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数字劳动异化及其消解
2024-08-06林晓乐
摘要: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衍生出了一种新的劳动形式即数字劳动,其特征属性、具体表现和价值定位等方面具有新的时代特征。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背景下,数字劳动异化的表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数字劳动成果的资本化呈现出隐蔽性,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呈现出全域性,数字劳动者的类本质呈现出迷失性,数字时代的社会等级呈现出分化性。在数字资本主义不断加固对数字劳动的统治境遇下,为抑制数字劳动的异化趋势,缓解数字劳动中的剥削现象,需要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建立健全数字平台监管制度,推动数字平台共享化,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
关键词:数字资本主义;数字劳动;数字劳动异化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16.068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工作场所从物质世界逐渐向互联网世界转移,工作方式的数字化、虚拟化转型全面加速,催生了一种新的劳动形态即数字劳动。在数字资本主义背景下,数字劳动的异化问题不可回避,需要深入思考数字劳动对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意义,寻求消解数字劳动异化的现实路径。
1“数字劳动”概念的出场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还存有分歧,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或广义或狭义对数字劳动概念进行了定义。数字劳动概念从“受众劳动”概念发展而来,由特拉诺瓦首次提出,他借用“非物质劳动”概念来界定,认为数字劳动属于“免费劳动”,并用“网奴”指代数字劳动者。肖尔茨提出了“玩劳动”概念,认为数字劳动模糊了生产时间和休闲时间的界限,也模糊了不同社会角色的劳动。福克斯则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从广义上将数字劳动定义为“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帮助下资本积累所需要的劳动”,包括互联网平台软件开发和硬件生产的整个价值链范围内的劳动形式,以及互联网用户的生产性消费活动。国内学界也大多从传播政治经济学、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和传统马克思主义等视角来定义数字劳动。有些学者与国外学者的观点大致相同,如黄再胜认为数字劳动是通过网络化数字化技术加以协调的一种非物质劳动形态。周延云等认为互联网使用者在社交媒体上产销合一的活动是数字劳动的一种形式。吴欢等认为数字劳动是指以数据信息、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为支撑的数据化、网络化劳动形式。有些学者创新发展了对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如韩文龙等认为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资料的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郑吉伟等认为数字劳动是数字劳动者运用劳动力作用于互联网等媒介开展复杂工作的劳动形式。方莉认为数字劳动是利用身体、思想、行为来产生数字商品和数字资源的生产与劳动。
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是理解数字劳动内涵的理论钥匙,也是认识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数字劳动异化的重要思想武器。因此,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语境中界定数字劳动的内涵。首先,数字劳动是物质性劳动。数字劳动加工并改造数据、信息等劳动对象,是一种改造对象世界的活动。数字劳动者会在头脑中对劳动对象进行认知加工,这个过程会消耗脑力和体力,还需要通过物质性消耗来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数字劳动也不是单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不是脱离“生产后端”而独立存在的“技术前端”,需要一定的物质性基础设施、实体平台作为支撑。其次,数字劳动是生产性劳动。马克思指出,当“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二者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数字劳动产品不仅满足劳动者的生活需要,也作为生产性消费对象是再生产所需的劳动资料,因此,数字劳动具有产销一体化的特征。同时,数字劳动被资本实现价值增殖所需要,其产出的特殊生产资料“一般数据”会作为增殖的价值被资本所占有,还会再生产“数字劳动者与数字资本之间的‘泛雇佣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数字劳动是以数字化信息、数据为关键生产资料,以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为重要支撑,产出可增殖的一般数据的物质性生产活动。从广义上看,数字劳动涵盖数字内容生产和应用整个价值链涉及的各种劳动形式;从狭义上看,数字劳动是指互联网用户的无报酬数字劳动。
