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位的体制与现实
2024-07-04董静贤
【摘要】明朝初期为强化中央集权、巩固统治,开国皇帝朱元璋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政治、经济、军事的举措,这些措施的实行为明朝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而进入明朝中期之后,官宦集团内部矛盾频生、土地兼并严重、赋税制度繁杂难行、倡导发现“自我”的“心学”逐渐兴起。而与此同时,明朝的政治体制却愈加死板僵化,经济制度的改革难以有效推行,道德与法律的界线日益模糊不清。多重困局之下,明朝原有的体制与激荡的社会现实严重错位,种种迹象都为明朝走向衰亡埋下隐患。
【关键词】明朝;政治体制;社会风气;道德与法律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7-2261(2024)14-0012-03
【DOI】10.20133/j.cnki.CN42-1932/G1.2024.14.003
1976年,华裔美籍历史学家黄仁宇用英文完成《1587,无关紧要的一年》,随后黄仁宇又亲自译写中文本,在1982年5月以《万历十五年》为名由中华书局出版。时至今日,中华书局已多次出版该书,且在原书之外不断增订新的内容,这为我们进一步理解黄仁宇先生的大历史观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多维的视角。
此书的价值导向,黄先生在序言中有较为详细的阐明:“这本《万历十五年》,意在说明十六世纪中国社会的传统的历史背景,也就是尚未与世界潮流冲突时的侧面形态。有了这样一个历史的大失败,就可以保证冲突既开,恢复故态绝无可能。因之而给中国留下了一个翻天覆地、彻底创造历史的机缘。”[1]4
那么,既然要探讨明代中国社会衰落的历史背景,作者缘何要以“万历十五年”为题,且以六个不同身份的人物来展开讨论?作者又是如何在“大历史”观的视角之下去审视明朝的历史?又是怎样透过历史来认识、审视当下?
要想回答以上的几个问题,还需要从《万历十五年》一书的叙事结构和所展现出来的现实关怀之中寻找答案。笔者欲从该书的叙事特征、明朝激荡变化的社会与僵硬未变的体制、黄仁宇“大历史”观的构建几个方面入手,对该书进行浅薄的评价。研读《万历十五年》一书,为我们深入了解明朝历史以及进一步理解黄仁宇先生的“大历史”观提供了新的视野与方法。
一、激荡变化的社会
黄仁宇先生笔下所呈现出来的是一个风起云涌的时代,明朝历史步入中后期以来,这个曾经辉煌一时的大王朝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要想理清明朝发生这些变化的原因,我们不妨先回溯一下大明王朝建立之初所采取的治国方略,再从中去发掘这些重大变化所产生的根源之所在。
第一,经济层面。
明朝初期为了恢复社会经济,曾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应措施,主要表现为:颁布相关诏令,放还一大批因战乱而流散为奴隶之人,政府鼓励广大农民可以自由耕垦、多次组织大规模的水利修建工程,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农民、手工业者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这一事实。明太祖时期,为了有效激活农村市场经济,还大力推行移民屯垦政策。例如:民屯主要是协调土地的多少与当地人口数量多少不相适应这一状况,军屯主要解决卫所军粮的供应,商屯则主要解决边军粮饷供应不足。此外,明朝政府也确立了相关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明初的田地主要分为官田和民田;农民所负担的徭役主要有均工夫役、里甲正役和杂役。洪武元年(1368年),太祖派人到浙西核实田亩、攒造鱼鳞图册,这一举措为田赋的征收提供了依据。以上这些措施的采用与实施,为明朝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也为日后经济的激荡变化埋下了隐患。
自明代中期开始,其经济秩序就已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动。以皇帝为首的贵族大地主田庄不断建立并膨胀,皇帝带头大量掠夺地产,设置皇庄;各亲王则主要通过奏讨的方式,即将农民所耕作的熟田指作闲地、空地、荒地,以此据为己有,从而使得其所拥有的田庄逐渐增多;外戚也纷纷从中捞取利益,利用自己皇亲国戚的优越身份广泛侵占民田;而朝廷勋臣、官僚缙绅、宦官、豪强地主也通过各种方式,聚敛财富,大肆兼并土地。由于土地兼并日益呈现出恶性发展的趋势,卫所屯田不同程度上遭到破坏,许多地富、将领竞相侵占屯田、役使军丁、不纳税粮,军士不堪忍受苦痛大量逃亡,这使得军屯体系也遭到破坏。总体而言,明朝中期以后在经济方面出现的重大变化,尤其是土地制度、赋税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成为明朝走向衰败的根本症结之所在。
第二,政治层面。
明朝初期为加强中央集权,中书省制度被废除,内阁制度得以形成;在地方上则废除行省,在全国陆续设置“三司”,这有效缓解了丞相、地方行省权力过大这一关键问题;此外还建立了一套较为严密的监察制度,例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将御史台改称都察院,长官有左、右都御史,专职弹劾百司,都察院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有定员110人,其主要职责为纠察内外官员。此后,明朝还建立了给事中制度这一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监察体系,且颁行相关法律条文以进一步强化中央集权。洪武六年(1373年),刑部尚书刘惟谦奉旨编定《大明律》,太祖亲自裁酌后正式颁行;洪武十八年(1385年),太祖颁布亲自编撰的《大诰》成为与《大明律》并行的司法依据,是太祖重典治吏政策的实践反映。法律条文的颁布与实行,进一步维护了君主的尊严与权力,对谋反叛乱、侵占民田、严惩盗窃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对官员的行为举止做出了严格的约束。
