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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场域下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研究:理论分析与实践路径

2024-06-26袭亮萧宝

科学与管理 2024年3期
关键词:现实的人中国式现代化

袭亮 萧宝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公民公共精神;现实的人;人的现代化;平衡论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立足我国国情,扎根中华大地,既是对过去百年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进行伟大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新时代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集合性、总体性的概念,不仅是社会的现代化过程,还体现了人的现代化过程”[1],其“本质是人的现代化”[2]。作为人的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共精神的培育是新时代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意,也是持续建构现代性的重要动力来源。

随着我国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作为个体的“人”越发得到发展。现实环境的改变为社会大众的公民素养和公民技能的提升提供了空间场域。社会成员逐渐摆脱传统社会那种人身依附关系,个体的主体意识逐步确立,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日渐养成。个体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公民”角色意识大幅的提高。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源于我们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我国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公共精神——的塑造任重而道远。

培育和提升公民公共精神是不断提升人的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民在与国家、与其他社会成员互动的过程中,自身的公民意识、个体理性、公共理性从启蒙到笃定,再到行为自觉的过程。从已有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对我国现代公共精神的研究已经取得相当丰硕的成果,这为继续深化该领域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总体而言学界对于公民公共精神的研究仍有很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在研究内容上,“公共精神”的界定过于泛化,认为公共精神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历史之中,“什么样的公共精神哺育出什么样的政体,反之,什么样的政体也诱导与之相适应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的塑造体现为和取决于一定秩序框架中公民在对待个体与共同体关系上的利益和价值判断”[3]。研究内容的宽泛,固然有研究触角广、涉及面多的优点,能基于历史的眼光为当下提供相应的建设性的思考。但同时也会因此妨碍研究问题的深度。在研究视野上,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脱节,要么循着宏观的视角,在国家[4]、历史[5]、文化[6-7]等方面探讨公共精神,分析宏观要素的不足对于公共精神的掣肘,并循此路径探讨公共精神的建构路径;要么从微观视角,在制度建构[8-9]、公民美德[10]、人性[11]等方面探讨、分析和建构公共精神。在研究范式上,对于“人的发展研究主要有人性论和唯物史观两种理论范式”[12]。

本文在学界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研究问题明确界定于“公民公共精神”,并指出公民身份意识是生成公民公共精神的前提,由此将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聚焦于“国家与公民”互动的框架之下。在研究视野与研究范式上,力图融通宏观与微观、国家与公民、公权力与私权利等关系,基于整体与系统的视角,尝试在“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两方面做出努力,探析中国式现代化场域内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与提升路径。

1 公民公共精神释义

若单独谈公共精神,这是古已有之的精神诉求与德性表现,是每一个历史时期政治制度、政治运行、官民关系、民民关系等具体实践的精神反映。在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不同的年代下,公共精神所呈现的内涵和外延有很大差别。中国式现代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致力于将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视为现代化的最终和最高目的”[13]。本文所指向的公共精神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精神,而是特指“公民公共精神”,其中的意蕴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公民公共精神一定是以“公民身份意识”为前提和基础;其次,公民公共精神强调公民应该具有“公共性”,应该做到个体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统一;最后,公民公共精神一定是在现代民族国家的背景下,在“国家与公民”的互动过程中孕育、生成和发展的。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过程,是在社会主义中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是“人的现代化”的过程,是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

站在社会转型和现代性的角度,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宏观背景下,公民公共精神作为一种公民德性,是在公民与作为伦理实体的国家互动过程中,以公民身份意识为前提,以公共生活为生成场域,基于自我认同和国家认同而形塑的、自觉关心共在“他者”生存发展的意识与行为。这一概念指明了公民公共精神的六个关键性指向。

