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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我国“现金贷”业务风险及其存在价值探究

2024-07-21张静

中国市场 2024年19期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监管政策不断趋严,继P2P、校园贷之后被业界公认为源于英美国家“Paydayloan”业务的“现金贷”业务在我国获得发展。“现金贷”具有贷款数额小、利息和手续费高、还款期限短、无担保、放款速度快的特点。“现金贷”业务涉及信息不对称理论、逆向选择理论、羊群效应理论、普惠金融理论、博弈理论、大数据风控理论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种经济学理论。“现金贷”业务填补了借贷市场空白,有利于推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有助于拉动内需、推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在后疫情时代对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金贷”在满足长尾用户金融需求的同时,借贷行为参与各方均面临一系列的风险以及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所必须面对的特殊风险。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试图对上述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以期为精准监管提供学术支持。

关键词:“现金贷”;信用贷;小额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19-0041-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4.19.010

1引言

我国“现金贷”被业界公认为源于美国的“Paydayloan”[1],在欧美国家已经发展了几十年。在我国“现金贷”业务是伴随着这一轮的科技金融、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属于广义的普惠金融范畴,也属于科技金融领域。

由于商业模式设计的原因,该业务成本较高,因此年利率相对较高[2]。这一业务在我国既具有互联网金融属性,又具有小额信用贷款属性,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近几年,我国政府一直在为普惠金融的健康发展而努力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现金贷”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与政府扶持政策相结合,可以为困境中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低收入人群提供纾困之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尽快恢复以及社会的稳定。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从而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学术支持,使这一业务在我国能够切实发挥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

2“现金贷”概念及其特点

“现金贷”也就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泛指向客户提供贷款期限短、利率高、贷款程序便捷、还款手段灵活、无指定用途的小额贷款业务[3]。

目前,我国业界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现金贷”业务为“消费金融”的分支。但实际上,从“现金贷”的定义看,其概念外延广阔,既包括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给小微企业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传统银行信用卡的现金分期产品业务,也包括提供给自然人的个人消费金融贷款业务,还包括P2P平台小额现金贷款产品业务以及很多线下小额无担保贷款业务。

“现金贷”与“消费金融”业务互有交叉。有些限定贷款用途为个人消费的“现金贷”业务可以看作“消费金融”业务的分支,但对于非用于个人消费的“现金贷”业务是无法涵盖在“消费金融”业务体系之中的。相应地,无担保、借款期限短的“消费金融”可以看作“现金贷”业务中的一部分,但对于有担保、借款期限长的“消费金融”业务,如汽车贷款业务、住房贷款业务就不宜看作“现金贷”业务。

“现金贷”业务的客户群体主要为传统商业银行或者贷款机构不愿意为其提供贷款的个体。一般来说,这些人处于社会“下层”,小额资金贷款需求强烈,贷款用途多为个人消费使用,但同时这些人的风险抵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有限。“现金贷”具有贷款数额小、利息和手续费高、还款期限短、无担保物、放款速度快等特点。

3“现金贷”业务的主要风险

“现金贷”涉及借贷双方,由于“现金贷”业务无担保的特点,业务正常运转完全依赖于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而参与“现金贷”业务的借款人主要就是难以从金融系统借到款项的自然人,因此这一业务本身就具有较高风险。具体而言,“现金贷”业务主要风险如下。

3.1贷款人面临的风险

3.1.1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

“现金贷”一般为500~5000元的小额贷款,多由急需用钱的个人申请。“现金贷”的借款人没有信用记录,也缺乏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收入较低,工作不稳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弱。

对于贷款人来说,没有充分、足额保障,面临贷出的款项可能期满无法收回本息的风险。此外,这一业务领域中很多借款人存在“一人多贷”“借新还旧”的情况。这就使借款人负债成倍增长,最终导致借款人陷入循环式债务危机,无力偿还借款。

3.1.2借款人“骗贷”的风险

“现金贷”无须担保的特点也使很多专门骗贷的虚假借款人乘虚而入。我国仍存在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或者出借的情况。

在现有技术下,只要借款人存有恶意,贷款人很难在非面对面特别是快速审核的情形下,完全识别出虚假借款人,行业中骗贷事件较多。

3.1.3获取的客户信用信息不准确的风险

在贷款前,对“现金贷”业务借款人进行信用排查难度大,风控困难。“现金贷”业务贷款人获取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途径较窄,基本依靠自身业务积累及从第三方处购买。对于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准确,贷款人或要投入较高成本予以核对,或只能任凭高风险的存在。

3.1.4“现金贷”业务被定性为“高利贷”,无法全额收取利息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进行了规定。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规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降低为14.8%。

