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中收养与解除收养的若干问题
2024-06-24叶紫君
叶紫君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证明哪些近亲属对被继承人(逝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生活中,我们遇到亲人突然离世,其名下遗留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我们怎么办?这时需要到公证机构处理继承公证。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首先要确认谁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法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使原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和养父母即与亲生子女和父母的法律关系一样,就拥有继承权。因此审查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是公证机构办理涉及收养关系的继承公证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民法典》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必须要进行登记,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是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而进行,不是必备程序。
在进行收养登记时,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关系进行评估,以最大程度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评估包括收养人的抚养教育能力、融合情况调查和收养后的回访。这一评估工作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政部门更倾向于委托第三方进行收养能力评估。
在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中,遇到大量的收养都是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收养登记是必要条件,公证机构是不是就直接认定收养不成立呢?1991年,原《收养法》出台后,收养关系的建立必须登记或者进行公证才建立。该《收养法》施行前后,“事实收养”这一字眼就被法律学术界、各实践部门频繁使用,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事实收养确立统一的定义。有观点认为,凡是符合法定要件的收养是法定收养,而欠缺《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的收养为事实收养。1993年,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还是承认的,但需要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确已消除的。如继承人有争议,应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可以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而成立,也可以依照当事人的意愿而解除。收养的法律效力有两个方面:一是成立新的法律关系,二是解除旧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解除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去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关系解除对收养各方当事人身份和财产的法律效果不具有溯及力,白收养解除生效时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对于收养期间基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从事的法律行为及取得的财产,不受收养关系解除的影响。
由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将会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解除收养关系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法定的程序。《民法典》中规定的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有两种:双方通过协议解除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议解除
此种方式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养子女未成年时,解除收养的合意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解除收养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被收养人已满8周岁,还需要征求本人同意。养子女成年之后,解除收养的合意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解除收养的意思表示一致。2.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夫妻共同收养的,解除收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解除。如果属于无配偶者单方收养或者收养人在收养时无配偶,终止收养时已有配偶的,可以单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4.协议解除收养的必经程序是在达成收养解除的合意时,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白登记之日起消灭。
(二)诉讼解除
收养关系当事人就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之中任何一方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送养人以及已经成年的被收养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收养关系是否予以解除。
三、收养关系解除后权利义务的变化
第一,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灭。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亲子身份以及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身份关系,也不再具有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养子女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白行恢复,这主要是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来考虑的。
第三,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这样规定强调的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是由于成年人思想成熟,对事物有自己的判断。
第四,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其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普通生活费用标准。
四、案例解析
吴某于2016年不幸去世,吴某与配偶田某共有一套房产尚未处理,田某和儿子共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经办证公证员了解得知,吴某小时候不到一岁就被其养父养母收养,由养父养母将其抚养长大,因吴某成年后与其生母有联系,为此吴某的养父母与吴某经常发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吴某的养父母于199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吴某的收养关系。法院经调解解除了吴某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并出具了书面的解除收养关系调解文书。吴某的生父已故,生母尚在。
那么,如何认定吴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吴某的生母对吴某的遗产还有继承权吗?
回到前述案例,吴某与养父母已通过诉讼方式解除了收养关系,其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灭。但是,吴某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吴某的生母能否继承吴某的遗产呢?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因吴某解除收养关系时已经成年,是可以与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但怎么恢复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已经成年并已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经查,因吴某的生父已故,生母尚在,患老年痴呆多年,无法正常表达。同时,承办公证员找到吴某的同事和吴某生母的子女进行了调查。公证员经了解得知,吴某常年生活在武汉,其生母常年生活在外省,由其他子女赡养,有退休工资,生活有保障。吴某与生母联系也很少,也未进行过赡养行为,其生母的子女们均证实从未看见或听母亲说过与吴某就恢复母子关系有过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书。从实际情况判断,吴某生母也不可能与吴某签订恢复亲属关系的协议。公证员在与吴某的配偶谈话中也了解到,其和吴某结婚多年,在吴某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从未听吴某说与其生母之间有确定恢复母子关系书面协议的事,也无口头与其生母协商确认恢复母子关系的说法。通过证人证言对吴某亲子关系恢复的相关事实等证实,公证处认定,因吴某与生父母并未协商确认恢复亲子关系,故吴某的生母对吴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此外,吴某的养父母与吴某解除了收养关系,与吴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灭,故吴某的养父母对吴某的遗产也没有继承权。但是,如果吴某的养父母年老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可以向吴某的继承人请求给付生活费。现吴某的养父母有退休工资,生活有保障,且解除收养关系后,吴某还为其养父母购住房一套,供养父母居住。
五、公证员重点审查核实的内容
第一,审查双方有无协商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须双方协商一致才可恢复,协商一致可以包括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行为的方式。因此,公证员既要重点审查收养解除的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又要重点审查核实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后与其生父母是否有一致同意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或口头及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通过对被收养人的单位、原兄弟姐妹及证人证言进行调查,公证员对是否有亲子关系恢复的相关事实的口头协议之效力进行审查。但是,与书面形式相比,口头等其他形式由于缺乏书面依据,当事人就亲子关系的恢复等内容举证较为困难,所以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也很少。
第三,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公证员向街坊邻居了解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生活、往来等情况,掌握双方是否实施了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以便佐证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是否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
结语
涉及收养关系的继承公证是公证员执业中经常会办理的公证类型。由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更加谨慎。公证员不仅要审查有无书面协议,还要通过证人证言、是否有亲子关系恢复的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如存在争议或其他需要进行司法裁判的情形,建议当事人采取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江天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