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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效能提升的财会监督体系构建研究

2024-07-05张俊杰

会计之友 2024年14期
关键词:效能提升

【摘 要】 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过程中,财政部门正在大力加强各个领域的财会监督工作。文章针对如何构建新时期财会监督体系,实现财会监督效能最大化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对目前财会监督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深度分析的基础上,从构建财会监督组织体系、完善财会监督法规体系、加强财会监督人才队伍建设、加快财会监督信息化进程等方面创新性地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就如何丰富财会监督功能、提升财会监督效能进行了论述,以期实现财会监督体系的高质量运行。

【关键词】 财会监督; 效能提升; 财会监督体系; 财会监督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4)14-0141-06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系统谋划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明确了新时期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也为财会监督工作提供了新的引领。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在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重要保障作用。《意见》是指导财会监督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如何贯彻落实、执行到位、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不断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是目前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以政府监督为主导、注册会计师监督为补充、内部监督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的财会监督体系,三者互有分工、各有侧重、各有要求,难以相互替代。从监督内容上看,《意见》明确了财会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会计监督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对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合规性监督等主要内容。这些规定对财会监督内容进行了明晰的边界划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加强财会监督的重要意义。其一,加强财会监督是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制度重要的基础工程。财会监督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可以直接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制定、修订和完善财政制度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实施财会监督过程中,可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监督,能够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问题,为修订、完善财政政策、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制定财政预算标准和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案例支持,实现举一反三的目的。其二,构建财会监督体系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机制的重要环节。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制机制,就需要建立起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统计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协调协同的监督体系,加大与其他监督方式有效融合的力度,强化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和有效性,使财会监督成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更加健全和完善,形成决策科学、运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权力制衡机制。其三,强化财会监督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方式。强化财会监督需要不断创新财会监督体制,持续加大财会监督力度,逐步规范财会监管方式,改进和优化财会监督方法,有效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1 ]。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目的,为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其四,完善财会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保障工程。财会监督以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基础支撑,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为切入点,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为重要抓手,通过强化财会监督实现对政府支出规模和国家治理成本的有效控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调整、改进、优化和提升。

为此,在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的过程中,在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关键要领的基础上,本文对财会监督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就如何构建财会监督综合体系,提升财会监督效能的总体思路与相关措施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财会监督现状分析及其问题剖析

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对加强财会监督的认识,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实施全方位、全过程财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总体向好,但离高标准、严要求、高效能的财会监督目标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对财会监督内涵认识不清楚、不到位,对财会监督相关环节职责不清晰、履职不充分,财会监督主体协作不紧密、与经济监督尚未形成协调协同机制,财会监督的整体效果并不明显等现象较普遍。

(一)对财会监督认识不足、职责不清,制约了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为核算和监督,而在从事专业领域的工作中,无论是单位负责人还是财会人员,无论是财会实务工作者还是财会教学科研人员,普遍存在认知偏颇的现象。不少财务专业人员对财会监督的认识仅仅停留在政策规定或书面表述上,对财会监督的含义、内容、方法和程序缺乏深入了解。由于认识不到位、理解不清晰,在实务工作中往往造成重视会计核算、忽略日常监督的不当行为,使单位的财会监督作用无法发挥,出现了弱化财会监督的连锁反应。还有的人对财会监督的职责认识不清,实务工作中在财会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等方面不能凸显财会监督的职能,财会监督在单位经济活动过程中怎样履职并发挥作用缺乏相关制度设计层面的安排;财会监督的很多岗位和职能形同虚设,没有明确具体的权限范围、职责分工、问责追责制度。财会监督的主体、岗位、工作流程没有形成相应的制衡机制,财会监督的作用就无从谈起。如有些单位用内部审计监督代替财会监督,或者重视事后监督,轻视事前、事中监督的功能,财会监督的效能远不能得到应有发挥。

(二)财会监督主体不能联动贯通、协同协调机制不畅,监督功能发挥不到位

财政、部门、单位、第三方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是财会监督主体,而在实施财会监督过程中,各个监督主体、监督环节之间协作不够紧密,监督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削弱,监督效能大打折扣。如财会监督的内部监督往往是“碎片式”的检查,没有形成内部控制体系下的系统性评价监督,而外部监督又往往是专项检查居多,就某个项目进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检查,不能整体性、全景式地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系统性扫描透视,做不到对已有监督信息的有效“再利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相互“雾里看花”,不能形成公开透明的内外监督信息的共享机制,监督功能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受到严重制约。

