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视角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
2024-06-25张生颖
[摘要]科技水平的提高与一个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为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我国在新《专利法》中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但近年来专利的转化率相比申请量的增长来说并不乐观,很多专利技术成果没有实际运用到经济发展中。本文旨在当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探求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以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视野下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结合专利许可实施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分析,探索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完善路径,从而改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环境。
[关键词]专利开放许可;科技成果转化;专利许可;专利法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6.002
一、问题源于实践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20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六章新增了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另外,我国多地先后出台了开放专利许可试点政策与方案,建设了一大批开放许可试点平台,但因开放专利许可制度相关规则均尚未完善,导致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对被许可人权利的保护
制度规定不结合本土实际情况会导致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首先,相比国外专利许可制度的法律架构,我国缺少对被许可人的保护机制,例如没有在法律规定中明确被许可人的诉权;在新《专利法》中关于年费减免的规定仅体现了对专利权人的激励,而缺少对潜在被许可人和利益相关人权利的保护。其次,在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之下,如果在开放许可实施过程中出现专利侵权的情况,作为普通许可的专利开放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没有独立的诉权的;[1]当存在第三人侵权时,专利权人可能怠于行使诉讼的权利,导致被许可人权益受损。
(二)规定不细化导致可操作性差
专利开放制度法律规则的设立方面也存在过于笼统、缺少细化条款、可操作性较差的问题,例如年费减免方面仅规定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年费予以减免,但是对其期间的范围并不明确。首先,新《专利法》对“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规定不明,这极易造成具体制度操作实施结果的不统一,亟需将规定中实施期间的范围明确。其次,新《专利法》规定人民法院不会干涉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可使用费的确定,这种缺少法院认定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规定,将极易导致各地各级裁判标准不统一,造成司法裁判混乱。
(三)未确立专利行政部门的前置审查职能
尽管新《专利法》第5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开放许可和独占、排他许可是不可以共存的,但我国目前并未设置有开放许可声明的前置审查。在审视国家提供的合同范本时,应认识到其并不具备强制力,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享有自主权,可自行商定合同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若在订约时,专利权人之前已与他人就其专利签订了独占或排他许可合同,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专利行政部门将无法确认该专利是否已存在独占或排他许可的情况,最终的责任承担将转嫁给被许可人。另外,备案制度的缺失也会导致专利行政部门即使对该开放许可专利的效力进行主动审查也无法确保其无权利瑕疵,极易导致纠纷的产生。[2]
(四)许可使用费定价规则过于主观
《专利法》第50条对许可费的确定作了具体规定,专利权人需要声明提出时就明确标准,但具体是否可以变价以及对如何确定支付标准等问题并没有予以明确。[3]
(五)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平台建设不完善
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水平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但我国当前建设开放的各省市试点开放的专利开放许可平台的发展水平并不乐观,例如平台功能缺失、网页内容单一难操作等等。定向信息匹配的功能和渠道也没有在平台建设中予以体现,许多平台专利信息检索条件单一不齐全,缺少交易双方解决纠纷的平台渠道和规则[4]。
(六)专利行政调解缺少一定的强制力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根据《专利法》第52条规定,赋予了行政机构的调解职能[5]。行政机构因其本身的公信力和专业性,能增加当事人的认同感,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6],调解的本质因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所以还是无法根本解决矛盾。[7]
二、专利许可实施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关联性
创新是科技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8]专利许可实施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路径,科技成果的转化质量与专利许可的实施之间也息息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质量受专利许可实施的影响,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以专利许可实施为主要方式进行,其转化质量与专利许可实施效率密切相关。
我国目前很多科技成果产出后并未实际转化成经济的动力,因此必须要探究更加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难题。[9]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可以将目标客户群体更便捷地接触到并实际使用专利,从而推动实体产业发展。
三、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视角下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优化展望
探究完善开放许可制度实施的路径,不仅包括对现行《专利法》框架之下进行的专利法实施路径的完善,也包括对其他国家立法体系和实践经验的借鉴之下对制度细化的规定和配套措施的构建及实施。
(一)平衡对各主体权利的保护