1.1 公民公共精神是现代国家与公民互动过程中的产物

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所形塑的单向度主体,“中国式现代化所创生的新型主体的内涵特质充分体现为能动与受动的多向度交织,从而彰显了‘自由而全面的人的价值面向”[14]。无论从规范意义上还是从现实经验层面来看,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都是培育公民公共精神最核心的伦理关系,型构着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基本框架和发展取向。马克思认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有个人自由”[15]435。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在现代性的背景下一种现代国家与现代公民的关系重塑。现代国家与公民的互动过程,是二者互相形塑、持续进步的过程。国家治理日渐趋向现代化,而公民也不断获得公民的内在规定性。在国家与公民的二者互动过程中,一方面国家在理念、制度、文化等方面不断发展与进步,越来越重视“人”的目的性,给公民更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另一方面公民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公共生活、政治参与、学校教育等社会化的过程,公民确立并逐渐强化自身的公民身份意识、主体意识、“他者”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1.2 公民公共精神是一种公民德性

由于每一个个体都无法摆脱共同体和其他个体而独自存在,而是社会意义的存在。“中国式现代化对公共意识建构的普遍性要求,需要全体人民超越对自我和他我的个体性关注,建立对公共事物的普遍关注”[16]。因此对每一个个体而言,公民德性就非常重要,它是社会的粘合剂,也是公民个体幸福的源泉。公民德性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我们自觉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17]。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过程既是塑造“好公民”的过程,也是培育公民对国家认同认可的过程,更是实现国家现代性的过程。公民德性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公民的自我要求,比如刚毅的性格、热爱公共生活和积极参与的品质等;二是公民对国家的态度,比如爱国、忠诚、为国奉献等;三是公民对其他公民的态度,比如彼此信任、守望相助等。显然,公民德性的后两个层面是公民公共精神的应有之意。

1.3 公民公共精神的彰显以公民身份意识为前提

每一个具有一国国籍的人都有该国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身份。但公民的公共精神需以实质的公民身份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那种具有公民身份意识的公民,才会具有真正意义的公共精神。公民身份体现了公民个体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的“互利关系”,体现为公民个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国家的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只有当公民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达成一种动态的平衡,国家的价值、资源、风险等能得到公正的分配、合理的分担,公民的国家认同意识才会逐渐强化,法律上的公民身份才能真正地转化为实质的公民身份意识,那作为公民德性的公共精神才能够不断得以彰显。

1.4 公民公共精神以公共生活为生成场域

公民公共精神体现为个体作为“公”之民的“公共性”的一面,是以利他的方式积极关注“他者”的公共利益的公民德性。它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公民在与国家(共同体)互动过程中,在实践过程中通过公共生活实践逐步形成的。“现代化所带来的最重大社会变化之一,就是公共领域的极度扩大”[18]。“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有个人自由”[19]571。从价值的生成角度看,公共精神所内涵的公民性和道德感在个体通过公共生活实践、在与共同体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公民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独立判断基础,通过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在实践与互动过程中,能把个体性与公共性统一起来,形成尊重他人、承担道德责任、懂得妥协与合作,并致力于促进公共利益的提升。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实践的过程,是公民在个体理性的基础上形成公共理性的过程。在实践中,公民确认良善共同体德性上的规定性,认同并尊重共同体的价值与文化,最终内化于心,外显于行。

1.5 公民公共精神以自我认同和国家认同作为心理基础

公民的自我认同和国家认同是公共精神形成的基础。在中国式现代化视阈下,通过不断增强公民的自我认同和国家认同,“使共同的政治认同、价值诉求在潜移默化中转化为个体接受的意识观念,并外化为个体的行为规范,最终实现个体意识同社会价值、国家需求、集体利益的统合”[16]。

实践中公共精神表现为一种个体理性基础上的公共理性,是一种对作为“他者”的公民和国家的关心与关注。公民个体需要自我认同的基础上确认“我是谁”,明晰“我”与作为“他者”的公民的共生共长关系。公民个体还需要在国家认同的基础上确认“我”与国家的关系,明确国家之于“我”,以及“我”之于国家的价值与意义。只有在自我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前提下,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身份才可转化为实质上的公民身份,才会形成并不断强化自身公民身份意识,并最终成为具有自觉意识、利他趋向的“好公民”。

