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体系·模式: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市场逻辑分析
2024-06-24林梦笑于洋
林梦笑 于洋
收稿日期:2024-04-26
作者简介:林梦笑(1986-),女,广东茂名人,现供职于深圳市海洋发展研究促进中心;
于 洋(1975-),男,北京人,现供职于深圳市海洋发展研究促进中心。
摘 要: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框架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涵有别于普通商品,其核心是实现全民经济权益、生态权益和社会权益的综合提升。清晰多元的产权机制、五级宏观市场体系、三圈层中观交易架构、微观要素与市场模式等,形成了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整体市场逻辑。在科学的产权制度下,交易不是消耗,而是促进保护。价值导向、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交易路径、技术支撑等不同的市场要素相互组合,形成了多样化的交易模式,而跨区域的交易平台与模式契合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特质,具有广阔的前景。
关键词:海洋产业;生态产品;产权机制;市场体系;市场模式;所有者权益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4.06.001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4)06-0003-10
随着2023年9月26日全国首单红树林保护碳汇在深圳以每吨485元拍卖(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及其市场逻辑逐渐受到热议。市场逻辑一般指市场存在和发展所形成的制度安排逻辑链条,逻辑链条以产权机制为基石、以交易体系为主体,而交易体系由宏观市场体系、中观交易架构、微观要素与模式等维度构成。市场逻辑可以说是塑造市场要素行为特征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时代背景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所有者权益”)的实现路径之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逻辑应该在所有者权益框架内构建,而非完全等同于其他私人物品的交易市场目标与体系,其中海洋生态产品尤为如此。当前研究较少从所有者权益视域出发、忽视了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普通商品市场制度安排之差异的现状,本文基于所有者权益框架来探讨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逻辑,有助于拓展多元化研究视角,有利于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础理论,优化海洋生态产品市场机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所有者权益视域下的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内涵
(一)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释义
自然资源属于生产资料的一种类型,我国实行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制。在自然资源部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使命下,所有者权益备受关注。所有者权益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五大内容的根本目的指向(新华网,2022),权利、义务、责任,最终只有通过权益的落实才得以良性循环、价值彰显。
在企业管理角度,所有者权益又被理解为股东权益,虽然每个股东不一定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但每个股东都享有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委托代理理论诞生后,现代公司治理大致采用委托代理模式,企业所有者可将经营权利让渡,但保留剩余索取权,权属层次的切割细分,能让资本赋能与管理技术赋能协同发挥最优绩效。虽然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了分离,但其最终目的依然是实现所有者权益。
将“所有者权益”引入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中,可体现全民(委托人)和国家(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公民享有自然资源的收益权,过程同理采用委托代理机制,国家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最后目标亦是实现所有者的权益。在全民利益统筹角度,所有者权益不仅涵盖经济权益,更包括社会权益、生态权益等,所以从这一维度考量,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是综合性的权益内涵。
(二)海洋生态产品及价值实现的内涵
在国际上,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s)、环境服务(Environmental Services)等是与“生态产品”内涵相近的高频用词。联合国在2001—2005年组织了千年生态系统评估项目(Millennium Ecosystem Assessment),其中界定的生态系统服务,是指人类从自然生态系统获得的收益,包括有形产品(Provisioning Services)、调节服务(Regulating Services)、文化服务(Cultural Services)和支持服务(Supporting Services)等(黄润源,2010)。
