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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五大与党的纪律建设

2024-08-02李颖

百年潮 2024年7期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革命战争年代,党团结带领人民打败穷凶极恶的敌人、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落实,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

讲到党的纪律,一定要讲到党的五大。1927年4月27日,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的第15天,党的五大在武汉举行;五大开幕后第二天,38岁的李大钊在北京西交民巷京师看守所被绞杀。这位党的主要创始人“态度甚从容,毫不惊慌”“俨然一共产党领袖之气概”从容就义的遗照,也永存世间,深深震撼、感动和激励着后继者。李大钊牺牲在党的五大召开之际,这是当时严峻形势的真实写照。最终,五大没能承担起在危急关头挽救革命的重任。但是,在党的自身建设特别是纪律建设方面,党的五大却有许多创新性的建树: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完善了党内纪律处分规定,在强化党的组织纪律方面富有开创意义。

党的五大旧址

一、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制度的创立

五大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监督制度的创立。

(一)党的五大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早在商周时代就有了监督百官的监察制度萌芽。近代政党政治形成以来,大部分政党都设立了自己的监察机构。然而,中国最先建立纪律检查监督机构的政党,却不是严格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建党、以纪律严明著称的中国共产党,而是中国国民党。

孙中山从创建兴中会、组织同盟会到成立中华革命党、中国国民党,历经挫折与失败,痛感“国民党正在堕落中死亡”,于是下决心“以俄为师”,与共产党携手合作,改组国民党。

在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上,国民党成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专门负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其党章也专门设置了第十一章“纪律”。但是,这个诞生于国共合作蜜月期的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10名成员中5名是国民党右派,没有一名共产党员。由这些成员组成的监察委员会,维护、执行党纪乏善可陈,却多次提出“弹劾共产党案”,在召开西山会议和策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中充当急先锋。

如果说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是一个反共和排斥异己的政治工具,那么,在党的五大上诞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就是一把指向中共党内、维护党组织纯洁的利剑。

其实,党从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党的纪律和党内监督机制的建设。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共15条,没有设“纪律”专条,但明确规定:“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二大通过的第一个党章设置了第四章“纪律”专章,共9条,明确“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不执行时,上级机关得取消或改组之”“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等。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和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中,均专设“纪律”一章。

如此重视党的纪律监督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没有在建党初期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监督机构,而是建党6年后,才在党的五大上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呢?

从党的发展历程看,党的第一个中央监察机构产生于五大,是党组织和革命形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需要和必然产物。

从历史角度看,处于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从五十几人到不足千人,一无政权二无经费,连党的主要创始人陈独秀和李大钊都要靠教书、当编辑和写作维持生活,东奔西走为党筹集经费。由于党员人数少、质量高,党组织长期处于秘密状态,机构精干且纪律严明,违纪现象较少发生,因此没有成立专门的纪律检查监督机构,而由党的各级委员会直接维护和执行党纪。陈公博和周佛海两人在建立党的早期组织过程中曾做过一些工作,并被选为代表出席了党的一大,但不久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党毫不留情地将这样的人清理出去,保持了党组织的纯洁性。虽然没有专门的纪律检查监督机构,却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这便是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能保持清正廉洁作风的重要原因。

从现实情况看,党的四大后,特别是北伐战争开始后,为适应革命形势需要,党中央一再强调扩大党员规模、迅速壮大党的组织。到五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数量从不足千人增加至近6万人。短短两年多时间,在革命形势高涨的情况下,这么多人加入党组织,难免泥沙俱下,迫切需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训练和严格监督。更大的考验是,国共合作后,大量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在国民党各级党部、军队和政府内任职。这些跨党任职的党员时刻面临着权力地位、金钱美色、灯红酒绿等各种诱惑,加上革命阵营内部分化日益严重,少数意志薄弱的党员出现了追求享受、贪污腐化、思想动摇甚至叛党变节的现象。尤其在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新老军阀不约而同地制造白色恐怖镇压革命的危急情况下,脱党、“自首”甚至叛党投敌等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形势下,在党内设立专门的纪律检查监督机构,就成为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发出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先声

在此情况下,党的五大首次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并在党章中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组成人员、履职方式进行了规定。首先,五大党章规定,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中央及省监察委员,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其次,对中央及省委员会和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五大党章规定:“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这种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关系,对于加强对党委会的监督,防止监察委员会“灯下黑”,同时增强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权力和作用很有意义。

在俄罗斯档案馆新发现的党的五大开幕式现场图,图片下方俄文标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汉口,1927年4月—5月”(此处有误,“汉口”应为“武昌”)

党的五大选举王荷波、张佐臣、许白昊、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选举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候补委员,在党的历史上首次诞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10位同志都是工农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久经考验、在群众中拥有崇高威望的党的领导干部,其中6人出身工人,8人先后牺牲在刑场或战场上,无一人叛党投敌。这些党的监察先驱,用鲜血和生命诠释了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为鲜红的党旗增添了绚丽的色彩。

在俄罗斯档案馆新发现的党的五大会场现场图(黄陂会馆)

但遗憾的是,由于党的五大后不久,大革命即宣告失败,党面临着十分严峻的革命形势,在秘密状态下的党中央机关不得不随时更换驻地。在一年多时间里,中央监察委员会10名成员就有6名牺牲,也没有得到及时补充。1927年12月,《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指出:“五次大会后因为国民党在各地背叛革命,我们整个的党转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最近临时中央政治局重新提出讨论,决议监察委员会之存废问题须在第六次全国大会解决”。到了1928年党的六大,监察委员会被正式取消。