1.6 公共性(即关心、关注“他者”的精神)是公民公共精神的价值指向

“中国式现代化要实现主体质的变迁,就必须建构一种把他者视为有意识的、多向度交织的交互性主体”[14]。公共精神是一种公民德性,是一种公共情怀,它是一种实践理性,是具有个体理性的公民在公共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公共理性。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懂得妥协、宽容与合作,能够把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把个人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统筹,把个人的发展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相连接,在参与公共生活并与“他者”互动过程中,自觉遵守公共规则,能够使得自身正当私利、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他者”的利益得到均衡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理论基础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复杂且牵扯面广,为此,在公民公共精神培育过程中应当有基本的理论遵循。中国式现代化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秉持马克思主义人学基础,“促使人的价值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得到尊重、彰显和实现,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3]。基于此,本文认为在公共精神培育过程中应秉持马克思主义人学“现实的人”的基本立场,以平衡论作为具体的方法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以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作为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深层逻辑,在“人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中提升公民公共精神水平。

2.1 现实的人: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人学基础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归根结底是“人的发展”的问题。马克思在批判传统哲学“抽象的人”的基础上,立足于“现实的人”,创立了唯物史观,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人学揭示了人的本质,科学地阐明了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为我们理解和把握“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人的发展困境”与“发展趋势”等问题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指向和价值主体是作为“现实的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现实的人”是认识和把握现代性及其背景下人的发展的关键所在。基于“现实的人”的立场,马克思主义人学是分析社会现象、探究“人的发展”困境及其与社会发展关系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实践过程中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实践对人具有形塑作用,人的发展也即是实践和历史发展的过程。实践过程中的具体的人,是个性化的、理性的,有自身的利益诉求。

2.1.1 人的实践性与生成性

马克思以实践的立场去把握和分析人的本质。“从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转到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就必须把这些人作为在历史中行动的人去考察”[20]241,实践性是人的本质规定性,“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21]273。在实践中,人得以产生、存在与发展。而实践本身又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具体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其现实的本质规定性,不是既定的,而是在实践中逐渐生成的。“现实的人”会随着实践的变动与发展,而相应的变动与发展。正是这个原因,所以对于人的发展,需要从“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15]55这个立场来理解,才是科学严谨的。

2.1.2 人是社会性的,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关于对人的理解,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的时强调,“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56。这一科学论断有两层含义,一方面在批判和否定费尔巴哈“抽象的人”基础上,坚持实践立场上的“现实的人”的观点。另一方面,马克思对人的认识,在价值层面实现了由“本质主义”到“关系论”的转变。人在本质上是他身处其中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和把握,要从现实的“关系”总和出发,也就是只有通过分析社会关系的“总和”及其发展变化,才能掌握人及其发展的实质。

2.1.3 “现实的人”是个性化、有利益诉求的人

“现实的人”是一种关系性的社会性存在。这种存在的属性既“肯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性的一面,而且也同时肯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性”[22],“现实的人”的社会性存在表明社会成员个体共性存在与个性存在的辩证统一。“共性要通过具体的个性表现出来。现实的人在实践活动中表现为一个个独立的个体,每个个体都有独特的个性”[23]。人的发展的过程,就是在肯定人的共性的前提下,人的个性不断张扬、自由不断拓展、自我不断实现的过程。另外,“现实的人”是有利益诉求的人。利益诉求是人的发展的动力,正是在实现和满足自身需要的过程中,人实现了自身的发展。“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21]514。实践过程中,要尊重人的“个性”和正当的利益诉求,这既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动力所在,也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但需要强调的是,每一个体都是处于“关系”之中,因此每一个个体的“个性”和“利益”的实现,都是建立在人的“共性”与“他者”利益基础之上的。因此,个体在实践中,应做到“个性”与“共性”的统一、“自我”与“他者”的同一。

