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数据治理的新理路:基于集体行动的逻辑
2024-07-12王健蔡国春宋苏轩
王健 蔡国春 宋苏轩
【摘 要】 高校数据治理体系存在诸多挑战,主要表现为数据碎片化和一体化的冲突、数据应用体验有感和无感的质疑、数据权限和共享的隐忧、技术可供与数据能用的局限。高校数据治理不仅需要技术和制度的支撑,更需要相关多元主体的一致认同和集体行动,包括高校领导、师生用户、职能部门、科技企业等。多元主体哲学理论在分析揭示集体信念与集体行动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可为高校数据治理持续有效实施提供全新思路。高校数据治理的集体行动逻辑就是要聚焦“共同目标”的价值取向,明晰多元主体的功能定位,激发“意愿之池”的协调联动,构建“共同承诺”的信任评价,实现数据驱动的高校治理体系新模式。
【关键词】 高校数据治理;多元主体哲学理论;共同承诺;集体行动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章编号】 1003-8418(2024)06-0038-09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13236/j.cnki.jshe.2024.06.005
【作者简介】 王健(1984—),男,河南周口人,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江苏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蔡国春(1966—),男,江苏泗阳人,江苏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教授,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生导师(通讯作者);宋苏轩(1994—),男,江苏徐州人,江苏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化时代,有工作就有数据,数据质量就是工作质量[1]。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2],正快速融入高等教育领域,成为驱动教育变革和支撑教育治理的新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教育数字化”[3],为加速推动高等教育数字化转型奠定了主基调。
就高校而言,数据也是其核心资产和智慧校园建设的“血液”,在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赋能的同时,更是逐步渗透融入高校发展的各个环节,为各项工作的提质、降本、增效、内控等提供了可能。高校作为培养基础研究人才主力军和攻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主阵地,如何直面数据体量巨大、类型复杂、标准不统一、交换密集等实践诘难,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深入构建数据驱动的治理新模式,促进高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已成为数字化转型时期高校科学决策与管理的研究和实践热点。一方面,业界学者从制度体系[4]、质量标准[5]、治理成熟度[6]等提出高校数据治理对策;另一方面,高校数据治理的体系框架与实践路径也成为研究重点,如有学者从权变理论[7]、扎根理论[8],分别探讨了高校数据治理的实施框架设计、关键要素及其作用机制,以及治理体系构成要素、内容等,构建了具有“过程”“调和”“多元”“互动”四大特征的高校数据治理统筹管理体系[9],基于“一张表”平台探讨了推动面向高校教师的数据治理实践[10]。此外,相关研究还探讨了高校数据治理实施方案[11]。综上所述,现有研究跟进讨论了高校数据治理的实践价值及制度规范,有助于深入、细致地呈现高校数据治理全貌,便于树立科学准确的数据治理观,为高校实施数据治理提供技术基础和制度依据。同时,从不同视角提出的技术框架阐明了数据治理的底层架构,结合高校案例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实践路径。这为本研究理解与分析相关概念、技术方案以及标准规范提供了基础。但略显不足的是,已有研究多是基于技术路线设计和制度标准规范的视角展开,力图在透视高校数据治理的具象结构或内在机理的基础上,用技术手段来处理高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用外在制度标准来规制人的行为,这种凭借技术和制度相互作用的力量并非没有作用,而是忽略了高校场景复杂性以及数据自身独特性,治理过程缺乏主体自觉,治理结果也就不够稳定、具体、持续有效。高校数据治理需要通过人、依靠人并在评估反馈中不断进行优化完善,最终实现“数治”与“人治”的双螺旋结构互促共融、量质齐升。
然而,当前高校数据治理并未形成系统性的价值逻辑与行动框架,治理过程中日渐陷入“两个脱离”的被动局面:一是脱离了多元主体价值诉求,陷入了“场面热闹、技术庞杂、动能不足”的“低效勤奋”陷阱;二是脱离了立足高校关键核心场景,将数据治理游离在“强化传统教学模式、固化既有科研边界、提升教育管理效率”等非数字教育新形态构建的图式外,不利于促进数据开放共享和数据驱动创新。因此,持续深入推进高校数据治理,迫切需要立足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内部治理等关键场景,激发多元主体基于“共同承诺”采取集体行动予以推动完善,不仅从技术和制度层面上明晰该如何推动高校数据治理,更从理念和制度外廓清为何要开展数据治理,增强数据要素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协调统一,实现高校数据治理的主动性、持续性及深入性。
因之,本研究在考察已有研究不足的基础上,以高校数据治理多元主体价值诉求为基石,择取玛格丽特·吉尔伯特(M.Gilbert)提出的多元主体哲学理论为分析框架,在多元主体与高校教育治理实践场域之间开展“共同承诺”与“集体行动”的理性对话,审思高校数据治理中集体行动的演绎逻辑,通过从数据背后多元利益主体的价值诉求切入,洞察高校作为集体存在对于数据治理应当秉持的共同目标,以及为实现共同目标应付诸的意愿共识与集体行动,激发多元主体的内部团结与凝聚力;打破割裂的、标准化的、程序性的、工具化主宰的传统模式,重构具有主动性、持久性特征的集体行动新模式,以期为深入构建数据驱动的高校治理体系提供镜鉴。
