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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监察制度及对当代中国借鉴意义

2017-03-01王露婷

商情 2016年49期
关键词:明朝借鉴意义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在明朝达到巅峰状态,明朝的监察制度纵横交错,结构严密,包括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但是因为特殊的朝代原因,监察制度存在一些泛化现象,缺乏一些合理之处。明朝严密的监察制度设立,同时对当代中国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明朝;监察制度;泛化;借鉴意义

中国监察制度历史悠久,如果说在隋唐时期达到成熟阶段,那么明朝就达到了顶峰。明朝监察制度标志着封建集权巅峰时代,缜密的监察体系反应出明朝统治者政治需求,开始由封建集权转向君主专权,为皇帝一人专政提供强大的政治力量。回顾明朝监察制度,对我国当代社会政治发展有很深刻的现实启示意义。

一、明朝监察制度的泛化

(一)明朝监察制度设置的泛化

明朝监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但是在设置的时候却存在交叉复杂,职能重复,官员冗多等情况。

都察院的监察范围大,内置设置完备。十三道监察御史在统属关系上属于都察院,但是十三道监察御史在行使监察权时却是独立的,监察情况直接向皇帝报告。都察院与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关系既独立又干涉,虽然使双方都受到牵制,保持监察官员的廉洁性,但是严重降低了监察机构的工作效率。十三道监察御史甚至可以包揽大部分监察事务,导致都察院名副其实,犹如空设。

六科给事中是与都察院平行的监察机构,也是直接对皇帝负责。都察院名义上是最高的监察机构,但是它却管不了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是专门设置来监督吏、户、礼、兵、刑、工,这是对内的监督体制,降低了行政效率。对外监察都察院和十三道监察御史,可以肃清政风,但是工作效率极其低下。

地方上形成了以提刑按察使司为核心,以十三道监察御史、巡按御史、都抚为辅的监察体系。有的职位可设置两人以上,人员众多,浪费资源。

(二)明朝监察职能泛化

明朝都察院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不仅继承了传统的御史监察职能,纠察百官,审核刑狱案件,弹劾不公官员,平反冤假错案。”除了传统的御史监察职能而且还拥有行政权和司法权,权力扩大。

其一,考选官员。明朝将监察制度与考核制度结合于一体,规定监察机构在监察百官时,还要负责考选官员。

其二,问拟刑名与审录罪囚。这是直接参与司法行为的一种表现,诸御史除了审核司法刑名案件外,还直接参与司法审理过程,严重干扰司法独立、公正。

其三,十三道监察御史的杂职:“监察御史在京除刷卷外,还要巡视军营、监临乡试、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寺,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并轮值登闻鼓;在外则巡盐、巡潜、清军、提督学校并管理茶马、攒运、印马、屯田等事”。

其四,议政职能。明承元制,实行谏官和御史制度统一行使,监察诸御史都有言谏和议政权力,“凡政事物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有大政,集阙廷预议焉。”

六科给事中对于六部监督权也有谏言之权,同时还协助六部完成日常的行政工作,虽然是以监察职能为主,但是也拥有了一些行政职能。其已经超出了单纯的监察范围,逐渐行政化,这是六科给事中职能泛化的主要表现。

二、明朝监察制度对当今的启示

明朝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发展到巅峰时期,错综复杂,加强中央集权制度,实质上是加强了君主一人专权。当前我国正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注重反腐倡廉工作,强调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制约。需要国家机关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

(一)建立监察机关垂直领导体系

明朝监察机关中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有一定独立性,往往直接向皇帝报告,直接对皇帝负责。明朝监察机关都是有皇帝垂直领导,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和限制。

我国监察机关实际上隶属于同级行政机关,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和制约,并受到行政机关的领导。这样监察机关难以真正行使监察权,对行政机关十分依赖,行政腐败由此滋生。如果我们建立完善的垂直监察体系,监察机关只对上一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會负责,不再受行政机关领导、限制。只有这样才能监察机关才不会顾及行政压力,真正发挥监督职能。

(二)严格限制监察权,加强对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明朝的监察权行政司法化为我国当代监察制度建立总结了深刻教训,但是在监察实践中,监察机关依赖行政司法机关,监察职能私下沦为行政司法权附庸。社会主义国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建设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是其基础和前提。因此,我国要加强监察制度建设是以加强监察立法为前提,让监察权行使有明确的依据,并提供监察实施的强有力保障措施。国家制定法律来明确各监察主体之间权限,监察法律法规的内容越具体明确,那么监察权实施过程中就越少阻碍。

(三)坚持广开言路原则

明朝监察制度体系虽然布满全国,皇帝只能听到监察官员的声音,对于事实真相无从考证,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在当代中国,我们要广开言路原则。首先给予人民言论自由,老百姓对于国家重大事件、法律法规有发表建议的权利;其次,完善言论交流平台。国家给予人民各抒己见的媒介,当今最常见的是媒体。最后,国家各部门专家需对来自不同声音的建议考量分析,并给出官方解释。广开言路可以补足监察体系的缺陷,更贴近人民的日常生活,体现人民意志,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特色。

参考文献:

[1]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12

[2]吴晗:朱元璋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程蓓蓓:明朝地方监察体制浅析[D].新学术论丛,2010,(1)

[4]刘永昌:浅谈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启示[N].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报,2010

[5]路远志:明代监察制度特点的历史思考[J].河北火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31

[6]明·李东阳、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七十六《行移署押体式》.台北市新文丰公司出版,1976

[7]《明史》卷七十三《职官志二》,P1032

作者简介:

王露婷(1990-),女,安徽宣城人,硕士在读,安徽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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