在我国的文献中,1992年出现了对生态产品进行概念界定的最早描述:“所谓生态产品,是指通过生态工(农)艺生产出来的没有生态滞竭的安全可靠无公害的高档产品”(任耀武和袁国宝,1992),该描述侧重点在于环保型的工农产品。在政策文件上,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一次提及“生态产品”概念,将其定义为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宜人的气候等,其最初的提出只是作为国土空间优化的一种主体功能,其目的是合理控制和优化国土空间格局(田野,2015)。其后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2016年《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乃至2024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持续不断强调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
“生态产品”的概念在不断清晰化,其既可来自原始的生态系统,也可来自经过人类干预、改造后获得新平衡的生态系统。但生态产品不同于自然系统的全部产出,不包括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矿产资源等,也不包括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工业产品生产出的工业化农产品。生态产品这一概念的提出,本质上区别于人类工业革命以来形成的传统工业产品。其中,海洋生态产品则是在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生态系统基础上满足人类需求的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的总和。
“价值实现”这一概念的对象是生态产品的多重价值,既包括经济价值(如产品交易价格、带来税费等财政收入),也包括社会价值(如就业、民生福利、社会公平等)和生态价值的优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这一内涵经历了从政策动议走向政策实践不断得以丰富的过程。从2016年《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区”目标首次提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理念(闽南网,2016),到2020年福州连江对养殖海权改革试点扩面,推动了海洋绿色金融、养殖经营权转让的落地,海洋生态产品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都得以实现。2024年,“价值实现”一词已从抽象的概念发展为具象化的试点案例,逐步形成以“权属可确认”“价值可计量”“交易可实现”为核心的产业链条。
二、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逻辑:产权机制
自然资源资产包含了生态产品,但不是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都能成为生态产品。生态产品是将某些自然资源资产通过“设计、生产”出来的具有交易属性的产品,生态产品交易实际上是对生态要素产权的交易,所以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得以持续实现的前提是明晰产权、建立多元产权体系。
海洋产权包括海洋空间资源、海洋水体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矿藏资源等有形资产,也包括海洋碳汇、涉海知识产权、排污权等无形资产。根据权利束理论,自然资源以所有权为核心,派生出如自然资源他物权、自然资源租赁权等系列权利。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在所有权主体制度中,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在“全民—国家”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家不是人格化主体,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但通过自然资源所有权层次清晰的委托代理结构构建,所有权代表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等都能落到具有人格化的主体上(王永梅,2020)。在此基础上,考虑公众利益、所有者和使用者利益相对平衡等因素,根据其经营管理的公共性、社会影响程度等,将自然资源不同层面的产权进行切割,通过免费分配(划拨)、出让(协议出让、招拍挂)、租赁、作价出资等配置方式,从所有人让渡到各种使用主体,形成政府、集体组织、企业、个人、社会组织构成的多元产权结构。同时,国家通过间接方式还利于全民,如进行公共服务配套等,但不会直接给全民分配金钱收益。目前我国海域使用权的获得可通过批准申请的行政方式及市场化配置方式,权利人取得海域使用权之后在特定海域上从事旅游娱乐、运输航行、养殖捕捞等行为。2019年,福州连江探索海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创新,在黄岐镇大建村开展“三权分置”(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两证联动”(海域使用权证、滩涂养殖证)的养殖海权改革试点,产生的经济利益为当地乡村及海洋建设提供了新动力,这正是多元化产权机制的重要实践。
初始分配权利的确定是部分海洋生态产品交易的基础。生态要素的外部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得国家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科学的初始分配方式授予各利益主体使用和交易权利。如在海岸线指标交易,海洋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的初始份额核定的探索中,可以综合运用先占原则、免费分配、有偿分配等方法。
