的证据价值,如非洲宫廷设有家谱官、记忆官、赞颂官、秘书官等高度专门化的官员,以记忆与口述记录宫廷成员、统治时期的重要事件、王朝的秘密等[13],在乡村社会也存在着游吟诗人、说书人等,以记忆和诉说的方式来记录传承历史。
口述历史档案的客观性是一种相对的客观。黄桢等认为,相较于书面档案,口述历史档案的内容源于受访者主观的诉说,缺乏客观性与固定性[14]。然而,无论是书面档案或口述历史档案,都存在着人的主观性的参与,其从成文到存档都存在着被整理、分析、编辑的空间。思维或决策过程的主观性、抽象性、不可见性,并不由媒介的变更而改变。因此,无论是采用书面形式或是口头形式记录历史,其客观性都是相对的。
口述历史档案能弥补书面档案的不足,客观再现访谈场景。口述历史档案能从技术层面客观还原访谈过程,记录受访者在访谈过程中的状态,比如以视频记录受访者的发言神情、动作,以音频保存受访者讲述时的语音、语调、语气等细节,通过暂停、回放、重播等功能,客观、完整地重现访谈时的情景,这有助于访谈者重温当时的情绪、思维,给予其研究灵感,也有助于观众、听众从视觉、听觉角度接受信息刺激,身临其境地感受口述者的情绪与心理。
口述历史档案插入他方视角,跳出单方主观陈述的局限。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过程中,双方的互动可能会加强口述历史档案的真实性:相比较自传、回忆录这种单向输出个人价值观的形式,口述历史档案插入中立者的客观视角,能够帮助事件的叙述跳出受访者的个人角度,找出陈述中与事件不符的情况。这并非意味着采集者能够以主观意志而对材料进行随意取舍,针对这一点,《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规范》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口述者录音录像材料应实事求是,严格排除采集者的个人倾向、误解、臆测等,在整理时切忌用主观价值取向决定原始口述史料的取舍[15]。”这不仅使口述历史档案能够因他人参与、审视而加强客观性,也降低了因个人主观意志而使记录内容扭曲、错误的可能性。
(二)“芜”“菁”并重:重新定义口述历史档案的可靠性
必须承认的是,口述历史档案确实存在因口述者记忆错误、价值判断等因素而影响记录内容真实性的情况。有学者以“历史事件与‘口述人所声称的’相一致”来判定档案是否可靠,将真实性与可靠性相提并论[16]。
笔者认为,口述档案的“可靠性”与“真实性”不可划上等号。口述历史档案的可靠性不仅包含与事实相符的一面,还应包含与事实分歧的一面。口述历史档案中的“真”,自然可以证真,其中的“伪”,也同样可以反证“真”。因为在口述历史档案的陈述中,虚假部分一旦被发现,将对深入研究历史事件、接近历史真相起到排除或补充的作用。正如法庭中作伪证的证人如果被揭穿,将强化对嫌疑人的无罪质疑,并基于伪证的原因而为调查提供新的线索,从而更有可能还原事件的真相。“伪”从本质上来说,并非是“真”,因而,不可说口述历史档案中错误的部分也是“真实的”,它从存在的状态上来说,确实是客观真实存在着的,对于还原历史真相方面来说,也是十分有用的。因此,笔者在此使用“可靠性”而非“真实性”一词,以避免真伪诡辩的谬误,且强调口述历史档案中“伪”对于还原历史真相的作用;并且,由于其能够突出与事实相悖的这一点,口述历史档案才尤为可靠。
赵跃飞指出,档案的真伪性面临着一个核心矛盾,“我们一方面承认档案绝不能伪造、篡改, 要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认为档案的价值既不受档案形制过程的真假所左右, 也不受档案信息的真伪所制约[17]。”这一点也是口述历史档案所面临的矛盾,我们必须承认,口述历史档案与书面档案相同,其形成过程、记录内容都可能存在错误,然而这并不能否定口述历史档案的档案属性,更不能成为否定其可靠性的原因。“不论是形制过程的失实还是内容的失实都与(当时的)社会环境有关,不能单纯地、孤立地看待它……保存这些档案……反而会加强档案的史证价值[18]。”何况,核实真伪本就是判断档案价值的必经之路,这一必要程序并不随档案来源、载体等形式的不同而改变。唐纳德·里奇也认为,口述历史档案失去证据力,是由于其流程出现失误而导致的结果,口述历史档案其自身便具有证据价值[12]。
