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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生成、风险及规制

2024-08-02李凌寒冯彦龙

财经问题研究 2024年7期

关键词: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公共性生产;公私二象性;数字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超级数字平台迅速崛起并成为信息传播、商品交易和社会互动的关键节点。在数字技术高速迭代的背景下,超级数字平台作为私主体因其体量与规模庞大而逐渐参与到了公共性生产之中,其私权力的逐渐生成导致公共性生产的数字异化。数字异化指的是基于数字智能技术的发展,公共性生产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政府等公权力主体,而逐渐扩展到不同的主体与领域之中。随着超级数字平台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其私权力问题也日益凸显并对用户权益、市场秩序乃至公共利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生成,源于数字异化背景下超级数字平台在公共性生产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超级数字平台通过开放共享的理念吸引了大量用户和内容提供者,形成了庞大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用户在享受超级数字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将部分权利让渡给超级数字平台,权利的让渡为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生成提供了土壤[1]。超级数字平台凭借其技术优势和技术权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其私权力的影响范围。超级数字平台作为现代信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和管理涉及超级数字平台自身、用户、政府和各类内容提供者等多方利益主体。在数字异化的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生产过程中,私权力的生成和运用不可避免地触及到这些利益主体的权益边界。特别是在算法技术的推动下,超级数字平台的个性化推荐、内容分发等功能日益强大,同时也带来了算法扩张无序、用户数据滥用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也给政府监管和市场秩序带来了挑战。

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改变了传统的“公权力—私权利”结构,形成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结构。这一变革不仅改变了传统的权力认知,也为学术研究、社会治理乃至市场规则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和机遇。第一,从理论层面来看,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是对传统权力体系的一种补充和拓展。在传统观念中,权力往往被视为国家或政府机构的专属,而私权利则更多地与个人利益相关。然而,随着超级数字平台的发展,它们逐渐展现出一种介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特殊权力形态——私权力。私权力不仅具有传统权力的某些特征,如约束性、影响性,同时也具备私权利的某些属性,如自主性、灵活性。因此,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可以被视为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桥梁,既受到公法的制约,又在一定程度上享有私法的保护。第二,从实践层面来看,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对社会治理和市场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超级数字平台通过制定规则、审核内容、管理用户等方式行使私权力,有效地维护了网络空间的秩序和安全。另一方面,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问题,如数据隐私、算法歧视、垄断行为等。这些问题不仅涉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超级数字平台的私权力,防止其滥用或侵犯他人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学术界关于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的研究主要基于以下三个视角:第一,公法视角下的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研究。孔祥稳[2]认为,传统的公法体系在应对超级数字平台信息内容规制时面临一系列挑战,如法律规范的模糊性、执法资源的局限性等,导致超级数字平台在行使私权力时往往缺乏有效的公法制约。因此,在构建公私二元规制时,必须充分发挥公权力的作用,确保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在严密的法律框架内受到有效约束,以实现公私权力的平衡与协调。陈永伟[3]从反垄断视角切入,阐述公权力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滥用等方面的作用,并进一步丰富了公私二元规制的内涵,提出在规制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确保公权力的行使能够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私法视角下的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研究。吴伟光[4]关注到超级数字平台在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方面的私权力,强调了超级数字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认为应当加强超级数字平台的内部监管,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从而有效规制超级数字平台的私权力,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孙逸啸[5]以算法媒体平台为例,探讨了平台在自我规制过程中私权力的生成与调适问题,并强调外部法律规制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必要性,认为应当构建完善的法律规制机制,有效引导平台合理行使私权力,防止其滥用或侵犯用户权益。第三,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视角下的私权力规制研究。刘权[6]以电商平台为例,强调了电商平台作为信息聚合与流散的中心,具有一定的公共性特征,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公私二元规制提供了新的维度,但其仅关注了电商平台这一特定类型的网络平台,对于其他类型的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及其规制的研究尚显不足。

现有文献从公法、私法和平台公共性等多个视角对网络平台私权力规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但鲜有文献以平台公共性为中心,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从公共性生产数字异化的视角全面系统地探讨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二元规制问题。基于此,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深入剖析了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在公共性生产中的生成机制与演化路径,揭示了算法、大数据等核心技术如何赋能超级数字平台,使其在信息聚合、内容分发、交易撮合等方面获得日益增强的控制力,进而对公共性生产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二,全面评估了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对公共性生产的负面影响。不仅从理论层面探讨了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可能导致的市场垄断、隐私侵犯、信息茧房等问题,还结合具体数据展示了这些负面影响在现实中的相关表现。第三,提出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合理应用与规制的基本路径,为超级数字平台的均衡发展与其私权力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生成:以公共性生产数字异化为背景

