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智慧矿山背景下劳动者权益风险及应对路径

2024-06-25杨思晨

秦智 2024年6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风险防控法律风险

[摘要]新型智慧矿山建设是煤矿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大幅提升生产安全的同时也反映出劳动者的权益风险。应从劳动权益角度为劳动者投以更多的人文关怀,秉持公平与效率并重、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价值取向;立足煤矿行业的特殊性,对于面临技术性失业的一线工作人员,结合必要性标准限制技术性经济裁员,根据行业人员特点细化经济补偿金制度;对于工作环境中的算法决策风险,应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规定特定主体与场景下的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智慧矿山;法律风险;劳动关系;风险防控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6.004

近年来,我国智慧矿山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有集成平台、传输网络、传感装备等硬件设备的飞速发展,还有各类数字化检测系统、控制系统的逐步开发。中国政府网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中全国矿山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已达到1300余个,一方面,智能采矿技术大幅精简了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并显著降低劳动强度、提升煤矿作业安全;另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发展大潮在智慧矿山中的投射,其为行业中的各个主体,尤其是以煤矿一线工作人员为代表的劳动者带来了显著影响。在得到更高安全保障的同时,大量岗位“减人”带来的失业人数增加不容忽视,更安全工作环境的另一面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产生危机;开展智能化变革是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手段,但算法黑箱以及人工智能稳定运行保障不足所导致的侵权行为仍需警惕与预防。智慧矿山背景下,如何从权益风险防控角度为劳动者投以更多的人文关怀,是其发展过程中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权益风险概述

(一)技术性经济裁员标准缺失

失业风险无疑是人工智能发展为劳动者带来的最大痛点,在智慧矿山建设过程中具体表现为煤矿行业对体力劳动者的依赖性大幅度下降,以徐州矿务集团张双楼煤矿为例,伴随着智慧矿山的建设,其目前井下工作人员只需以前的半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关技术性经济裁员的规定,“重大技术革新”为智能取代人工导致失业的重要构成要件。出于对劳动者的保障,条文本身对技术性经济裁员规定了条件限制与程序限制,但并未对“重大技术革新”本身做出统一具体的规定。行业间的巨大差异与科技发展之迅速决定了并不适宜将此类法律条文过于格式化,但劳资关系的不对等也意味着一旦客观标准缺位,企业将在“重大技术革新”的解释上拥有更大的解释权,不仅碍于事实性质的判断,也不利于司法层面的同案同判。从现场实施应用到生产状况的智能分析、自主决策,大量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与矿山生产作业场景加速融合,如由中国煤科太原研究院研发且已推广应用的智能快掘系统在有效缓解采掘失衡问题、采掘提速高达三倍的情况下还将作业人员减少了三分之二。从机械化矿山到自动化矿山,从智能化矿山再到智慧矿山,究竟哪种程度的技术进步可以作为产生“重大技术革新”的基础?在推进智慧矿山建设的过程中,为确保技术性经济裁员决策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对其裁员的准则与标准有待进一步界定。

此外,从程序限制上来看,虽然规定了“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等必经过程,但其与本质为谈判的劳资协商存在根本区别,实践中有时甚至只需要资方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成[1],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

(二)经济补偿金与生存风险不对等

对于技术性经济裁员产生失业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获取一定时期内生活所需保障,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满足一年工作期,可得1个月工资的补偿,但最高不超过12个月;在企业工作年满12年的被裁劳动者可得到顶格12个月经济补偿金。但即使是顶格经济补偿金的也只有一年工资,不满足顶格条件所能取得的则要更少。

另外,相关规定也未作出与劳动者年龄和职业性质相关联的变通,对于工作环境特殊的煤矿行业一线劳动者来说显然不公平。矿业作业常部署于偏远地区,作业环境狭小、潮湿、闷热、粉尘多,容易发生尘肺病等诸多职业疾病。我国通过《职业病防治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互相衔接为包括煤矿一线工人在内的易得职业病群体提供了多方位职业保障,但这并不能消除职业病本身为患者再就业带来的负面作用,因为劳动者重新就业的机会及质量紧密地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挂钩。另外,我国煤矿行业有着明显的老龄化趋势,目前40岁以上人群占比高达60%,这类大龄下岗群体往往文化水平有限且担负着一定的家庭与社会压力,在遭遇技术性经济裁员的情况下往往面临更加严峻的生活境况,对更多经济补偿的需求也更为迫切。

(三)算法自主决策侵权困境

与失业风险相对应,在矿山工作的劳动者面对的是一个人工智能日益增加、人机协同愈加重要的工作环境。数智化发展是降低生产安全事故、提升矿区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但算法或是程序运行上的不可知性决定了人工智能机器“自发”侵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其根本机制源于算法的“黑箱”特性。智慧矿山系统,相较于传统的自动化矿山系统,拥有更为广泛的自主决策权,尽管其输入与输出的数据可查询,但算法内部的分析与自主运算过程却难以完全验证和解释。我国并未直接规定各类人工智能机器侵权的责任类型,当智慧矿山的新兴人工智能体如全自动电机车造成侵害后果之后,机器生产制造者和矿业企业都可以以人工智能系统程序自主决策运行,自身无法干涉其行为作为抗辩理由。数字矿山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识别煤矿透水等异常事件并规划逃生路径,然而捕捉信息与数据时可能存在的偏差与“黑箱”特性的存在,为意外发生时事故责任的判定带来了挑战。