二、高校数据治理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诉求
(一)多元主体哲学理论视域下的高校数据治理逻辑
多元主体哲学理论是美国哲学家玛格丽特·吉尔伯特于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吉尔伯特批判了传统基于个体主义视角,认为集体信念或行动是成员个体信念或行动简单累积的解释,提出了一个基于集体主义认识论视角,认为集体信念或行动是个体信念或行动有机结合的非累积性解释进路,主要阐释了什么是集体、集体形成的动力条件以及集体行动的约束力量等几个重要问题,整体构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框架及要素范畴。该理论认为,多元主体是理解社会群体的最好方式,共同承诺是凝聚多元主体、动员集体行动、实现共同价值的关键要素[12],而生成共同承诺的基本前提则是多元主体充分表达自身价值诉求或意愿,并在意愿表达的集合——“意愿之池”(willing pools)中达成对特定行动或观念的一致共识[13]。质言之,“共同目标”是集体形成的动力条件,“共同承诺”是集体行动的约束力量,“意愿之池”则是集体结构治理的内在基础,三者相互作用、互融共促,内化为集体行动逻辑得以精进优化的“三驾马车”。该理论虽是基于美国社会语境构建,对拥有不同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传统和发展理念的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创新的适切性有待鉴别细化,但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共同承诺的集体行动,其逻辑实践意蕴是,和既有规则的直接约束相比如果我们深刻地理解了集体的形成,那么将会为人们一致去做某事或拥有某种信念提供制度外的推动力量[14]。高校数据治理不是数字技术应用的副产品,也不是叠加制度规范就能一蹴而就,其目标之一就是要满足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进而在一致同意基础上采取集体行动,这与吉尔伯特在多元主体哲学理论中对“共同承诺”和“集体行动”作用机制的描述分析高度契合。
本研究尝试构建集体行动逻辑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这一框架从多元主体出发,以技术应用、制度规范和基础设施为基,将多元主体价值诉求视为开展高校数据治理集体行动的重要前提,辨析价值诉求中隐现的共识、分歧与挑战,寻求集体行动的共同目标和承诺。在高校数据治理过程中,一方面,“意愿之池”是支撑多元主体协商对话的基础,相关利益多元主体意愿和集体意愿得以充分表达和交流是形成共同承诺的基本前提;另一方面,数据治理共同体是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对话的基本形式,共同承诺要求多元主体自觉发挥主体性,并将之付诸集体行动。总之,这一框架为多元主体开展高校数据治理集体行动提供了一个更加整体和有机的理念与实践路径。
(二)高校数据治理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
高校数据可大致分为围绕人、财、物的基础数据、资源数据和行为数据[15]。从数据采集、清洗、分析到应用的全生命周期视角审视,高校数据治理主要包括四元主体:高校领导、职能部门、师生用户和校外科技企业。高校领导基于办学治校、绩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等需要所代表的是集体价值诉求,统摄各利益相关主体,其他多元主体则基于职责分工、不同利益、工作目标和价值诉求等,以不同的方式集体参与高校数据治理。
1.高校领导:基于提质增效与科学决策的整体价值诉求
数据要素的重要价值和赋能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部分高校开展的数据治理工作在技术和制度的双重作用下也取得了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数据质量、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以及数据赋能学校关键核心业务场景的需求并未消减,反而日益攀升,亟须在高校领导层面彰显其价值体认和服务效能,以满足校领导运用数据要素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诉求。从提升高校办学竞争力和效率层面来看,高校领导层对数据治理的价值诉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数据作为学校核心资产,蕴藏着巨大创新潜力与价值,激活数据要素的价值潜力,首先需要数据的能见度与质量,需要其“可见”“可感”“可信”,为依靠数据进行洞察、决策和治理提供必要基础。在事关学校战略发展全局和重点工作任务时,数据不仅要有时效性、完整性,更要具备准确性和可用性,便于高校领导统筹协调,推动决策由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变,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和相关政策高效落实,进而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培育价值新增长点和创新域,推动高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提升学校办学竞争力与效率。第二,数据应用的提档升级。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是高校基本职能所在,也应是数据应用的关键核心所向,数据如何超越长期局限的教育管理范畴,进一步赋能高校教育教学、精准提高科学研究效能、提升服务国家和区域能力等,是高校领导立足新时代办学的使命担当与价值追求。数据量越大、模态越多,质量越高、安全性越好,数据应用的质效越高,越有可能更好地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质量。第三,数据服务的长期存续。无论是依靠数据价值服务高校决策或是利用数据应用赋能高校基本职能,高校领导都期望其是一系列可以长期存续、长期运转的数据服务工具,而非跟随重点工作而布局的“重点项目”。从人力财力物力的使用效率来看,只有长期化规律化的治理工具才能够满足高校领导对于数据资产的价值诉求,高校数据治理应担当起这一角色。