(一) 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的生成:开放共享的网络效应

开放共享作为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生产的核心特质,既是社会价值观念与技术逻辑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对互联网本质属性的创新运用。开放共享的理念根植于互联网的三大核心特性:去中心化、互联互通和共享共创。去中心化打破了传统权力结构中的单一中心控制模式,赋予每个网络节点平等参与、自由表达的权利,为开放共享提供了无边界、无等级的网络空间[7]。互联互通实现了信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即时、无障碍流动,消除了地理、时间和信息孤岛的限制,为开放共享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技术条件。共享共创强调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消费者,更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通过集体智慧的碰撞,共同分享知识、创造价值,这为开放共享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和社会基础。开放共享理念激发了公众的创新潜能与参与热情,使得公共性生产不再局限于专业机构或少数精英,而是成为全民可参与、可贡献的社会化过程,形成了维基百科、GitHub等超级数字平台,用户自愿贡献知识、代码,共同构建、维护公共知识库和软件项目,实现了知识与技术的民主化、社会化生产,打破了传统生产方式的时空界限,降低了公共产品供给的成本,提高了供给效率,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创新与进步。

开放共享既是对互联网本质属性的深刻把握与实践应用,又是数字时代社会价值与技术逻辑融合的鲜明体现。开放共享在塑造超级数字平台经济独特生态、激活公共性生产新活力的同时,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价值观念与技术逻辑的深度融合,对于构建更加开放、包容、创新的数字化社会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开放共享在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生产中的核心地位及其对传统信息传播模式的革新作用,是理解数字时代知识传播、文化互动和资源分配新机制的关键。开放共享以其打破壁垒、促进流动、激发创新的特性,深度重塑公共性生产的格局与生态。在传统的信息传播体系中,知识、文化和资源的传递往往受到物理距离、媒介限制和权限控制等因素的制约,形成了中心化、层级化的传播模式,信息流动速度慢、覆盖面窄,且易于形成信息不对称和知识垄断现象[8]。开放共享在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生产中的应用,从根本上打破了这些壁垒,借助互联网的全球连通性,开放共享使得知识、文化和资源跨越地理界限,实现即时、无障碍的全球传播,极大地拓宽了信息的覆盖范围。开放共享推动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多元化与智能化,使得各类信息能够以图文、音频、视频、直播等多种形式呈现,满足用户个性化、多样化的获取需求。开放共享使得知识、文化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匹配、优化配置,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了公共产品供给成本,为公共性生产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开放共享孕育了众多基于兴趣、专业、地域等形成的线上社群,这些社群借助多模态的信息传播方式使人类的认知思维方式走向多元化、立体化、情景化、可视化和具象化[9],实现了公共产品的创新性生产。

开放共享作为超级数字平台实现网络效应的核心策略,其理论内涵与实践价值在公共性生产中得到了深刻体现。开放共享通过激发用户间的交流与互动,构建了强大的数字网络,从而提升超级数字平台竞争力,强化超级数字平台在公共性生产中的功能与影响力。开放共享的核心在于打破信息、资源的封闭状态,鼓励用户进行自由、开放的交流与合作,使得超级数字平台成为一个连接用户、促进用户互动的开放系统,为网络效应的产生提供了基础条件。开放共享环境下,用户能够方便地获取、分享信息与资源,参与讨论项目,相应的参与感与满足感使得用户更愿意留在超级数字平台上,吸引新用户加入。用户间的互动形成了丰富的内容、多元的观点,增强了超级数字平台的吸引力与用户黏性,进一步扩大了用户群体。随着用户基数的增加,用户间交流与合作的机会增多,超级数字平台提供的服务与价值也随之提升,吸引更多用户加入,形成正反馈循环。开放共享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降低了用户间的联络成本,提高了信息流动的效率,使得网络效应迅速放大。开放共享驱动的网络效应,促使超级数字平台具备了强大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和价值共创能力,帮助其在公共性生产中发挥更大作用。超级数字平台通过开放共享吸引了大量用户贡献知识、技能和创意等形成丰富的公共产品池,为公共性生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用户间的开放交流与合作,促进了跨学科、跨领域的知识碰撞与思想交融,推动了公共产品的创新升级[10]。超级数字平台的用户既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也是生产者和传播者,在共享、使用、改进公共产品的同时,共同创造了社会价值,推动了公共性生产的繁荣发展。

