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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时期日本对中国东北火柴工业的劫夺

2024-06-23王润宇

现代商贸工业 2024年12期
关键词:日本

王润宇

摘 要:伪满建立以后,中国东北火柴工业处于日本的绝对统制之下,一方面,导致东北民族火柴工业的萎缩;另一方面,日本对中国东北火柴工人进行疯狂压榨。伪满时期是近代东北火柴工业的黑暗时代,日本的劫夺和统治扼杀了我国东北民族火柴工业的发展。战后日本右翼分子频繁提出“建设东北论”歪曲历史,本文通过对伪满时期中国东北火柴工业的史实以及日本对中国东北火柴工业的劫夺,从侧面来驳斥战后日本右翼分子的“建设东北论”。

关键词:伪满时期;日本;中国东北;火柴工业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4.12.023

火柴工业,既是轻工业,也属于化学工业。火柴是“以木材为主要原料制作火柴梗和火柴盒。火柴的药料配制包括两部分:一种系药头,即药料涂在火柴梗头上,内系可燃性的药品,以作发火之用,为火柴药料配制最重要部分。另一种是摩擦剂,为粗糙物品,用以供火柴擦火。” 目前学界关于近代以来东北火柴工业发展研究成果比较有限(国内研究成果:蔡明博等编《中国火柴工业史》对东北火柴工业发展有部分涉及;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资本主义经济改造研究室主编《中国民族火柴工业》少量涉及对东北民族火柴工业的论述。国外研究成果:“满史会”编《满洲开发四十年》(下卷)涉及对吉林省火柴工业的叙述;‘满洲国史编纂委员会编《“满洲国”史(分论)》论述了从清末民国时期、伪满时期东北火柴工业的部分情况。),为该问题的探讨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1 清末及民国时期中国东北的火柴工业

清末及民国时期,东北的火柴工业兴起并不断发展,同时日资也捷足先登在东北新办火柴厂,并开始逐步垄断东北火柴工业。随着瑞典火柴业进入东北市场,暂时中止了日本独霸东北火柴业的态势。

“而从1906年至1929年,日商在中国东北共开设了10家火柴厂。在长春,1906年开设的广仁津火柴公司(1907 年被广岛日清磷寸株式会社收购)、1907年的日清磷寸(火柴)株式会社、1915年的吉林磷寸(火柴)社分厂、1928年的宝山磷寸(火柴)工厂、1929年的长春洋火工厂。在吉林,1913年开设的吉林磷寸(火柴)株式会社。在沈阳,1917年开设的东亚磷寸(火柴)株式会社(后为奉天磷寸株式会社收购)、1921年的奉天磷寸(火柴)株式会社(1924年为沈阳惠临火柴公司收买)。在双城堡,1917年开设的吉林磷寸(火柴)社分厂。在大连,1921年开设的大连磷寸(火柴)株式会社。”

至1930年,全东北共有火柴企业18家,其中中国民族火柴业12家:关东火柴公司、三明火柴公司、甡甡火柴公司、惠临火柴公司、丹华火柴公司、金华火柴公司、众志火柴公司、泰丰久火柴公司、鲁昌火柴公司、振兴火柴公司、明远火柴公司、长恒火柴公司。外国火柴企业6家:吉林火柴株式会社、日清火柴株式会社、长春洋火工厂、长春宝山火柴工厂、吉林火柴长春工厂、大连火柴株式会社。

2 伪满时期辽宁省的火柴工业

在“东北四省沦陷后,‘东北火柴同业会的负责人离奉,日本火柴业商乘机出头。1930年10月7日起,各地火柴商集会于长春宝山火柴公司,瑞典系的日清、吉林两厂亦加入,组织‘东北火柴联合维持会,由日本人佐藤精一任会长。决议设立‘东北火柴公卖总处及各公司处,为‘火柴贩卖机关,按华商70%,瑞商16%,日商14%的比例生产火柴。”公卖处其资本全部由日商负担,因此一切的贩卖权都为日人所掌握及控制。