2.师生用户:基于教与学和校园生活服务的价值诉求
师生用户既是数据生产的主体,也是数据服务的对象,是高校数据治理目标长期实现不可或缺的关键内生力量。传统数据治理往往体现的是“管理本位”“技术本位”,而非“用户本位”,师生用户多被置于治理的边缘,成为旁观者或浅层参与者,师生在数据治理各个环节的切身诉求亟须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满足。从数据生产角度看,在采集环节,师生疲于跳转在不同业务系统间被重复采集相同数据,而非已采集数据的自动生成和新数据的补充完善;数据存储上,因数据的安全防护、敏感数据保护和数据的合规使用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师生隐私泄露、数据滥用等造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亟须破解;数据应用上,将不同来源和维度的高质量数据构成可展示的动态立体画像,为教师的精准教学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服务,帮助学生直观地理解自身行为和表现,更好地享受到个性化服务和更高质量的教育体验,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一直是高校师生的核心诉求。同时,师生对数据治理的价值诉求还表现为加大跨部门、跨系统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充分发挥数据驱动作用,为师生的教与学、科学研究和校园生活等带来深度变革与全新体验,彰显数据赋能的价值体认等。
3.职能部门:基于工作效率与协同的价值诉求
随着高校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深入开展,高校众多职能部门在信息化建设部门的技术支持下,基于不同的业务分工建设了具有不同功能定位和管理作用的业务信息系统,不同业务信息系统中积累了大量的数据资产,掌握业务信息系统的职能部门是高校集数据生产、管理、共享和安全的责任主体,这些职能部门往往在业务上没有太多交集,对于数据的管理各自为政。目前,虽然多数高校已明确学校信息化建设部门为数据治理归口职能部门,并颁布了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然而,信息化建设部门对于如何统管校内业务信息系统甚至总揽数据治理全局仍然没有较好对策。如何挖掘和释放数据要素典型领域应用场景,让沉睡的数据活起来,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是摆在职能部门面前的难题。其外在的价值诉求主要表现为需要什么样的数据理念,该如何加强部门数据标准化、元数据和主数据管理工作,又该如何用数据提升管理效率、辅助决策支持、优化资源配置、监测评估工作以及实现业务协同配合等。同时,需要格外关注的是高校职能部门在数据治理中存在部门历史数据不完整的隐忧,数据驱动可能带来的组织人员结构调整以及固有利益链条破坏的不确定性等,对高校数据治理提出了不同的价值诉求。
4.科技企业:基于创造价值与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诉求
科技企业作为高校数据治理“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高校数据治理目标,利用数字技术优势,不仅全程参与高校数据治理,提供相应的软硬件技术支撑和安全服务保障,也将在其他行业积累的数据治理经验迁移至高校业务场景,从而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其价值诉求不仅是通过与高校合作进行数据治理来创造价值、赚取利润,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主体表现。
三、高校数据治理多元主体面临的现实挑战
受制于多元主体价值诉求未得到积极响应或认知局限,高校数据治理在实施中存在诸多挑战。从多元主体视角出发,更有利于问题立体直观地予以展现。
(一)高校领导:数据碎片化和一体化的冲突
高校信息化建设经历了从围绕“连接”展开的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到以系统“功能”为主的数字校园建设、再到当前以“数据”为核心的智慧校园建设三个阶段[16],迭代演进中高校信息化建设理念、基础设施、师生信息素养、创新应用均取得了长足发展,对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内部治理的支撑和服务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冠疫情期间,被迫开展的大规模线上教学以及各类“不见面”的线上活动,既是对各高校信息化建设质量进行的一次实战检验,也是对高校师生信息化认知的一次深度“思想启蒙”。然而,由于高校信息化建设管理缺乏自上而下的系统规划,高校众多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建设的业务系统或管理平台,往往是条块化垂直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辖其域,系统间关联性不足,在结构的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接口通信协议以及数字空间中跨部门协同方面均存在着先天不足,系统间的“割裂”较为明显,导致跨层级、跨部门、跨系统、跨业态的数据流通、交互和共享不畅,数据碎片化风险愈加突出。而随着高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提出的新需求,数据伴随式采集、数据能见度、数据洞察、数据驱动、数据支撑科学决策以及数据隐私安全保护等一体化的系统性诉求越发突显。从最大程度释放数据资产价值的视角看,高校数据的碎片化与一体化诉求仍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张力,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高校新旧动能转换和推动数字化转型亟须破解的重点工作。