应当明确的是,口述历史档案并不是如历史学家塔奇曼所述,只保存了“一大堆废物”,而是经过内容真伪鉴别、有价值的原始记录。尽管口述者主观的表达会使一些口述历史档案存在内容失实的情况,然而根据《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规范》,采集者将对口述历史档案进行注释,并保存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比如对于口述史料中存在疑问的地方——口述者与他人表述不一致之处、口述者因发音不清等问题而难以理解之处等都将保留原文并加以注释,能够证明口述史料真实性、权威性的实物材料也分类整理并归档保存。口述历史档案的鉴别工作本身便是其管理过程的一环,并将随着学科发展逐渐完善以加强口述历史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三)言文相“考”:激活口述历史档案的证据力量
20世纪詹金逊认为档案合理合法的形成方式与形成目的天然赋予了档案特定的证据价值[19]。谢伦伯格“文件双重价值论”也提到了文件的第二价值中包含证据价值与情报价值,并指出“公共文件具有证据性能而固有的先天价值,这种一般性的凭证价值是所有档案都应具备的[20]。”口述历史档案的形成过程规范,由历史学、社会学、档案学等领域学者依法有序采录,在其主体、形式、取得方式、程序方面也满足合法要求;在形成目的上,口述历史档案以保存历史记忆,探索事件真相为主要目的,这些都加强了口述历史档案的证据力量。
口述历史档案能帮助历史学、社会学、档案学者开展研究工作,具有查考性。与这一概念相似的还有“资料性”一词,比如口述历史档案可以被历史学家作为另一种原始资料加以利用,因此其合法性无可非议[21]。本文选用“查考性”一词是为了强调口述历史档案作为证据链中的一环,其目的是查清历史真相。法学界指出,证据的本质属性之一是相关性,除极少数直接证据之外,绝大多数证据需要相互排列组合[22]。《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规范》也有“能够证明该口述史料真实性、权威性的实物材料都应分类整理,同时归档保存”的规定[15]。
利用书面档案等文献多方比对、考证,能减少口述历史档案出现错漏的“偶然”情况,提高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并且,脱离其他材料判断某一份档案材料是否客观、可靠、真实、有价值等,是不合理且难以做到的。不同类型的档案在互相比对、发挥自身的查考作用时能最大化激发自身证据力量,接近历史事件的实际情况。这也符合法学界“各种证据只有在相互比较、印证中才能审查核实, 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 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比较、印证,发现和排除矛盾点[23]”的观点。总之,口述历史档案的证据性是天然有之的,而与其他材料互证则能最大程度地激活其自身证据价值。
三、口述历史档案的现实意义
(一)民本:加强了社会关怀与理解
口述历史档案可以加强社会关怀。正如19世纪末英美社区睦邻运动(The Settlement Movement)致力于服务社区弱势群体、关注邻里的生活福利[24],口述历史档案也同样关注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群体的历史与现状,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口述历史学者保尔·汤普逊指出“口述历史转移了历史的重心[13]。”它使历史研究的视角更为多元,比如口述历史使得教育史学家由关注教师、行政人员转向关注孩子、学生,社会史学者开始关注贫民等。口述历史档案采集过程中访谈双方感性的、亲密的对话,也有助于降低研究过程中“人被‘抽象化’‘理性化’,人们的经历被冷漠地解剖、分割甚至消费”等情况出现的可能。
口述历史档案帮助连接不同社会群体与个人之间的情感,消融代际阶层等社会界限。“情感是一个映像、一种思考、一段记忆与身体的合作——一种个体所意识到的合作[25]。”口述历史档案作为访谈双方合作的结果,其采录过程也是采集者与口述者彼此连接情感的过程,不同年龄、阶层、学历、身份的人相聚交谈,有助于填补社会群体与个人之间代际阶层的鸿沟,加强彼此之间的情感联系与认知理解。耄耋老人在垂暮之年诉说的欲望,将随着记忆留存的心愿增加而变得更为强烈,口述历史档案不仅能够留存这些老人更为真实的记忆,同时访谈的过程也为老人带来情感和心灵的抚慰。
口述历史档案记录对象包括个人与群体,记录内容则涵盖口述者对于事件的历史记忆、情感体验与意义诠释等方面,可以说,口述历史档案是记录历史事件,描绘个人或群体肖像的工具。欧洲的社会认同理论认为“社会是个体置身于其中的群体关系背景[26]。”唐纳德·里奇提到,在口述历史的实践中,经常遇到个人记忆不符合集体模式的情况[12]。口述历史档案能够使采集者基于口述者对历史事件的认知与表述,发现包括“公我”“私我”和“群体我[27]”等口述者的自我动机(比如口述者可能基于自我呈现的动机而夸大事实,基于个人利益、社会背景或群体关系而少谈或不谈某些事件与细节,又或口述者的个人记忆与集体记忆一致或相悖),并进一步分析历史事件与个人或群体认知之间,个人记忆与集体记忆[28]之间,集体记忆与群体认同[26]之间等方面的关联。