1933年7月,伪满当局承认日本人操纵的“东北火柴公卖处”,并将其改名为“满洲火柴承办处”,直接隶属于伪满财政部。将“东北火柴联合维持会”改为“满洲火柴同业联合会”,其贩卖数额亦日渐增加。公卖制实行到1936年,开始改易。“原因为日商排挤瑞商想独占全满火柴业并缓解伪满财政压力。当年12月24日,伪满当局以伪敕令第192号颁布‘火柴专卖法。伪满当局设专卖总局,火柴的制造及贩卖商均须在该局登记。由于生产,贩卖,输出入全受该局的统治,所以对于火柴的价格,也有明白的规定。”

在辽宁轻工产业中,由奉天储蓄会、东三省官银号和官僚出资50万元成立的惠临火柴公司继续维持,原有的官僚资本股份被日伪当作“逆产”没收,伪财政部设置公卖处控制火柴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经营日益困难。“营口三明、甡甡关东、安东丹华火柴厂和大连火柴厂等5个火柴厂,伪满时期继续生产。1937年火柴产量达到20万箱以上,其后各年也都徘徊在20万箱上下。辽宁地区火柴产量占东北境内的比重,1937年是517%,1944年是736%。1944年辽宁地区火柴能力441300箱,当年产量只是能力的409%。伪满火柴从1937年开始实行配给制度,民用火柴奇缺。”

3 伪满时期吉、黑两省的火柴工业

在吉林,成立了由日本人控制的东北火柴联合维持会,全面控制了东北的火柴工业。“此后,日本资本家佐藤精一东山再起,以政治手段强行从瑞典商人手中‘买回磷寸全部股份。并以‘火柴为日本军方禁控产品为借口,控制华商开办的泰丰久、金华等火柴厂。致使日商经营的火柴产量上升,华商火柴厂产量下降以至停产(1927—1929年间,吉林省华商、日商办9家火柴厂,产量与生产能力双方基本相近)。1931年后,日商开办的5家火柴厂(有2家与瑞典合办)能力与产量之比平均为5836%,最高的吉林磷寸厂为105%(能力6万箱、实产62979万箱);华商开办的4家火柴厂除金华厂为71%外(能力为35万箱,实产02485万箱),其余3家全部停产。1932年以后,民族火柴业又有所发展。1935年吉林省火柴总产量16万箱,其中华商众志(前为增昌火柴厂)、金华、泰丰久、长恒4个厂生产47万箱,占总产量的293%。”

“1931年至1935年,长春主要工业品中火柴产额1931年为55465(箱),1932年59782(箱),1933年93184(箱),1934年99059(箱),1935年28806(箱)。说明1932年同1931年相比,火柴产额略有增长,1933年同1932年相比,火柴产额有所增长,1934年同1933年相比,火柴产额下降。这是由半殖民地经济向殖民地经济过渡的一种畸形进展。”“长春的火柴制造业,在1934年有千家,分别为日清火柴株式会社(资本30万日元)、吉林火柴株式会社支店(资本25万日元)、宝山火柴工厂、长春洋火工厂(厂主佐藤精一,早在1907年即创办了中日“合办”的广仁津火柴公司)。”到了1936年,亦同上述情况类似。长春4家火柴厂,生产火柴111952箱。到1937年,其4家日资火柴厂的代理人及其资本额分别为:长春洋火工厂的佐藤精一资本额268万日元,吉林火柴株式会社支店的西尾安雄资本额75万日元,宝山火柴工厂的前田伊织资本额115万日元,日清火柴株式会社的西尾安雄资本额30万零100日元。

“1940年,吉林省有7个火柴厂(吉林磷寸、长春宝山、洋火、日清、泰丰久、金华和长恒),共有职工1178人,年产火柴384万箱,其中华商厂35万箱,占总产量的91%。1942—1945年,由于日本侵略战争吃紧,加之化工原料受国际资本集团制约,除长春宝山、吉林磷寸、吉林金华、泰丰久等工厂维持生产外,其他厂均先后关闭。1945年,全省生产火柴16万箱左右。”

在黑龙江,“九一八”事变前,黑龙江地区有阿什河的明远、呼兰的振兴和齐齐哈尔的鲁昌等3家民族资本火柴厂,伪满时期,明远火柴厂停产,其他两厂因日伪当局于1937年实行火柴专卖制度,统制原料,课以重税,生产能力也始终未达到“九一八”事变前的水平。