而自明朝中期以来,政治方面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显著的转变。主要体现于如下方面:其一,明代中期开始,宦官对于政治的干预明显加强,在《万历十五年》一书之中冯保这一典型的宦官便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他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洞察朝廷的政局走向,巧妙运用自己的权势玩弄权术,最终在首辅大臣张居正和太后之间,形成了一种宦官集团、外戚集团和外朝集团的三角稳定关系,他们左右皇帝的抉择,干预朝廷重大事务与官员的升降奖惩,对万历一朝的政局产生了不少影响。其二,特务机构严格监视官民,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原有政治秩序。东厂主要由亲信太监掌管,专门“缉访谋逆、谣言、大奸恶等”,同锦衣卫一样,只对皇帝负责,不用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即可随意缉拿官民;西厂是皇帝的私人侦查机构。这些特务机构横行各地,不仅陷害忠良,而且“官民间琐事,辄置重法”,高度的监视与高压的政策形成了恐怖的政治气氛。其三,官员的现实需求在不断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官员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递进。原有的微薄收入已经难以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被权力、金钱、利益所激发的私欲也在不断膨胀。“财政上死板、混乱与缺乏控制,给予官员的俸禄又微薄到不合实际,官员们要求取得额外收入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1]77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朝廷官员谋取钱财、玩弄权势的现象也就愈加严重。
第三,思想文化层面。
明朝中后期的社会风气同样产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明朝士人的风气出现了很大的变化,顾炎武曾在《日知录》卷十八中对明儒进行了批判:
永乐中,命儒臣(胡广,杨荣,金幼)纂修《四书大全》颁之学家,诸书皆废。倪氏之《辑释》,今虽见于刘用章所刻《四书通义》中,但《四书大全》特少有增删,其详略不如倪氏,《大学》《中庸》《或问》全是同一,而时有舛误……
由此可以看出明代学风的不严谨、不扎实以及文人的腐败。另一方面,王阳明所倡导的“心学”在社会上逐渐兴起。
阳明贵实际地去体验,这种不立文学的直接简易之说,为藐视学问的豪杰所喜是当然的……在伦理的实践方面,总是直接简易,效果虽有而范围极狭……要之,只是一种实践的精神修养法,最是有效,但学问上则内容甚是空疏。[2]233
阳明心学当中很重要的一个特征便是注重实际——直接、简易、重实践、实行便利。王阳明倡导通过“心学”修行的这一方法,实际上是反对伦理道德的说教,从而追求对于经义的“自我解释”,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对于“自我”的认同、对“自我”的发现以及对“个性”的追求,甚至可以说是一定程度上“自我意识”的觉醒。除此之外,随着市民阶层的不断壮大,明代的社会风俗人心也发生了许多新的追求与变化,明末清初大量世俗小说的出现与广泛流行就是最直观的体现。
综上可见,明朝中期以来,尤其是历史进入万历一朝之后,明王朝在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思想文化以及社会风俗等方面都产生了重大的变化。
二、僵硬未变的体制
与前文所述明朝中后期显著变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僵硬未变、死板老套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法律禁锢以及道德约束。一个重要的方面便是从政治角度去考量,其中最为显著的一点,便是官员这一政治体制中核心群体所面临的重大困境,仅从官员这一角度出发,就会发现存在着巨大的问题与隐患。应该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官员们有更高的物质生活的要求是不为过的,但是,明朝自朱元璋起,就实行了中国历史上“官员俸禄最低”与“惩治贪吏最严”并行的两大制度。根据明万历十五年(1587年)刊行的《万历重修会典》确定的低俸禄制的原则,明朝官员的俸禄很低。清人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明官俸最薄》载道:
洪武时,官全给米,间以钱钞,兼给钱一千、钞一贯抵十石。(其时钞尚贵。)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卑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以下全支米……明代食货志谓,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3]750