(二) 超级数字平台话语权的获得:服务依赖的权利让渡

用户向超级数字平台让渡权利实质上是数字时代市场机制、用户行为心理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相互交织的结果,既反映了超级数字平台凭借其市场优势所构建的强大影响力,也揭示了用户在面对超级数字平台服务依赖与个人权益保护之间的权衡抉择。超级数字平台凭借其强大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拥有难以撼动的市场地位。网络效应为超级数字平台用户数量的增长带来服务价值的指数级提升,形成“强者愈强”的局面,网络效应的强度与超级数字平台的用户数量、互动频率和服务质量等多个因素密切相关,当这些因素达到一定的临界值时,网络效应将推动超级数字平台实现自我强化和快速增长。超级数字平台通过其强大的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形成对用户极具吸引力的服务价值。用户在享受这些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遵守超级数字平台制定的各项规则和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用户在超级数字平台上的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因此,用户在选择超级数字平台服务时,实际上也在进行权利让渡,即将部分决策权和控制权交给超级数字平台[11]。超级数字平台通过提供一体化、便捷化的服务,形成用户对其服务的高度依赖,表现为用户在使用习惯、数据存储和社交关系等方面的“锁定”状态,使得用户在考虑更换超级数字平台时面临高昂的转换成本。超级数字平台锁定导致用户在面对超级数字平台设定的权利让渡条款时,往往倾向于妥协,以维持现有的服务便利性。在享受超级数字平台服务便利的同时,用户通常需要向超级数字平台让渡部分隐私权与数据使用权。用户对此类权利让渡的妥协,源于对个人数据价值认知的不足,也反映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用户对超级数字平台数据处理规则与潜在风险的认知局限性。用户对超级数字平台算法推荐系统和个性化设置的接受,是另一种形式的权利让渡[12]。用户在享受个性化服务的同时,实际上赋予了超级数字平台对个人喜好、行为模式等信息的解析权和决策权。用户的妥协,反映了在追求个性化、便利化服务的动机驱动下,用户对自主选择权的部分让渡。

(三) 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演进:技术优势的双重控制

数字平台私权力的演进与超级数字平台所拥有的技术优势和技术权力紧密相关。在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技术尤其是算法、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尖端科技,已经成为塑造超级数字平台核心竞争力的关键驱动力。这些前沿技术的集成应用,不仅显著提升了超级数字平台处理、解析和利用大规模复杂信息的能力,更使得超级数字平台能够精准地把握并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从而提供高效、便捷且高度定制化的服务体验。然而,技术优势的另一面则揭示了超级数字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深度掌控这一现实,不仅是超级数字平台技术能力的体现,更构成了其技术权力的基础。从技术优势的层面来看,超级数字平台通过算法实现了对信息的智能化筛选、排序和推荐。算法的运用,使得超级数字平台能够根据用户的行为模式、兴趣偏好等特征,快速、准确地将海量信息进行有效的过滤与重组,为用户提供与其需求高度吻合的内容。大数据分析则为超级数字平台提供了洞悉用户深层次需求的“透视镜”,通过对用户行为数据的深度挖掘、关联分析和预测模型构建,超级数字平台得以精准描绘用户画像,预测其潜在需求,进而实现服务的超前匹配与精细化推送。云计算技术的引入为超级数字平台提供了计算与存储资源,使得超级数字平台能够在短时间内处理海量数据,响应用户需求的实时变化,保证服务的稳定与高效。技术优势的背后是超级数字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深度掌控。超级数字平台通过用户协议、服务条款等方式,合法获取并存储用户的各类在线行为数据、个人信息乃至敏感信息。一方面,这得益于超级数字平台对先进信息技术的掌握与运用。另一方面,这也是用户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对其个人数据的使用授权。

超级数字平台通过对用户数据的收集、整合、分析和利用构建了基于数据的权力结构,即技术权力。作为信息传播与知识共享的关键节点,超级数字平台的技术优势使其在信息生态中占据支配地位。超级数字平台通过对信息的筛选、排序和推荐,实质上拥有了信息流的导向权;通过对用户数据的深度分析与应用,超级数字平台又掌握了知识生产的主动权,即基于用户数据洞察市场趋势、引导创新方向甚至塑造公众观念[13]。对信息和知识的双重控制使得超级数字平台在公共性生产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成为社会认知与价值传递的重要中介。超级数字平台对信息和知识的控制权,为其私权力的生成提供了肥沃的土壤。超级数字平台的技术权力不仅体现在对用户数据的直接操控上,还体现在对信息传播规则的设定、对知识共享边界的划定等层面。超级数字平台通过制定算法逻辑、设定数据使用策略、构建用户激励机制等方式塑造了用户在超级数字平台内的行为规范与交互模式,影响用户的信息接收、知识获取乃至价值观塑造[14]。

在数字时代,技术优势赋予超级数字平台处理海量信息、精准匹配用户需求的能力,为用户带来了高效、便捷和个性化的服务体验。然而,这种技术优势的背后是超级数字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深度掌控,这种掌控力构成了超级数字平台的技术权力基础。超级数字平台凭借其技术优势,掌握了信息与知识的控制权,不仅在公共性生产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更在其间孕育出独特的私权力。私权力的生成既是技术决定论视野下社会结构与权力关系重塑的产物,也是资源依赖理论中用户对超级数字平台高度依赖关系的具体体现。