此外,亦存在建立全民直接共享自然资源收益机制的可能性。陈志武教授曾提出设立国民权益基金的设想(赵灵敏,2008),借鉴这一思路,在自然资源资产收益分配上,可通过一定机制成立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基金(或单一类别的如“海洋资产权益基金”),在基金股份初始分配上以全国满足一定条件的公民为基数,公民对所持有股份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可进行全国性交易。这本质上属于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体系中的四级市场,通过证券化实现全民所有与全民分享,同时也形成了一个指标份额市场和海量的潜在交易主体。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益基金(或海洋资产权益基金)最大的意义,在于把“全民所有”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手上,让每一个公民能享受自然资源资产升值的财富红利,也要承担资产贬值的风险,从而激发民众兼顾保护资源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全民所有、全民保护、全民发展。
三、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逻辑:体系构建
(一)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宏观市场体系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设计由宏观市场体系与中观交易架构组成。其中宏观市场体系总体上遵循自然资源资产多层次市场体系,由生态产品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三级市场、四级市场、五级市场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市场体系(见图1)。
由图1可知,海洋资源一级市场体现了海洋生态产品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的让渡关系,一般表现为具有公权力的海洋管理部门的资源出让行为。其中在行使全民“所有权”的环节,现实中虽然初步形成了以“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中央政府—自然资源部”的授权链,但中央政府往下的各角色定位和权力边界,依旧没有明确的行使依据。理论上,委托代理过程始于全民所有,通过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和多个授权链,采用法律授权、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等方式,从国家到代表主体,到代表行使主体,再到代理行使主体,最终由具有人格化的主体来行使(王永梅,2020),实现海洋资源一级市场的出让,进而达成了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落实了所有者权益。
海洋生态产品二、三、四、五级市场主要是他物权、租赁权等交易市场,目前尚未在实践中大规模实现。理论上,海洋资源二级市场是指使用权在使用者之间的横向流动,如转让、出租、抵押等,实践中福州连江探索建立“海洋银行”,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海洋产业专业服务部门,“惠农e贷”“鲍鱼贷”“惠渔贷”和船舶资产抵押贷款等产品贷款额超过40亿元(张笑雪,2019);三级市场指对海洋资源进行深加工后的产品市场;四级市场主要指投资者对海洋资源直接物权的占有和收益权转化为债权或股权的过程,如资产证券化;五级市场主要指海洋资源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如指数期货等。五级市场的逐级发展存在一定的时序,并且也会发生层级间联动的传导效应,这一市场体系的设计,不仅呼应了所有者权益内涵中的权属切分、各个权属主体分享权益的要旨,也为市场化配置效率与公平、收益与风险问题构建了基础的平衡机制。
(二)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中观交易架构
宏观市场体系中,每一级市场均可拆分为中观交易架构(见图2)。海洋生态产品交易架构主要由三个圈层组成。内圈为市场结构,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交易路径;外圈为市场秩序,包括价值导向、交易规则和技术支撑;最外围为管理调控与监督优化。三个圈层维度可以说是从工具性到价值层面、从市场作用到政策调控的逐步深化拓展。
海洋生态产品交易架构中的核心市场要素,包括价值导向、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交易路径与技术支撑六大项,下文将从微观角度进行详细分析。而以政府和公众参与为主的管理调控、监督优化,则重在成效评估。成效评估要考虑额外性(Additionality)问题,尤其是生态价值上,有些没有实施相关项目的地区,生态环境也在改善,所以评估重点应从“是否有效”(定性)向“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定量)转变。如伯利兹海岸带管理局和研究所为了科学评估海岸带综合管理规划的效果,设计了监测协议并专门跟踪监测,同时非政府组织对珊瑚礁覆盖度、鱼类密度和生物量、藻类覆盖率等进行持续监测(高晓龙等,2020)。对额外性的关注,体现了看重长期综合价值的理念,生态产品除了自然本身就存在的价值,其交易带来的额外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才是市场发展的意义和根基。总体来讲,对海洋生态产品交易全周期进行管理调控和监督优化,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根本上是为了保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