2.2 平衡论:一种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方法论

作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平衡论”最初是由罗豪才提出来作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4],然后又被拓展为公法研究的理论基础[25]。“平衡论”是在反思和批判“管理论”和“控权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意在维护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中国式现代化力求重构并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强制力与主动性的合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机制的合作”[26],在系统平衡、有效协作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种方法论,平衡论以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为切入点,以二者的“关系”为核心来搭建理论架构。平衡论在研究的路径上,采取“系统论”的逻辑,从整体、多维和系统的视角来研究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的互动,旨在实现静态结构格局的平衡、动态运行机制的平衡,从而实现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最大限度地保障和规范个人权利。

2.2.1 平衡论的哲学意蕴

平衡论旨在促进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动态平衡与协调,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努力实现“各种对峙或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27]。为达此目的,平衡论背后有如下三点哲学意蕴。

(1)强调人的目的性和主体性地位。“以人民为中心还是以资本为中心,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和西方现代化在价值观层面的根本区别”[28]。从“人”的角度而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表现为是从把“人”当作工具演变为把人当作“目的”,从把“人”当作客体发展为把“人”视为主体。“人”越来越受到尊重。“平衡论”就是顺应这种社会发展的趋势,承认和尊重人的目的性和主体性价值。首先,在公权力的配置和运作过程中,不是将社会成员作为公权力运作的客体,而真正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是把他看作是与公权力主体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和人格地位、具有能动性的主体,将其看作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公权力的服务目标。其次,在制度设计和权力运作过程中,承认人的主体性,并且以激发、强化和落实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作为制度设计和权力运行的起始点和落脚点,强调制度价值与个体价值、权力理念与人的主体性的逻辑统一。最后,国家治理和权力运作过程中,引导人对于自身主体地位的认知和实践,强化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实现国家与公民、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

(2)强调主体间性。中国式现代化作是“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中的现实展开”[28],强调“ 人是历史的主体、认识的主体,也是价值的主体”[28]。平衡论不仅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的主体性,还强调要促进人的交互主体性的实现。“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是一个“关系”性的存在。个体间彼此作用,互相影响,每个个体的存续、发展都受其他个体的影响,也会影响其他个体。平衡论一方面通过强化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体间的平等性,来促进主体双方的交互性,以平等为基础促进主体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另一方面,交互双方视彼此为具有人格尊严的目的性和价值性存在,而不是将其看作客体和手段。主体间互动合作的过程要懂得宽容与妥协,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彼此利益的最大化。在权力的设置和运行过程中,作为处于优势地位的权力主体应该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作为主体所应有的独立性、自主性,促进彼此关系平衡的基础上实现各自目的的达成。

(3)强调系统论和整体论。平衡论从系统论的视角认为,整体由不同的组成要素有机组合而成,各要素间只有彼此契合,协调统一才能促进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中国式现代化是系统工程,内容丰富而立体,是中国实践中生成的现代化,也是不断发展的现代化”[29]。在国家治理、制度设计和权力运作过程中,应强化制度间的科学设置、协调统一,促进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系统整合;促进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公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私权利与私权利之间基于平等、尊重基础上的融合与协作,这样才能促进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2.2 平衡论对于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实践意义

深刻认识和把握平衡论的本质内涵,就是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场域下把握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精神要旨。从根本上说,平衡论的价值和内容与公民公共精神具有内在契合性。因此,在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过程中,应该以平衡论作为基本的方法论。这对于促进“人的现代化”,提升公民公共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以现代性的主体建构作为价值指向,在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互动过程中,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自由与秩序之间达成良性均衡。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现公民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统一,个体主体性与国家利益、“他者”利益的有机融合。公民个体首先要懂得自身的权利,要有主体意识,但另一方面也要有义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尤其需要将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个体的价值要求和行为期待整合于个人的观念系统,并体现为行为自觉,实现“私人”与“公人”的内在统一。