目前,“现金贷”业务成本高,通常能达到20%~30%,有的甚至更高,因此该业务年化利率也高。为规避监管规定,从业机构一般在利息之外收取其他多种杂费如服务费等。通常情况下,“现金贷”业务利息加上各种杂费折算为年化利率将在50%以上,比较常见的在70%~400%,有的甚至高达500%多[4]。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50条及第151条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时,法官会将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与利息合并计算,并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作为认定标准,贷款人很可能无法按照事先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获得足额利息和费用。

3.1.5野蛮催收带来的法律风险

[JP+1]目前我国在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均有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予以保护的明文规定。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有加强保护的趋势。收集、使用、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一系列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行为均可能被纳入监管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5]。

由于无担保,借款人按时还债能力弱,部分“现金贷”业务公司工作人员为收回贷款本息,存在暴力催收情况。因暴力催收行为而造成借款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现金贷”业务贷款人除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3.2借款人面临的风险

3.2.1陷入“高利贷”的风险

“现金贷”借贷数额小,归还期限短,但是利息高[6],罚息亦高。行业中鱼龙混杂,有些贷款人主要依靠罚息获取高额利润。甚至有贷款人为赚取借款人罚息,采取到期拒接借款人电话、主动失联等方式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

一旦借款人忘记或者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则贷款人将按照贷款本金加上利息的数额向借款人滚动加收罚息,“利滚利”最终使借款人需要偿还的数额远远超出借款数额,给借款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3.2.2个人信息、隐私被泄露的风险

“现金贷”公司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自己掌握的客户资源提供给竞争对手不同,“现金贷”行业呈现“抱团”的发展态势,“现金贷”公司之间客户资源经常共享。

该行业市场中还存在一类专门的互联网“现金贷”流量公司,专门为各家“现金贷”公司提供客户资源。

无论是“引流”公司还是“现金贷”业务公司,一般都会要求首次注册的用户提供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有的还会要求用户提供支付宝账户信用信息或者是个人网上消费记录。借款人提供给一家公司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被多次转卖,因此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3.2.3被欺诈的风险

目前,我国“现金贷”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现金贷”公司在发放贷款前,并未向借款人充分说明贷款利息及各种费率,很多公司在借款人询问时或避而不答或隐瞒实情。有的公司故意欺诈,为取得竞争优势,故意将利息设置得很低,但将手续费、服务费等其他各种费用设置得很高,利用借款人业务不熟悉的劣势,诱导借款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借贷行为。甚至有些网络“现金贷”平台采用注册即完成借款的商业模式。用户在事先未获取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在该类平台仅进行用户注册即完成了借贷行为,被迫承担高额的借贷利息和各种其他费用。

3.3互联网借贷平台面临的风险

目前,我国“现金贷”业务基本借助互联网进行。由于平台上借贷人数众多、单笔借贷数额相对较小,除银行自营业务外,正规银行机构不愿意为这类平台开通每一笔业务的借贷双方资金账户,大多数是由支付公司为平台设立统一的账户,再通过记账方式虚拟每一笔业务借贷双方资金账户。这实际上仍构成资金池。

因此,这类纯中介平台面临的最大的业务风险为我国监管层已经多次明确要求不得存在的“资金池”风险。

3.4我国“现金贷”业务特有的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出现,开启了“屌丝逆袭”的序幕。过去资金雄厚的大型机构才可能从事的金融行业让普通民众特别是很多年轻人再次看到“一夜暴富”的曙光。

我国互联网金融初创和发展阶段,很多平台凭借特别低的成本即可购买、外包一个相对完备的运营网站。低成本使大量没有太多财富储备的人通过理工类大学生身份或者资本合作的方式进入这个行业。在我国政府积极鼓励发展“双创”时,这一行业估值持续走高,虽然业务本身不挣钱,但高估值足以保证股东获得额外收益,客观上促使很多人进入这一行业进行“监管套利”。

“现金贷”业务的多数从业者十分清楚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历程,他们大多抱着在政府监管到来之前“捞一笔”的心态加入这个行业。这种特有的非持续性的“捞钱”式商业思维和无道德底线支配下的行为模式,加速了这个行业的无序发展和不正当竞争,也使这一行业成为一个既无职业道德底线也无社会一般道德底线的“捞快钱”行业,加剧了行业风险。

4“现金贷”业务存在的价值

“现金贷”业务因商业模式的原因,容易被认定为“高利贷”业务。在政府对P2P、众筹业务严格监管后出现的“现金贷”业务,自其产生时起,血统里即带有很多创业者“一夜暴富”的梦想,一开始就处于野蛮生长阶段,行业鱼龙混杂。

