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明”守护“碧水清”
2024-07-06李静
李静
文章基于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对辽宁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实际情况与进展进行深度探索,重点阐述农村污水治理的重要性,分析了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现状的特点和挑战,并针对当前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包括法规政策引导与强制执行、责任主体分析、资金保障与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措施,并结合立法层面、责任划分、监管与执行、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旨在促进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增长,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有效的农村污水治理不仅关乎当地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问题,更关系着农民生活质量和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文章旨在构建完善的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体系,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城乡一体化背景下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现状分析
农村污水治理的重要性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农村经济活动和人口密度的增加,农村污水排放量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这对当地水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了严峻挑战。农村污水主要来源于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和部分小型工副业,农村污水治理已经在辽宁地区全面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成为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健全农村污水收集系统,优化管网布局,采用适宜且经济高效的污水处理技术,以及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对于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保障农民生活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是响应国家政策号召,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体现。
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逐年增加,但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却存在显著短板。辽宁省政府积极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致力于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然而,实际操作中依然面临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部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资金投入不足、运维管理机制不完善,这都导致已建成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同时,针对辽宁地区特有的气候条件、地理特征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看,适宜采用的技术路径并不限于高负荷下渗滤污水处理技术和人工湿地处理技术等,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选择经济可行、易于维护并且适应当地条件的污水处理方案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对辽宁省的全面调查,文章发现辽宁省农村污水治理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农村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仍不完善,投资不足,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污水处理需求。二是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农村地区的水资源压力增大,水资源短缺与利用率不高的问题并存,且由于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农村非点源污染严重,加剧了对周边水体环境的影响。三是污水管网布局存在不合理之处,无法有效覆盖所有农户,导致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四是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维资金分配不均衡,部分地区因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引入高效且适合本地实际的技术设备。五是在规划设计上,缺乏因地制宜的方案,未能充分结合辽宁地区农村的生活习惯、地理特征和发展水平来构建适宜的污水治理体系。六是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能力相对较弱,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健全,这都制约了农村污水治理成效的提升和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主体分析
政府在农村污水治理中的责任和作用
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体系构建的研究中,以辽宁地区农村为例,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责任和作用至关重要。政府作为农村污水治理体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管者,承担着多重角色。政府应制定全面的农村污水治理规划,并确保相关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为农村提供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支持力度。政府需强化对污水治理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建设和运维等环节,保证项目按照既定标准和要求推进。政府通过财政投入、补贴和引导社会资本等方式,筹集污水治理所需资金,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的市场化进程。
村级组织在农村污水治理中的作用
作为农村基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村级组织承担着落实和推动污水治理工作的具体任务,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负责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污水治理规划与实施方案。二是组织协调村民参与污水治理工作,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引导其形成良好的生活排水习惯。三是监督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确保污水治理工程的有效落地和持续运行。四是协调各方资源,争取上级政府的支持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共同解决农村污水治理的资金和技术难题。通过村级组织的积极作为,有力推动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
农户在农村污水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农户作为农村社区的基本构成单元,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中承担着不可忽视的责任和义务。农户不仅直接产生生活污水,而且在污水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初步处理等方面扮演关键角色。他们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推行的相关政策,如安装使用家庭污水处理设施、参与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和维护,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家产生的污水得到合理合规的处置,减少对周边环境和水资源的污染。
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体系构建
基于上文的研究,文章结合辽宁省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体系的特点,构建如下污水治理流程图,具体见图1。
责任分工与协作机制
政府主导与部门联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承担起农村污水治理的主体责任,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同时,环保、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相应领域的规划设计、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等工作,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村级组织参与:鼓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自治组织参与到农村污水治理中来,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引导农户养成良好的排污习惯。市场机制引入:通过公私合作(PPP)、第三方运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和技术力量参与农村污水治理项目,明确项目主体的责任范围和绩效要求。
责任评价与考核体系
目标设定与指标量化:针对不同层级的治理主体,设定清晰、可量化的农村污水治理目标,如设施覆盖率、处理率、出水水质达标率等。定期考核与评估:建立常态化的考核机制,对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财政拨款、项目续期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污水治理项目的监督,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治理效果,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治理透明度。
监督与约束机制
法规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度,确保农村污水治理有法可依,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监管网络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污水治理监管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确保每一处污水处理设施都有专人负责监管。激励与约束并举:对积极履行责任、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责、治理不力的主体依法追责,实行整改通知、警告、罚款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罚措施。
促进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体系建设的建议
政策支持与激励机制
一是法规政策引导与强制执行。为了确保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和落实,需要从法规层面入手,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政策和法规,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与分工。同时,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未能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应结合辽宁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农村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明确中长期的治理目标、任务清单以及时间表,为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方向和路径。
二是财政资金保障与投资引导。建立健全农村污水治理的财政保障体系,中央和省级财政需设立专门的专项资金,用以支持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运维。在此基础上,鼓励各地政府配套投入资金,并积极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通过实施项目补贴、奖励或贷款贴息等激励措施,对提前完成治理任务、治理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经济上的奖励,或者在后续项目审批和资源配置中优先支持,从而调动各方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多元参与和市场化运作。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市场化改革,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进具有专业技术和服务能力的专业水务公司、环境服务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到农村污水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通过特许经营权授予、服务外包等形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实现专业化、市场化的运营维护。同时,设立科学合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绩效考核机制,依据实际处理效果支付相应费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竞争意识。
四是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大力支持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倡导选用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经济可行且能产生显著治污效果的技术路线,如生态净化、小型化低成本污水处理设备、沼气工程等。对于成功应用先进技术并取得良好治理成效的项目,政府应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方面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倾斜、资金补贴、示范推广等手段,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的整体提升和广泛应用。
健全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
一是立法层面,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参考浙江省的做法,辽宁可以出台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农村社区在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有法可依。强化相关环境保护法的配套细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上位法,细化适用于农村污水治理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法律责任等。
二是责任划分。明确权责主体:借鉴成功案例,将农村污水治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例如农委负责整体规划与资金筹集,住建委负责设施建设与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与水质检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运维。设立专项资金与补偿机制:通过立法手段确保财政支持,规定省级和市级政府必须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维补贴,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和运营管理。
三是监管与执行。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通过法规要求定期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对于未能达到处理标准或运营不当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推行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法律应赋予村民、环保组织等社会力量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比如,设立举报渠道,对积极参与农村污水治理并取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是激励与约束措施。设立奖惩制度:通过立法确立奖惩分明的政策导向,对于积极履行污水治理责任、达标排放的地方或个人给予财政补助或税收优惠;反之,对违反规定的则要采取经济处罚、项目停建整改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措施。
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
一是资金保障。公共财政投入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专项基金或增加相关预算,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的资金需求。例如,可以结合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力量,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农村污水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同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和支持通过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格局。
二是技术支持。加大科技研发与推广力度:加大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的研发力度,优先支持适合辽宁地区特点、经济可行且环境友好的污水处理技术。同时,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通过举办技术培训、现场观摩等活动,推动新技术、新设备在农村地区的广泛应用。同时,建立技术支持服务体系:整合高校、科研机构及环保企业的资源,构建农村污水治理技术服务团队,为各地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全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文章围绕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的现状、责任主体分析及政策建议展开讨论,强调了农村污水治理在生态文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中的关键作用。通过深入剖析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以期促进辽宁地区农村污水治理责任体系的健康发展。未来,需要政府部门、村级组织、农户等各方共同努力,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协作合作,共同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为构建美丽乡村、实现农村振兴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北票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