(二)师生用户:数据应用体验有感和无感的质疑
高校数据治理客体是高校在履行基本职能的过程中围绕人、事、物等采集的数据及其事务[17],而师生用户的体验是高校数据治理的价值向度和发展旨归。换言之,高校数据治理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每一位师生用户,而且数据治理最终是为了师生、服务师生、发展师生。因此,高校数据治理应以师生用户为中心展开,以服务师生的教与学、科学研究和校园生活服务体验为第一评价标准。借助伴随式的数据采集分析技术、智能化的数据仓库以及系统完善的数据标准规范等,理想的高校数据治理过程应该是让师生无感的、潜移默化的,而在治理结果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又让师生感知良好的数据服务体验,进而激活师生对数据治理成果的有感,是数据治理服务师生的根本之策。需强调的是,治理过程无感并不等同于主张让师生对数据治理无知或无为,而是在不占用学习时间、不增加额外工作负担的情况下,师生主体积极参与高校数据治理,严格落实国家和高校相关数据制度,提升数据治理的服务能力与水平。然而,有调查数据显示,学生对数据治理内涵理解有限,部分专任教师了解数据治理内涵不多,甚至一些管理人员也对数据治理关注不够[18]。师生主体对高校数据治理过程表现出参与不足、能力不够、安全意识淡薄的自我怀疑,在数据应用中又对高校数据质量普遍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一致的他者质疑,数据治理并未给师生的教与学、科学研究、校园生活和身心健康成长等带来深度变革与全新体验。
目前,高校师生数字素养和技能不高,对于数据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如何进行有效的数据治理缺乏认知和能力,导致参与数据治理的积极主动性不够、创新活力缺乏。应用层面,由于数据分散、格式不统一、共享困难等原因,数据利用效率低下,给师生带来很大的困扰。高校“填不完的表、办不完的手续、盖不完的章、跑不完的腿”等问题,依然是高校师生对数据质量与共享应用体验不佳的表现。同时,高校师生规模大,需求是多样的、个性的、动态的,涉及的敏感信息也越来越多,但是高校在数据安全保障方面往往存在不足,给师生带来很大的隐私泄露和法律风险,电信诈骗在高校师生中频繁发生且从未中断。高校师生对数据治理在无感和有感矛盾的边缘徘徊,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消除师生的质疑,才能更好地推进高校数据治理工作,提升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职能部门:数据权限和共享的隐忧
高校数据治理是一项涉及全校所有部门的“一把手”工程,由高校信息化部门负责具体的标准制定和统筹实施,各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数据的维护和整合共享。然而,高校数据治理“一把手”工程却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没有“一把手”统领全局,搅动各部门基于目标迅速行动,部门基于各自固有利益和分工,叠加不同程度存在的对数据权限授予、整合共享和安全保护的隐忧,数据治理推动起来阻力重重。当前,面对高校智慧校园建设的持续深入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使命任务,高校信息化部门逐渐从以往的管理直属或附属性质机构向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转型,其地位和重要性得到了较大提高。然而,由于受到高校部门设置传统惯性的影响,目前绝大多数高校信息化部门在校内仍属于弱势部门、边缘化部门,责任和权限不匹配[19]。作为数据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单位,高校信息化部门面临着“上不去、下不来”的尴尬境遇,其牵头发布的数据标准、数据确权、数据资产管理和数据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在校领导层的认知度不高,调动和指导各级部门将涉及师生多方权益的业务数据透明化、监督执行数据治理规章制度与流程等整体表现乏力,遑论及时、密切关注其他部门的实际需求,并指导校级数据治理项目的开展与实践。
其他业务职能部门基于日常工作需要和业务系统采集、存储的数据未有效盘活,成为阻碍数据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间共享和有序流动的重要壁垒之一。有些部门缺乏数据资源共享的理念和认知,认为数据是部门工作的积累和呈现,是部门的私有财产,而数据开放共享意味着权力旁落,会影响到自身权益,因此并不愿意配合进行数据治理,多采取消极观望或被动应付的态度。有的部门担心数据质量低或者历史数据缺失等原因,校准和补充数据仍旧需要人工导入,工作效率低下,且可能给部门或者个人带来工作负担或负面影响,看似合理的推脱理由迟滞了数据治理工作。当前,师生数据隐私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基于网络安全约束考虑,部分职能部门也不愿意轻易将数据共享出去。同时,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培训与考核等机制,部分部门管理人员数字素养和技能较低,对数据赋能作用和数据资产蕴藏价值认知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中组织、设计和开展数据治理工作的主动性不强,更难以制定、调适和贯彻适合数据治理环境的规则、流程、政策等,给高校数据治理工作有序展开带来阻碍。
(四)科技企业:技术可供与数据能用的局限