三、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风险:以公私二象性为视角

由于超级数字平台具备创造新的生产力的能力,致使其成为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的掌控者。实际上,超级数字平台已经超越了传统市场经营者的角色,转而披上了公共性的外衣,形成了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公私二象性。公共属性意味着超级数字平台不仅需要从私主体的角度追求自身经济效益,更应当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维护数字网络世界的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以及为用户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公共职能也赋予了超级数字平台重要的私权力,这是超级数字平台能够提供秩序与权益保障的关键基础。然而,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滥用极易导致对公共性生产的侵蚀,这将成为超级数字平台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 对私主体的风险:私法保护核心的坍塌

在影响公共性生产的问题上,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滥用首先对用户私权利造成侵害。例如,在消费领域,作为消费者,用户与入驻超级数字平台的商家建立了一对多的直接联系,更高的价格透明度能够有效促进消费双方的信任,从而实现超级数字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互利共赢的局面。如果超级数字平台借助自身的算法优势,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私权力,可能以较低标准筛选商家,难以保证服务质量,从而对用户构成消费权益和数字权利的侵犯[6]。私权利侵害风险由此成为超级数字平台规制的重点。

⒈算法技术的滥用

超级数字平台本质上是基于强大算法架构而形成的数字化组织,它不同于传统市场经营组织,而是需要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为基础,具有收集、传输和处理一切在超级数字平台流动的数据的能力。因此,超级数字平台成为数字时代不可或缺的数据生产要素的控制者。与传统市场经营组织不同,算法的应用是超级数字平台维系自身发展的核心手段。可以说,算法是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技术保障,通过合理运用算法,超级数字平台稳定了经营秩序。然而,超级数字平台的算法优势又在不断激发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膨胀,无序扩张的算法为私权力的异化埋下了隐患。第一,超级数字平台具备更强大的力量,能够掌握更为丰富和海量的用户数据。在算法合理运用时期,超级数字平台能够更有效地整合用户偏好,更精准地把握用户需求,为用户带来更优质的服务体验。但是,算法无序扩张极易在掌握用户认知习惯的基础上,错误地引导用户行为,影响用户决策。例如,微博、抖音、快手等超级数字平台,都利用算法推送和筛选等方式引导用户选择某些特定内容,个性化推送和定向广告给用户带来使用上的困扰。根据Statista对全球网民的调查数据,接近60%的用户因为担心隐私泄露而未使用某些应用或功能。第二,算法使得超级数字平台同时拥有数据流量与信息处理的关键技术,超级数字平台既需要依赖算法获取收益,又必须承受算法带来的一系列风险,导致超级数字平台往往更倾向于算法无序扩张,以实现攫取利益的目的[15]。在此过程中,超级数字平台通过算法处理和解析海量数据,能够更精准地了解用户的需求和偏好,用户的隐私信息可能被过度挖掘和利用。根据非营利消费权益组织的报告,截至2019年,由于数据泄露事件,超过10亿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暴露。如果相关数据被不当使用或泄露,将对用户的隐私权构成严重威胁。超级数字平台结合数据和算法实施价格歧视,对不同用户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以著名的“胡女士诉携程案”为例,携程被指利用数据分析和算法推荐技术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根据其“高净值客户”的标签向其报出高价,进行价格歧视,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还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第三,算法的无序扩张进一步体现了“代码即法律”,超级数字平台的决策仅对自身产生影响逐渐演变到超级数字平台的决策会对公共领域产生影响。算法技术对超级数字平台的权力赋能要远远大于对用户的权利赋能,用户移动设备的广泛普及,又极大地增加了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致使其具有的制定规则和掌握数据的权力更容易为超级数字平台经营者自身意志服务,最终影响用户乃至公共行为与决策[16]。