4 日本对东北火柴工业的劫夺

伪满时期日本对东北火柴工业的劫夺主要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4.1 导致东北民族火柴工业的萎缩

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以武力侵占了我国东北,东北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伪满洲国虽然继续实行火柴专卖,但却成为了日本帝国主义劫夺人民财富、垄断火柴工业的工具,民族火柴工业进一步陷于悲惨的境地。在日伪当局的压榨下萎缩或被吞并。“至1934年4月为止,被日人低价收买的火柴工厂,为数已在9所以上。”日本占领当局对中国的民族工商业进行了全面的排挤和压制,并采取了以武力强迫外资、强占中国企业的做法,包括对火柴行业的劫夺。例如营口的甡牲、关东、三明就被迫改名为“磷寸会社”,并按照日伪统治者的要求生产新的火柴。商标有:群鹿、羽虎等。

在伪满当局统治下,在东北的日本火柴商利用其政治、军事背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扩产,使其所占的比重从“九一八”事变前的14%增至到42%,而中国的火柴公司却因其经营状况不佳,产量逐年下降,大多都陷入困境。

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伪满为向日军提供战略物资,对东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劫夺,并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经济统制”政策,对东北的一切行业进行“统制”,并规定了各行业的原材料供应,以及各行业的价格,导致许多华商因为原材料短缺而破产,同时,火柴工业也出现了原材料短缺、原材料涨价等一系列问题。加上多年以来火柴工业的产销以及技术、设备完全掌握在日本人手中,华商比日商的产品成本更高但利润却更低,只能靠银行贷款来维持。1940年营口的甡牲、关东、三明共欠债11296万日元,已到了破产边缘。

4.2 日伪当局对东北火柴工人的压榨

因火柴工业属于化学工业的一部分,故参照化学工业进行叙述。

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东北时,把中国劳工作为榨取的对象,以极低廉的工资使其从事各种繁重的劳动。伪满洲国成立后,这种情况没有任何改变,日本继续进行着罪恶统治。当时,日本资本家对中国工人实行残酷统治与剥削。

在经济上,在火柴工业中中国工人的工资远低于日本工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非常严重。

如在1922年间,日本火柴工厂的男工每日平均工资为2元左右,女工为1元左右(均按我国银圆计算),较我国火柴工人的平均工资高两倍以上;另如在“九一八”事变以前,在东北的日本火柴厂里做工的中国工人每日平均工资为047元(最高082元,最低026元),而在同一工厂工作的日本工人每日平均工资却为147元(最高196元,最低071元),较中国工人高两倍以上。

1937年4月,东北火柴工业中男性中国工人的日工资为064元,男性日本工人工资为216元,后者是前者的3375倍;同月,中国女工的日工资是036元,日本女工的工资是090元,后者是前者的25倍。1940年,火柴工业中中国工人的工资每工时为013元,日本工人的工资为每小时041元,后者是前者的315倍。可知,在一般情况下日本工人的工资是中国工人的3~4倍,可见经济剥削的严重。

在东北日伪企业中除了中国男工遭受残酷统治与剥削外,女工和童工也蒙受更多压迫和剥削。她们的工资不及成年男工的一半,女工还会遭受工头调戏和侮辱,童工遭受打骂与训斥的情况更多。由于制作火柴最后一道工序是装匣,也就是把火柴装进火柴盒。而这一道工序大部分使用女工和童工。具体来看,佐藤精一直接把持的吉林磷寸厂共有工人435人,其中女工、童工占三分之一,每天劳动11小时以上,有时竟达16小时。

火柴行业是一个暴利的行业,宝山火柴厂的代理人前田伊织在开办火柴厂后迅速积累财富,短短几年就开办了宝山洋行,并于1937年在“满铁”属地火柴厂原址盖起百货大楼,号称“全市最高”“全满第一”,殊不知这是压榨了多少劳工,才获得的“财富”。

由以上可知,伪满建立以后,东北火柴工业各厂的生产、原料输入输出都受到日伪的严格控制。并加以沉重的赋税,不仅使东北民族火柴工业陷入水深火热的境地,也使得大批东北火柴工人处于日伪的压榨之下,甚至被裁员失业,家破人亡。直至日本战败投降、解放战争胜利后,东北的火柴工业才逐渐重归正轨,掀开历史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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