四、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逻辑:要素解析
(一)海洋生态产品交易价值导向
在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顶层设计首先要解决的是价值导向的设定。生态产品具有社会潜在泛化影响等特殊性,其交易目的和交易原则体现着价值取向。
在交易目的上,海洋生态产品交易应是综合性目的,非单一追求经济效益(如成交速度、价格高低等)或生态效益,而是综合衡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如湛江、泉州、三亚、莆田、温州、象山、盐城、深圳等地开展的海洋碳汇交易,无论是以协议方式或拍卖方式成交,相关参与企业的诉求除了进行商业价值投资外,也有践行ESG理念、高质量发布ESG报告(余秋萍,2024)、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需要。总体来说,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最终目的是谋求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因此要正确认知“交易”的功能作用,建基于科学产权机制上的买卖,不但不会造成破坏和消耗,相反,还会因其产权激励上实现了所有者生活质量的提升,而促进了更大范围、更为积极的培育、发展与保护意识。
在交易原则上,除了秉承市场经济基本的自愿、平等、公平原则等,还应突出可持续发展与最佳利用原则的结合。海洋生态产品交易既要尊重海洋生态要素的自然属性和客观规律,又要尊重生态要素的商品属性和价值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市场化交易的要求,并通过“两只手”的作用来实现其最佳利用效果。
(二)海洋生态产品市场规则
市场规则一般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等。虽然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现阶段具有政策性特点,但仍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
价格的形成,是市场规则的综合体现,也是生产要素进行市场化配置的结果。虽然政府从管理的角度提出深化生态产品价格改革,提高市场化、规范化程度的要求,但就目前而言,生态产品并没有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稳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传统产品的定价主要依据产品生产成本、应纳税金、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环境成本以及社会平均利润,但具有特殊属性的海洋生态产品价格形成并不完全符合这一传统定理。海洋生态产品的生产不仅包含人类投入成本,同时还包括因稀缺性而产生的特有的生态资源价格。同时鉴于海洋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的现实难度,市场在其价格确定上尚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稳定的机制,更勿论激励性的竞争溢价机制。目前交易价格更多按照海洋要素的机会成本进行支付,如海洋生态补偿中的价格,主要还是政府定价,所以支付标准存在政策与人为影响。总体来说,海洋生态产品价值的货币体现,应该是充分反映市场主体供需、市场客体特性、交易路径等要素的博弈,可以说是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多元参与的结果。
(三)海洋生态产品市场主体
市场交换能得以实现的基础,在于供需双方的存在。海洋生态产品的多重属性,决定了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的多元性。
政府无论从供给还是需求角度,都是市场链条中核心的市场主体。从供给角度,海洋生态产品的全民所有性质,决定了政府在供给端的重要作用,同时其可通过生态修复等工具提高海洋生态产品的生产能力,在市场交易中还可配套激励政策提高生产积极性。在需求角度,政府立足全格局的顶层设计、雄厚的财政支撑等,引导并培育着市场的需求,同时政府本身也是海洋生态产品重要的需求方。政府形成了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供需调节工具,如为养殖户提供融资信贷便利、海洋保护公益项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这类政府作为海洋受益方向供给方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实现了海洋生态产品正外部性的内部化。
企业在一级市场是最重要的需求主体,在二、三、四、五级市场中又兼具供给与需求的双重角色。可以说企业这一市场主体的权利交易是推动海洋生态产品市场繁荣的重要力量,同时也是解决准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有效途径,因为企业供给能覆盖到政府服务所到达不了的领域,发挥市场配置的最大优势。
其他如非营利组织、个体经营单元等是市场得以活跃平衡的重要参与主体。其中非营利组织,包括涉海环保组织、扶贫组织等。非营利组织是国际生态系统安全、生态产品供给领域重要的中介组织,是资金、管理理念的重要来源。而个体是海洋生态产品生产的最小单元,如养殖户等,主要是通过发展多元化海洋经济,激励个体参与提供产品,进而化零为整,形成规模效应。
可以说,虽然不同地区、不同主体的供给与需求意愿、支付能力等不尽相同,但本质上,对海洋生态要素价值评价较高的购买方,与海洋生态要素产出成本最低的供应方,成功交易概率最高,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彼此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交易效益的最大化。