⒉合同机制的失效

从权力制约的层面来看,当前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滥用带来公共性生产负面影响的关键在于对其权力行使的监管和约束机制不完善,这导致用户维护自身权益的举措难以有效落实。用户与超级数字平台建立联结的第一步就是同意超级数字平台规则及其制定的用户协议或服务使用协议,否则用户无法享受超级数字平台的任何服务,也不能与超级数字平台内的各类商家进行交易。尽管学术界普遍认为用户协议仅是用户接受互联网服务的合同,但随着数字化体验的加深与超级数字平台的涌现,用户越来越无力拒绝超级数字平台拟定并提供的协议,一旦拒绝接受,则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社交隔绝,这意味着用户协议中私权利(尤其是数据权利) 的让渡是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生成的一项重要来源。用户授权条款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用户数据授权条款模式多样化和动态化,涉及无偿转让模式、独家使用模式、永久性使用规则模式、无地域限制模式、无使用方式限制模式、可再许可模式等多种模式。第二,用户数据授权条款模式与超级数字平台类别无必然联系。例如,同属旅行数字平台的艺龙旅行网、同程旅行和去哪儿网采取了不同的用户数据授权条款模式,百度地图与高德地图的用户数据授权条款模式也不相同。第三,同一经营者的不同平台的用户数据授权模式趋于一致性。例如,百度旗下的百度知道、百度贴吧、百度视频的用户数据授权条款均采用永久性使用规则模式。除了用户数据授权条款模式多样化以外,用户协议的篇幅与专业术语也显得极为庞杂,对用户自主理解是一个难题。统计数据表明,各类超级数字平台的用户协议均在万字以上,而与此相对的现实是77. 8%的用户“很少或从未”阅读过用户协议,69. 7%的用户会忽略用户协议的更新提示[17]。这一客观现实揭示出,尽管超级数字平台尽可能详细地拟定了用户协议,体现了维护平台秩序、保障用户权益的职责,但过于复杂的协议内容和难懂的技术类词汇却令用户无法真正了解自身权利保障的途径,看似公平的用户协议无形之中却为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契机[18]。用户协议是保障超级数字平台用户权益的主要手段。事实表明,用户协议的权利保障机制并不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面对超级数字平台服务过程中可能变更的协议内容,由于用户不具备与超级数字平台进行平等对话或谈判的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查数据显示,当用户与超级数字平台发生争议时,超过75%的用户表示超级数字平台未能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他们往往只能通过在线客服或投诉渠道进行申诉,但这些渠道往往响应缓慢,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超级数字平台借由用户协议获得了私权力,但权力监督与用户权益保障机制的不健全却引发了私权力的无序扩张,从根本上损害了用户权益[19]。

⒊用户权利的忽视

传统上,权力与权利一直具有此起彼伏或相互制约的关系,然而在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扩张中,用户的某些数字权利也随之增加,这表明数字技术的变革使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都成为数字时代的受益者。尽管用户的数字权利也在扩张,但权利保障问题却并没有获得妥善解决,用户产生的数据往往被超级数字平台视为其资产,而用户自身对数据的所有权往往模糊不清,导致用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自己数据的掌控权。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1 971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79. 2%的受访者觉得自己的信息被过度收集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数字权利发展的困境。数字权利以数字网络空间作为形成基础,基于数据这一生产要素,数字权利更多依赖于数据的“流动性”“过程性”赋权,它超越了传统的“权力—权利”结构,而演变成“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结构,并将合作、共治、共享等理念作为自身的运作逻辑[20]。超级数字平台是数字权利行使的空间基础,脱离超级数字平台,数字权利的行使就失去了意义。例如,个人信息权需要在数据流动中才存在权利土壤,否则个人信息权中的支配权、保密权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都难以发挥效用。因此,数字权利也成为数字生活中愈发重要的权利类型。然而,超级数字平台机制建设的不完善难以令用户数字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并且法律制度依据的缺乏也导致数字权利救济失去规范基础。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膨胀正在打破权力与权利结构的平衡。不断扩张的私权力促使超级数字平台以财富和经济效益作为发展的第一要义,在这种利益驱使下,超级数字平台的公共职能往往被漠视,逐渐增长的规模效益为超级数字平台垄断带来了可能,也导致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与用户数字权利的失衡。

现实中,超级数字平台间的竞争与诉讼反映了超级数字平台自律机制的不健全,一味追逐市场利益,罔顾用户权益,最终无法对用户的数字权利进行有效保护[21]。一方面,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缺乏外部的有效监督。例如,对于超级数字平台封禁用户账号行为,超级数字平台凭借用户协议中规定的私权力职责,能够对违反用户协议的账号进行封禁,但这种封禁行为却没有一个完善健全的申诉路径,超级数字平台的错误封禁很容易侵损用户的数字权利,并且用户也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用户通过申诉解封了账号,超级数字平台也并未承担任何责任。另一方面,数字权利的立法滞后直接导致数字权利的保障困境。超级数字平台与传统市场经营组织存在显著差别,以超级数字平台为链接,将不同类型的主体吸纳进来,致使超级数字平台成为生态圈中具有主导性地位的组织[22]。这种更具复杂化和特殊化的组织形态必然产生与传统市场经营组织所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当前中国法律制度并未对此作详细规定,当出现数字权利侵犯事件时,难以清晰断定超级数字平台的责任归属。超级数字平台治理责任的缺失使得用户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保障乏力,形成用户与超级数字平台之间的“权利鸿沟”。