中央监察委员会虽然成立仅一年时间就被取消,但它的成立,开启了党内监督的组织创新,高举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监督执纪的旗帜,因而在党的自身建设史上具有重要的开创意义。

二、党内纪律处分规定的比较完备表述

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党的三大、四大分别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第二次《修正章程》。因为形势紧迫,党的五大没有修改党章。五大闭幕后,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于1927年6月1日通过《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对党的纪律处分规定进行了大幅度充实完善。

(一)五大前的党章对纪律处分的规定

二大党章将“纪律”单设一章,共9条,是整个党章中条数最多、篇幅最大的一部分内容。第21条规定:“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中央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所发表之一切言论倘与本党宣言章程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及所定政策有抵触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得令其改组之。”明确体现出党早期严格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证明党在建党之初就很重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大党章也明确规定了6种应开除出党的行为,分别为“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这些规定包含开除出党和留党察看两种处分,涵盖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在今天看来,也是非常严格的。对于保证党的令行禁止、团结统一、高效运作,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三大和四大党章基本延续了二大党章有关纪律的规定。

(二)五大党章对党的纪律处分进行了详细规定

五大高度重视党的纪律问题。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的应用。”在此基础上,五大党章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党部机关之决议,应当敏捷的与正确的执行之,但对于党内一切争论问题,在未决定以前,得完全自由讨论之。”

同时,五大党章提出,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处罚的方式有两类,一类是对于整个的党部,纪律处分的类别有三种,即“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一类是对党员个人,纪律处分的类别有五种,即“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

五大党章关于党内纪律处分的详细规定,在党章史、党的建设史上都是第一次,它丰富完善了党内监督执纪的方法手段,初步体现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三、强化党的组织纪律的开创意义

相比于四大党章6章31条,五大党章扩充至12章85条,篇幅是四大党章的两倍多,除了对党内纪律处分规定的完备表述,五大党章特别在党的组织纪律建设方面富有开创意义。

(一)奠定了党的组织架构的雏形

党的领导,体现在党的科学理论和正确路线方针政策上,体现在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上,同时也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五大召开时,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政党,党员人数近6万,再按四大党章规定的以中央执行委员会、区、地方、支部作为纵向组织架构,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形势迅速发展的需要。为此,五大党章对党的组织架构进行了重塑,规定党的组织系统为:“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可以看出,与四大党章规定的党的组织架构相比,党的五大的组织系统是与中国的行政区划相对应的,原来的“区”一级的机构变成了由市或县下属的结构,初步形成了党的中央组织、省的组织、市或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和党的支部这样一个五级架构。对党的中央机关的职能和设置,五大党章作了详细规定,形成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常务委员会组成的严密结构。五大党章同时规定,各级党组织为了各种专门工作,可以设置组织部、宣传部、妇女部等隶属机构,同时“各级党部之下的各部组织制度均须得中央之命令或同意”。

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

党的五大构建的组织架构,一直沿袭至今天,对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正式提出党内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较为简略,没有对党的组织制度进行规定。党的二大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如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但还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三大党章、四大党章基本延续了二大党章的规定,但也还没有在党章中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

五大党章第12条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写入党章。相对于之前的党章,五大党章不仅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还大为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相关规定,表明党对民主集中制理解的加深。

五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机关都应该由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机关批准,特殊情形下可由上级机关指定。全体党员大会及代表大会为各级党部的最高机关,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该级党部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党的最高机关。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封面)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五大党章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上下级关系,第18条规定:“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报告及提议,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有所命令及指导,均须按照党的系统手续。”第28条规定:“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月须给省委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第37条规定:“省委员会每月须向中央委员会作省委员会及县或市委员会工作书面的报告。”这些规定,有力推进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为革命战争的胜利进行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明确提出“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的重要思想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1925年四大党章首次规定“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1926年7月,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曾指出,党的四大后虽然开始重视支部工作,但“支部工作尚未真正建立,过去的支部都仅有其形式,各级党部尚不明了支部的意义,亦尚不知支部工作的方法”。为此,会议提出了“一切工作归支部”的口号,并通过多项措施加强党的支部工作。

五大党章对党支部的作用进行了定义,明确提出:“支部是党的基本组织”,“是党与群众直接发生关系的组织”。要求“各工厂、各铁路、各矿山、各农村、各兵营、各学校、各街道及其各机关内或附近,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但须得区或市或县委员会之批准”。规定党支部的任务是:(1)“积极在各该工厂等之内活动,领导该处群众之日常斗争,扩大党的影响”;(2)“实行党的口号与决议于群众中”;(3)“吸收新的党员”;(4)“服从地方党部从事组织与宣传的工作”;(5)“积极参加地方政治经济的斗争”;(6)“尽可能讨论党的重要问题”。

同时,五大党章对党支部的工作机制、组织生活和组织建设作了明确规定,包括每个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公推三人组织支部干事会”;支部干事会,每两星期至少召集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报告支部干事会的工作,及讨论支部所在之机关或区域内的一切实际政治及经济争斗的问题”;“支部干事会每三个月改选一次”;“支部书记之撤换,须经过支部全体党员大会之通过及得区或县市委员会之同意”;等等。

落地才能生根,根深才能叶茂。党支部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党的五大对党支部作用的认识、任务的规定等,是难能可贵的,对于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总之,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回顾党的五大在党的纪律建设史上的开创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理解纪律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作者: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第二研究部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