在资本和社会责任驱动下,科技企业基于高校实际需求和数据治理规律,展开了全方位的技术研发和系统性的实践探索,如搭建高校数据湖、数据仓库、数据中台、数据驾驶舱等。然而,高校数据量庞大、种类繁多,且涉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复杂任务的诸多不确定性、模糊性,科技企业基于技术研发和创新应用视角的单纯数据治理,并不能适配或满足高校具体业务场景需求,提供的数据治理方案和技术支持还需要在高校场景中不断地进行评估、反馈、调整和完善,以期在良性互构过程中提升适配度。尤其是针对高校数据“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一数一源”等数据隐私泄露、数据确权以及数据权限授予等棘手问题,仍未搭建形成比较成熟的数据基础设施或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可供性障碍尚未得到有效平稳落地实施。同时,高校数据治理的需求各不相同,每个高校都有其特殊的办学定位和数据环境,多样化的高校拥有不同的个性化数据服务需求,企业需要针对每个高校具体业务场景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和专项技术服务,然而相关技术并未完全成熟,尚不足以响应和支撑数据治理的理想图景,移植来的技术方案往往存在与实践应用脱节、解决问题缺乏系统性等弊端。在技术可供与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能用、好用、易用依然对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提出了挑战。
四、基于集体行动逻辑的高校数据治理策略
高校数据治理的质效不仅取决于技术应用与制度规范,更需要多元利益相关主体采取集体行动予以持续推进,并沉淀为数据驱动的高校治理文化。因此,基于集体行动逻辑,直面高校数据治理中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与现实挑战,提出有针对性的实践策略尤为重要。
(一)聚焦“共同目标”的价值取向与质量标准
治理是有着共同目标的多元主体参与其中的持续性管理活动,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与合作是实现善治的根本所在[20]。由此可见,“共同目标”的塑造与内化是多元主体协同表现的逻辑起点,也是多元主体集体行动形成的动力条件。吉尔伯特在多元主体哲学理论中形象地指出,主体A1和A2形成集体G的首要条件是对A1和A2每个人来说,把自己和其他人一起看成“我们”是非常必要的[21]。这种强意义上的“我们”指代了这个集体的一系列主体,集体中的单个角色被弱化,每一个主体都共享“我们”的行动、信念和态度,也即集体的“共同目标”。而多元主体高校数据治理体系的生成依赖于“集体感”的生成,即数据治理场域中形成“我们”,并基于“我们”的集体行动,聚焦“共同目标”的价值取向与质量标准来持续推进高校数据治理。
对于散落在高校数据治理中多元主体的价值诉求和现实挑战,单一主体往往只会锁定狭隘的利益诉求或局部问题的解决,而非系统性、全局性和前瞻性聚焦“共同目标”的价值取向与质量标准。因此,高校一方面要加强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制定科学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融合,提升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可靠性,并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打破部门、业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校内数据共享[22]。另一方面需要增强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表达、价值认同与自主能力,聚焦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关键核心场景,优化业务流程,明确数据治理的步骤、时间表和责任人等,建立有效的评价反馈机制,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将学校数据治理的价值取向与质量标准转化为多元主体的自觉行动,推进高校数据治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为高校的决策、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提供更加准确、可靠和及时的数据支撑。
(二)明晰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与权责边界
科学合理厘清不同主体间角色定位、权力与责任,建立清单化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数据治理中用数据服务师生、让有价值的数据“说话”、靠数据决策等,不断提升师生用户体验、职能部门工作效率以及科学决策水平,增强师生和职能部门在数据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释放主体活力、激发主体动力,是高校数据治理有序推进的基础,也是影响数据治理质效的重要因素。吉尔伯特认为,在一个集体中每个主体必须明白他们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来组成这个集体的,这样一种“内在的整体感觉”是集体存在的根本条件[23]。高校数据治理将不同主体联结在一起,多元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明确角色定位与权责边界,建立起角色协同的耦合关系,并通过角色调适共治机制,激发多元主体在高校数据治理中的主体性,确保提高数据治理的效率和效果的同时,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高校是数据治理的决策者、推动者和指导者,也是利用数据科学决策、精准服务的需求者,应指定一名专门负责数据治理的校领导,并建立数据治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数据治理计划、政策和标准,明确各个部门在数据治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个部门能够协同合作,避免出现权责交叉、缺位等问题,不断提升数据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师生作为数据的主要生产者和使用者,在教学、科研、校园生活等过程中不但产生大量数据,也需要使用大量数据,师生有责任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要求数据治理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数据服务。