(四)海洋生态产品市场客体
市场客体主要是指交易标的,包括海洋生态产品的特性、分类等。一般来说,海洋生态产品一是外部性特征显著,生态产品的正外部性特征明显,但如果正的外部性无法得到受益者有效及时的补偿,其供应者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二是整体的不可分割性,海洋生态产品一般是组合型产品,和土地、红树林等经常紧密相连,属非单一资源要素进入市场,所以海洋生态产品包含山水林田湖草海生命共同体理念,也带来了陆海统筹视角新的产业形态和资源的再定价可能。这些属性,决定了海洋生态产品与一般商品存在差异。
按物理形态特征分类,目前可进行交易设计的资源包括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海岸线、海洋碳汇等,其中海域使用权主要包含捕捞权、养殖权、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海底工程海域使用权、港口海域使用权、交通运输用海权、海洋油气勘探使用权、旅游娱乐用海权等。在资源空间立体化利用、权属细分的管理趋势下,浙江、深圳等地还提出探索按照海域立体层面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此外,还有由海洋实体资源衍生的金融交易产品,如期货、期权、资产证券化、指数化、保险等产品,如2023年中国平安承保了深圳市红树林蓝色碳汇指数保险,虽是公益捐赠的形式,但也是积极的金融市场探索。同时,还可延伸至融资端,包括蓝色资产质押、蓝色债券、蓝色基金、蓝色资产信托等,其中碳资产作为新兴类型,其融资的规范性、多样性等问题也备受关注(潘晓滨和薛碧洁,2024)。
按产品消费过程中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特征分类,通常可将产品分为四种类型(王慧,2014),而海洋生态产品亦可遵循这一分类方式:第一类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特征,该类海洋产品的消费有高排他性和竞争性,包括海洋养殖、海洋生物制药等海洋产业,近年来从海洋生物及其代谢物中开发出新药物从而为一些疾病的治疗提供了更优方案。第二类具有俱乐部物品特征,该类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如收门票的海滨海岛风景旅游区等。第三类具有公共(池塘)资源特征,该类产品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包括海洋捕捞、公共海滨浴场等,容易出现无节制消费等现象。第四类具有纯公共物品特征,该生态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包括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调节服务等,如海洋生物固碳等。
本质上,交易客体兴衰更替、不断迭代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海洋生态产品目前的市场需求一部分带有传统商品色彩,一部分带有明显的政策性驱动色彩,未来应该加大应用场景的挖掘,创新场景驱动的市场需求才能带来更多的增量市场价值。
(五)海洋生态产品交易路径
生态产品的交易路径主要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大类,这里的“场”可理解为法定的平台(含线上和线下)。一般来说,如海洋资源一级市场,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或招拍挂等市场手段进行交易,为了公开公平公正起见,会设置法定的平台进行交易,山东海洋产权交易中心、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及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国内海洋资源交易的官方平台。海洋资源二、三级市场为市场主体间自由自主买卖,不一定有专门的官方平台,在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下,可直接自行交易。四、五级市场区别于前序非标市场,四、五级市场主要是标准化产品市场,因为市场活跃度高、风险高、金融管控等原因,对其运营资质等有专业门槛的要求,一般会设置专门的交易平台,以确保规范与安全。
海洋资源交易平台的存在,本质上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安全。值得强调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构建含海洋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资产及生态产品交易平台,应具有全域视野。对标阿里巴巴全球交易平台的搭建,它其实是整合了原有的散落于整个物理空间的多个企业,将其纳入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通过支付手段的打通、信用机制的建立等,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B2B交易模式,从而极大地汇集了市场信息,使得市场机制得以在广阔范围发挥作用。同理,我国含海洋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改革从一开始就应该设计成为一种全国范围内跨区域的结网模式,通过对各地方政府间的交易标的、交易平台、交易信息进行整合,通过类似支付手段(地方政府间的财政支付)的打通、信用机制的建立等,实现全国范围内的G2G交易模式。也即资源禀赋不同的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持有方(地方政府)之间通过交易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使得各地方政府在GDP竞争的同时考量与GEP之间平衡关系。
(六)海洋生态产品交易技术支撑