首先,专利被许可人的诉权应该予以明确,被许可人在取得许可权之后,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如果遭受侵权那将直接损害到被许可人的利益。在此种前提之下,不排除专利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甚至是阻止侵权的情形,所以赋予被许可人的诉权是有必要的。
其次,相关专利权的登记证明也可作为被许可人有专利使用权的法律凭据来有效对抗侵权行为,以维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被许可人只有在具备独立诉权的前提下,专利权才能更好为权利人创造经济价值。[10]
(二)细化年费优惠规则
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目前仍处于初级阶段,需通过措施和程序的设置来有效激励专利权人开放专利许可的积极性,政策上年费减免政策是一个可行有效的方法,但亟需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具体优惠政策和程序规则。另外,年费减免制度也可设置依不同专利质量评级对应不同的减缴比例,来激励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的转化。
(三)完善专利许可部门的许可前置审查机制
我国虽然在《专利法》中规定了签订许可实施合同的双方应当对许可实施合同进行备案,但并未规定未备案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将导致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开放许可的专利进行审查时无法获知是否还存在其他独占或排他许可。对比国外的制度设计,德国和法国的专利行政部门之所以能够在专利作开放许可声明时就核查清楚其是否存在独占、排他许可,是因为他们在专利进行独占许可时规定了必须向相关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因此保障了行政部门可快速获知专利当下的许可状态。因此,借鉴国外先进实施经验,我国也应该在建立国家级开放许可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在专利权人提交许可声明时进行备案登记,并全面审查开放许可主体是否存在排他、独占许可,[11]这将换取专利开放许可交易市场的安全并有效减少了不必要的许可纠纷。
(四)公告许可费定期调价制度完善
专利许可费的相关方不仅涉及许可费人、被许可人还涉及到潜在的被许可人,完善公告许可费的定期调整制度对于保障相关方的利益而言是十分必要的。针对开放许可费用的调整,有学者建议在相隔固定时间段内允许专利权人对许可费金额进行调整,或者在固定时间段内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变更。[12]参考国外制度设计经验,允许专利权人在提交许可声明之后的每年度都有一次调整许可费的机会和权利,由专利权人提交专利行政部门调整,从而有效调控专利因设置过高的许可费而无人问津的情形以及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使专利价值提升,最初价格设置过低而导致无法获得与之匹配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从而有效调整专利开放价格和市场供需之间的平衡。
(五)建立专门的专利开放许可信息互通平台
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完善,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信息交流数据库与完善信息发布网站功能来解决信息沟通效率低的问题。建设专门数据库供公众查阅与检索,比单独声明更直观、便捷;建立专门的专利开放许可数据库并完善信息发布网站的功能,便于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沟通,以此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六)引入专利行政裁决
引入专利行政裁决并提升其法律效力,可有效解决专利行政调解缺乏强制力的问题。行政裁决对比调解来说,不会过度干预双方合意,时间上相对诉讼更省时,从效力来看比调解结果更具强制力;可有效解决专利开放许可中双方产生的纠纷,节省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13]。
四、结语
设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初衷,在于节约交易成本、消除交易市场的信息差,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我国当前仍存在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因此亟需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立法及实践经验,探索出一条改善提升我国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体系。对此,本文针对开放专利许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六大问题,探索对应的制度优化对策,从而全方位提升专利转化率,为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驱动力。
参考文献: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2]许波.我国构建当然许可制度相关问题研究及建议[J].电子知识产权,2017(3):4-13.
[3]罗莉.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开放许可制度设计之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9(5):29-37.
[4]林泽文.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证研究[D].广东:广东财经大学,2023.
[5]罗莉.专利行政部门在开放许可制度中应有的职能[J].法学评论,2019,37(2):61-71.
[6]何炼红.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1):155-165.
[7][11]罗蓉蓉,刘洁颖.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适用程序的完善[J].时代法学,2023,21(2):24-32.
[8]陆迪.科技成果转化促进视野下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2022.
[9]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官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J/OL].2021-6-30.
www.most.gov.cn/dfkj/sh/tpxw/202106/t20210630_175571.html.
[10]田春桃.专利开放许可制度[D].上海:上海财经大学,2020.
[11]王屹炜.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D].江苏:常州大学,2023.
[12]易继明.专利法的转型:从二元结构到三元结构——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8章及修改条文建议[J].法学杂志,2017,38(7):41-51.
[13]张扬欢.责任规则视角下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J].清华法学,2019,13(5):186-208.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名称:地方财政资助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法治促进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21QN016)
作者简介:张生颖(1990.2-),女,汉族,甘肃兰州人,博士在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