(三)财会监督的信息化技术应用不够、进程缓慢,监督效率偏低

财会监督的信息技术在财会监督各个主体、各个环节应用尚不普及,不少单位信息技术的应用还停留在会计核算方面,处于会计电算化阶段。吕晓歌指出在财务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内部控制管理、绩效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信息化程度较低,与财会监督相关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实现进一步的数字化、智能化运用更加少见。如高等院校的财会监督工作,随着我国对高校事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财会监督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财务需要处理的数据越来越多,对高等院校的财会监督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而信息化建设如果仅停留在会计电算化阶段,远远不能满足高等院校庞大的资产规模和复杂的财务数据处理需求,更无法适应财会监督高效率的要求。

(四)财会监督力度不足、威慑力不够,监督效能发挥不佳

目前在财政部主导开展的各类检查中,常规的财政专项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由于检查方式、方法、时间、范围等因素的影响,财会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监督结果的威慑力不足,达不到财会监督的目的。如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通常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方式,这种监督检查往往是事后发现问题,结果必然缺乏及时性与有效性。由于财会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查处问题的能力不强,再加上财会违法成本较低,造成处罚力度不足,威慑力不够。再如财会监督中第三方机构监督,由于委托方掌握着第三方机构的委托权和审计收费的决定权,处于买方市场被动地位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其监督效能的发挥自然严重不足。

三、构建协同联动的财会监督组织体系,为实现财会监督效能提供重要支撑

构建协同联动的财会监督组织体系,首先是构建财政部门主导监督、相关部门配合监督、中介机构执业监督的财会监督的横向协同体系,各类监督业务及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业务活动全过程有机贯通、相互协同,实现监督资源的有效整合、增强监督合力;其次是建立健全中央、地方的财会监督纵向联动机制,畅通监管信息上督下行、上传下达的渠道,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使横向协同与纵向联动联结贯通,形成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崔华清指出构建组织协同联动的财会监督体系,应当加强党对财会监督工作的领导,自觉地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构建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

(一)发挥财政部门对构建财会监督组织体系顶层设计的主导作用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了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规履行财会监督检查的职责,但缺乏具体职责的具体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很少涉及协同协调监督等对加强财会监督具有指导性的可操作条款。如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但具体怎么管理还须细化。另外,还存在两部法律对同一违规事项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同且差距甚大的现象。因此,加强对现存法律缺位实施立法、弥补相关法规的真空现象、消除互相之间的不一致,非常必要。应当从顶层的法治建设上理顺各财会监督部门的关系,明确财会监督协同监督的主责人,协同监督的形式、方法、程序和具体职责,严格协同监督的过程管理,做到权责对等、边界清晰、处罚统一、信息及成果共享,以提高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和相互协同性。

此外,加强财政部门与其他监督组织的联合监督,并严格执法,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与其他监督组织协调监督中的主导作用,促使各类财会监督的业务质量不断提高,发挥各个部门、单位、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经济监督组织的作用。财会监督不仅要开展专项检查,而且要通过财会法规的宣传培训、正面典型人物的树立、会计资料的定期巡检等方式,督促各单位培养不做假账、诚实守信的会计文化,建立健全治理层面和具体业务处理层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提高财会人员切实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反映各种经济活动的能力和素养,并将财会监督寓于其中。同时,各单位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财会监督检查,不拖延、不阻挠地提供真实会计信息,与财会监督部门协同构建基础扎实的财会监督新格局。

(二)构建财会监督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协同机制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代理记账等相关中介机构的督导,推动财政监督与中介机构自律监管的贯通结合。一是加强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监督,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依法公开检查结果,扭转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不履行规定的审计程序就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问题屡查屡犯,以及代理记账机构记账质量低下的趋势。二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强化党建引领,提升自律监督,创新行业监管措施,切实提高执业监督质量。

纵向联动,这里指部门间上下垂直的统一行动。财会监督的纵向联动从全国范围看,就是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各监管部门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联动。毕华书等指出财政系统的纵向联动,就是财政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地区财政局,各县级市、县、市辖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的上下联动。财会监督的纵向联动从地方范围的财政系统看,就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地区财政局,各县级市、县、市辖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的上下联动。

(三)构建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融合协调机制

财会监督要以党的监督为主导,与人大、纪检、司法部门协调移交的程序制度以及与统计监督协调的财政财务数据的管理制度,都要事先向党组织汇报,提升党组织对财会监督工作的督导力度。其他监管部门要将财会监督工作规划、年度监督工作重点、纵向联动监督开展等,交党组织审议后实施,统筹推进财会监督工作。各部门党组织应定期关注本部门财会监督开展情况,并决策重大问题,做好工作安排。

财会监督主责部门要在党组织的统筹下,构建巡视巡察监督与财会监督、人大财经监督与财会监督的联动机制,将财经纪律遵守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和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将人大关注的会计法、预算法的执法情况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在反腐、预决算审查监督、财经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等方面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要与人大监督、纪检监督、司法监督加强事前沟通协调、事中协作配合。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方面,重点聚焦涉及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行业,重大经济问题等重点事项依规、协调、高效地开展线索移送,达到事后成果共享,形成监管整体效果。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构建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协同联动机制,互通监管信息,共同推进监督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整改。