技术支撑亦是重要的市场要素,海洋事业的发展源泉在于海洋技术的创新驱动。新质生产力的提出,以综合的概念区别于传统的技术单因素概念,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AI智能化等新兴生产工具,都具有更强的泛化融合能力,对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产品培育开发、监测跟踪、评估核算、交易交付等都将具有深远影响。以评估核算环节为例,《海洋生态资本评估技术导则》(GB/T 28058-2011)为海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提供了标准依据,2020年广东省编制了地方标准《海岸线价值评估技术规范》等,2021年深圳市编制了全国首个《海洋碳汇核算指南》,2023年1月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海洋碳汇核算方法》(HY/T 0349-2022)行业标准正式实施等,相关的技术标准不断补位,以支撑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但总体上仍存在生态产品价值精确估算难度大、环节复杂等问题,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亟需配套技术的全链条保驾护航。
五、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逻辑:模式选择
由于生态要素的特点不同(买方和卖方的数量、产品的同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交易模式选择也有所差异。Woodward等人综合考虑经济成本效益与环境成效曾将市场交易模式分为直接交易、双边谈判、票据交易所交易以及唯一来源抵消。亦可按付费主体(即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众付费、公益组织付费、政府付费及多元主体付费等(高晓龙等,2020)。2020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将案例模式分为生态资源指标及产权交易、生态修复及价值提升、生态产业化经营、生态补偿等,海洋生态产品亦符合这一分类。此外,需要强调按市场范围分类的模式选择。目前海洋和土地一样具有鲜明的地域范围,因此市场范围一般可从地域跨度上进行定义,分为单一区域与跨区域两种。
(一)单一区域模式
单一区域范围主要以现有行政区划为单位(常见以“市域”为边界),针对不同生态要素进行属地管理,目前土地、森林、海洋等通常统一到市级层面进行交易。其中,海域使用权出让是典型的单一区域交易类型,如海南省琼海市潭门休闲渔业码头项目海域使用权,厦门五缘湾片区海岸线生态修复,连江“政府+企业+金融+渔民”的“四元”协同机制化零为整形成产业化经营等。
(二)跨区域模式
跨区域指跨市、跨省甚至跨国等更大地理区位上的交易。海洋生态产品跨区域交易日趋重要,一是在目前的生态交易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由中央一级统一制定,下级各行政单元再根据中央文件结合本地具体实际实施。然而,跨流域的海洋资源是流动的,产生与受影响并非局限在一隅之地。现实中,往往受害地区主张“受益者补偿”原则,而受益地区则主张“污染者治理”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要进行交易,就必须要突破地方管理的局限,解决跨界、跨区域问题,建立起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从而解决跨区域生态冲突中利益相关者权益均衡的问题。二是区域间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营商环境、生态交易制度设计等的不同就造成了生态交易的总量、活跃度以及市场化程度的差异,总的来说,我国东部地区生态交易的活跃程度要高于其他地区,而局限于一城之内的交易已经无法满足实际的市场需求。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发布,也体现了在国内国际双循环发展格局下,推动产权制度、市场体系、市场要素(含基础规则、交易路径等)的统一规范的迫切性。对于海洋跨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推进,从产权机制的设计(如海岸线指标交易,海域生态补偿机制、海洋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海洋碳汇项目生态补偿机制等)到交易平台的构建(如粤港澳大湾区、全国域范围),均体现了时代的号召。2024年1月,广州市竞得雷州市调风镇周边海域22.8米海岸线占补指标(单价20万元/米,总价456万元),这是我国首宗海岸线占补指标交易,也预示着越来越多的跨区域交易会应运而生。
六、结语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不同于普通商品的市场逻辑。在所有者权益框架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倡导的是全民经济权益、生态权益和社会权益的综合提升。清晰多元的产权机制、五级宏观市场体系与三圈层中观交易架构,是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市场逻辑。要转变对“产品”“交易”的片面认知,产品化和市场交易并不意味着破坏,相反,科学合理的市场交易能促进其价值实现,在科学的产权机制下有交易就会有保护。其中价值导向、市场规则、市场主体、市场客体、交易路径、技术支撑是核心的微观市场要素,不同的市场要素相互组合交织,形成了多样化的海洋生态产品交易模式。其中跨区域的交易平台与模式具有广阔的前景,契合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生命共同体的整体性特质,应摒弃区域职能的本位束缚,深入探讨其发展机制。■
(责任编辑: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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