(二) 对公权力的影响:公法规制逻辑的紊乱

超级数字平台的崛起,不仅可能对私权利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更可能对公权力形成挤压,进而挑战政府的职能。第一,超级数字平台的崛起可能影响政府的监管角色定位,政府可能面临监管难度增加的问题,甚至在某些领域出现监管空白。第二,超级数字平台的无序扩张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这些超级数字平台往往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第三,超级数字平台的崛起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一些超级数字平台利用自身优势进行不公平定价或限制竞争,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⒈政府监管难度增加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对超级数字平台企业的监管面临着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源于超级数字平台企业的独特性及其所带来的市场复杂性。首先,超级数字平台企业往往以其核心业务为基石,进行广泛且多元的业务拓展。这种拓展使得超级数字平台企业的业务范畴远远超过传统经济的界限,进而构建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市场生态系统。因此,监管部门在界定超级数字平台企业的相关市场范围时遭遇了巨大困难。例如,在公共性生产中,政府的监管可能不会深入到资源配置和组织等领域中,形成监管缺位。由于缺乏有效的政府监管,市场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或价格战等混乱现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报告,近年来,针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执法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其中,多起案件涉及超级数字平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在面对这种跨领域、跨行业的业务模式时显得很无力。这无疑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难度和复杂性。其次,在超级数字平台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原本在传统经济中显而易见的市场壁垒正在逐渐消失,而那些在传统视角下较为隐蔽的因素,生态支持、网络效应等正逐渐成为决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这一转变使得监管部门在评估市场竞争状况时,需要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分析这些隐性的竞争壁垒。然而,由于这些因素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量化评估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最后,相较于传统行业,超级数字平台经济行业的创新速度和市场更迭频率明显加快。这种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使得那些缺乏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商业模式的经营者难以生存,他们很快就会被市场所淘汰。面对这种快速变化的市场动态,监管部门需要具备极高的敏感度和应变能力,以便在关键时刻通过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工具有效地调整市场竞争态势。但是,由于超级数字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能力仍面临严峻的考验。

⒉垄断地位形成

在数字经济时代,超级数字平台通过持续的资本累积和尖端技术的运用,成功地吸引了庞大的用户,这一过程中,它们不仅快速地融合了产业链的上下游环节,还构建了以超级数字平台为核心的治理规则体系。超级数字平台的网络效应、规模效应和数据资源的丰富性,促使其在行业中形成了显著的竞争优势。特别是网络效应,超级数字平台用户数量的增加会带动平台价值的指数级增长,这种正反馈机制使得领先的超级数字平台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显著的优势地位。在这一背景下,由于超级数字平台可能会过度运用其管理权力,从而在市场中形成实质性的垄断地位,这对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构成了潜在的威胁。这些威胁包括但不限于“二选一”策略、大数据“杀熟”、企业间的屏蔽行为,以及恶意收购等[23]。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部分超级数字平台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得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崛起,成为行业的领军者,进而在市场中形成强大的垄断地位,即所谓的“赢家通吃”。这些企业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从供需两端对竞争进行压制,不仅限制了其他小型和新兴企业的发展,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一些超级数字平台企业还试图跨越其原有的业务领域,无序地向金融、传媒等其他行业渗透,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需要注意的是,超级数字平台企业的垄断形成和无序扩张的速度,远远超过了传统行业。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互联网平台的规模效应极为显著,使得其极易形成“赢家通吃”的市场格局。由于互联网产品在研发初期的投入巨大,而一旦产品完善并投入市场后,其后期的维护成本却相对较低[24]。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产品的价值反而会得到进一步提升。这种特性使得互联网产品具有极强的用户黏性。因此,当用户规模达到亿级时,市场自然而然地趋向于由单一巨头所主导。其次,市场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作用,共同推动了“马太效应”的形成,即市场中的强者变得更强,而弱者则逐渐被边缘化。资本的大量涌入为超级数字平台企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使其能够更快地形成市场垄断。而这种垄断地位又为企业带来了超额利润,进一步刺激了资本进行更大规模和更加无序的扩张。例如,一些超级数字平台在得到资本的支持后,通过提供免费服务或大量补贴的方式迅速吸引并积累大量用户,进而在市场上占据极大的市场份额,为后续的垄断和扩张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后,一些成功的互联网企业所带来的高额回报也促使资本不断地去寻找并投资下一个具有潜力的“独角兽”企业。这些资本通常采取的策略是通过大量的资金投入迅速占领市场,然后推动企业上市以获取丰厚的利润。例如,某些长租公寓品牌就是通过高价收购房源并以低价出租的方式迅速占领市场。其背后的商业逻辑是,通过快速扩张形成市场垄断,进而在后续的经营中逐步提升租金以实现利润最大化。这种无序的扩张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接触到更优质或更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而现有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可能难以应对超级数字平台的排他性行为,需要更新法律和加强监管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根据联合国发布的政策简报,目前,全球范围内针对超级数字平台的反垄断法律框架尚不完善,仅有少数国家制定了明确的超级数字平台监管政策。这种法律滞后和监管空白使得超级数字平台的排他性做法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⒊公共利益受损