四、完善财会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财会监督效能提供坚实保障

(一)明确履行财会监督的权责划分,提升财会监督工作成效

完善财会监督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明确落实财政部门履行财会监督的职责权限。目前主要存在两个不平衡:一是法律总体规定与具体实施规定之间不平衡。会计法规定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但管理的目标、原则、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方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尚不明确,影响了其监督主责整体的有效发挥。二是监督面的庞大和监督力量不足的不平衡。会计监督是对所有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全方位监督,是一项具有全面性、普遍性且全方位的工作任务,需要大量监督资源的投入,但对财政部门来讲,在完成组织收入、预算执行、国库资金调度、财政收支平衡等主要工作的情况下,会计监督工作的力量相当有限,这在地方财政部门尤其明显。有些地区,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单位的账证表等会计核算资料直接实施监督检查的报道鲜见。整体看,会计监督整体层面的执行和落实不足主要在地方的非国有企业领域,而这个领域也恰恰是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发挥有限的地方。据有关资料,在这个领域未按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账簿登记的比例不低。

解决这两个不平衡,要以《意见》中关于“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快补齐法治建设短板”的工作要求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精准施策:一是在系统全面梳理整合财会监督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吸收以往财会监督的良好经验,加强顶层设计,形成由国务院颁发的财会监督各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明确、程序方法清晰完备的行政法规,提高立法层次、健全财会监督法律法规体系,并严格执行[ 2 ]。二是全面评估实施会计准则的总体情况,并在清楚财会监督对象基本面以及执行会计准则情况的基础上,整合纵横向财会监督资源,充分动员注册会计师、代理记账等中介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问题多、监督薄弱的领域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财会监督,确保会计准则全覆盖、不留死角地高质量实施。通过检查,在事项跟踪回访、责任追究、监督结果应用方面总结经验、形成制度,并有机地将财会监督与相关考核评价机制融合,形成良性循环,建立长效机制,提升整体监督效能。

(二)强化财会监督宣贯、调研力度,为完善财会监督法规体系建言献策

进一步加大财会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财会法规制度落地实施的培训工作,并联系开展财会监督的实际情况进行课题研究,推动《意见》高质量贯彻执行。

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服务投资者经济决策为目标,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强化财会监督,加大财会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的宣传,强化财会法规制度的培训,从而推动财会法规制度的有力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开展财会法规体系实施的课题研究工作,构建实施与研究相结合的机制。在目前做假账、出假报告、单位负责人干预会计工作、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薄弱等问题仍然存在,以及会计法有些条款操作性不强、职责不够明确的情况下,重新制定会计条例十分必要。建议对其法理依据、立法目的、会计条例执行以来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完善策略等进行专门研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出台并实施,以完善财会监督法规体系,使财会监督切实有法可依,不留空白,不间断地持续加强,为依法进行财会监督,进一步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五、加强财会人才队伍建设,为强化财会监督效能充实中坚力量

(一)财政部门做好战略规划及制度建设,提升财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主导本地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规划与制度建设。要坚持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提高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性系统性谋划,不断完善、提升人才队伍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推动人才队伍工作整体上台阶,形成育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提升行业自律性、公正性和专业化水平[ 3 ]。基于这样的指导思想,围绕经济社会高质量建设的需求和各地财会监督人才、企业会计人才及会计师资队伍的特点,财政部门需要联合社会相关各方形成合力,开拓人才队伍建设新思路,建立财政主导、协会引导、事务所践行、社会培训机构办学的全方位管理和培养体系,建立“选、用、管、育、留”的全过程工作和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本地区会计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强化财会监督效能做好人才铺垫。

注重财会人才需要注重专业能力提升以及职业道德为核心的专业精神提升,聚焦培养符合“信念坚定、重实重干、与时俱进”要求的财会人才。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会计人才工作体系和制度体系,进一步理顺会计人才各环节间的关系,加强会计人才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促进会计人才各环节制度的持续完善和工作的有机衔接。

(二)培养好注册会计师队伍,提升实施财会监督的执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人才是服务国家建设的一支重要专业力量,是财会法规制度高质量落实的监督者和支撑者。面对财会监督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队伍需要加大建设力度。