高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学校整体战略和发展方向的数据治理一体化平台,制定数据标准,提供必要的技术工具和软件系统,明确数据治理的目标、原则、方法和措施,加强数据治理中的安全隐私保护和宣传培训。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科技企业通过技术手段,为高校数据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工具,帮助高校建立数据治理平台、开发数据治理工具、提供数据安全保护等。科技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应与高校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数据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通过明确角色定位、划分权责边界、建立沟通机制、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加强培训和教育等措施,可以确保各主体在数据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动高校数据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激发“意愿之池”的行动自觉与协调联动
在吉尔伯特看来,逻辑上集体得以存在的必要而有效的条件是每一个主体都自愿地把主体意愿交付集体[24]。多元主体是集体存在的核心条件,是理解社会群体最好的方式。当每个当事人表达出他的个人意愿,即愿意以相应的方式共同参与某事之时,他们就作为一个主体开始共同行动了。高校数据治理作为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宏观上来看也是一种社会现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需要各主体平等、充分、及时表达利益诉求,价值与文化的多样性是认同得以建构的基础。诚如法国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埃德加·莫兰(Edgar Morin)曾言:没有思想的变革就没有其他变革,思想的变革是发生于思想结构本身中的革命[25]。在高等教育普及化和数据驱动高校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不同利益主体关注数据服务对自身需要即价值诉求的满足程度,不仅增强了各自的数据质量意识,也提升了数据生产和使用的“主体感”和“自组织”能力,有利于各主体间的联动性生成,形成良好的数据治理生态和共同体。
高校数据治理需要激发多元主体基于意愿的行动自觉与协调联动,加强数据治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师生用户对数据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的数据治理意识和责任感,从而形成基于意愿的行动自觉。建立数据治理文化,将数据治理的理念融入学校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让师生用户认识到数据治理是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一种文化自觉。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师生用户积极参与数据治理工作,为数据治理提供意见和建议,同时对数据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建立跨部门的数据治理合作机制,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发挥高校学术研究专长,鼓励学者和研究人员开展数据治理相关的校本研究,探索新的理论和方法,为数据治理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强化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数据治理工作,分享经验和资源,提高数据治理的水平,从而激发多元主体基于意愿的行动自觉与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高校数据治理工作,提高数据治理的效果和质量。
(四)基于“共同承诺”的信任评价与问责机制
“共同承诺”并非单一主体承诺的简单堆积叠加,而是在多元主体一致同意和义务约束的背景下生成的共有的承诺,同时伴随发生的还有集体行动。共同承诺将使多元主体产生向内的自我规训约束以及向外的对他者的监督评价。换言之,即在“共同承诺”的集体信念驱动下,组织中的成员有权力要求其他成员也遵从共同的承诺从而约束他们的行动,而某个成员背离集体的行为将受到其他成员的谴责,因为责任预先界定了他们对集体行动的主体承诺以及集体贡献。如吉尔伯特认为的那样,一个社会群体的观点和偏好可能和其成员的想法不同,那些信念、行动意愿、选择、决定、承诺可能对群体是真实的而对其成员不是,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即使一个群体中没有成员相信P,集体还是相信P的[26]。高校数据治理基于“共同承诺”,过程中更容易化解多元主体价值诉求及冲突,构建起信任评价与问责机制,既重视并积极回应各主体的价值诉求,也正视以问题为导向的激励与问责,加强各主体间的沟通与信任,以“共同承诺”消减各主体间的价值诉求冲突。