第二,公民公共精神不是自发生成的,而是在“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平衡、良性互动过程中生成并不断提高的。因此国家及其公权力在运作过程中要通过公共性的达成不断促进公民“公共性”提升。政府的职能设置应该科学化,权力运作应该规范化、透明化,应该扮演私权利的捍卫者、公共利益的保障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的角色,在实现“国家与公民”“公民与公民”的良性、平衡互动过程中不断促进公民公共精神的提升。

第三,从公民自身而言,应实现作为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两重价值的内在平衡。一方面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公民身份意识,强化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另一方面也要有对国家、对社会、对“他者”的责任感,在“利己”与“利他”、“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形成平衡。

第四,作为现代公民,应在政治身份、法律身份和道德身份之间形成统一,在国家共同体中自觉树立政治主体意识、法律主体意识和道德主体意识,并在三者之间形成内在统一,自觉按照政治要求、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行事,按照法律规定,积极理性参与公共事务,履行道德责任,承担社会义务。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归根结底是“人”的发展的问题。马克思主义人学立足于“现实的人”,揭示了人的本质,科学地阐明了人与社会的对立统一关系,为理解和把握“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是认识和把握现代性及其背景下人的发展的关键所在。

平衡论作为一种方法论,以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为切入点,以二者的“关系”为核心来搭建理论架构。平衡论采取“系统论”的逻辑,从整体、多维和系统的视角来研究权利主体与权力主体的互动,旨在实现静态结构格局的平衡、动态运行机制的平衡,从而实现权力配置和运行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最大限度的保障和规范个人权利。深刻认识和把握平衡论的本质内涵,就是把握了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精神要旨。从根本上说,平衡论的价值和内容与公民公共精神具有内在契合性。

3 公民公共精神的实践培育:基于国家建设与公民教育的双重路径

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目标[30]。中国式现代化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回答了“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的问题。培育公民公共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历史进程,应着眼于两大向度,即公民身份意识(核心是公民主体意识)和公共性意识的培育。而这两种意识的生成,有其自身的逻辑,应该从宏观和微观,即国家建设和公民教育两个层面着手。

3.1 公民公共精神的提升离不开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国家治理应继续向“领域分化”的方向过渡,确立公共权力领域、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相对均衡地位,彼此间相对独立,又具有结构性张力,互相制约,互相协作,从而为公共精神的培育创造空间。

3.1.1 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健全的市场机制促进人的发展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是不断优化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过程,是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马克思论述了社会的发展与人的发展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三阶段”理论。我们当下所处的最主要的时代特征是“物的依赖性”。一方面,我们要承认它、肯定它、发展它,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它、限制它的负面因素,并着眼于在未来能超越它。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公民公共精神的发展。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产权制度、塑造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促进公民公共精神的提升,并不断为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3.1.2 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人的参与意识、主体意识、责任意识

中国式现代化通过逐渐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逐渐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不断增强公民权利和尊严的保障能力。“现实的人”只有在优良的政治环境中才能健康自由的发展。政治上的革新与进步会促进人的发展。因此,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培育公民公共精神、促进人的发展的必要条件。全过程民主是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结合中国实际,从实践出发而做出的现实选择,“它要去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层次更高、也更为切实的民主”[31],既能够从合法性的层面为我国的国家建构提供来源,也能在具体层面解决现实问题,回应人民的现实期待。新时代的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空前高涨,民主的诉求不断提升,因此我们应结合中国实际,践行中国共产党“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的理念,不断完善人民民主,拓展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满足公民的美好期待。通过人民民主的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完善选举投票、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等形式),既保证党的领导地位、政府的公共权威,又确保社会自治和公民自由,实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搭建制度平台、完善参与渠道,拓展人民民主的具体实现方式,吸纳更多的公民参与,表达自身诉求,在民主的实践中进一步培育公民意识,增强公民能力,培育公民公共精神。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保障”[32]。公民公共精神需要法治的“呵护”和保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推进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能够为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最为稳固的保障。通过法治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强化公民的理性精神、鼓励公民的参与意识,进而不断提升公共公共精神。法治意味着法律在国家运转的各个层面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尤其强调公权力的配置和运作要依法而行、依法而治;法治意味着要有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规定,而且法律是全社会的“信仰”,具有实质意义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威性,能够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和规范作用;法治意味着是“良法之治”,即法律是体现人民意愿、符合人民期待、反映客观规律、尊重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法;法治意味着法律不仅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工具”般的存在,更意味着“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33],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法治建设就是通过良善之法的制定与执行,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发展人,促进社会良序,最终实现国家繁荣与人的发展的统一。