超级数字平台企业不仅追求商业利益,也承载着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功能,其运营行为可能受到商业利益的驱使而偏离公共利益,甚至可能采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具体来说,一些超级数字平台利用算法歧视、信息茧房效应、大数据“杀熟”策略,以及竞价排名等手段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这些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精准地开展营销活动,部分超级数字平台甚至在未经用户明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安装插件、使用追踪技术等方式过度收集、非法窃取和窥探用户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被用于诱导消费者进行过度消费,从而实现超级数字平台的高额利润。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超级数字平台甚至将用户数据视为商品进行贩卖,这种行为不仅加剧了数据“黑产”的猖獗,也严重侵犯了用户权益。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像ChatGPT这样的通用大模型的出现,超级数字平台在AI技术的支持下将获得更为强大的信息整合与自然语言处理能力。这无疑为超级数字平台提供了更多的商业机会,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用户对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担忧。因为这意味着超级数字平台将能够更深入地了解用户的个人喜好、行为习惯等敏感信息,一旦这些信息被滥用或泄露,将对用户的隐私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如何平衡超级数字平台的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如何确保用户数据的安全与隐私,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规制:以公私主体关系为路径

(一) 超级数字平台与私主体的关系:贯彻以私法为核心的意思自治

在数字时代,超级数字平台作为信息汇聚和交互的中心,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用户在享受超级数字平台服务时,往往需要同意一系列的用户协议,构成了用户与超级数字平台之间的私法关系。然而,由于超级数字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力量对比悬殊,贯彻以私法为核心的意思自治在私法关系中显得尤为重要。

⒈格式合同的协同规制

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扩张的结果是产生了大量格式合同。这背后是公共性生产的随意性大、惰性重,用户缺少选择性。许多超级数字平台会利用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约束产品选择,合同条件也不甚合理。合同自由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市场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交易。然而,在超级数字平台的强势影响下,用户与超级数字平台之间的合同关系往往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用户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款,这不仅损害了用户权益,也违背了合同自由的原则[25]。为了维护合同自由原则和保护用户权益,必须加大对超级数字平台的监管力度。首先,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超级数字平台在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时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其次,用户也应提高自身的权益保护意识,认真阅读并理解格式合同的内容。对于存在疑问或不合理的条款,用户应及时向超级数字平台提出并要求解释或修改。再次,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促进数字市场的竞争和创新。通过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打破数据壁垒等方式,削弱超级数字平台的市场控制力,提高用户的选择性和话语权。最后,司法机关也应加大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用户权益的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查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和正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的实施,逐步纠正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扩张带来的问题,维护合同自由原则,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⒉侵权规则的更新解释

在数字时代,超级数字平台作为公共性生产的重要载体,其影响深远。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民事赔偿方面的基本规则尚未充分考虑超级数字平台在公共性生产中的特殊性。在涉及公共性的问题上,根据传统的生产责任确定的规范未能有效解决“当损害公共利益时如何归责”的难题。超级数字平台不仅汇聚和分发着海量信息,还为公众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获取、交流和互动渠道。然而,这种便利性的背后也隐藏着隐私泄露、虚假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侵权等新型风险。当这些风险转化为实际损害时,如何界定侵权责任,特别是超级数字平台在公共性生产中的责任,显得尤为迫切。因此,在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时,必须重点关注超级数字平台公共性生产的侵权规则,强调其作为信息汇聚和分发枢纽的角色,并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政府应利用技术手段追踪侵权行为的来源和路径,明确责任主体,并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确定相应的赔偿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此外,超级数字平台还应加强对用户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管理,防止虚假信息和侵权内容的传播。对于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损害的超级数字平台,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行业协会和用户等也应共同参与治理,通过制定法规、建立投诉渠道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共同维护超级数字平台的公共性生产秩序和公共利益。

⒊私力救济的条款重视

当用户权益受到超级数字平台行为侵害时,通常选择向超级数字平台或监管机构举报、申诉以寻求解决。然而,尽管多数超级数字平台设有用户反馈或投诉渠道,其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在处理海量数据和用户需求的背景下,超级数字平台处理效率低、反馈周期长等问题凸显,使得用户权益难以得到及时保障。因此,用户在遇到数据泄露、账号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除传统的举报、申诉途径外,更应考虑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所规定的自助救济途径。当用户发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情况紧急时,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如通过社交媒体发声等。考虑到用户法律能力的局限性,在自助过程中出现的轻微夸张、误解或错误用词应予以理解和容忍。如果因此给超级数字平台造成轻微损失,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进行处理。自助救济方式在数字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它不仅能够直接、快速地反映用户诉求,还能对超级数字平台行为形成有效监督,但用户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审慎判断,避免过度反应或滥用权力。超级数字平台同样应简化举报、申诉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并引入第三方监督以确保公正,从而提升自助救济的实效性,更好地保障用户权益。

(二) 超级数字平台与公主体的关系:再造公益保障的公法逻辑

⒈超级数字平台行使私权力的责任与义务

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具有显著的隐蔽性、扩张性和垄断性。超级数字平台通过算法和个性化推荐等手段,悄然影响用户决策,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形成闭环生态,增强了其控制力。超级数字平台凭借对关键资源和技术的掌控,实现对市场的绝对控制,抑制了竞争与创新。这种私权力已对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不仅左右了信息传播和公众认知,更对市场竞争格局和创新活力构成了威胁。面对这一现实,必须重新审视并定性超级数字平台的私权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范也应与时俱进,全面探析私权力的本质特征,并为超级数字平台量身定制相称的职责与义务。