(二)开放:丰富了档案馆的开放方式
口述历史档案的采录对象可以面向社会大众,采录步骤生动有趣、贴近生活,开发方式丰富多样,较传统书面档案对于社会大众更有吸引力。冯惠玲指出“从世界范围看, 公共档案馆经历了一个从封闭、半封闭逐步走向开放的过程[29]。”档案馆除了扩大开放档案范围、提高档案开放数量、增加档案开放方式实现开放转型[30]以外,还可以口述历史档案的采录与开发来推动档案馆的开放。黄项飞认为,各级档案馆只有丰富那些能全面反映社会生活、与公众息息相关、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的档案,才能使档案馆增强公众吸引力,提高开放效果[31]。
口述历史档案内容平实通俗,这有利于后续的影视化、数字化开发。口述历史档案的开发成果借助电影、电视、广播、网络等平台能够得到更为广泛地传播。现在,口述历史档案的开发成果多以纪录片、电视节目等形式呈现,以纪录片这一常见的开发手段为例,文学、影视学等艺术形式在对历史进行加工与表达,极易影响甚至重塑大众的社会记忆,而口述历史档案在使纪录片的表达更为平易、内容更为充实的同时,也加强了纪录片的内容、制作等方面的严谨性。纪录片这一大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也能够推广口述历史档案。比如中国传媒大学崔永元口述历史研究中心耗时八年制作而成的纪录片《我的抗战》就实现了口述历史成果与影像媒介的深度融合,是口述历史档案开发成果的成功传播典型,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总之,口述历史档案的采录与开发能够引导大众了解档案、关注档案、学习档案,并更加亲近档案馆这座人类的“记忆宫殿”。
(三)向善:帮助完善社会公共政策
口述历史档案为微观个体提供合法的发声渠道。早期,民众就以民谣或自传的方式来参与“公众讨论”,然而这些个人“单向的诉说”也存在为个人利益而弄虚作假的可能,并且个人的声量微弱,许多时候只能起到“安慰剂”的作用。人们的心愿、观点、情绪、态度等思想,能通过口述历史档案的形式得以表达,并且口述历史档案的采录过程因为有档案部门等记忆机构参与,人民的声音能够得到官方的“倾听”。倾听,尤其是带着渴望与信任的倾听对于寻求社会公平来说是可靠且重要的,正如前文所述,口述历史档案是访谈双方共同合作的成果,在某种程度上,口述历史档案访谈的过程是一种“公共理性”的表现,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与话语理解能够帮助规范公共协商[32]。口述历史档案以话语交谈的方式,在获取受访者个人的社会感知与寻求社会权利的意愿的同时,基于学者与记忆机构的合法、科学、理性的目标,消融声音中的不合法、不科学、不理性的内容。
口述历史档案的采录工作能够使决策者了解具有个人视角的独特观点。口述者通过访谈能从微观个体层面讲述某一历史背景或政策环境下个人关于某一历史事件的经历或遭遇,以及由此形成的口述者自身对该事件及事件涉及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要素的感受与认识,为决策者提供感性、细致、独特的见解,促使决策者在决策时了解并考虑公众对历史事件或公共事务的看法,以推动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总而言之,口述历史档案的采录不仅能显化档案内蕴的人文精神,同时有助于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加强公众参与,使社会朝着公平与善治的积极方向发展,以发挥档案的现实意义。
四、结语
口述历史档案的记忆主体多元、内容翔实、表述生动。当下,随着围绕口述历史档案的实践不断开展,法学界、档案学界等领域的学者与从业者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口述历史档案的采录、开发、管理等工作流程与配套规范,理性探讨口述历史档案的档案属性,在法律层面确认口述历史档案的证据力,并从社会需求、学科发展等方面出发,充分发挥口述历史档案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林卉,刘英力. 口述历史在中国(第一辑):多元化视角与应用[M].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6.
