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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变真分手 财产该如何处理

2024-06-13何军

百科知识 2024年10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婚姻关系王先生

何军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但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决定离婚。“假离婚”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为达成目的合谋假意离婚(即通谋离婚);另一种是一方为了达到真离婚的目的,欺骗对方“假离婚”后会复婚,从而使对方同意离婚(即欺诈离婚)。从法律层面讲,只要离婚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做出了离婚的意思表示,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假离婚”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如逃避债务、申请政策房、逃避房产税、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等。“假离婚”不仅容易让夫妻之间产生信任危机,在近些年的离婚诉讼中,由此引发的财产纠纷更是成为矛盾的核心和争议的焦点,使得离婚过程变得复杂而棘手。

“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侯女士和王先生系夫妻,女儿出生不久后,他们决定购买某处学区房。为了享受购买首套房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侯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这套学区房,王先生则将房屋首付款40万元以离婚补偿的形式转账给侯女士。商量好后,二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王先生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变卖,陆续给侯女士转款共计40万元,侯女士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款。其间,两人仍生活在一起。然而,拿到房产证后,侯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拒绝复婚。王先生遂将侯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分析王先生提供的双方微信文字和语音聊天记录,法院发现,侯女士在离婚前多次与王先生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房屋置换方案;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两天,还催促王先生尽快办理离婚手续,并表示“政策有变化,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离婚之后,双方进行语音聊天时,多次提到“因为要买房子,才要离婚”;同时,侯女士也认可曾说过“拿到房产证一年后就办理复婚手续”。以上证据均体现出双方非真实意愿离婚,离婚系为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和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政策。经审理,法院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双方并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真实意思,该财产分割明显损害了王先生的利益。《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该条法规,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重新分割夫妻财产的诉请。

“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有些夫妻中的一方会编造各种理由诱骗对方与自己协议离婚,并允诺一定会再婚;但当对方同意离婚后,离婚提出方却不同意复婚。为保险起见,部分有风险意识的夫妻会在“假离婚”前签订复婚协议,以为这样做会对双方有所约束。当争议发生时,往往出现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以该协议为依据要求复婚的情况,但复婚诉请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结婚或者离婚,所以类似复婚协议这样的约定自然不能成为制约对方的依据。

“假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身份都恢复为单身,任何一方都有权再次结婚。也就是说,如果配偶一方与其他人另行结婚,既不属于重婚,也不构成犯罪。

“假离婚”购房背后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对购房政策和房贷政策的优化与调整,已婚夫妻想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购买多套房产的做法已经越来越难行得通了。

不断更新的国家征信中心会更加详细地记录个人信用情况,婚姻存续期间借贷的非主贷人曾借贷购房的情况也会在征信报告中有所体现。此外,不少地方对“假离婚真购房”这一现象进行了政策上的限制。

那么,通过“假离婚”购买的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假离婚”后,夫妻双方均为独立的个体,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房屋,均属购买者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通谋离婚”,双方复合后,如欲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再约定;对于“欺诈离婚”,由于双方没有复合,所以即便受害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恢复婚姻关系或重新处理财产,都很难得到法院的受理或支持。

能用“假离婚”逃避债务吗

为了逃避用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有些夫妻会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都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的。在涉及相关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离婚协议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裁判相关债务由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由此看来,“假离婚”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假离婚”变成真离婚,没有房产的一方不仅很难得到补偿,还可能损失其应有的产权份额。除了房产,如果当初夫妻双方在“假离婚”时对其他财产也进行了约定,但由于这些约定并不具备对抗效力,所以受害方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也增加了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

对“假离婚”能进行政处罚吗

为一己私利而骗取离婚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婚姻管理秩序。我国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曾有如此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现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但该取消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假离婚”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延伸。首先,赔偿请求需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一方对婚姻存在过错、过错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赔偿请求的主体需符合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过错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唯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倘若双方均存在损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过错行为,则不符合主体要求。

另外,虽然“有其他重大过错”可作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但对于“欺诈离婚”,如果受害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能否适用该规定,司法实务中并没有相关判例,故应参照适用《民法典》“侵权编”第1176条“风险自担”的法理,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双方就真正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后要求财产重新进行处理的,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财产是无法重新进行处理的。“假离婚”本身是一种规避相关规定、投机取巧的行为,其背后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奉劝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离婚要冷静,“假离婚”更要慎重。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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