为了确保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合法行使,必须构建一套高效的监管机制。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旨在明确超级数字平台在行使私权力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为私权力的规范行使提供法律保障。其次,加强数据保护,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防范数据滥用,保障用户的隐私权。再次,提高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防止算法歧视和操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最后,推动超级数字平台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垄断,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在设计监管机制时,还需要特别关注“数字平台守门人”这一角色。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平台守门人”的功能也在不断变化[26]。在规制过程中,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一方面,基于超级数字平台在与相对方交易中所占据的优势地位,超级数字平台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由于超级数字平台受到政府管制,也被赋予了公法层面的责任,超级数字平台应积极履行这些责任,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通过构建二维的主体责任框架,清晰地界定超级数字平台在不同维度下的具体责任,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指导,明确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合法行使。这不仅有助于规范超级数字平台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也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⒉监管数字内容与技术应用

在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下,超级数字平台已成为信息传播、公共讨论和内容生产的舞台。为确保这一领域的健康发展,必须严格审查超级数字平台上的公共性生产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确保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可追溯性,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针对超级数字平台上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公共性内容,应设定明确的审查标准,严格禁止虚假信息的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展示以及暴力恐怖内容的扩散。为保证审查过程的高效与透明,应建立标准化的审查流程,确保所有内容在发布前都经过严格的筛选和审查。超级数字平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规范的执行,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罚[27],维护超级数字平台的运营秩序,确保内容的合规性。同时,对超级数字平台的技术应用行为,特别是算法的使用,应进行严格的控制,防止超级数字平台通过算法操纵内容推荐和搜索结果,从而确保信息的多样性和公正性。而且,建立专门的监管机制同样重要,应当对超级数字平台的算法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和验证,确保算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此外,还应引入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独立性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估超级数字平台的算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数据安全保护也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超级数字平台应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保障用户数据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未经允许的泄露。超级数字平台也应公开其算法原理和数据处理过程,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并在完善审查机制的过程中,注重数据的预处理。通过对数据进行适当的清洗、转换和降维,降低数据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和可解释性,在提升超级数字平台内容质量的同时,增强用户对超级数字平台的信任度。

⒊保障协议规则的客观公平

协议同意是用户接入并享受超级数字平台服务的前提。因此,确保协议内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当前许多协议由超级数字平台单方面制定,存在内容不公、表述晦涩等问题,导致用户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接受不公平的条款[28]。因此,必须重新审视并重塑协议规则。新的协议应充分体现用户与超级数字平台之间的平等关系,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匹配。协议内容应清晰易懂,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或模棱两可的表述,让用户能够真正理解和接受。此外,还应建立第三方审查机制,对协议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对用户明显不利或不公平的条款,以及协议是否充分保护用户权益。为了提高用户对协议内容的认知和接受度,超级数字平台在推出新协议时,也应采取多种方式向用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结论与建议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之中。然而,平台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滥用和监管缺失。因此,如何有效规制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公私合治,即在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中,监管部门的高权规制与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的私人治理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一种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强调在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中,监管部门的高权规制与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的私人治理应形成合力,共同应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带来的挑战。本文基于公私二象性视角,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生成、风险及规制展开研究。本文结论如下:第一,公私合治理念在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中具有重要作用。单一依靠公权力规制或私权利规制都存在不足。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能够确保超级数字平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私权利则更加灵活和迅速,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滥用的问题。因此,结合两者的优势、形成合力,是有效应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挑战的关键。第二,监管部门在公私合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超级数字平台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等方式,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进行直接和有效的规制。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治理主体的沟通和协作,形成协同治理的局面。第三,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在公私合治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举报、舆论监督等方式参与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规制,提高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第三方机构则可以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行业指导,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进行监管和治理。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深入探讨公私合治在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中的具体实现方式和机制。当前,公私合治理念在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中的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具体实现方式和机制尚未成熟。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在实践中有效实施公私合治。一是明确公私合治的目标和原则,确保治理工作的方向性和规范性。二是建立公私合治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和协作方式。三是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行动计划,确保公私合治能够落地生根并取得实效。通过构建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提高治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四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应用,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进行智能化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第二,加强监管部门的建设,提高其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在公私合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应加强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技术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工作的需要。同时,还应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确保监管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此外,要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度,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监管部门也应积极与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工作,更加全面地了解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点,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策略。第三,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的规制工作。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是公私合治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其有效参与能够提升治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如设立举报平台、开展民意调查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参与途径。同时,还可以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其凭借自身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优势,开展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相关的研究和实践工作。此外,还应加强对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对超级数字平台私权力规制工作的认识和理解。通过普及相关知识、推广成功案例等方式,激发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