1.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制度体系,提高财会监督的执业水平

紧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断健全完善考试培训、会员管理、综合评价、监督检查、自律惩戒等行业自律管理制度,积极构建健康和谐的行业发展生态环境,促使行业法治环境不断优化,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形象进一步彰显,行业风险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执业环境更加公平公正,行业法治水平不断提升。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应具备合理的分配机制,不仅要在收入上给予回报,而且要在岗位上给予重用,要让人才看到自身的发展前景。合理的奖励机制能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增强人才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完善对注册会计师的行政监管制度,及时跟踪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和动态,监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活动,防止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等现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切实打破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行政壁垒、业务限制和地方保护主义[ 4 ],有效治理指定业务、索取回扣等不当行为,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更加公平的执业环境。

2.强化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

紧扣党的创新理论和国家重大政策,强化爱国主义及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行业执业实际需要,充实优化继续教育内容,加强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准则落实的理解、执行和监督的整体水平[ 5 ]。有针对性地加强注册会计师对数字科技、金融审计、管理咨询等领域的知识积累,不断优化专业领域,提升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功能,推动注册会计师执业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3.探索打造行业高端品牌智库,为实施财会监督提供高质量服务

围绕财会监督落实的战略需求,结合区域人才战略规划,优化行业高端人才选拔培养模式,建立行业高端人才信息化网络管理平台。激励会计师事务所出台引进人才政策,发挥行业高端人才引领作用,促进高端人才反哺行业。通过举办人才交流会、招聘会等多种渠道,广泛吸纳各类人才进入行业,适应行业多元化、信息化发展趋势,为行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六、加快财会监督信息化进程,为深化财会监督效能提供精良利器

《意见》将“统筹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作为保障措施中的重要一条,要求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应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分类完善财会监督数据库,推进财会监督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同时构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

(一)搭建统一且相互融合的财会监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在目前财会监督的运行机制中,财会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协同缺乏信息及数据的共享,各类监督数据衔接对接不够紧密,业务流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数据容易形成孤岛或壁垒。由于不同监督单位之间的协调对接不够紧密、对相关数据与信息的共享程度不高,导致财会监督成本加大,加之监督对象配合度不够,直接影响了财会监督的效率和效果。为此,需要尝试建立财会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按照信息共建共享原则,致力于实现平台间的功能协同和数据共享,探索通过智能化信息平台,最终实现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等监督方式的数据及结论相互共享,互为证据。通过监督内容上的整合、分工及协作,实现监督活动的部门联动,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性劳动,有效提升监督资源的配置效率。整合不同层级的财会监督信息资源,促进不同监督部门及行业协会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形成全面共享的信息化财会监督模式,高效率地履行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职责。

(二)财会监督流程及时优化升级,实现财会监督效能持续提升

财务信息化建设可以锚定“财会监督常态化监管、财会监督数字化检查、财会监督精准化施策”的监督改革方向,建立“数据采集、财政日常监督检查、财政专项资金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预决算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库”六大应用模块,以有效解决以往财会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检查覆盖面不全、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检查时效难以提升、信息共享机制缺乏等问题,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强化风险管控、提升监督效能等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模式,打通各部门协调的数据与信息端口,拓展拓宽财会监督系统的应用场景,力争尽早实现财会监督的数字化和智能化[ 6 ]。

七、研究结论与应用展望

本文在对财会监督实施情况及问题与成因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财会监督综合体系提升财会监督效能的基本思路和相关措施以及实现路径。主要包括:构建财政主责监督、部门依责监督、单位内部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综合协同联动体系,构建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行政监督、统计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协调协同体系,为实现财会监督效能提供重要支撑;完善财会监督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财会监督效能提供坚实保障;加强财会监督队伍、注册会计师专业队伍建设,为强化财会监督效能奠定人力资源基础;加快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进程,为深化财会监督效能提供精良利器。本文构建的高效能财会监督综合体系如图1所示。

以此为基础,形成一系列提升财会监督效能的配套措施,构成财会监督全过程相互协调协同的闭环体系,进而助推财会监督的高质量实施。本研究成果旨在为财政部门完善财会法规制度体系建言献策,也为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机构制定加强财会监督、加大财会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力度等政策、办法提供参考。

加强财会监督,提升财会监督效能,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又是一项动态工程,涉及领域、行业跨度大,覆盖面广,时间战线长,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需要各类财会监督主体、企业会计主体、广大财会工作者等齐心协力,推动财会监督高效能实施。

【参考文献】

[1] 曹玲,易金翠.地方国资监管机构财会监督信息化创新研究[J].会计之友,2023(17):149-155.

[2] 袁敏.关于财会监督的几点思考[J].财务与会计,2023(8):29-30.

[3] 万文翔,赵彦.加强行业人才建设 为财会监督提供有力人才支持[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5):10-12.

[4] 张俊杰.完善第三方机构管理 推动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J].中国财政,2023(13):60-62.

[5] 张连起.新时代新征程财会监督助推高质量发展[J].财务与会计,2023(14):14.

[6] 赵永生.会计数字化转型赋能财会监督[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3(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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