2数字劳动异化的表现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了资本主义世界中异化劳动的四种表现形式及其关系,以此观照当下数字资本主义的时代语境,数字劳动异化没有消除,资本家甚至以一种更具迷惑性、统治性的形式推动资本剥削悄然延伸至数字领域。
2.1隐蔽性:数字劳动成果的资本化
数字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创造了一个具有开放性、共享性的虚拟生活空间,推动数字劳动的主体性意义得以实现。但当数字技术运用于资本中时,互联网资本会披上提供免费服务、共建共享网络资源的外衣,运用资本逻辑暗地里吸纳数字劳动的成果,并纳入资本的规制和支配范围内。第一,资本家通过数字化“圈地运动”实现数字劳动的商品化,凭借对互联网平台的所有权,要求使用者接受其服务协议和隐私条款,将属于公共资源的数据、信息、流量资源私有化,挖掘、整合用户创造的无偿劳动成果,将其转化为数据商品并利用其交换价值实现资本增殖。同时,互联网资本利用其平台垄断地位,将用户的注意力转化为“受众商品”,兜售给广告商以获取利润。第二,数字劳动成果被资本家转化为支配和限制劳动者的权力资源。“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是一种抽象的统治关系和权力关系。资本家作为人格化的资本,无偿占有数字劳动者创造的数字产品,以此为工具对劳动者的网络行为进行引导或限制。数字劳动者在看似自由、免费的网络空间倾情劳动,殊不知其劳动成果被资本利用并改造为支配其自主活动的权力资源。
2.2全域性: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
互联网资本的剥削隐藏在社交化和娱乐化的网络生活方式背后,劳动者在形式上挣脱了工作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实质上数字资本剥削的程度愈发加深,剥削的触角无限延伸。数字技术的革新改变了劳动者开展劳动实践的时间和地点,劳动者不再以田间地头、工厂车间为主要劳动地点,不再遵循规定的上下班时间,通过网络数字平台可以实现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开展工作。但这也意味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闲暇时间的边界不断模糊,劳动场所的地域限制逐渐消失,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扩展至全部生活领域。互联网资本不对工作时间和地点统一规定,表面上没有明确要求劳动者加班,但繁重的工作任务、严格的绩效管理等因素迫使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劳动者还必须承担随时接收工作任务、在线联系客户等隐形工作,资本家隐蔽地榨取劳动者创造的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网络数字平台的诞生还加深了对互联网用户剥削的程度,他们以休闲娱乐为初衷,在互联网平台上传发布信息、生产海量内容,但这些成果被互联网资本占有、利用,作为牟利工具来获取更多的价值增殖。
2.3迷失性:数字劳动者的类本质
数字技术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人的类本质的复归,但从本质上讲,资本家只是将统治方式转向了虚拟形式,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边界在被不断冲破。第一,数字劳动往往是无意识的生产活动,劳动者很难察觉到自身的生产行为,何况是数字劳动受到剥削的事实。数字劳动者还无意识地在休闲时间进行数字劳动,也无形中赋予了资本无限剥削的权力。第二,数字劳动者的自我建构和消费行为受资本驱动,与自身的能动创造性发生疏离。互联网用户以为能自由地表达自我、社交互动、展示主体性,但其实正逐渐失去对虚拟自我建构的掌控,潜移默化依照平台运转准则、他人期待来审视自我,在数字化生存的裹挟下“自愿”为资本增殖服务。网络资本依据用户浏览数据定向推送商品,诱导用户改变消费习惯,并通过数字媒体的舆论引导来加固非理性消费行为,人们的消费自由被不断压缩。第三,数字劳动关系深度依赖数字技术,劳动者的自主性地位日渐失落。数字技术的运用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但也渐渐渗透至人们的全部生活环境,个体生存越来越离不开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甚至出现“手机依赖症”等现代病症,数字技术异化为奴役主体的自由个性的权力。
2.4分化性:数字时代的社会等级
数字时代建构起了以数据、信息为基础的虚拟生活空间,每一位互联网用户均可以更加便捷的方式、更加广阔的范围、更加迅速的速度来实现社会交往,开展交流信息、产生数据等数字劳动。首先,数字劳动会生产出奴役劳动者的资本家,数字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仍然存在,只是隐藏在数字平台的所谓“免费性”“自由性”和“共享性”等属性之下,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压榨的程度加剧、范围扩大的客观事实并没有被消除。其次,数字劳动还会使社会关系出现等级分化现象,引起劳动者的不公平现象。在数字时代,对数字技术和数字劳动规律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了个体在网络生存空间的等级,这一现象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尤为突出,拥有大量粉丝和关注度的“网红”“大V”“KOL”等群体在数字时代的社会等级中占据高位,从而获得高额报酬和深厚影响力。数字平台通过评估该群体对粉丝的号召力和话语权,利用其与受众建立的良好互动关系,帮助数字资本进行宣传推广,引导社会舆论的聚焦方向。