而与此同时,明代也实行了历史上最严的惩贪制度。《廿二史札记》载:
洪武十八年,诏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赴京师筑城。帝初即位,惩元政弛纵,用洪太严,奉行者重足而立……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述。贜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3]764
官员的现实需求发生转变,而原有的体制却根深蒂固未曾出现转变,明朝历史走到这里之时,已经出现了一种极不平衡的社会深层结构:内在的精神在激流勇进,而外在政治体制、管理形式、思想文化却不能产生相应的变化,从而来适应官员的现实需求。
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关系。在国家政治体制建构、实行的过程之中,法律这一重要组成部分是无法回避的。一个朝代随着其社会经济的发展,其社会文化潮流、人们的思想状况也会发生相应变化。这种时候,就需要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之上,进一步改进、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律的改善,一则承认、确认了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使其合理的诉求与利益尽可能得到满足;二则约束个人的行为,防止因个人私欲泛滥而导致秩序混乱,使得公共利益得到相应的保障。但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施行德治为大背景的人情社会,相应的,人情社会也就成为中国古代德治得以施行的基础条件。道德是人们心目中的判断标杆,法律是书写成文的硬性规定,但在实际的执行与操作过程中,却处处暴露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关系,暴露了现实与体制之间的冲突与错位。
在《万历十五年》一书中,张居正、申时行、戚继光等名臣均游走于道德与法律的交界地带。“一方面这些熟读经史的人以仁义道德相标榜,以发挥治国平天下的抱负为国家服务,以自我牺牲自许;另一方面,体制上又存在许多缺隙,给这些人以那么强烈的引诱。”[1]78明朝中后期,法律在更多情况下似乎仅仅是书写于纸张上的摆设,其实际效力并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原有法律体系、根植于心的道德准则都停滞不前,未能在社会发展之中起到推动作用,这就为明朝走向衰亡埋下隐患。
三、读史之思
一个王朝的演进历程是其时代背景之下,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多方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现实状况不断激荡变化,新生因素不断发展壮大之时,与王朝相匹配的体制也应当及时产生转变。这种转变不是个别因素的小修小补,而应当是涵盖政治、经济、思想、社会风气等全方面、多层次的重大调整。倘若在激流勇进的新时代来临之时,该朝的臣民仍旧安于现状、故步自封,为了维护原有体制下的某种平衡与稳定,而不肯大胆做出革新,那么这个朝代注定会在激流之中停滞不前,最终被历史所淘汰。
黄仁宇先生在创作《万历十五年》一书的过程中,始终注重“大历史”观的建构与应用。事实上,黄仁宇先生“大历史”观的形成以及他完成《万历十五年》一书,均与其特殊的人生经历有很大关系,“二次来美后,囊空如洗,在餐厅洗碗碟,在堆栈做小工……受过被裁失业、与家人一起感受经济危机和被人歧视的景况,才越来越把眼光放大,才知道个人能力有限,生命的真意义,要在历史上获得,而历史的规律性,有时在短时间尚不能看清,而须在长时间内大开眼界,才看得出来”[1]226。
除了对自身经历的再认识、再思考之外,黄先生对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思考也在此书中有所体现:“写《万历十五年》的目的,当然不是以让中国‘丢脸为目的,反对狭义的道德观念也是对中外一体而言,因为我自己生活的经验觉得中外两方不是没有正义感,但是正义感放在局部的场合下使用,可能与初心相违。”[1]233“大历史”观视域下的现实思考与关照值得深思。
《万历十五年》一书被称为经典之作,近年来一直处于畅销书的行列。笔者认为,此书之所以精彩,不仅仅是以其夺人眼球的叙事结构讲述了明朝的历史,更值得关注的是作者以多维的视角、新鲜的方式去挖掘史料、解读历史、书写历史。正如欧蒲台所评:“《万历十五年》尽管是一部严谨的学术作品,但却具有卡夫卡小说《长城》那样的超现实主义的梦幻色彩。”
参考文献:
[1]黄仁宇.万历十五年[M].北京:中华书局,2016.
[2]本田成之.中国经学史[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3]赵翼.廿二史札记校正[M].王树民,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84.
[4]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
[5]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商务印书馆,2011.
[6]唐文基.明代赋役制度改革和社会转型[J].史学月刊,2014(07):5-9.
作者简介:
董静贤(1995.2-),女,汉族,宁夏中卫人,本科,中学二级,研究方向:历史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