3.1.4 培育市民社会,增强市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实现市民社会各个组成部分对于公民公共精神的促进作用

“中国式现代化重塑了民族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突破了非此即彼的二元论思维方式,结构性地回应了西方社会长期纠结的公共权力在国家治理中进退两难的问题,通过持续的社会改革构建起一种以人民为主体、以发展为导向的动态的、开放性的共赢关系”[34]。公民公共精神是公民个体在公民身份意识基础上,扬弃自然本能的“私人性”,自觉关心“他者”、关注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的意识和行为。从经验层面来看,公民公共精神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生成于公共生活实践的交往互动中。从逻辑层面看,公民公共精神的生成,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分化密切相关。

从国家公权力领域分化出的市民社会,由家庭、市场体系和公共领域三个层面组成,家庭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独立、自律的心理源头;市场体系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互动交往,生成规则意识、自律意识的核心地带;公共领域是个体生成公共理性和普遍伦理的文化场域。从根本上讲,发展市民社会,必须要调整政府的职能范围和权力运行方式。应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改革,实现政府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由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政府的职能重心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规则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和服务者的方向上来。从应然角度讲,政府去除过往那种“家长”和“保姆”的角色,应该扮演服务者、监管者以及市民社会的培育者的角色,公权力应该是个人自由和私权利的捍卫者。通过改革,在公共管理中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伙伴关系,促进自由、平等、权利、公平、正义等价值观的普及与落实。

3.2 在公民教育层面,应基于“现实的人”的立场,从“人性”出发,在“发现我”的前提下,实现“认同我们”的目标

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中,“公民教育作为一种中国现代性追寻的表征和必然,背负的是民众之觉悟与解放、政治之合理与民主、国家之振兴与繁荣、社会之祥和与亲睦等历史重任”[35]。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与公民教育具有天然的内在契合性,公民教育是公民公共精神养成的重要方式。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应该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价值指向。在社会急速转型期,社会成员由“传统人”发展为“现代人”的过程中,离不开公民教育作用的有效发挥。通过公民教育,使公民具有权利意识、具备公民美德和公民行为能力,真正拥有并实践公民主体性。

公民教育的主要目标即在于培养合格的公民。就教育的基本内容而言,要厘清个体与群体、权利与义务、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等几组关系,即辩证地认识并处理好“发现我”与“认同我们”的关系。引导公民个体走出孤立的自我意识,学会在社会共同体中与他人互惠共处,避免和减少社会冲突与矛盾,以自信、理性而富有责任感的态度追求高质量的“自我”与“他者”、“我们”与“他们”的关系,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自觉成为共同体的维护者和促进者。应通过整合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力量,完善多位一体的公民教育体系,着眼于使社会成员的现代主体型人格成长,培养具有独立意识、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并且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相统一的现代公民。

4 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在这一伟大征程中,培育公民公共精神、促进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民公共精神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随着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在国家与公民互动过程中得以培育并不断发展。由此,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离不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和现代化的公民教育。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需要弥合现代性所内生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冲突,平衡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矛盾、调适个人主义与公共性之间的张力,最终在消弭彼此之间张力的前提下,实现协调共生、均衡发展,逐渐达成“自我”与“他者”的统一,在“利己”的同时关照“他者”,在成就“他者”的过程中实现“自我”。伴随这个进程,公民的主体性和公共性在不断增强的同时达成协调统一,即公民公共精神不断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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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马克思对人的认识的转变
“现实的人”与“现实的个人”的关系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