二、风险应对价值取向

(一)公平与效率并重

《劳动合同法》既追求公平,也追求效率,二者在某些实践情境中存在争议,但并非互相矛盾、不可调和[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求作为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弱者利益,智慧矿山时代对于弱者利益的保护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方面,对于遭遇技术性经济裁员的劳动者来说,对其生存权的基础保障体现了劳动法中公平原则的贯彻;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在促进生产力提高的同时,也会推进向着持续造福劳动者的方向前进。虽然短期内一线煤矿工作者岗位迅速大量减少带来阵痛,但煤矿行业智能化程度提升的背后是危险作业场景岗位的不断减少和事故发生率的连年降低,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极大保障了在岗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在此情境下,公平与效率对煤矿一线劳动者的影响并非是一概而论的,应妥善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既注重效率,也注重公平,偏向任何一方的处理方式都不可取;要公平与效率并重,在动态平衡之中保护弱者利益,不能因为失业的阵痛而放弃科技潮头,也不能追逐技术的发展而抛弃劳动者。

(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价值理念之一,包括劳资利益的和谐、劳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和谐、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和谐[3]。从智慧矿山角度来说,主要从事体力劳动的一线劳动者无法与机器的工作效率相竞争,算法的飞速发展与更新也不断对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动态的要求;和谐劳资关系并非将二者置于完全相等的地位考量,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政策的制定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劳资双方的不对等地位。

三、风险应对路径

(一)结合必要性标准限制技术性经济裁员

矿山软硬件更新迭代的现实情形是否属于“重大技术革新”可从新技术与裁员情况的关联性来判断,在考虑是否满足时应结合行业标准判断该技术革新是否必然产生人员过剩的客观情形,只有满足这一条件,裁员与技术革新之间的关联性才被搭建。例如,若仅仅是购入数台自动化装备却没能在矿区形成自动化管理体系、维运队伍,抑或是自动化机器与实际场景的需求并不相符,那么该技术的引用并不能必然产生劳动者富余,技术性经济裁员也无从谈起。

(二)结合行业人员特点细化经济补偿金制度

煤矿行业劳动者的年龄与职业性质细化经济补偿金制度,既能保障其遭遇技术性经济裁员后的生活需要,也能对其长期从事高危职业所面临的后续风险进行补偿。首先是年龄因素,可划定相应的年龄界限(如45岁),对于超过这个年龄后失业的劳动者予以经济上的特殊补偿;再者从职业性质的角度考虑,可以仿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区分一般职业与高危风险职业,对于长期从事明文规定的高空、井下、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被裁劳动者增加额外补偿,以满足其短期内更为迫切与现实的经济需求。

(三)特定主体与场景下的过错责任原则

智慧矿山建设中,人工智能算法决策侵权的责任主体的确定应与传统侵权责任主体相区分,以基于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区别算法设计者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算法设计者来说,只有主观存在过错时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为客观技术导致则无需承担。新型人工智能的算法设计创新性极强,加之智慧矿山的数据互联与处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新型算法的不确定性,因此若严格按照产品责任承担无过错原则,不免矫枉过正、阻碍创新,且易被《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2款所规定之开发风险抗辩而免除。此外,矿山系统内任何工作的开展都须以安全为第一要务,智慧矿山运行中的算法自诞生起便应包含“安全”之基因,此处可通过建立行业内的事前算法审查机制进行保障。

在一般的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中,对平台等数据处理方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具有合理性,即判断其是否侵犯个人数据权利主要看其行为是否超出合理注意义务[4],展现了科技上升期内对数据控制者使用行为与个人数据权利之间的平衡。然而,煤矿行业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既承载了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使命,又肩负着千万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往往重大且无以挽回;违规操作识别、一线人员生命体征监测等行为本身即为矿山安全网络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数据权利进行适当让渡是为了保护更重要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区别于一般情境,在矿山内部只要是出于安全保障之目的,对于劳动者个人数据的处理均应默认合理,对数据处理方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时只有主观存在过错时才可追责。

四、结语

劳动者在人工智能时代所面临的权益困境是多种原因交错作用的结果,以智慧矿山建设为视角切入,有效应对智能采矿技术对于劳动关系的冲击。从劳动权益角度为劳动者们投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对于探索更完善的人工智能时代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有着重要参考价值。人工智能入局的智慧矿山建设仍有无限潜力,科技发展的背面,亦应有劳动者们的福祉。

参考文献:

[1]徐智华,解彩霞.人工智能时代失业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与路径[J].经济体制改革,2022(1):180-187.

[2]张家宇.劳动合同法中规制与自治的平衡——以经济性裁员为中心的展开[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35(4):100-109.

[3]韩伟.人工智能与劳动法的未来挑战[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5):39-44.

[4]贺栩溪.人工智能侵权的新兴责任主体研究[J].时代法学,2023,21(3):11-22.

基金项目:

2023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项目名称:浅析智能采矿对矿业企业劳动关系的冲击及其解决路径(项目编号:SJCX23_1249)

2023年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创新计划——硕士生“未来杰出人才助力计划”项目,项目名称:浅析智能采矿对矿业企业劳动关系的冲击及其解决路径(项目编号:2023WLJCRCZL241)

作者简介:杨思晨(2002.12-),女,汉族,河南新乡人,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猜你喜欢

劳动关系风险防控法律风险
浅析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优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反贪查案工作的风险防控机制探讨
竞业禁止协议探究
浅析大学生创业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构建社会主义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证研究
网络版权运营中的风险防控
浅析“六统一”法在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