高校数据治理要建立在信任评价基础上,对参与数据治理的各个主体进行信任评价,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使用、安全、质量以及溯源等各个环节。通过对各个主体的信任评价,可以了解各个主体的数据理念和能力,为后续的数据治理提供参考。对未能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体进行问责,督促各个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提升数据治理的质效。建立监督反馈机制,对数据治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反馈和解决问题,确保数据治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实施。
五、结语
高校数据治理不仅是落实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推进高校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数字化时代增强高校治理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实现提质降本增效的必由之路。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智能技术应用和数据标准制度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关键变量,但其落地生根、枝繁叶茂乃至独木成林却离不开相关多元利益主体基于价值诉求的集体行动以及治理文化的沉淀生成。因此,对高校数据治理所涉多元利益主体价值诉求的解蔽与纾解,目的并非要达成一种多元利益主体间权力制衡或多头治理的低效、无效局面,而是探索从高校数据治理背后多元主体价值诉求这一先决条件出发,逐步厘清由谁治理的主体逻辑、为谁治理的价值逻辑以及对谁负责的目标逻辑等集体行动理路,进而充分调动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积极性、主体性和创造力,以技术和制度的迭代完善,实现基于多元主体和“共同承诺”的高校数据治理新样态,为构建数据驱动的高校治理模式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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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新一轮高校综合改革基本特征与典型经验研究”(17YJA88000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现代大学治理研究”建设项目。
The New Logic of Data Governance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Based 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Wang Jian ,Cai Guochun, Song Suxuan
Abstract: The data governance system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faces many challenges, primarily manifested as conflicts between data fragmentation and integration, questioning of the perceived and unperceived experience of data application, hidden concerns about data permissions and sharing, and limitations between technological availability and practical data use. Data governance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requires not only technical and institutional support but also the consensus and collective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relevant stakeholders, including university leaders, faculty and student users, functional departments, and technology companies. The philosophical theory of Plural Subject has significant advantages in analyzing and revealing collective beliefs and actions, providing new ideas for the continuous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data governance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in data governance is to focus on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common goals", clarify the functional positioning of diverse subjects, stimulate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willingness pools", build the trust evaluation based on "common commitment", and realize a new model of data-driven governance system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Key words: data governance in universities; philosophical theory of Plural Subject; common commitment; collective action
(责任编辑 毛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