但是,从境内外实践可以看出,“现金贷”业务确实有其存续的价值。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现金贷”因其所具有的灵活性和普惠金融的特点,可以为困境中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低收入人群提供纾困之资,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尽快恢复以及社会的稳定。

根据权威机构的统计数据,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现金贷”业务均已呈现较大规模[1]。根据这一数据,“现金贷”利率高、杂费多且数额大的弊端并未影响其快速发展,“现金贷”业务的存在和发展具有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现实需求。

4.1“现金贷”业务填补了借贷市场空白

传统商业银行经营贷款业务,主要针对信誉良好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除信誉良好的大型央企外,一般均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物。20世纪8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发展信用卡业务。

目前,尽管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竞争激烈,各发卡行采用很多差异化营销方式吸引客户,但其客户群体趋同且资质审查严格。对于素有储蓄习惯的我国正常的信用卡使用者来说,与西方国家百姓用以解“燃眉之急”的情况不同,我国大部分信用卡持有人即使不使用信用卡仍能进行同等数额的消费。

在我国真正需要借贷资金消费或者周转的个人恰是那些被传统银行信用卡借贷业务拒之门外的无稳定收入、无抵押物可供担保的个人,或者是虽然有稳定收入但刚刚毕业进入社会,收入难以完全满足消费需求的个人以及在校大学生。“现金贷”无须担保、审核周期短、随时可贷、贷款数额小的优势正可以解这部分人群的“燃眉之急”。需求决定市场,需求的现实存在,将会使“现金贷”业务长期存在。

4.2“现金贷”业务有利于推动征信体系发展

借贷市场中信息不对称,贷款人为保证能够收回贷款,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汽车、航空器、一定吨位以上的船舶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动产质押则需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

为保护质押人利益,各国法律均规定,质押期间,质权人无权使用质押物,否则造成质押物损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押制度的设计不利于物的使用价值发挥,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从资源充分利用角度出发,未来应该积极推广无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模式。信用贷模式的存续要求对贷款客户的尽职调查要尽可能完全并准确,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

目前,我国个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依靠传统银行累积的客户资料。截至2022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收录了11.6亿自然人的信息[7]。

我国正在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现金贷”业务无抵押物的借贷消费模式,可以在业务运营过程中逐步积累客户信用信息。其与传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可以扩大征信体系信用群体范围,推动我国征信体系更快建立。

4.3“现金贷”业务有助于拉动内需,推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经过快速发展之后已经进入长期“L”型发展阶段[8]。过去我国主要依靠劳动力资源发展对外贸易,获取外汇收入。这一发展模式对于刚刚改革开放、科技相对落后、资本薄弱的我国来说是最佳选择。但随着我国劳动力资本价格的提升、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动,我国对外贸易优势将越来越小。相反,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我国民众消费能力大幅提升,境外消费量大幅增长。

据媒体报道,我国居民消费已经直接决定很多境外实体店铺的存续。国民消费能力的提高,出口优势的减弱,必将使过去为欧美产品代工的很多国内厂家转而将产品投入国内市场。根据供给学派经济学理论,需求会自动适应供给的变化。国内高质量消费品的增加,必将引导消费者增加境内消费。

中国人的消费观念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90后”“00后”成为消费主力的时代,超前消费将成为主流。这一群体的消费习惯越来越西方化,注重生活品质,敢于提前消费。这就需要金融机构设计出能满足其需求的金融产品。“现金贷”方便、快捷、高效、无场景要求的特点满足现代经济发展需要,将为我国发展内需经济提供金融保障和支持。

参考文献:

[1]巴曙松,王志峰,舒天之.国外“现金贷”业务发展经验及启示[J].中国银行业,2017(4):76-77.

[2]张静.境内外“现金贷”业务发展及监管现状[J].武汉金融,2019(3):31.

[3]叶文辉.互联网现金贷业务风险防范和监管对策[J].金融前沿,2017(9):75.

[4]年化利率最高598%,现金贷整改来袭[EB/OL].(2017-04-17).http://jiangsu.china.com.cn/html/2017/hunnews_0417/10228709.html.

[5]张静.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选择[J].法治社会,2019(3):72-83.

[6]FEJSA.AchievingsafetyandaffordabilityintheUKpaydayloansmarket[J].Journalofconsumerpolicy,2015,38(2):181-202.

[7]央行:征信系统收录11.6亿自然人、1亿户企业和其他机构[EB/OL].(2023-02-24).https://business.sohu.com/a/645693831_121123710.

[8]任泽平.经济L型与城市群——中国宏观经济展望[EB/OL].(2019-04-0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216619852394720&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