3数字劳动异化的消解
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矛盾与对立没有消失,数字劳动受到资本的统治而发生异化,消除数字劳动异化、实现劳动解放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3.1突出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数字资本支配下的数字劳动存在着物对人的掌控、技术对劳动者的控制等价值取向,导致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日渐丧失,数字劳动异化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消解主客体关系倒置的价值迷失,复归以人为本的数字技术价值取向。一是强化价值观引导,将人本意识有机融入数字技术的价值定位、应用调配中。着力营造以人民为中心的数字劳动环境,促进全社会科学认识数字技术对于劳动解放、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意义,重视数字劳动者的主体地位,预防数字资本利用数字技术实现垄断与剥削,促使数字劳动者实现数字时代的自由劳动。二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动数字中国建设,积极参与全球数字经济合作,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打破数字资本运行逻辑,掌握数字经济自主权,推动全球数字化转型发展。
3.2建立健全数字平台监管制度
数字技术是互联网资本开展生产活动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互联网资本的私有性质直接导致了数字技术的运用取向,因此,必须将数字平台纳入政府监管领域,制定相关监管制度,从而逐步消除数字资本对数字劳动的剥削,确保数字劳动者的民主参与。一是完善数字平台反垄断制度,结合我国数字平台创建情况,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和实践经验,健全数字平台监管制度,提升针对新兴数字技术的管控能力。聚焦数字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前沿问题,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数字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加强对数字平台的精准施策,依据不同数字平台的性质、特征和运行状况分类管理,优化施策思路与方式,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措施。
3.3推动数字平台共享化
数字平台是劳动者进行数字劳动的重要媒介,因其具有私有制性质也成为了导致数字劳动异化的关键因素,因此,消除数字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需要推动数字平台的共享化。一是建立政府主导型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政府统一收集、管理互联网用户生产的数字劳动产品,妥善保存涉及用户隐私的个人信息、浏览数据等资源,按需向企业提供相关数据资源,避免数字劳动成果资本化的实现。二是组建开放共享的公益性数字平台,实现劳动者的数字劳动成果完全免费、共享,鼓励数字劳动者进行自愿、自主、自由的数字劳动,避免数字平台利用其垄断地位加剧对数字劳动的剥削。三是构建数字劳动商品交易平台,推动数字劳动成果交易的公开化、透明化,帮助互联网用户获得相应的数字劳动报酬,缓解互联网资本无偿占有数字劳动成果带来的隐形剥削。
3.4强化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意识
数字资本主义时代下,数字资本凭借对网络平台的垄断地位和强大的技术优势不断加强对数字劳动者的控制和剥削,导致数字劳动者主体性的失落,因此,在数字资本霸权愈发显著的环境下,亟须破除数字劳动者主体性地位的迷失。一是加强数字劳动者对数字劳动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健全数字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意识,提高辨别资本支配下数字劳动异化的能力,警惕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渗透入侵,厘清数字资本的剥削本质,正确理解数字劳动者的主体性地位,彰显主体能动性和自由个性,树立科学的数字时代劳动观。二是加强数字化时代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创新研究,立足新时代新的经济实践,回应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不断提升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释力。要强化学术研究和舆论引导,科学认识价值源泉问题,正确理解数字劳动的价值定位,关注并反思数字劳动异化机理,解除数字资本主义对社会关系的遮蔽,消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过时论”的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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