[2] 张仕君, 昌晶, 邓继均. “口述档案” 概念质疑[J]. 档案学研究, 2009(1): 10-12.
[3] 王茂跃. 关于口述档案概念的困惑[J]. 山西档案, 1998(6): 15-16.
[4] 王景高. 口述历史与口述档案[J]. 档案学研究, 2008(2): 3-8.
[5] 国务院令第359号-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S]. 2002.
[6] 吴品才. 口述档案的启示[J]. 档案学研究, 1995(4): 44-46.
[7] 伍振华. 再论档案的本质属性[J]. 档案学通讯, 2000(6): 12-14.
[8] 张照余. 文件与档案关系问题的思考[J]. 档案学通讯, 1999(4): 24-27.
[9] 刘东斌. 论档案形成在前[J]. 档案管理, 2007(2): 17-21.
[10] 李忠民. 证据概念与证据属性[J]. 学海, 2007(1): 146-151.
[11] 薛鹤婵. 论口述档案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价值[J]. 兰台世界(下半月), 2010(2): 45-46.
[12] (美)唐纳德·里奇(Donald A.Ritchie). 大家来做口述历史[M]. 3版.邱霞,译. 北京: 当代中国出版社, 2019.
[13] (英)保尔·汤普逊(Paul Thompson). 过去的声音: 口述史[M].覃方明等,译. 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 2000.
[14] 黄桢, 王玉龙. 论口述历史档案的证据价值[J]. 浙江档案, 2013(4): 16-18.
[15] DA/T59—2017.口述史料采集与管理规范[S]. 2018.
[16] 徐玲丽. 突破概念界限 追求历史永恒: 关于“口述档案”档案属性的思考[J]. 山西档案, 2009(2): 47-49.
[17] 赵跃飞. 关于档案真伪性的逻辑辨析[J]. 档案学通讯, 2001(4): 10-12.
[18] 刘红英. 也谈档案的真伪[J]. 中国档案, 2000(9): 44.
[19] 黄霄羽. 詹金逊与谢伦伯格鉴定观的比较及其对当前鉴定理论的影响[J]. 档案学通讯, 2004(5): 23-27.
[20] 杜童欣, 陆阳. “证据神圣性”的重新发现[J]. 档案与建设, 2019(10): 13-16.
[21] 黄项飞. 口述档案: 一个亟待拓展的领域[J]. 档案与建设, 1997(8): 22-24.
[22] 栗峥. 证据链与结构主义[J]. 中国法学, 2017(2): 173-193.
[23] 万永海. 关于口供的证据价值的理性思考[J]. 法学论坛, 2003, 18(6): 72-79.
[24] 徐富海. 从汤恩比馆到赫尔大厦: 社区睦邻运动发展过程及启示[J]. 中国民政, 2016(14): 57-58.
[25] 王玉珏, 张馨艺. 档案情感价值的挖掘与开发研究[J]. 档案学通讯, 2018(5): 30-36.
[26] 艾娟, 汪新建. 集体记忆: 研究群体认同的新路径[J]. 新疆社会科学, 2011(2): 121-126, 148.
[27] 杨宜音. 自我与他人: 四种关于自我边界的社会心理学研究述要[J]. 心理科学进展, 1999, 7(3): 58-62.
[28] 刘亚秋. 从集体记忆到个体记忆对社会记忆研究的一个反思[J]. 社会, 2010, 30(5): 217-242.
[29] 冯惠玲. 开放: 公共档案馆的发展之路[J]. 档案学通讯, 2004(4): 10-14.
[30] 杨霞. 我国综合档案馆档案开放与利用情况综述[J]. 北京档案, 2009(2): 23-25.
[31] 黄项飞. 档案馆: 走向开放[J]. 北京档案, 2005(5): 12-15.
[32] 周岑银. 公共理性视域下的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建构[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8: 17.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文化遗产与信息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